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龙
为了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政府曾采取了许多政策措施来加大对教育的投入,但教育经费与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之间仍一直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这主要表现为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和占国家财政总支出的比例,不仅远低于发达国家,也远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大部分省、市、自治区预算内教育拨款增长率均低于同级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
鉴于此,为保证教育经费筹资渠道的稳定和畅通,尤其是实现政府财政性教育拨款的规范化和法制化,《教育法》明确规定教育经费要做到“三个增长”,即“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三个增长”虽然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但实际执行情况却不容乐观。仅以1996年为例,全国教育经费比上年增长20.47%,其中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比上年增长18.43%;但全国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拨款为1211.91亿元,比上年增长17.85%,而同年全国的财政收入为7407.99亿元,比上年增长18.68%,全国预算内教育拨款增长速度低于财政收入增长速度0.83个百分点。此后几年情况亦无改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