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治国的确立是长期法治实践的结果
新中国成立前后,我们党就开始了依法治国思想的探索历程,这一时期主要包括以下阶段。
第一阶段,从一届政协到一届人大召开之前,共产党执掌政权之后,怎样治理国家?靠“人治”还是靠“法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彭真、董必武等同志论述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必要性。在党的法制思想指导下,我国初步建立的新的司法体系和法律体系,对当时经济的恢复和社会主义建设所取得的伟大成就,为新的政治制度和社会秩序的建立提供了法制保障。
第二阶段,从一届人大召开到1957 年下半年,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问题,已经引起了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注意。但从1957年开始,“左”的错误使轻视法制、有法不依的现象滋长起来。党的八大提出的路线和许多正确的意见没有在实践中坚持下去。
第三阶段,从1958年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前。党的指导思想发生“左”的偏差,使立法步骤滞缓,法制地位下降,人治局面开始形成。
第四阶段,从1966年到1976 年的十年“文革”及其后两年的徘徊时期。在长达十年之久的“文革”时期,由于党在治国思想上的根本偏差,我国法制建设受到严重摧残:一是公检法被“砸烂”;二是法律被践踏;三是人治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运动一来法律就得靠边站,江青曾说过,老娘就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文革”结束后的两年,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修宪活动未能恢复宪法原则。
从发展时期看,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起点,我们党形成“依法治国”思想大体经过以下阶段。
第一阶段,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1982 年党的十二大。1978年12 月13 日邓小平同志在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枟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枠,即十一届三中全会上的主题报告成为中国现代法治思想的文献渊源。他在讲话中有这样一段体现现代法治精神的至理名言:“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随后,1979年,中央64号文件明令取消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首次提出要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方针,进一步表明我们党的法治意向。1980 年12 月,邓小平同志在中央工作会议上再次强调:“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的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今后决不允许有任何动摇。”进入80年代以后,党和国家领导人叶剑英、彭真等多次提出要“以法治国”和“厉行法制”,提出搞现代化要学会运用“经济杠杆”和“法律手段”,要运用法律手段为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保驾护航”。1982 年9 月召开的党的十二大,进一步提出要努力实现民主建设与法制建设的统一,加快实现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步伐,强调要严格执法和知法守法,并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条极其重要的原则写进了新党章。
第二阶段,从1982 年党的十二大到1987 年党的十三大。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1984 年10 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枟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枠,在总结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经济改革试验的基础上,从理论上突破了把计划经济同商品经济对立起来的传统观念,提出了公有制基础上有计划商品经济的新概念。根据这个基本理论与实践,提出改革中出现的许多民法、商法问题不再靠行政手段而是通过民事立法的途径来解决,说明我们党实际上已经开始把民主与法制同商品经济联系起来,率先在经济领域迈开了依法治国的步伐。1986年9月邓小平同志在论及政治体制改革时指出,“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与人治的关系”。1987年党的十三大明确提出,“法制建设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强调实行“党政分开”是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为解决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进一步在下放权力、实行政企分开和改革政府机构等方面作出了决策,对如何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若干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在邓小平的著作和讲话中没有用过“依法治国”和“法治国家”这样的提法,但他认为只有法治才能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并对此作了全面而深刻的阐述,从而为实行依法治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他提出的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民主的一整套原则为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奋斗目标勾画出了一幅准确完整的蓝图。
第三阶段,从1987年党的十三大到1992 年邓小平南方谈话和党的十四大。1989年9月26 日江泽民同志在中央第三代领导集体全体成员举行的中外记者招待会上再次重申:“我们绝不能以党代政,也绝不能以党代法……我们一定要遵循法治的方针。”这样,我们党在经过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20多年治国实践的探索,实现了治国思想的理性升华。1992 年邓小平在南方谈话中指出:“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党的十四大以邓小平南方谈话精神为指导,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度,阐述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极端重要性。
第四阶段,从1997年党的十五大前后到2002 年党的十六大。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邓小平法制理论,把依法治国的理论和实践推向了一个新的阶段。1997 年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江泽民同志第一次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1999 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被写进了宪法。2002 年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江泽民同志进一步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强调法治在中国特色政治文明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进一步深化了我们党依法治国的理论和实践,完成了治国方略的法治选择。
二、依法治国的确立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
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实现由行政规则、行政手段向法制规则、法制手段的转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的过程,实质上是经济法制化的过程。表现在市场主体的资格,他们的平等地位,需要依法确立,市场主体行为,各主体在经营交换中彼此的权利和义务需要法律的规范和保障。事实证明,凡是运转效率高的市场经济国家,都是法制比较健全、规范、完备的法制国家。
第一,从市场经济对法制的要求看,必须有调整各种市场行为的法律体系,因为法律能充分反映市场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市场经济是法律占统治地位的经济,严格依法治理的经济。所以,没有法治,很难推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大力发展市场经济,实行依法治国,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要求。
第二,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需要,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江泽民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必须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
第三,依法治国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提供了法律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要以法制作为实施条件和基本保障,体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内在要求,实行民主政治运行的法制化,使人民的意志上升为法律,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第四,依法治国是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离不开经济和政治的发展,政治和经济的发展又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依法治国促进了政治和经济的发展,有利于提高全民族思想素质,有利于全民族的思想道德风尚的形成、巩固和发展,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保障。
三、依法治国的确立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
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是深化改革和经济发展的基本保证。要想实现社会的稳定,就需要将国家的政治生活和各级党政机关的事务纳入法制的轨道。用法律制度规范全体社会成员包括各级领导人在内的行为,使其知道什么是法律允许的,什么是法律禁止的,以此来保障国家政治生活的有序运转,保障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在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过程中,存在着诸多影响改革开放深入开展的问题,如经济秩序比较混乱的现象,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社会丑恶行为,征地、拆迁过程中侵害群众利益的事件等等,要求党和政府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加以解决。这些问题是社会变革时期各种综合矛盾的集中反映,必须以综合治理的方法来解决。需要完善立法和健全行政执法、司法制度,依法治理,用法律的权威来保障社会秩序的有序稳定。实践经验表明,法令行则国安,法令弛则国乱。要使国家长治久安,靠得住的是法制建设。
四、依法治国的确立是对社会主义国家实践经验教训的科学总结
从社会主义治理国家实践的经验教训看,无产阶级在夺取政权的过程中,由于新生政权处在新旧交替的剧烈变动时期,因而暴力革命、以阶级斗争为纲是治国的重要原则,党和国家依靠枪杆子和纪律来维持新生政权。这个时期,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刚刚起步,依法治国的条件不具备,法律的地位从属于政治手段,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主要方式是政策而不是法律。因此,用国家权力制定政策的方法即“人治”的方法来治理国家,在一定的时期是必要的。当人民政权不断得到巩固,社会主义建设全面展开的时候,治国的基本方略必须作出相应调整,不能沿袭战争年代那套做法。党在领导人民治理国家时,要充分重视法的作用,通过法律调整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保证人民安居乐业,是社会主义建设的迫切需要。从国家的权力看,由于民主制度不健全,因而个人集权、党政不分、有法不依等弊端容易显露出来,需要党和国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尽快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加快变革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实行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然而,令人惋惜的是,许多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没有适时选择这样的道路,因而导致了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夭折。所以,经验教训促使我们党作出正确的选择,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实行依法执政,加快执政方式的根本变革。
五、依法治国的确立是对人类社会法制思想文化遗产的合理吸收
从社会进步和社会文明的角度看,自从国家产生以来,法律调整从来就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历史上许多仁人志士探索出的用法律调整国家各种关系的方法,为后世留下了治理国家可供借鉴的文化遗产。我国近代有许多仁人志士对法治进行过探索,如严复、梁启超、康有为、孙中山等提出制定宪法、实行“法治”的思想,为今天的法治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在探索依法治国的道路上,西方资产阶级提出“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要求“民主立宪”,废除封建特权,“法律要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法制原则,促进了资产阶级法制国家的建立和发展。资本主义在民主法制建设方面取得的成果,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因此,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过程中,注重分析和研究国内外的优秀法制思想和先进法制经验,借鉴和吸收世界各国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发展中的进步因素,是社会主义法制充满生机和活力的体现。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是对人类社会法制建设成果的合理吸收,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必然产物。
总之,依法治国确立了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揭示了治国基本方略与社会主义基本目标之间的必然联系,作出了执政党治国方略的法治选择,承担起人类社会由人治向法治转变的历史使命。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大成果,是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大变革,也是我党顺应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