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151号文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应当确定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行权价格不应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
(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国资委175号文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根据公平市场价原则,确定股权的授予价格(行权价格)。
(一)上市公司股权的授予价格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
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拟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其股权的授予价格在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满30个交易日以后,依据上述原则规定的市场价格确定。
股权激励计划价格确定时,对于限制性股票,确定的是授予价格;对于股票期权,确定的是行权价格。
证监会151号文仅规定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确定方法,而没有明确规定限制性股票方式下的授予价格确定方法;国资委175号文则明确规定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按照国资委175号文,行权价格(股票期权方式下)或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方式下)采用的是取收盘价与30日均价中较高者的孰高原则,即:
行权价格(授予价格)≧max[C,ma(30)]
其中:max为二者中的较高者,C为公司股票收盘价格,mc(30)为公司股票最近30个交易日的平均价格。
根据上述行权价格与公司股票价格的关系可以看出,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实行的是平价期权(也称零值期权,行权价等于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或溢价期权(也称虚值期权,行权价高于公司股票市场价)。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151号文和175号文规定的是行权价格(授予价格)的下限。实际操作中,行权价既可以等于孰高价,也可以高于孰高价。行权价高出孰高价的幅度越高,表明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未来的信心越足,则市场的反应越乐观,公众对公司的估值水平和预期就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