建国56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引下,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虽然取得了很大成就,但也经历了许多曲折,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沉痛的教训。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人民民主革命的伟大胜利,也标志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开始。
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和国家非常重视民主法制建设,并取得了很大成就。从1957 年反右斗争严重扩大化后,受“左”的思想的影响,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走上了曲折的道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原则被当成“封、资、修”遭到错误批判,给社会主义建设造成严重的危害。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步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我们在不断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也在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我们在国家领导制度、立法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决策制度、司法制度、干部人事制度、基层民主制度和监督约束制度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并将其成功的经验制度化、法律化。到目前为止,除现行宪法和四个宪法修正案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200 多件现行有效的法律,国务院制定了650多件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7500 多件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了600 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现在,在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健全和完善了司法体制和程序,保证了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公平性,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辉煌成就,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重要保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在充分肯定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取得成绩的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一些重要的法律亟待研究制定或者修改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要进一步提高,公民权利的保障要进一步加强等等。这些问题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逐步加以解决。
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前途和命运,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因此,要充分认清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提高、完善对社会主义民主建设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的认识。建设符合本国国情的完备的法制体系,是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目标之一,也是建设一个部门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和谐、体例科学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的工作。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是全党全社会的长期任务,要长期抓下去,坚持不懈地抓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