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秦汉征兵制
秦汉时期,县境之地属上郡。秦汉王朝主要实行郡县征兵制,凡适龄男子均服两年兵役,役期及役次一般根据战争需要而定。由于秦始皇无限制地滥用民力,兵士长期在外征战,社会经济基础严重破坏,征兵制度变为强拉硬抓。西汉初年实行休养生息,社会经济得到恢复,国家控制的编户齐民增多,征兵比较顺利。汉武帝时,兵连祸结,征战不绝,兵源日见枯竭,国家不得不采取募兵制,以佐征兵不足。至西汉末年和王莽时期,社会动乱不已,征兵制已难以实施,募兵制日渐流行。东汉统治者开始实行征募并行的兵役制度。至东汉末年,州郡官长自行招募组建军队,豪强地主乘机扩大私人武装,募兵制已成为主要兵役制度。
二、隋唐府兵制
隋唐时期县境采用府兵制。府兵制是一种寓兵于农、农兵结合的兵役制度。府兵21岁入伍,60岁免役,平时参加农业生产,闲时操练,轮流保卫县城或戍边,战时应征参战。唐玄宗年间,均田制遭到破坏,农户大量逃亡,加之战事频繁,府兵征战多逾期不归,征发府兵已难以进行。
三、宋代募兵制与明代军户制
北宋,县境为宋廷边地,宋军兵员就地征募。招募对象主要是灾民、营伍子弟、土民、囚徒及平民。
明代实行军户制。以军卫法部署全国军队,在各省度其要害设立卫所,以卫所维系军籍,以军士隶于卫所。这些卫所实行军民分籍的军户制,军户归属军籍,并世代承担兵役义务,非经朝廷开豁,不得随意更籍。正统末年以后,军户制废弛,募兵制逐渐成为主要兵役制度。
四、清代世兵制
清代,驻延长的清军实行世兵制。清律规定:编入八旗的人称“旗人”,属某旗即为某旗人,子孙后代皆以旗为籍,按旗注册;旗兵为旗人世袭,父死子代,世代为兵,非旗人不得入籍;一旗之内也不能随意跳越;上三旗与下五旗、满蒙八旗与汉军界限森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