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税若非出于公共福利的需要,即不得征收。如果征收,则不能认为是正当的赋税。故征收赋税,必须以公共福利需要为理由。
——柯劳克
一、国民为什么必须纳税
自从有了国家,就有了税收;有了税收,一个国家中的所有国民就负起了缴纳税收的义务,这种义务如影随形伴随着每个人的一生。不仅父辈要纳税,他的子子孙孙也要履行纳税义务,世世代代,永远没有穷尽。税收与死亡一样,成为人一生中永远无法摆脱的宿命。
其实,即便在国家产生之前,氏族社会时期,也一样存在着“税收”,只不过这种“税收”不像国家产生之后的税收,仅仅是个人收入(财产)的一部分,而是全部,并且包括他的劳动力在内。这种“税收”也如同国家产生后的税收,子子孙孙、世世代代没有穷尽。直到有一天,国家产生了,个人有了私有财产,他担负的“税收”才由收入的全部减为其中的一部分。
税收是什么?为什么要缴纳税收?自文明产生以来,人类从没有停止过追问!
神回答说:
“你要把你撒种所产的,就是你田地每年所生的,十分取一分,又要把你的五谷、新酒和油的十分之一,并牛群羊群中头生的,吃在耶和华你神面前,就是他所选择要立为他名的居所。这样,你可以学习时常敬畏耶和华你的神。”(《旧约·申命记》)
“你们应当只崇拜真主,……谨守拜功,完纳天课。”(《古兰经》)
王回答说:“昔我先王之有天下也,规方千里,以为甸服,以供上帝山川百神之祀,以备百姓兆民之用,以待不庭不虞之患。”(大意:以前我们先王得了天下,划定王都周围千里的地方为甸服,作为直接征收谷物的地方,来供天地山川神的祭祀,准备百姓万民的财用,防止诸侯不朝和意外的祸患)(《国语·襄王不许请隧》)
在神的回答中,人们看到的只有义务;在王的回答中,在义务之外,人们还看到了一些与自己的关系——“百姓兆民之用”和“不庭不虞之患”,但这种温情却是出于国王的赏赐,因为所有的财产都是帝王的:“昔我先王之有天下也,规方千里,以为甸服……”
显然,人们并不满足这样的回答。
14世纪肇始的西方文艺复兴,打破了神权、王权对人们精神和思想的桎梏,一些启蒙思想家率先作出了崭新的诠释——
英国的霍布斯说:人民为公共事业缴纳税款,无非是为了换取和平而付出的代价。因为国家取代人民进行防卫,在一旦爆发战争时,人民仍可正常地从事劳作和生活。国家作为这种人民主权保护者的力量,正是靠人民勤奋劳动所缴纳的赋税得以维持的。
法国的萨伊说:“所谓赋税,是指一部分国民产品从个人之手转到政府之手,以支付公共费用和公共消费。”
法国的孟德斯鸠说:“国家的收入是每个公民所付出的自己财产的一部分,以确保他所余财产的安全或快乐地享用这些财产。”
德国的柯劳克说:“赋税若非出于公共福利的需要,即不得征收。如果征收,则不能认为是正当的赋税。故征收赋税,必须以公共福利需要为理由。”
……
这些诠释大同小异,要点有二:其一,税收是国民个人财产的一部分;其二,国民纳税是为了与政府进行交换,即“支付公共费用和公共消费”、“公共福利”。英国古典经济学鼻祖亚当·斯密将这些费用概括为三个方面:一、国家为保卫社会(国家)免受其他独立社会(国家)的暴行和不公正行为伤害的费用,也即国防费用;二、国家为尽可能保护社会的每一个成员免于社会每一个其他成员的不公正和压迫行为的伤害,也即建立一种严格的司法行政机构的费用;三、国家为建立和维持公共机构和公共工程的费用。此外,还须再加上一个受外部效应影响的私人物品:初等教育。
尽管近代以来,东西方还有难以尽数的哲人对上述问题作出过种种诠释,但经过几百年的社会实验,大浪淘沙,而今比较,最符合各国财政税收状况和纳税人根本利益的诠释,因而也最接近税收本质及其规律的描述,还是从霍布斯、亚当·斯密到柯劳克等大家的诠释。原因在于他们论述的基础是建立在“天赋人权”即民众拥有财产权、平等权、生存权、发展权等基本权利的理念之上的。从此出发,民众之所以同意出让部分财产给国家,不是出于对神的敬畏,也不是向帝王缴纳租金,而是与国家平等交换他们由于社会分工所无暇生产或虽能生产却没有效益的产品。沿着这种逻辑,国家(政府是其代表)与民众在政治上的关系也就厘清了,国家只是民众为了共同的利益建立的组织,它接受民众的委托(通过民主选举)为民众提供公共福利(公共物品和服务),而民众则以税收支付其成本。税收在这个意义上不仅仅是一种经济交换,更表现为一种政治契约,它将民众与政府的关系通过法律固定下来。其实,早在17世纪,英国思想家洛克在他的《政府论》中就将民众与国家的这种关系论述得十分清楚:“诚然,政府没有巨大的经费就不能维持,凡享受保护的人都应该从他的产业中支出他的一份来维持政府。但是这仍须得到他自己的同意,即由他们自己或他们所选出的代表所表示的大多数的同意。因为如果任何人凭着自己的权势,主张有权向人民课征赋税而无需取得人民的那种同意,他就侵犯了有关财产权的基本规定,破坏了政府的目的。因为,如果另一个人可以有权随意取走我的东西,那么我还享有什么财产权呢?”“未经人民自己或其代表同意,绝不应该对人民的财产课税。”从古希腊传承下来的政治文明,透过体现在税收上的平等利益交换,奠定了稳固的经济基础。同时,政府也通过税收授权,既在政治上获得了合法性,又在经济上得到了维持运行的基本经费。民众与国家由此达致了和谐。
政治过程中的个人与市场过程中的个人一样,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
——布坎南
二、纳税人的愿望:福利最大化,税收最小化
在从理论上厘清了税收与国家的关系,并在制度上用法律(“非经法律规定,不得征税”)将这种关系固定下来以后,民众(亦是纳税人,因为税收制度的设计使任何人都无法完全逃避自己的义务)对税收的关注就转向到政府提供的公共福利是否能够满足自己的需要,是否符合自己的偏好等等问题上面。以此为分水岭,纳税人与政府的矛盾就从是否应该纳税,变为不断增长的公共福利需求与供应不足的矛盾方面。需要强调的是,这条界线的前提是在政治上民众是国家的主人,经济上民众拥有私人财产权,并在宪法上将其制度化。以此衡量,世界各国不可能同时跨过这条界线。“世界潮流,浩浩荡荡,顺之者昌,逆之者亡”。当今世界即便仍有少数国家尚停留在第一阶段,但终究不会长久,或迟或早总要跨过这个阶段的。因此,本文所要阐述的重点是第二阶段即纳税人的福利需求与其成本(税收)的平衡问题。
经济学家在研究各种经济问题时,都有一个预先的假设,即所有人都是经济人,并且经济人的目标都是利益最大化。民众毫无疑问是经济人,因此他们也希望税收能为自己带来最大化的效用。然而,民众在对待公共福利的选择上往往存在两种自相矛盾的目标:其一,在政府收入方面,他们都倾向于应该少收税;但在政府支出方面,他们则倾向于政府应该多提供公共福利。其二,在政府规模方面,他们倾向于应该予以限制,以使个人的钱多一些,选择权大一些;另一方面,又竭力主张扩大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公共项目的规模。换言之,民众对政府的要求是税收最小化,福利最大化。
面对着民众的需求,政府面临着两难的选择,在公共福利的边际成本确定的情况下,要扩大供给,势必要增加税收,而这与纳税人少缴税、增加收入,扩大选择权的愿望相悖;假如满足纳税人税收最小化的愿望,那么公共福利的供给势必也将相应缩小,而这又与纳税人福利最大化的愿望相悖。
政府唯有将这一矛盾交给民众,让他们作出选择。同时,政府官员和学者也在理论上努力阐明税收与公共服务的相辅相成、同涨同落的关系,并研究和探求在税收和福利供给方面的最优均衡点。
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奥列弗说:“税收是我们为文明社会所付出的代价。”他的话给人一种居中裁判的感觉,既对纳税人表示理解,承认纳税是一种“牺牲”,一种不得不付出的代价;又对政府给以支持,肯定这种“牺牲”和代价是为了文明社会的建设和运转,因而是必需的。如果首席大法官的话还有点模棱两可的话,那么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弗里德曼的话就非常直白了,他说:“天下没有白吃的午餐。”的确,这个世界没有乌托邦,没有桃花源,要获得就必须付出,难以两全其美,尽如人意。民主的代价是效率,自由的代价是法律,威权的代价是效益,福利的代价是税收(税负是衡量其程度的标志)。而税收的代价是什么呢?是市场交换的扭曲,是征收成本和遵从成本合并形成的效益损失,还有个人自由选择权的缩小等等。
现在,球被踢到纳税人一边了。
经济学十大原理的第一条就是:人们面临权衡取舍。
一边是纳税人须臾不能离开的并且不断增长的公共福利需求,一边是纳税人为自己的福利必须支付的代价:税收、选择权的缩小等等。当纳税人要求政府多提供公共福利的时候,应该想到自己的税负就会增加;要求政府奖励某种产业时,得立即想到另一种产业可能因此会萎缩。犹如一架天平,一边重了,另一边就轻了,如何寻找利益的平衡点,这是纳税人必须理性直面的问题。
最重要的问题最简单,纳税人必须清楚自己需要的基本福利是什么?同样,这也是政府必须厘清的问题。
如前所述,亚当·斯密把政府的基本职责也即民众的基本福利需要限定在国防、司法和公共工程的建设和维护三个方面。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派认为在市场经济中“看不见的手”会解决一切利益博弈问题,因此他们反对扩大政府职能,主张将政府的职能限制在“守夜者”方面。斯密说:“最好的财政计划是节支,最好的赋税制度是税额最小。”西方各国在20世纪第一次世界大战前,政府的职能基本上被限定在有限的范围内,相应的,政府提供的公共福利也是极其有限的,因之,福利的代价——税收负担很轻,各国税收占GDP的比重都很低,一般低于10%,美国甚至低于5%。
然而,民众对福利的感受、评价是不一致的,财政专家调查发现,这些公共物品对富人的效用大于对穷人,从最基本的公共物品获益的主要是富人,例如国防、司法裁判等,因为他们家大业大,更需要这些公共物品的保护。而穷人迫切需要的是衣食住行等私人物品,对国防、司法、公共工程的需求不高。19世纪末至20世纪前期,西方国家贫富差距扩大,社会矛盾不断激化,工人运动风起云涌,很多国家爆发革命。为了调和矛盾,在政治上西方各国吸收了左翼政党的改良政见,在经济上,接受了凯恩斯的“政府干预论”,扩大了公共品供给的范围,将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纳入公共品的供给范围。这些公共品从经济学的效率角度观察,并不具有一般公共品的非排斥性、非竞争性的特征,但若是纯粹由私人提供,由于其逐利特性,将使穷人不堪负担。这个问题是“看不见的手”所无法解决的,因此就需要政府伸出“看得见的手”发挥作用。政府扩大公共品范围的依据在政治上是公平,在经济上是这些公共品具有正外部性,因为它们对提高纳税人的基本素质更有益。扩大公共品的供给使富人和穷人的感受、评价颠倒过来了,对这些公共品,富人的边际效用递减,有如吃饱饭的人对再添的饭就不需要了,而未吃饱的对新添的饭评价就要高许多。
确定基本的公共福利范围,就是对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领域进行划分。这之后,政府的主要职责就是如何有效率地提供公共物品和如何公平地分配公共物品。即便是公共物品,也不可能做到所有国民普遍受益。国防、行政司法服务在理论上可以做到普遍受益,而公共工程、教育、社会救济等则难以做到。比如某项水利工程,可能是下游受益,而上游受损;再如高等教育补贴,只有考上高校的人才能享受到。在这方面,可能城市人、家庭收入较高的人享受的机会更高一些。但是,就社会救济来说,则只有弱势群体才能享受得到。
虽然对不同的公共福利不同的人群受益、感受、评价不一,但从总体上、长远上却达致了穷人、富人福利的平衡,因而是公平的。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国家普遍建立起了所谓“福利社会”,其标志就是公共福利供给的扩大,区分只是程度的不同。福利程度高的北欧各国建立起了“从摇篮到坟墓”的福利制度。有这么一则幽默:“某男子到旅行社问:‘给我找个便宜的疗养院,全程50美元,住的地方要有图书馆、弹子房、游泳池、健身房、桑拿、体面的餐饮,客房里要有彩电、电脑和DVD!’‘我们这儿没有这么便宜的疗养院!不过,您可以免费享受这一切。’‘真有这种好事?’‘您去瑞典的监狱吧!’”
虽然有些夸张甚至荒谬,但可起到管中窥豹的作用。瑞典是最典型的福利社会,但其税负也是世界上最高的,从20世纪70年代中期到90年代中期,税负一直在50%左右。
福利供给的扩大,极大地缓解了社会矛盾,缩小了贫富差距,也使由于分配不公引发的社会革命几率降低。但这些都是有代价的,代价就是税收的增加。各国的福利情况不同,其税负亦不同。
上述国家中,美国和日本属于低税负国家,法国、欧盟15国则属于高税负国家。总的观察,各国在1980年以前,税负是上升状态,之后有的国家开始微调,税负略有下降,有的国家则继续上升。
从上世纪70年代后期,资本主义经济出现“滞胀”之后,供给学派开始对凯恩斯经济学说提出质疑,认为其政策扩大了政府开支,导致税收增加,投资萎缩,劳动者的积极性下降,社会总供给减少。因此,供给学派主张降低税率和削减社会福利开支来刺激供给,促进经济增长,抑制通货膨胀,同时争取实现国家预算平衡。当时的美国总统里根接受了他们的政策主张,从80年代起实行了两次大的减税,使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大幅度下降。2001年小布什上任后,又接过了里根的减税之棒,继续奉行供应学派的经济思想。美国的政策影响到世界,工业化国家相继掀起了一股减税浪潮,迄今仍在继续。
税收的代价不仅表现在收入的一定比重被政府拿走,还表现在由于征税而造成的无谓损失。无谓损失是当民众根据税收政策导向,而不是根据他们购买的物品与劳务的真实成本与利益配置资源时税收引起的无效率。例如,政府对护肤护发品在征收增值税以后又加征一道消费税,由于税负转嫁,造成价格升高,致使人们减少消费时,民众经济福利的减少就大于政府所筹集的收入量。应该说,这种无谓损失具有普遍性,凡征税必有损失,税率越高,损失越大。拉弗曲线以模型在证明税率与效率之间存在最佳平衡之外,还证明税率越高政府所得越少,当税率达到100%之时,税收也减少至零。这是其一。
其次,凡做功必有损失,凡征税也必有成本,这种成本包括征收成本和民众为纳税所必须支付的各种直接和间接成本。这些成本也将由纳税人承担,并最终减少他们的福利水平。
其三,纳税人的损失还表现在他们自由选择准公共物品和服务的权利缩小。当政府将福利扩大到一些具有排他性的准公共品时,例如教育、医疗、图书馆、公园、道路时,实际上降低了纳税人的自由选择权,因为他们的偏好被限制在一个范围内,如果不愿意消费,那么实际上就等于放弃了这项福利。关于这个问题,可以著名的河南省南街村为例。南街村虽然不是一级政府,但它作为一个集政治与经济权力为一体的乡村组织,其资源配置的行为实际上是某种政府分配福利行为的缩略。这个村有许多中小企业,所有权和分配权都集中在村党委和集团公司。村里规定村民月最高工资为240元,这个限额大致相当于中小城市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但是按村里的收入和村民的各项权利,报酬和红利绝不止于这个水平。原因是村里采取了低收入高福利的分配政策,村民的应得收入被以一种“暗税”的形式拿去为他们的福利埋单。村里负责统一分配住房,户型只有两种,一种是70平方米,一种是90平方米,按每户人口数量衡量分配,还统一配发家具、家用电器,逢年过节免费分发生活用品。这种方式在收入上否定了按劳分配,在分配上表现为平均主义。虽然满足了基本需求,但实际上剥夺了村民对私人物品的自由选择权,而自由选择权是人们在温饱实现之后,追求生活质量和精神满足的权利。所以,南街村的模式只能在某一时间段的某一个环境里有效,却难以复制。
其四,福利的代价还表现为不当的税收会影响民众对投资和劳动的热忱。福利水平越高,税收也就越高,税收高了,例如所得税、遗产税、财产税的边际税率高了,会影响民众的投资和劳动的积极性,面对休闲和劳动,他们会选择更多的休闲。美国总统里根在二战时当电影演员,他说我在这期间拍电影赚过大钱。“那时,战时附加所得税达90%,你只能拍4部电影就达到最高税率那一档了。因此我们拍完4部电影就停止工作,并到乡下度假。”这证明高税收会造成社会财富的减少。而福利高了,同样也会使人们劳动的积极性降低,选择更多的休闲。这也就是为什么中国人西游归来后对西方人的评价为“懒”的原因。经济学家将这种现象称之为税收造成的替代效应,即在纳税人收入水平保持不变的条件下,改变相对价格而使纳税人的税后福利水平下降。世界银行顾问基思·马斯顿对21个国家宏观税负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研究表明:税收占GDP的比重每增加1个百分点,经济增长率就下降0.36个百分点。高税收负担是以牺牲经济增长为代价的,这几乎成了一个普遍的规律。科斯定理(以英国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罗纳德·科斯命名)则从产权角度印证了这个规律:“当不存在交易费用时,不论产权作何种分配,经济效率不会受影响;而当交易费用不为零时,产权的分配可能会对效率有影响。”
其五,虽然从理论上说,由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具有规模效益,但是若纯粹由国有企业提供,由于其产权上的缺陷,也有可能导致无效率。同时,也存在政府官员运用权力寻租的可能。这些都会削弱公共物品的规模效益。因此,这也是税收的代价。
一国国民,都必须在可能的范围内,按照各自能力的比例,即按照各自在国家保护下享得的收入比例,缴纳国赋,维持政府。一个大国的各个人须缴纳政府费用,正如一个大地产的公共租地者须按照各自在该地产上所受利益的比例,提供他的管理费用一样。
——亚当·斯密
三、谁是福利代价的承担者
税收负担是衡量税收代价的指标。税收负担又可以分解为宏观税负和微观税负、总税负和分税负、中央税负和地方税负等等指标。
理论上,应该是一国国民分摊其享受福利的成本——税收。但实际上这是难以做到的。如前所述,不同人群、不同地区乃至不同地区的不同人群享受福利的范围和水平同个体的评价各各不同。同样,负担税收的人群、地区乃至程度也各各不同。
亚当·斯密这样阐述他的税收负担原则:“一国国民,都必须在可能的范围内,按照各自能力的比例,即按照各自在国家保护下享得的收入比例,缴纳国赋,维持政府。一个大国的各个人须缴纳政府费用,正如一个大地产的公共租地者须按照各自在该地产上所受利益的比例,提供他的管理费用一样。所谓赋税的平等或不平等,就看对于这种原则是尊重还是忽视。”
斯密的原则包含了两个原则,其一是受益原则,即人们应该根据其从政府福利中得到的利益来纳税,这实际就是市场交换法则。其二是能力原则,即人们应该各自以可以承受的负担来纳税的原则。为体现这一原则,人们又提出了两个更具体的原则,一个是纵向平等原则,即主张支付能力高的纳税人应该缴更多税的思想;另一个是横向平等原则,即主张有相似支付能力的纳税人应该缴纳等量税收的思想。
政府在设计税收体系框架时,有的税种体现了受益原则,如消费税、财产税、行为税、社会保障税等,有的税种则体现了能力原则,如个人所得税、遗产税等。
在以所得税为主体税制的国家中,能力纳税原则在税收收入比重中占了更大的比例。哈佛大学经济学教授曼昆根据美国不同家庭的收入情况,设计了一个表,将收入最低至最高的家庭划分为五个同样大小的集团(还包括特别提供了收入最高的1%美国人,即年收入至少为245700美元的人的数据),分别显示他们的平均收入、税收占其收入的百分比以及收入分配和税收分配。
从表中可以看出,美国联邦税制是累进的,即主要是根据能力纳税原则设计的。最穷的家庭把他们收入的5.3%支付了税收。最富的家庭把他们收入的27.4%支付了税收。收入最高的1%把他们收入的32.7%支付了税收。税收负担呈现为倒金字塔结构。从收入方面看,最穷的集团赚到了全部收入的4%,支付了全部税收的0.9%,最富的1/5赚到了全部收入的53.2%,并支付了全部税收收入的65.4%。最富的1%(这是每个五等分大小的1/20)赚到了全部收入的15.8%,支付了全部税收的23.1%。
曼昆补充道,假如把政府对民众的转移支付考虑进去,例如,社会保障和福利,那么最富的家庭集团即使在扣除转移支付后,仍把其收入的1/4左右付给了政府。与此相比,贫困家庭一般得到的转移支付大于他们缴纳的税收。最穷的1/5的平均税负不是表中的5.3%,而是接近于负的30%。换句话说,他们的收入因此提高了30%。
中国缺乏这样的统计,但从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答记者问中披露的工薪阶层2005年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数据来看,也体现了按能力纳税的原则。也就是收入较高的少数人缴纳的税在个人所得税总额中所占比例比收入低的人要高。“2005年,全国年工资收入2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占工薪阶层纳税人数的0.48%,缴纳的工薪所得税款占工薪所得项目税额的14.63%;北京市工薪收入6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占工薪阶层纳税人数的9.52%,缴纳的工薪所得税款占工薪所得项目税额的74%;广东省的广州市和佛山市年工薪收入7.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占工薪阶层纳税人数的比重分别为8.68%和1.34%,缴纳的工薪所得税款占工薪所得项目税额的比重却分别达到60.9%和46.5%。”(《中国税务报》2006.5.19)
我国香港的税源结构亦是倒金字塔形。2005年至2006年纳税年度,香港337万的工作人口中,只有112万人缴纳薪俸税。其中纳税金额最高的10万人贡献了政府薪俸税收入的58.2%,2006年排名第一的打工皇帝所纳税款高达1.1亿港元(《凤凰周刊》2006年第12期36页)。
宏观税负也可看做是人均税负,但实际上由于税收不是总额税(按人分摊),而是按照纳税人不同的行为、消费、收益、财产征收的,因此不同的人其税负也是不一样的。换句话说,纳税多的人(家庭)其享受的福利并不一定就多,纳税少的人(家庭)享受的福利也并不一定就最少。
政府之所以这样分配福利,最重要的考虑是公平,因为在一个国度里,所有的国民都是平等的,那些弱势群体、地区之所以贫穷,有着种种复杂的原因,政府(它是民众利益的代表)有责任在分配(福利)上予以倾斜,帮助他们维持一个有尊严的生活水平,帮助他们尽快摆脱贫穷。这种倾斜从根本上、长远上也符合富人的利益,因为生活在一个大致均富的社会中符合绝大多数人的愿望,而且这也有助于防止因为贫富分化造成的社会动乱乃至革命。纵观世界历史,凡是分配(不是收入)比较平等的国家都比较安定,反之则动荡不已,这种环境对每个人都不利,对富人可能更甚。
但是,享受福利与支付其成本的不均衡也有可能带来新的不平等,这也正是一些利益集团不断要求扩大福利供给,却不考虑代价的原因。因为在享受福利与支付代价方面并不存在严格的对应关系,一些公共福利供应的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造成一些人可以享受“免费的午餐”。由此导致效率降低,社会经济总量减少,蛋糕缩小,进而影响全社会的总福利。所以,政府的任务就是根据不同时期的主要矛盾解决公共品供应不足与社会需求过旺的矛盾,在供给与需求之间寻找一般均衡点。
球又被踢回到了政府一边。
每一种成功的经济,都是建立在市场和政府的合理平衡之上的。
——斯蒂格利茨
四、政府如何寻找福利和税收的均衡点
政府在提供公共福利时面临着纳税人自相矛盾的要求,政府只能在这两个要求之间寻求折中,也就是矛盾的均衡点,这可以归纳为税收制度和财政制度都应该既有效率又有公平。但税收征收侧重效率,财政分配注重公平——提出目标容易,要做到又何其难啊!
首先,政府应该严格界定只能也必须为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和服务,以支定收。这些物品应该具有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的特点,因而只能由政府提供。由于市场经济存在外部性也即失灵现象,因此一些不完全具备上述特征的物品也可以纳入公共物品范围,例如基础教育、医疗保健、环境保护、社会救助、基础科学研究等。对这些准公共物品和服务覆盖的范围与程度,应该量力而行,以收定支,逐步达到最优。
即便是这些公共物品,也无须全部由政府提供,对一些兼具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性质的混合物品,也可由私人提供,政府进行监管;也可以设计最低收费标准,以充分体现受益原则,减少搭便车现象。
提供福利,特别是混合物品不能普施雨露,应该具有倾斜性,帮助那些最需要的人群和地区。
其次,政府在设计税制时,应尽量减少无谓损失,也即对效率的扭曲。主体税制应中性。以效率和公平双重目标设计的税种,如个人所得税,其边际税率也应限制在不产生替代效应的均衡点。对产生外部性的物品,则通过矫正税(消费税、环境税等)将其造成的外部成本内化。同时,提高管理效率,减少征收成本和遵从成本也是题中应有之义。
再次,在程序上,要建立公共选择机制,也即税收民主和财政民主,税收必须立法,“法无明文不征税”,预算必须通过立法机构审查。执行过程和绩效评价的所有环节必须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有了这种机制,方有可能保证民众的权益。在我国现阶段,这点尤为重要。
不论在威权体制下还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各种利益集团和政治家、管理者在经济发展、社会利益集团博弈和个人偏好的作用下很容易产生扩大公共支出的倾向。19世纪德国经济学家瓦格纳提出了著名的瓦格纳定律,即政府支出规模是在不断扩大的。这个规模既指绝对规模也指相对规模。200多年的社会实践已证明了这个定律。但其后果是公共部门规模扩大、公共债务增加、福利的成本也即税收不断增加,宏观税负不断上升,民众的选择权缩小。这种趋势固然难以避免,但纳税人需要特别警惕政府官员为实现个人政绩而推动扩大预算的企图。正如弗里德曼所说:“无私地追求公共利益,与自私地推动本身利益,这两者经常不易划分。”制衡的方法只能是以权利制约权力。
政府担负着为民众服务,提供福利的重大责任,要实现使最大多数民众满意、福利最大化的目标,同时又使经济不断增长,将经济总量做大,的确是一个非常艰巨的任务,犹如走钢丝,需要高超的平衡技巧,“运用之妙,存乎一心”。而且这种平衡又是动态的,一个平衡刚实现又被新的不平衡所打破,必须立即追求新的平衡,不平衡—平衡—不平衡,政府就是在这样的循环中与民众一道不断追求谋取福利最大化的目标!
结论:税收是福利的代价,用俗语表达就是羊毛出在羊身上。是羊就必须出毛,福利多羊毛出得多,自己身上的毛就保留得少;福利少羊毛出得少,自己身上的毛保留得就多。出多出少可选择。羊群之中大羊多出毛,小羊少出毛,没毛的也可以享受“免费的午餐”,待长出了毛以后再出毛。所有国民共同以自己的贡献编织公共福利的温暖保障。
参考文献
〔法〕伯纳德·萨拉尼:《税收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美〕曼昆:《经济学原理》,机械工业出版社
蒋洪主编:《财政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