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政治报告中,对财税问题着墨不多,我数了数,总共提到过三次。一次是在第一部分“过去五年的工作”中的第二小节“改革开放取得重大突破”中说:“农村综合改革逐步深化,农业税、牧业税、特产税全部取消,支农惠农政策不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国有企业和金融、财税、投资、价格、科技等领域改革取得重大进展。”
第二次是在第五部分“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中的第七小节“深化财税、金融等体制改革,完善宏观调控体系”中说:“围绕推进基本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深化预算制度改革,强化预算管理的监督,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的比例,加大公共服务领域投入。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发挥国家发展规划、计划、产业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导向作用,综合运用财政、货币政策,提高宏观调控水平。”
第三次是在第八部分“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中的第三小节“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城乡居民收入”中说“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扩大转移支付,强化税收调节,打破经营垄断,创造机会平等,整顿分配秩序,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
总书记在第一部分提到的财税,是在“改革开放取得重大突破”这一背景下对财税领域过去五年改革的总体评价,其中对取消涉农各税作了特别的强调。
在第五部分提到的财税,则是对未来五年财税体制的深化改革,特别是对加强宏观调控水平提出了方向性的要求。
如果说第五部分提到的财税任务还比较宏观,侧重于制度改革与建设,侧重于财税杠杆对政府宏观经济社会政策的配合的话,那么总书记在第八部分提到财税时,谈得就比较具体了,侧重于财税在分配与再分配中的任务。应该说这一段更为贴近现实、贴近民众,它的未来改革,与每个国民都息息相关,关系到国民整体福利的提升。
总书记对过去五年财税工作的总体评价这里无须再论。笔者关注的是总书记在第二次和第三次提到财税时,对财税部门和财税工作提出的任务。可以认为这是财税部门从现在起到十八大之前五年中最重要的工作。虽然其中内容丰富,但我以为还是可以从中抽象出一个关键词来,这就是公平。
公平是自有税收和财政以来,古今中外永恒的主题或者说目标。翻开文献典籍,古今中外思想家、政治家几乎都不约而同把公平作为治理税收的首要或重要原则,无一例外,具体论述,俯拾皆是,这里就不重复列举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税务总局也把公平作为四项治税原则之首。
前面说了,公平是税收永恒的主题或目标,主题在这里与原则同义,目标则指方向,之所以说“目标”,是因为公平作为一个原则,并非总能得到尊重或遵循,它有时是执政者的口头宣示、政治粉饰,有时则是生产力或社会关系发生变化之后,原本平衡的状况出现了失衡,因而需要进行新的矫正。故此,公平不仅是原则,更是在社会变迁中需要不断矫正、维护的目标。
税收之所以能担当维护社会公平的重任,这与它的性质有关,在某种意义上,税收生来就是调节贫富的工具。我们知道,税收是国民为其公共利益、公共福利支付的对价。公共利益不仅包含私人不愿提供的公共设施、公共服务,和无法提供的公共服务,如国防、公共安全,还包括国民出于爱心对社会弱势成员的救助、帮助。后一部分职能,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少数人出于私利不愿提供,只能由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并接受国民授权的政府,通过法定的税收形式收取。所以,税收的一部分里面天生就包含了调节的基金。
在种种使社会财富占有、分配相对公平的可以选择的方式中,诸如侠盗、革命、慈善、税收中,税收是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以公权力介入私人财产权分配的对社会伤害性最小的最不坏的手段。所以,经过十几个世纪的种种试错,20世纪后半期以来,税收不约而同成为各国政府进行社会公平分配的主要的工具。
在这方面,同样奉行社会主义的北欧国家瑞典的主要执政党社会民主党的经验值得借鉴。该党的创始人汉森把国家比做家庭,他说:“好的家庭不会认为任何人是优先考虑的或者是不被认可的;它不会承认任何人的特殊利益,或者把任何人当做后娘养的孩子。”该党自1932年执政后,先后执政70多年。执政时期,没有像苏联那样急于实现公有制,而是通过高额累进税、高额遗产税的办法,加强第二次分配的调整,将剩余价值以高额税收的形式索取回来,由国家重新分配,使之回归全社会,实现了“从摇篮到坟墓”全民性费用全部由国家包下来的福利政策。执政者廉洁奉公,不搞特权,权力依法广受监督和制约。现在,瑞典的基尼系数为0.3,属于世界上收入差距最小的国家。社会结构正在由传统的金字塔形向枣核形演变。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发布的联合国发展指标中,瑞典2006年排名第五;在世界经济论坛公布的2006—2007年国家竞争力排名中,瑞典继芬兰、美国之后排名第三;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2005年科学报告中,瑞典是全世界科学创新第一的国家。
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主要通过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是在社会生产阶段,一般是通过市场进行调节和分配的,这时候起主要的作用的是各种要素,诸如劳动、资本、管理、技术等等,税收在其中也发挥作用,但是相对较小。效率是这个阶段的主要价值标准。
第二阶段则是再分配阶段,一般是指将通过税收或其他工具集中起来的收入,由国家财政进行再分配,这时分配的原则是各种公共需求和对弱势群体的照顾,起主要作用的价值标准是公平与正义。
第三阶段是各种社会组织或个人,根据各种要求和自己的感知,出于自愿将个人收入拿出一部分,对社会财富分配失衡进行拾遗补缺。其价值标准自然也是公平。
从我国近年的现实状况来看,总的情况是社会公平越来越受重视,措施也越来越多、越有力。但这恰从反面证明,以前做得并不怎么好,最说明问题的指标是衡量贫富差距的基尼系数自改革开放以后一直不断扩大,具体系数,有国内外多种机构的多种测算,但一致的是已经达到0.4以上,这是亮起红灯的社会预警系数。
改革开放初期,在社会分配的第一阶段,政府鉴于当时生产力濒临崩溃的危机,提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提倡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在分配导向上,强调以市场原则为主,衡量标准是以效率为主,兼顾公平。政府介入第一次分配的工具税收主要是以中性为主,也就是不干涉、少作为,然而在税式支出上还是采取了一些逆向操作的方法,比如对经济特区,对外资、合资企业在所得税、流转税方面实行了许多优惠政策,这固然有利于经济恢复,有利于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但也埋下了基尼系数不断扩大的种子。
在分配的第二阶段,也就是政府主导的财政分配阶段,同样把效率放在第一位,1999年以前的财政属性是建设性财政,资金分配较多地向投资国有企业倾斜,向高端公共物品和服务倾斜,例如行政管理经费的居高不下,教育经费结构的面向高等教育等等,而面向民生的基础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等则投入不足或偏低,以今天的“公共财政”的定性看可以说做了许多“越位”的事,因此也出现了许多“缺位”的事。需要强调的是,我国各级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质量不高,效率低下,不仅普遍存在着“门难进、脸难看”的现象,而且各种以寻租为主要表现的腐败行为一段时间相当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民众对社会分配不公的批评非常强烈。可以说腐败是最大的社会分配不公。
在分配的第三阶段,对各类非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自发慈善行为和捐赠缺乏政策鼓励,税收与财政支持与国外相比也明显不够、不足,影响了这一重要力量的发挥。例如,中国相关法律: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免除;个人向慈善公益组织的捐赠,没有超过应纳税额3%的部分,可以免除。香港从2003—2004年度起,把慈善捐款的扣除上限由应评税入息或利润的10%提升到了25%。再如,2005年全国民政系统收到个人慈善捐款17亿,人均1元多一点。2004年我国台湾地区慈善捐款超过435亿新台币,约合人民币103亿元。香港向印度洋海啸灾民10天捐款7亿港币,平均每人100港元。
出现上述问题的最根本原因一是在理念上把效率放在了第一位,公平处于兼顾的也就是第二位的位置;二是对税收、财政再分配的功能和公共财政的性质认识不足,把收入放在了至高无上的地位,以至为了收入可以罔顾公平,罔顾贫富差别,甚至竭泽而渔。例如,流转税的起征点设置很低,一些商贩纳了税以后,几乎没有利润,维生都很困难,税制和征管设计缺乏最低生活费和维持生存的基本生产工具不课税或轻课税的理念。如此,出现社会分配不公,贫富差距扩大的问题也就不奇怪了。
对执政者来说,衡量检验政绩和社会进步的标准,究竟是效率还是公平,始终是一个问题,用形象的比喻来说就是究竟先把“蛋糕”做大再分,还是先制订划分蛋糕的规则再去做蛋糕。有的认为应以前者为主,也有的认为应以后者为主,争辩不休。个人拙见这是一个动态过程,从社会发展规律来看,一般是先做蛋糕,然后再定规则。发展到一定阶段,两者就是辩证关系,只有蛋糕做大了,才有可分的,才可能至少每人都能分到,满足温饱;另一方面,只有分配公平了,才能调动做蛋糕的积极性,尽快把蛋糕做大。如何达致两者的平衡,市场和政府都有能力,但主要靠政府,尤其是在生产力达到一定程度,社会财富积累不断增加的时候,公平就成为主要矛盾。
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的理念。其核心是以人为本,而衡量政绩的核心标准则应是各项事业的均衡发展,和社会分配的公平、公正。
胡总书记在十七大对财税工作的要求,是建立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经济总量跃升到世界第四位、进出口总额位居世界第三、外汇储备达世界第一的基础之上的,也是建立在对当前我国国情的总体判断上的。
十七大前,胡总书记多次强调要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而温家宝总理则撰文表示社会主义有两大本质,一是发展社会生产力,二是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在中央精神的指导下,应该说,注重财税分配公平,已经在财税领域的工作中有所体现。这既体现在税收改革的总原则“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方面,也体现在各项财税法律、规章、政策的完善方面。
在税式支出方面,也就是在社会财富分配的第一阶段,一改过去的向国有企业倾斜的政策,实行了对所有企业一视同仁的政策,同时调低了流转税起征点,使大批个体工商户休养生息,能够自食其力;免征各项农业税,使农业生产力的衰退得到了遏制,使农民、农村的困境得到了缓解;对西部的优惠政策大大支持了后发地区。个人工薪所得税扣除额的调整则使工薪阶层得到了实惠,消费税的调整加大了对富人消费的调节力度,等等,都可以说是从兼顾公平向效率与公平并重靠拢的举措。
在财政再分配阶段,财政加大了对后发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加大了对三农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补贴,加大了社会保障的力度,社保向城乡全社会覆盖有了清晰的“路线图”,民生类产品占财政预算的比例也在不断增加。在公共服务方面,建设服务型政府理念的提出,缓解了社会矛盾,提高了服务效率,有助于社会和谐和分配正义。
在社会再分配阶段,国家放宽了对非政府社会组织的限制,对慈善捐赠的税收支持力度也有所增加。
但是,一方面这些政策的效应要体现出来,还有待时间检验,另一方面由于理念的限制,还做得不足。其实这也正是财税工作下一个五年的阶段性改革目标。
笔者作为一个公民和税务工作者,认为下一阶段改革目标,可以从以下方面着力。
首先在社会分配的第一阶段,通过税式支出,也就是税制的设计及改革可以做许多工作。一是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二是继续调整消费税,把一些奢侈产品和消费纳入税目;三是加大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力度;四是在财产存量环节,加大资源税、财产税的调节力度;五是将社会保障费改为税,以加大保障力度;六是对各类要素市场的建立应提供更积极的公共服务和税收支持。
其次,在财政再分配阶段,加大对低端公共物品的分配和投入。具体就是基础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加大对三农和贫困地区、后发地区的补助和转移支付。通过转移支付实现先富地区帮助后发地区、工业补贴农业、富人补贴弱势人群的“损有余以补不足”的再分配目的。
第三,在社会再分配阶段,放宽对非政府社会组织的限制,发挥它们的拾遗补缺的作用。加大税收对慈善捐赠支持的力度,在所得税扣除方面可以再多让一点利。
第四,我想强调的是,社会分配不公背后的根本问题是弱势人群和地区权利的不足,所以治本之道还应是在政治民主方面改革的深化,财税在分配正义方面固然可以而且能够发挥作用,但它们归根到底还是政府(也就是人民)的工具,所以,只有让每个人、每个阶层都平等地享有权利,才有可能从根子上解决分配不公的问题。在这方面,胡总书记提出的“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建议,可以说是因应之道。而根本的任务则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对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舍此再无它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