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马克思主义文化观对法律现象的说明
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而实践的基本形式是劳动。人类的劳动首先是为了解决吃、穿、住、用,更重要的是为了“创造历史”,谋取人类的进步和发展。文化是人类创造历史、追求解放活动的产物,是最终实现人类全面解放的现实力量。
根据马克思主义文化观,法律现象是以物质生产及所造成的经济状况为社会基础的,因为产生法律现象的主体是人。从事物质生产、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首先是生产关系)中是人的最基本的特征。所以,应从物质生产的矛盾运动中,从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中去说明、解释各种法律现象。正因为如此,法律文化分为奴隶制法律文化、封建制法律文化、资本主义法律文化和社会主义法律文化。根据马克思主义文化观,除了法律意识中非意识形态的部分以外,法律现象在总体上具有阶级性、时代性、民族性和继承性,法律现象的民族性并不排斥法律现象的世界性。
二、邓小平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法律建设关系的论述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社会主义法律建设必须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基础。法律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密不可分,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思想。1986 年 6月,邓小平指出:“法制观念与人们的文化素质有关……所以,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社会上也要进行这个教育。”①邓小平的这些思想被1986 年9 月28 日中共十二届六中全会通过的枟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枠所引用。在邓小平理论中,用法律手段来推动精神文明建设,是邓小平关于“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思想的重要内容。这种推动作用表现在: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制通过自己的保护职能,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创造社会条件和物质基础,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制通过法律思想教育,直接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邓小平理论中,把对人的教育作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根本目的。法律是人创立的,法律要靠人来遵守。因此,实行依法治国,实现法制现代化,取决人的法律素质的高低,而人的素质的培养和提高,法律知识的普及,法律氛围的形成要靠法制教育。
三、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与我国的法制建设
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同样十分重视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加强法制建设的问题。江泽民同志不仅多次提出“要把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作为统一的奋斗目标,始终不渝地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而且认为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1996年10月10日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枟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枠,再次重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形成、巩固和发展,要靠教育,也要靠法制。社会主义法制体现人民的意志。要在全体人民中进行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教育,普及法律常识,增强民主法制观念,使人们明确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懂得与自己生活有关的法律,依法办事,依法律己,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善于运用法律武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要建立健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依法加强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管理、制裁和打击危害社会的不法行为,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综合运用教育、法律、行政、舆论等手段,规范和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约束和制止不文明行为,形成扶正祛邪、扬善惩恶的社会风气。
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不仅坚持遵循了邓小平“在建设高度物质文明的同时,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方针,而且从经济、政治、文化三个领域相协调的角度,提出了“党要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江泽民指出:“因为我们党是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的,所以全党同志必须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努力继承和发展中华民族的一切优良的文化传统,努力学习和吸收一切外国的优秀文化成果,从而不断地创造和推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使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这是面对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综合国力竞争日益激烈,国内国际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面对我国国民素质提高和人才资源开发的现状,面对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在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文化建设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的,是对邓小平文化思想的新发展。
在中国的现实国情下,提出党要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不仅把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放到更加突出的战略地位,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时代紧迫感,而且将使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包括民主和法制建设获得创造性的发展。
首先,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智力资源开始成为制约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经济建设的进程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级干部和劳动者素质的提高以及人才资源的开发状况。经济建设与文化建设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密切,也会影响到法制建设。
其次,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迫切需要加强文化建设,大力提高全体公民的文化素质。社会主义的本质是人民民主,即人民真正当家作主。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更谈不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只有真正做到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国家才能长治久安,政府才能廉洁高效,各族人民才能团结和睦,才能出现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广大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才能持续不断地被挖掘出来。这是我们发展社会主义政治的根本目的。而要做到这一点,除了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外,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能否普遍提高全体公民的文化素质。我们很难想象,在一个教育没有普及和提高,文盲在人口中占较大比例,大多数人的文化素质还处于较低水平的国家中,会有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政治。列宁在这方面有过大量的论述。列宁曾经反复论证了文化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的关系。他认为,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农村合作社的发展,国家机关的改革以及克服官僚主义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等都离不开文化和文明的提高,在这个意义上必须把文化建设放在首位。他说:“建立社会主义社会基础的经济和政治手段足够了。缺少什么?缺少文化,缺少本领。”我们应“充分地把这一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巨大文化任务提出来”。“现在,只要实现了这个文化革命,我们的国家就能成为完全社会主义的国家了。”在他看来,实行新经济政策,必须提高人的“文化素质”,把发展经济与文化建设统一起来,是问题的关键所在。列宁还指出,只要还存在文盲现象,工农大众的文化水平不高,就很难谈得上建设苏维埃政权。在他看来,工人阶级政党应该拥有健全的并不断完善的民主集中制,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人民群众真正当家作主,才能推动间接民主向直接民主过渡。但是由于文化的滞后,俄国的广大工人、农民不可能自发地产生社会主义觉悟,因此不能让这些人通过民主的途径影响党的方针政策,而是相反,应该通过集中制的形式把社会主义觉悟自上而下灌输到党内外群众的头脑里去。同时,列宁还看到了问题的另一个方面,由于人民文化水平的低下,他们无法有效行使自己的权利监督政府,也容易使官僚主义在苏维埃得以滋长,即“这种文化上的落后却限制了苏维埃政权的作用并使官僚制度复活”。
列宁在论述文化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包括法制建设的关系时还特别提出,虽然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对苏维埃政权和维护社会秩序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但是在反对拖拉作风、官僚主义和贪污行贿等腐败现象的斗争中单靠宣传、批判和惩治是不会成功的。所以,他认为只有法律还不够,必须有广大的教育工作、组织工作和文化工作。只有当工农群众的文化素质得到普遍提高,“只有当全体居民都参加管理工作时,才能把反官僚主义的斗争进行到底,直到取得完全的胜利”。因此,列宁认为文盲现象同夺取政权的斗争,同打碎旧国家机器的需要是可以相容的,而同建设社会主义的任务是根本不相容的。因此,列宁指出:“为了革新我们的国家机关,我们一定要给自己提出这样的任务:第一是学习,第二是学习,第三还是学习。”
最后,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为整个社会的全面进步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思想保证。一个民族的精神虽然有时看不见、摸不着,但是对整个国家和社会却有巨大的支撑作用。一旦精神衰微,信仰混乱,整个国家和社会就会处于无序和迷惘状态。邓小平指出:“现在中国提出‘四有’,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其中我们最强调的,是有理想。根据我长期从事政治和军事活动的经验,我认为,最重要的是人的团结,要团结就要有共同的理想和坚定的信念。我们过去几十年艰苦奋斗,就是靠用坚定的信念把人民团结起来,为人民自己的利益而奋斗。没有这样的信念,就没有凝聚力。没有这样的信念,就没有一切。”他还指出:“有了共同的理想,也就有了铁的纪律。无论过去、现在和将来,这都是我们的真正优势。”由于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旧文化得以维持和继续滋生蔓延的政治、经济土壤;旧文化不仅可能死灰复燃,而且还可能以各种形式卷土重来,并代表一定的政治、经济势力在精神领域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抗争。其表现主要是宣扬资产阶级和封建主义的意识形态,怀疑、批判、排斥以至完全否定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模糊、减弱和动摇人们对社会主义的信念,其实质是与社会主义文化争夺意识形态阵地,是争夺人民群众的尖锐的政治斗争。这种斗争的结果之一就是对社会主义法制的破坏,“法轮功”就是典型例证。列宁曾指出,思想教育和文化建设方面的任务不可能像政治任务和军事任务那样迅速得到解决,因此,从事文化建设必须“发扬坚忍不拔、不屈不挠、始终如一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