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熊彼特写的“读者指南”为:
“第四章讨论的是利息问题。既然正如上面所指出的,利润被看做是基本现象,而这一点在本章中又被看做是理所当然的,所以也就可以用以下事实来解释利息,即货币(在斯密看来,实际上是可用货币购买的生产者的货物和劳务)之所以总是按高于票面的价值满足需求,是由于人们预期借款人可以获得利润。斯密以及直到最近为止的他的所有后继者,都认为解释利息本身没有什么困难。他与其19世纪的后继者之间的区别仅仅在于,他认为解释企业利润也没有多大困难,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他的19世纪的后继者却越来越多地开始为企业利润烦恼。因此,这里只需提及以下三点:第一,他认为利息率之所以呈下降趋势,是由于资本越来越多,竞争越来越激烈,这种解释是不能令人信服的;第二,他坚决反对货币利息理论,这种理论试图用货币金属数量的增加来解释利息率的下降趋势,斯密的反对论点在后来的150年一直处于不败之地;第三,他对法定最高利率做了适当而审慎的论证,却招致了边沁毫无道理的攻击。”
贷出以收取利息的资财,贷款人总把它看做是资本。他期望它到时候仍会回到自己手中,同时由借款人付给他一定数量的年租,作为使用的代价。借款人可以将其用做资本,或用做供直接消费的资财。如其用做资本,他会用来维持生产性劳动者,这些人再生产出其价值,并附带利润。在这一场合,他返还了资本,付出了利息,没有花费或侵蚀任何其他的收入来源。如其用做供直接消费的资财,他就起着一个浪费者的作用,把预定用来支持勤劳人民的钱浪费在维持懒惰人民上面。在这种场合,他要不花费或侵蚀某种其他收入来源,例如财产或地租,就不能偿还资本及支付利息。
贷出取息的资财无疑地偶尔是做这两种用途,但用于前者比用于后者更为常见。借入以供花销的人不久就会毁灭,借钱给他的人一般都会后悔自己的愚蠢。在没有重利盘剥的情况下,为这种目的而借贷都是于双方不利的;虽然人们有时无疑地要做这两种借贷,但是从所有的人都会考虑自己的利益来看,这种借贷发生的次数不如我们有时想象的那么多。问一问任何一个比较谨慎的富人,他向哪一种人贷出了他的大部分资财,是向他认为将其用于有利之途的人呢,还是向将其做无益开支的人呢,他会笑你提出了这个问题。因此,即使在借款人(他们并不是世界上以节俭著称的人)中,节俭的和勤劳的人也比浪费的和懒惰的人要多得多。
贷与资财而不期望其做有利用途的,普通只有乡绅,他们以不动产做抵押来借钱。即使是他们,也很少仅仅是为了花用而借款的。可以说,他们在未借以前,就已经将所借的钱花光了。他们所消费的店主和商人赊售的货物数量如此之大,以致必须用利息借款来还债。借入的资本用来偿付店主和商人们的资本,乡绅们无法用自己地产的地租去偿付这种资本。这不是借来供花销之用的,而是借来用以补偿以前被花用的资本的。
几乎所有收取利息的贷款都是用货币支付的,或为纸币,或为金银币。但是借款人实际想要的,贷款人实际提供的,并不是货币,而是货币的价值,或货币所能购买的货物。如果借款人想要的是供直接消费的资财,他所借入的就只是这种货物。如果他想要利用借款作为雇用劳动的资本,他所借入的就是能为勤劳人民提供工具、原料和食物以便进行工作的那一类货物。通过贷款,贷款人好像是将自己对国家土地和劳动年产物的一定部分的支配权转让与借款人随意使用。
因此,在任何一国所能取息贷出的资财或普通所说的货币数量,不是由货币(纸币或铸币)的价值决定的,货币只是充当该国各种贷款的工具,而是由这样一部分年产物决定的:它一经从地上或从生产性劳动者手中出来就被预定作为代替资本之用,并且是所有人不愿自己操劳去使用的资本。由于这种资本普通都是用货币贷出和偿还的,所以它构成所谓货币的权益。它不仅和土地的权益不同,而且也和贸易权益与制造权益不同,在后面这两种场合,所有人自行运用自己的资本。可是,即使在货币权益中,货币也仿佛只是一种让与证书,将所有人不乐意自行运用的资本从一个人手中转移到另一个人手中。这种资本可能要比充当转移工具的货币在数量上要大得多;同一枚货币可以先后多次用来充当贷款,以及用来进行购买。例如,A贷与W1000镑,W立即用来向B购买1000镑的货物。B自己不需用这笔钱,又将其贷与X,X又用来向C购买1000镑货物。C自己也不需要这笔钱,将其贷与Y,Y又用它向D购买货物。这样,同一枚货币(铸币或纸币)可以在几天之内充当三次贷款和三次购买的工具,每一次的价值都等于全部货币的数量。三个有钱的人A、B、C让与给三个借款人W、X、Y的,是进行购买的力量。这种购买力构成贷款的价值和用途。三个有钱人贷出的资财等于可以用来买到的货物的价值,它是用来进行购买的货币价值的三倍。可是,这些贷款全都是完全有保障的,只要借款人购买的货物的使用能到时候带回与铸币或纸币同等的价值,并附加利润。就像同一枚货币能这样充当3倍于、或者甚至30倍于其价值的贷款的工具一样,它也能连续地充当偿还的工具。
用这种方式贷出取息的资本可以看做是一种让与,由贷款人向借款人让与一大部分的年产物,其条件是借款人在借款期内每年要让与贷款人一小部分年产物作为回报,称为利息,在期终要让与和最初所让与的一部分同样大的年产物,称为还本。虽然货币(铸币或纸币)一般起这一大部分或一小部分让与的让与证书的作用,它本身却与它所让与的东西完全不同。
按照一经从地上或从生产性劳动者手中来到即预定用来代替资本的那一部分年产物的比例,所谓货币权益自然会随着增长。所有人想要从而获得收入而又不愿自行使用的那种资本自然会随着一般资本的增长而增长,换言之,当资财增长时,贷出取息的资财数量也会变得越来越大。
当贷出取息的资财数量增长时,利息或为使用这种资财而必须支付的价格也就必然下降,这不仅是由于商品数量增加时其市场价格普遍下落的一般原因,而且是由于在这种场合所特有的其他原因。当一国资本增加时,使用资本所能获得的利润必然下降。在国内越来越难找到使用新资本的有利方法。因而在不同的资本之间产生了竞争,一种资本的所有人力图据有另一种资本的所有人所占据的那种用途。但是在大多数场合,他想把其他的人从这种用途中排挤出去,他只有靠用更合理的条件来进行交易。他不但必须将他所经营的东西略为便宜一些出售,而且为了将其售出,有时还不得不比较贵一些地购入。对生产性劳动的需求,由于用来维持它的基金的增长,变得一天比一天大。劳动者容易找到工作,但资本所有人却难于找到他所要雇的劳动者。他们的竞争抬高了劳动工资,降低了资本利润。但当使用资本所能得到的利润下降时,能为使用资本而付出的价格,即利息率,也就必须随之下降。
洛克先生、劳先生和孟德斯鸠先生以及许多其他的作家,似乎设想,由于发现了西班牙所属西印度群岛而使金银数量增加,是使欧洲大部分地区利息率下降的真实原因。他们说,这些金属本身价值变小,使用它们的一部分也必然变得价值较小,因而能为它们付出的价格也就比较低。这种意见初看起来似乎很有道理,其实是错误的,已由休谟先生予以充分揭穿,或许不需要再说什么。可是,下面的简短明白的论证,可以更加清楚地说明似乎是迷惑了这些先生们的谬见。
在发现西班牙所属西印度群岛以前,欧洲大部分地区的普通利息率似乎是10%。从那时起,利息率在不同的国家似乎已下降到6%、5%、4%、3%。假定在每一个不同的国家白银价值的下降和利息率下降的比例完全相同;假定在利息率从10%下降到5%的国家,同量银币现在购买的货物是过去所能购买货物的一半。我相信,这种假设在任何地方都不会符合实际情况,但是对我们将要考察的意见是最为有利的;即使按照这种意见,白银价值的下跌也完全没有使利息率丝毫下降的趋势。如果在这些国家现在100镑的价值只有过去50镑那么大,那么10镑的价值也就只有过去5镑那么大。凡是使资本价值下降的原因,也必然是使利息价值下降的原因,而且下降的比例完全相同。资本的价值与利息的价值的比例必然保持不变,虽然利息率从来没有改变。反之,如果利息率改变了,这两种价值之间的比例也一定会改变。如果100镑现在只能值过去的50镑,那么现在的5镑也只能值过去的2镑10先令。因此,将利息率从过去的10%降到5%,那么我们为使用等于其过去价值一半的资本所付的利息,就只等于过去所付利息价值的1/4。
白银数量的增加,而用它来流通的商品的数量保持不变,除了降低白银的价值以外,别无其他的效果。各种商品的名义价值会要大些,但它们的实际价值却完全和从前一样。它们所交换的银币数目会要多些,但它们所能支配的劳动数量,即所能维持和雇用的劳动者人数却会完全一样。国家的资本会是完全一样,虽然它的同等大小的部分需要有更多的货币来从一个人手中转移到另一个人手中。让与证书,会像一个冗长的委托书那样更加累赘,但是让与的东西还和以前完全相同,也只能产生相同的效果。维持生产性劳动的基金完全相同,对生产性劳动的需求也完全相同。因此,它的价值或工资,尽管名义上大一些,实际上却相同。劳动工资普通是用付给劳动者的银币数目计算的。因此,银币数目增加了,他的工资似乎也增加了,尽管这种工资有时可能不比过去多。但资本利润不是用所付银币的数目计算的,而是用这些银币数目同所使用整个资本的比例计算的。例如,在某一个国家,普通的劳动工资为每星期5先令,普通的资本利润为10%。但是一国的全部资本还和从前一样,它所分成的许多个人资本之间的竞争也还会和从前一样。这些不同资本在运用时有利之处和不利之处完全相同。
因此,资本与利润之间的普通比例会是一样,从而货币的普通利息也是一样;普遍为使用货币所能给予的利息,必然由普通使用货币所能得到的利润决定。
反之,国内每年流通的商品数量增加,而用来流通它们的货币数量保持不变,除了提高货币的价值以外,还会产生许多其他的重要效果。国家的资本虽然名义上相同,实际上是增加了。它可能继续用相同的货币数量表示,但它会支配较大的劳动量。它所能维持和雇用的生产性劳动会增加,从而对这种劳动的需求也会增加。劳动的工资自然会随着需求的增加而提高,但是可能表面上看起来在下降。这种工资可能用较小数量的货币去支付,但是这种较小数量的货币可能比过去的较大数量的货币买到更多的货物,资本的利润在实际上和在表面上都会下降。国家的全部资本增加了,它所从而构成的不同资本之间的竞争自然会随之增加。这些不同资本的所有人不得不满足于只得到各自所雇劳动的产品的较小份额。货币的利息总是和资本的利润保持同步的,现在可能大为下降,尽管货币的价值,或任何特定数目的货币可能购买的货物数量,已经大为增加。
有些国家用法律禁止收取货币利息。但是,由于使用货币在到处都能得到一些东西,所以为了使用货币在到处也必须付出一些东西。经验证明,这种规定不但不能阻止、反而会增加高利贷的罪恶;债务人不但要为使用货币支付代价,而且要为债权人所冒的风险支付补偿费。他要为债权人可能遭受高利贷惩罚保险(如果可以这样说的话)。
在允许收取利息的国家,法律为了防止重利盘剥,常常规定能够收取而不受惩罚的最高利息率。这种利息率应当略高于最低的市场价格,即能提供最可靠保证的人普通为使用货币所支付的价格。如果这种法定利息率固定在最低市场利息率以下,其效果几乎和完全禁止收取利息相同。债权人在利息低于使用货币之所值时不会贷出,而债务人则必须为债权人肯冒接受使用货币的全值的风险支付补偿费。如果最高利息率规定与最低市场价格相等,则不能提供最稳妥担保的人便不能从遵守国家法律的诚实人那里借到钱,不得不去向高利贷者求助。在一个国家,如像大不列颠,向政府贷款收取3%的利息,向有稳妥保证的私人贷款收取4%或4.5%的利息,现行法定利息率5%或许是最适当的。
必须指出,法定利息率虽应略高于最低市场利息率,但不应高得太多。例如,如果大不列颠的法定利息率为8%或10%,那么供贷放之用的大部分货币就会落入浪费者和投机商之手,只有他们愿意支付这样高的利息。审慎的人们为使用货币而支付的利息只能是使用所得的一部分,他们是不会冒险来参加竞争的。这样,国家的大部分资本便落不到最可能对它做有利的和有益的使用的人手中,而只能落到最可能浪费它和摧毁它的人手中。反之,如果法定利息率规定只略高于最低市场利息率,审慎的人普通便比浪费者和投机商更有可能成为借款人。贷款人从前者得到的利息和他敢于从后者得到的利息差不多相同,而他的钱在前一类人手中就比在后一类人手中要安全得多。这样国家的大部分资本便会落入最可能将其做有益使用的人手中。
没有法律能使普通利息率降到制定法律时的最低普通市场利息率以下。尽管法国国王在1766年颁布命令,试图将利息率从5%降到4%,货币在法国仍按5%贷出,可以通过几种不同的方式来规避法律。
应当指出,土地的普通市场价格在到处都依存于普通的市场利息率。想要从资本得到收入而又不愿自己去运用的人再三思考,是用来购置土地呢,还是用来贷出取息。土地比较安全,以及在到处都伴随土地的一些其他好处,一般使他宁愿从土地得到较小的收入,而不愿从贷出货币取息得到较大的收入。这种好处足以补偿收入的一定差额,但也只能补偿这一定的差额;如果土地地租比货币利息少得太多,没有人会购买土地,这不久就会降低它的普通价格。反之,如果好处比补偿这种差额更大,每一个人都会购买土地,这不久又会抬高它的价格。当利息为10%时,土地售价普通为年租的10倍至12倍。当利息降至6%、5%和4%时,土地价格涨至年租的20倍、25倍和30倍。法国的市场利息率比英格兰高,而土地的普通价格则较低。在英格兰土地的普通售价为年租的30倍,而法国则为2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