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纳税回报,有两种说法,一种是纳税人(企业)在谈及自己的社会责任时,爱说纳税是回报社会对企业的支持、关爱。这表明了纳税人的境界,但大家都这么说,有时又让人怀疑这是否已成为一种套话。
另一种纳税回报,在公开场合很少听到,但在私下和网络中却不绝于耳。随手拈来一例,网上有这样的典型说法:我们诚信纳税却得不到诚信回报,没有诚信生存空间却一味要求企业诚信,政府是否应该进行反省。我认为,这大体反映了纳税人对纳税回报的又一种认识或要求。
以纳税人为主体,对同样的纳税回报却有着截然不同的阐述,这一点儿也不奇怪,反映了税收前与纳税人后与政府的相互关系。两种说法都对,区别仅在于强调了不同的联系。
纳税人是财富的创造者,但对这些财富他并不具有全部的所有权,必须在进行必要的扣除后(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他才对剩余的财富拥有完全的权利。这个“必要的扣除”最主要的就是我们称之为税收的东西。其道理说简单也简单,说复杂也复杂。说简单是因为纳税人在创造财富的过程中概莫能外地使用和享受了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和服务,所以必须以税收来支付使用费。说复杂是因为这种公共物品和服务并非纳税人使用,所有人都可以免费使用,这容易使人误以为这些物品和服务是免费的,因而不将其计入产品和服务以及发展的成本。正因为此,我才说那些称纳税是回报社会的纳税人具有较高的思想境界。
但话又说回来了,这就是政府为纳税人和全社会每一个人提供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其费用并不是自己金库里的宝藏和祖传,当然也不可能是天上掉下来的,它只能来自向国民收取的公共物品和费用的使用对价——税收。换言之,从经济角度看,税收是国民与政府进行的等价交换,即用税收交换(购买)政府的公共物品和服务;从政治角度看,也可以说是国民(公民)委托某些人(各级政府公职人员)担任自己公共事务的经理,负责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因为公共物品和服务,或私人无力经营,如大江大河的治理;或无利可图,如环境、公共道路、灯塔、扶贫救灾等。此外,在私人物品的生产中存在着无视公共利益的外部性问题以及私人之间存在着种种利益纠纷,必须有一个权威性的机构代表公众进行矫正和裁判处理等,这些都是私人所无法解决的,只能委托政府解决。为此目的,国民自愿让渡自己的一部分资金来支付上述费用。而同时,政府就有责任和义务而不是施舍,向纳税人和国民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这就是第二种纳税回报的由来。
从以上纳税人——政府——纳税人(社会)关系的描述中,我们可以一眼看出它们之间是一种线性的循环关系。
搞清了这种关系,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纳税人对纳税回报有两种认识。
对前一种认识,政府不厌其烦地反复进行宣传、引导,所以,就中国来说,大部分纳税人已经具有了正确的认识,同时也有了相应的行为,这从中国近年税收的高增长率中可以得到证明。没有纳税人的自觉,仅仅有经济的增长和税法的威慑,还是远远不够的。
但是对后一种认识,相当多的纳税人还缺乏理论上或是权利意识上的自觉,他们不知道自己作为纳税人有什么权利,或者更具体点,不知道自己有要求政府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更多的和质量更高的公共物品和服务的权利。即便知道自己权利的那一部分纳税人也还没有胆量在公众场合理直气壮地说出自己的要求,更遑论不满,其原因,我们不难从中国漫长深厚的专制传统和被扬弃不久的计划经济的体制惯性中找到。这也正是这类纳税回报声音不大和局限于在网络等场合发声的缘故。
分析了两种纳税回报的内涵及存在现状后,就决定了本文所要谈及的纳税回报应该也只能是后一种,否则,就是鹦鹉学舌,毫无意义了。
在纳税回报问题上,存在两种说法,尽管各自有其特殊的语境,但让纳税人理清两者的区别,还需费一番口舌。一种说法是:税收的本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另一种说法是税收有三个基本特点,其中之一是无偿性。两种说法在各自的语境中都没错。前者是指税收在宏观上是一种交换关系,政府将征收的税款通过再分配的方式用于国民的福利。后者强调税收在征收环节是无偿的,也就是在微观环节税收是无偿的。所以,两种说法并不矛盾,纳税回报是成立的。
言归正传。
政府提供的纳税回报以两种形式表现。一是公共物品,一是公共服务。
先说公共物品。公共物品是一种与私人物品对立的物品,它的特点是既无排他性又无竞争性,也就是公益性。例如不收费的城乡道路、桥梁、灯塔、路灯、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绿地、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保健、基础科学知识、防疫、救灾、扶贫、环境治理等等。
再说公共服务。公共服务是一种与私人服务对立的服务。其特点一如公共物品,既无排他性又无竞争性。主要体现在国防、外交、治安、行政管理、司法裁判、全民基本福利保障等方面。
政府既不是全能的,更不是万能的,它的能力及职权都是有限的,主要集中在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方面。之所以由政府来提供这些物品,如前所说是因为私人无力经营或无利可图,因此只能由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来经营和提供。
此外,在公共物品之外,还有一种准公共物品和服务也需要说说。它是指一些介于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之间的产品和服务,例如基础教育、基本医疗保健、公共基础设施等。其受益者广泛,但如全部由政府提供,势必加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而且也容易产生受益不平衡和过度使用及浪费等问题。因此,政府对一些非基本性、基础性的产品和服务采取适当补贴,使用者个人承担一部分的方法提供。例如非义务教育,政府对学校和学生实行补助,同时,受益者也承担一部分学费。再如对部分公共设施的使用收取成本价。又如对一些扶贫、赈灾,实行以工代赈等等。这些物品和服务的特点也就介于公共物品和服务之间,即具有不完全的排他性和竞争性。
由于公共物品和服务是政府以无偿的形式提供的,所以相当多的纳税人(国民)对此感受不深,很少有人在走在城乡道路上或呼吸新鲜的空气、喝着洁净的水时能够自觉地体认到:噢,这就是政府为我们提供的纳税服务。“世界上没有免费的午餐”,任何物品和服务都是有成本的,但正如“久居兰芝之室,不闻其香”一样,人们往往忘记了这一朴素的真理。
公共物品是显性的,能够感觉到的,诸如城乡道路、桥梁、路灯、灯塔、绿地、义务教育、救灾、扶贫等等。当你在享受其中福利之时,假如有人提醒,你会立刻恍然大悟。
但公共服务则是隐性的,绝大部分时间,它是以一种我们难以直接感受的形式体现的,而且,当我们生活得越承平、越舒适、越无忧无虑,这种服务的效益就越大,当然,其成本——税收往往也就越高。道理说起来其实很简单,典型的公共服务,如国防、外交、治安、司法裁判、公共管理等,主要目的是化矛盾于无形,让国民有一个长久的安宁、平静的生活、生产环境。所以,这种服务基本是隐性的、间接的,化感觉于无感觉。如果国民整天忧心于“黑云压城城欲摧”,或者不敢走夜路的时候,恰恰是政府的公共服务成效不彰的时候。
公共服务在纳税回报中占有很大的比例,一般在三分之一左右。国家越大,国际环境越复杂,其所占的比例越大。
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在理论上是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也就是国民人人都有权享受,都能够享受,但这是就宏观而言。具体说来,并不是绝对平均的。以公共物品而言,由于存在地域差别和贫富差别,因而在公共物品的投放上就存在先后和多少的差别,相应的,不同地区的纳税人在享受公共物品上就存在先后和多少的差别。例如公路建设就存在先国道、后省道、再地方道路建设的先后次序。再如,在大江大河治理和扶贫救灾方面,也存在着轻重缓急的次序,不可能“遍地撒胡椒面”。又如,在义务教育方面,由于财政分灶吃饭的体制原因,财力雄厚的省市,特别是大中城市,就享受得早一些、全面一些;反之,就晚一些、不足一些。等等。
人的不同经济状况和偏好构成了不同的需求,这不仅体现在对私人物品和服务的选择方面,也体现在对公共物品和服务的选择特别是感受和评价方面。而这,恰恰是不同纳税人对纳税回报容易产生不满的一个重要原因。
按照经济学的边际效应理论,穷人对公共物品的需求更殷,对公共服务的需求相对较低;而富人则对公共服务的需求更为全面、迫切,对公共物品的需求相比服务来说则等而次之。道理很简单,对一个饥渴的人来说,现实的一个面包其价值远大于未来安宁生活的许诺;而对一个酒足饭饱的人来说,再多的面包也无吸引力,他更关心的是自己的财产能否不被外人觊觎,安逸的生活能否得到切实的保障。由此也产生了对公共物品和服务质与量的不同评价与需求。政府在面对批评的时候,一定要确切地调查清楚,这些需求与批评来自什么样的群体,方才可能有针对性地改进。
沿着这一逻辑,我们可以推导出富裕地区与贫困地区对公共物品与服务的不同需求与评价。就无须展开论述了。
有一个问题是政府与纳税人都无法回避的,这就是福利与自由的矛盾。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到来,人们的公共空间和交往日益扩大,因而对公共物品和服务的需求也相应扩大。然而公共物品和服务的供应是有代价的,这就是税收负担也将相应增加。就全球范围来看,北欧四国的公共福利是最好的,但是国民的税负也是最高的,其中瑞典人均税负达到了48%。税收负担的增加意味着个人掌握的资金的减少,亦即自由选择的空间缩小。这是纳税人不得不面对的问题,更是不得不作出取舍的问题。许多纳税人往往抱怨纳税回报不够充分,但当面对税收时,他又抱怨税收太重。对前一个批评他没有意识到,税负较轻是其果;对后一个批评,他没有意识到,福利广泛是其因。当然,这都是就宏观而言。
就中国的现实而言,目前的情况是国民对公共物品和服务的需求远远没有得到满足,这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就纳税回报而言,同样存在着上述问题,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的税负较轻(严格按税收负担统计,不包括税外收费);另一方面也存在税收分配不当、使用不当、效益不彰的问题。也就是政府在职能上存在所谓越位、失位和缺位的现象。这是体制转换不彻底的表现。
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等价交换,纳税回报是对政府与纳税人经济交换的形象描述。只是因为它是一种特殊的交换,因而需要多费一些口舌;更因为在交换双方中政府处于强势,纳税人处于弱势,信息不对称,更需要政府一方以“公仆”的身份、谦卑的态度向纳税人讲清其中的曲折、隐情和定期公布明晰的账目。
在纳税人一方,一方面要理直气壮地主张自己的权利:纳税回报。另一方面要通过广泛的政治参与,来监督政府的运作;同时也要理解、体谅政府工作的难处,给其以时间、空间来兑现其为国民服务的承诺,来施展其公共服务的抱负与才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