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监督的基本含义
法律监督是对法律实施过程的良性制约,是对法律实践行为的有效矫正。法律监督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法律监督泛指一切有法律监督权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进行评价,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的活动。这种监督的主体和客体均具有广泛性。就监督主体而言,国家机关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主管部门、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社会团体主要组织包括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人民政协、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群众自治组织等。就监督客体而言,包括立法行为、行政行为、司法行为、政党行为、社团行为等。狭义的法律监督专指有关的国家机关依法确立权限和程序对立法活动、执法活动、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质询和监督。在狭义的理解上,法律监督是维护法律实施的一种特定的国家行为,只能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在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宪法的监督权,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的监督权,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依照法律授权也在特定领域行使监督权。
二、法律监督对依法治国的保障作用
第一,加强法律监督是法律本质实现的需要。依法治国的基本目标就是使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性、威慑感和震撼力,保证法律、法规在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得到贯彻和体现。只有法律规定而没有法律监督其实施,法律会变成一纸空文。因为仅靠执法者、司法者和守法者的自觉性而无外部的监督力量,是无法保证严格依法办事的。监督机制的重要职能就是鉴定、检查和评价立法、执法、司法过程、环节和效能的合法性、真实性,检验法律执行的实际效果与预定目的间距的偏差并进行反馈,通过一定的方式、手段、措施进行矫正,使法律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正,真正树立法律的权威,保证依法治国目标的顺利实现。
第二,加强法律监督是廉政建设的需要。从根本上说,腐败是对公共权力、公共行为、公共秩序的践踏和破坏,是权力的扭曲和异化,其基本原因是权力未得到有效的监督。我国正处于现代化建设新的转型期,改革中由于经济发展、体制变更,新问题、新情况、新矛盾不断出现,有关立法滞后,给腐败者提供了体制上和制度上的空间,加之不同利益群众的出现,权力“寻租”行为大量滋生,引起人们的强烈不满。只有加强和完善法律监督,建立强有力的权力制约机制,才能保证国家权力的行使不被滥用和腐蚀。
第三,加强法律监督是保障民主政治的需要。公共权力有两个特性:一是具有对公共资源进行支配和管理的强制性;二是具有同社会脱离的独立性。权力的特性决定了缺乏监督的权力很容易产生掌权者滥用权力、独专权力的现象。这已被政治权力使用的实践所证实。要防止滥用权力,必须以权制权。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一切事务的权力。因为人民管理国家的权力只能由通过民主选举出来的代表来行使,所以就出现了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与权力的行使者的某种程度的分离,即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是由权力的行使者来代为实现的。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就需要对国家权力的运行设立规则和行使的依据、标准、程序、范围,使国家权力置于法律的约束之下,并建立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防止权力的运行脱离其预定轨道,保证国家权力的行使者始终代表人民利益,为人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