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民主的存在决定着社会主义法制的存在。社会主义法制是随着社会主义民主的产生而产生的,是人民民主的产物和结果。人民只有掌握了国家政权,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这一事实之后,才能把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制定为法律,才能建立起自己的法制。没有人民民主,社会主义法制就不能建立,就谈不上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社会主义法制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社会主义民主决定着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和内容。近代意义上的法制都和民主联系密切,有什么性质的民主,就有什么性质的法制。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决定了作为治国工具的法制必须保障和实现人民民主,是不可动摇的原则。尤其是保障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出发点和归宿。可见,法制的性质取决于民主的性质,民主越发展法制就越健全;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程度制约着社会主义法制的文明程度,因为只有充分发扬民主,才能集中人民群众的正确意见,制定出反映广大人民意志的法制;只有这样的法律,才能得到人民的拥护并为人民自觉遵守,也才能充分发挥法制的作用。法律的制定和完备取决于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发展,法制发展的程度,完全取决于民主发展的状况。
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社会主义法制把人民的民主权利,首先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的权力,以国家制度和法律的形式规定和确认下来,使之规范化、定型化、制度化、法律化,使民主的实现得到充分的法律保障。社会主义法制规定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原则、程序和方法;社会主义法制确认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各项原则,并使之在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下得以实现。民主的原则是民主政治存在的标志,必须通过具体的立法规定人民的民主权利以及民主程序和方法来实现。如果没有相应的立法保障,没有严格的制度保证“依法立法”、“依法行政”、“依法司法”、“依法监督”,就不能保证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合法利益不受侵犯。社会主义民主只有在社会主义法制的轨道上运行,才能不断向前健康发展;社会主义法制是捍卫社会主义民主的武器。社会主义法制通过惩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人民的权利、捍卫民主。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人民的各项民主权利,只有在法制的保护下才能存在和发展。社会主义法制通过制裁侵犯国家政权和人民民主权利的行为,来保障社会主义民主的巩固和发展。
总之,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民主是密切联系、互相依存、互相配合、互相作用的,二者不可分割。没有民主的法制,就会成为压制民主,搞专制主义的工具;没有法制的民主,就会成为极端民主化和无政府主义的工具。因此,必须把二者紧密结合起来,同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