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熊彼特写的“读者指南”说:
“在第四章中,斯密完整地提出了从分工到物物交换再到货币这一经得起时间考验的发展顺序,但却远远不如他以前的许多作家特别是不如加利亚尼,而把‘交换价值’与‘使用价值’完全割裂了开来。”
当劳动分工完全确立以后,一个人自己劳动的产品就只能满足他的需要的很小一部分。他把自己劳动产品的超过自己消费的剩余部分,用来交换自己需要的他人劳动产品的剩余部分,以此满足自己的绝大部分需要。这样,每一个人都靠交换来生活,在某种程度上变成了一个商人,而社会本身也就变成了真正可以称做的商业社会。
但当劳动分工最初开始发生时,这种交换力量的运作必然常常遇到种种妨碍和困难。我们假设,一个人拥有的某种商品比自己需要的多些,而另一个人则少些。那么,前者愿意处理,而后者则愿意得到这个多余的部分。但是如果后者碰巧没有前者所需要的任何东西,交易就无法进行。屠夫在店铺中有比自己所能消费的更多的肉,酿酒师和面包师都愿意得到一部分肉。但是他们除了各自行业的不同产品以外,没有其他东西可以用来交易,而屠夫又已经拥有暂时需要的全部面包和啤酒。在此种场合,他们之间无法进行交易。屠夫不能成为他们的商人,而他们也不能成为屠夫的顾客;彼此全都无法提供相互服务。为了避免这种困难局面,在社会的每一个时期中,劳动分工确立以后,每一个明智的人自然而然地必定要设法这样去处理他的事务:除了自己劳动的特殊产品以外,随时随地带有一定数量的某种商品,他设想用这种商品来交换他人的劳动产品时是没有人会拒绝接受的。
可能有许多不同的商品,先后被想到并被用来达到这个目的。在社会的野蛮时代,据说牲畜曾经被用来作为普通的商业媒介;虽然牲畜必定是一种最不方便的交易工具,我们却发现有些东西在古代常常是用交易所得的牲畜头数来决定价值的。荷马说,戴奥米底的铠甲只值九头牛;而格劳克斯的铠甲则值一百头牛。在阿比西尼亚,盐据说是商业和交易的普通工具;在印度海岸的某些地区则用一种贝壳;纽芬兰用干鳕鱼;弗吉尼亚用烟草;在我国的某些西印度殖民地用糖;在某些其他国家用毛皮或皮革;现今在苏格兰有一个村庄,我听说有一个工人带着铁钉而不是货币,走进面包师的店铺或是啤酒店去。
然而,在所有的国家,由于不可抗拒的理由,人们决定,在所有各种商品中选用金属来完成这种职能。金属不仅能像任何其他商品一样,保存起来不受丝毫损失,没有任何东西能比它更不容易损坏,而且还可以不受损失地分割成许许多多的小块,又可以很容易地再把它们熔合起来;这种性质是任何其他同样耐久的商品所不具备的,而这种性质比起其他的任何性质来,更加使得金属适于作为商业和流通的工具。例如,想要购盐而又只有牲畜可以用来交换的人,必然不得不在同一个时候购入和整个一头牛或一头羊价值相等的盐。他不可能少购,因为他可以用来交换的牲畜不可能不受损失地分割;如果他想多购盐,由于同一原因,他就不得不购入双倍或三倍的数量,而相当于两三头牛或两三头羊的价值的盐。反之,如果他用来交换的不是牛或羊,而是金属,他就可以很容易地按他当时需要的商品的精确数量,成比例地支付金属的数量。
为此目的,不同的国家使用了不同的金属。在古代斯巴达人中间,铁是普通的商业媒介;古代罗马人中间用铜;所有富裕的商业国家使用金和银。
用于这种目的的金属,最初似乎都是粗条,没有任何印记,不经过铸造。这样,普林尼告诉我们,根据一位古代历史学家蒂米阿斯的意见,在瑟尔维乌斯?图利乌斯以前,罗马人没有铸币,只使用铜条,去购买他们所需要的任何东西。因此,这些粗条在当时起着货币的作用。
按照这种粗糙的状态使用货币,带来两种很大的不方便:第一是称量的困难;第二是化验的困难。在贵金属,小小的数量上的差异会产生重大的价值上的差异,而要进行极其准确的衡量,至少需要有非常精确的砝码和天平。尤其是黄金的衡量,那是一种颇为精密的操作。诚然,比较粗糙的金属,小小的误差没有多大关系,无疑地可以不必十分准确地去衡量。然而,如果一个穷人在需要购入或售出一个法新的货物时,每一次都不得不去称这个法新的重量,我们会发现这是多么麻烦。化验的手续更为困难,更为繁琐;除非使用适当的熔剂,把一部分金属在坩埚中完全熔化,否则能从而得出的任何结论都不是十分可靠的。然而,在铸币制度建立以前,除非通过这种繁琐困难的手续,人们总是可能会受到最大的欺骗,他出售货物得来的不是一磅重的纯银或纯铜,而是搀了假的最粗最贱的材料,它们在外表上看来和银、铜一样。为了防止这种流弊,促进交易,从而鼓励各种产业和商业,在所有在改进方面有了重大进展的国家,都发现必须在普通用来购买货物的特定金属的一定分量上加盖公章,这就是铸币制度和造币厂这种国家机构的起源;这种制度,和麻布与呢绒检查官的性质完全相同。所有这些制度,用意都在通过使用公章,来确保那些投入市场的各种不同商品的数量和划一的质量。
首次在这种流通金属上加盖的公章,在许多场合似乎是用来确保金属的质量或纯度,这种保证是最困难而又最重要的;就像现今加盖在银器皿或银条上的纯银标记,或有时加盖在金条上的西班牙标记,只要盖在物件的一边,不涵盖整个面积,用来确保金属的纯度,而不涉及其重量。亚伯拉罕称了四百舍克勒的银子交给以弗仑,支付自己同意支付的麦比拉的田价。据说银子是当时商人通用的货币,用重量而不是按个数来计算,就像现今的金条和银块那样。古代英格兰的撒克逊国王们的收入,据说不是用货币而是用实物来缴纳的,即各种各样的食物和饮料。征服者威廉采用了用货币纳税的习惯。可是,这种货币在长时期内是按重量而不是按个数向国库缴纳的。
难于准确地衡量这些金属,这种不方便引起了铸币制度,铸币的两面完全覆盖印记,有时边缘也有印记,不仅用来确保金属的纯度,也用来确保它的重量。因此,这种铸币按个数流通,像现今那样,省去了称量的麻烦。
这些铸币的名称,最初似乎是表示所含金属的重量或数量。在首先在罗马铸造货币的瑟尔维乌斯?图利乌斯的时代,罗马的阿斯(As)或庞多(Pondo)包含一罗马磅的纯铜。它像我们的特洛伊磅一样,分为十二盎司,每盎司包含纯铜十足的一盎司。在爱德华一世时代,每一英镑(English poundsterling)包含一陶尔磅(a Tower pound)的一定纯度的白银。陶尔磅似乎比罗马磅略重,比特洛伊磅轻。直到亨利八世的第十八年,特洛伊磅才被英格兰造币厂采用。法国的利佛(livre)在查理曼时代包含一特洛伊磅的一定纯度的白银。当时香槟省的特洛伊市集是欧洲所有各国的人常去参加的,这样一个有名的市场的度量衡器是誉满全洲、受到尊敬的。从亚历山大一世的时代到罗伯特?布鲁斯的时代,苏格兰的货币――镑也像英镑一样,包含一定重量和纯度的一磅白银。所有英格兰、法国和苏格兰的便士最初全都包含十足一便士的白银,即一盎司的二十分之一,一磅的二百四十分之一。先令最初也似乎是重量的名称。亨利三世的一个古老法律规定,当小麦售价??为每夸特十二先令时?,则每块售价一法新的上等面包应重十一?先令四便士?。可是先令与便士、先令与镑之间的比例,似乎不像便士与镑之间的比例那样固定和划一。在法兰西头几位国王的时候,法国的苏(Sou)或先令在不同的场合似乎含有五个、十二个、二十个或四十个便士。在古代的撒克逊人中,在一个时候一先令似乎只含五便士,这种含量的变动,很可能与在他们的邻人即古代法兰克人中的变动相类似。从查理曼的时候起在法国人中、从征服者威廉的时候起在英格兰人中,镑、先令与便士之间的比例似乎和在现今完全一样,虽然每一种的价值非常不同。因为我相信,在世界上的每一个国家,由于君主和国家的贪婪与不公,他们背弃自己臣民的信任,逐渐减少铸币中原来含有的金属的数量。罗马的阿斯,在共和国后来的各个时代中,降到了原来价值的二十四分之一,不是重一磅,而是只重半盎斯。英格兰的镑和便士现今只有原值的三分之一左右;苏格兰的镑和便士约为原值的三十六分之一;法国的镑和便士则只为原值的六十六分之一。君主和国家通过采用这种手段就可用比原来要求的较少量的白银去偿还债务和履行契约。诚然,这只是在表面上看来是如此;因为他们的债权人实际被剥夺了应收债款的一部分。所有国内的其他债务人也因此享有相同的特权,可以用同样面额的贬值新币去偿还旧币债务。因此,这种办法证明总是有利于债务人,而极其不利于债权人,有时在私人财产上造成的革命,比起一场非常巨大的公共灾难来,还要巨大得多、普遍得多。
正是通过这种方式,货币在所有的文明国家变成了普遍的商业媒介,所有各种货物用它来进行卖买,或彼此进行交换。
在用货物交换货币或用货物交换货物中,人们自然遵守的法则是什么,我现在将进行考察。这种法则决定着可以称为的货物的相对价值或交换价值。
应当注意,“价值”(value)一词有两种不同的含义:有时表示某一特定物品的效用,有时又表示占有该物品时所带来的购买其他货物的力量。前者可以称为“使用价值”;后者可以称为“交换价值”。具有最大的使用价值的东西,常常很少或根本没有交换价值;反之,具有最大的交换价值的东西,常常很少或根本没有使用价值。没有什么东西比水更为有用;但不能用它购到任何东西,也不会拿任何东西去和它交换。反之,钻石没有什么用途,但常常能用它购到大量的其他货物。
为了探讨支配商品的交换价值的原则,我将力图表明:第一,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是什么;或者说,是什么构成了一切商品的真实价格。
第二,组成这一真实价格的不同部分是什么。
第三,最后,是什么不同的情况,使真实价格不同部分的某一些或全部,有时高于、有时又低于它们的自然的或普通的比率;或者说,是什么原因,有时阻碍市场价格,即商品的实际价格,使之不能与可以称为的商品自然价格完全一致。
我将在以下三章尽可能详尽而清楚地阐明这三个问题,在这方面我必须非常诚挚地乞求读者的耐心和注意:他要耐心地考察或许在某些地方看来似乎是不必要的烦琐的细节;他要注意弄懂有些东西,在我尽可能作出充分的解释以后,这些东西在某种程度上或许仍然是暧昧不明的。我常常宁愿喋喋不休,以确保说得明明白白;但在我力图说得明白无误之余,一个题目由于其性质的极端抽象,可能仍然不免有些晦涩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