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秦汉时期军队供给
周显王四十一年(前328),魏国献黄河以西15城予秦国,宜川县境属秦国。秦国军队采用车兵与步兵合成编组,每“乘”由西周时期的30人增加到100人,其中后勤人员占总兵力的1/4.秦国实行税、赋分离制,行政费用的征收称“税”,军事费用的征收与兵役合起来叫“赋”。“甸”是征收军赋的基本单位,一甸576户,应出车1辆,甲士3人,徒兵72人,马4匹,牛12头,即一乘之人员与装备。军赋中规定的车马兵甲等军事装备,不是兵丁自带入伍,而是通过“赋”的形式,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的农产品,作为国家制造、保管和维修装备的费用。
秦始皇统一全国后,县境为定阳县,隶上郡。秦在郡、县建有地方部队。其编成与战国时期基本一致,陆军有步兵、车兵、骑兵三个兵种。秦军的武器装备全部由国家统一制造、统一供给,设有专门保管武器的仓库,并制定了有关武器保管方面的规定。
西汉时,因连年与长于骑射的匈奴作战,所以朝廷鼓励民间养马,用于组建和装备骑兵。汉文帝时,规定凡有出车骑马一匹者,可免三人服役。汉景帝时,朝廷开始大规模养马,并设立马政组织。京师长安设有六厩,每厩有马1万匹。到汉武帝时,“众庶街巷有马,阡陌之间成群。”所需粮草,除征收军赋外,还采取开辟官田,组织戍屯,亦兵亦农,兵农合一的办法来解决。东汉驻军的兵器及官兵的俸饷,均由朝廷配发供给。
二、隋唐时期军队供给
隋朝为解决兵源和粮草问题,实行了均田制与府兵制的军民合籍制度。隋开皇十年(590),隋文帝针对府兵家属随军调动,居住不定,生活困难,既难确保兵源,又难保障军队供给的问题,诏令将军户编入民户,改属州县管理,与民户一样由政府分给田地,从事生产。按兵役规定,民夫征入军府服役后,归属军府管理,这一改革变兵民分离为兵农合一;变军人世代服役为普遍征发,结果是既扩大了兵源范围,又使国家的收入和军队的供给有了保障。这种兵农合一制度的推行与均田租调制度的推行紧密相连,按均田租调的规定,一夫受田100亩,其中20亩为永业田,归受田者所有,80亩为露田,受田者死后要交还国家;妇女、奴婢受露田40亩;丁牛一头,受田60亩;一夫一妻为一床,年缴租粟3石,绸绢3丈;丁男每年服役一月,服役期间的供养由个人负担。
唐代在均田制基础上采用耕战兼顾的府兵制度。平时,府兵大部分从事农耕与训练,小部分轮番到京城宿卫或戍边;战时,朝廷任命将帅领兵出战,战事结束,兵还本府,继续生产与训练。这种制度既使国家保持一定数量的武装力量,又可减少军费开支。天宝年以后,府兵制已名存实亡,遂改为募兵制。
三、宋代军队武器装备
宋代,为防守西夏进攻,县境驻军较多。长期争战,后勤供应颇为艰难。由于火药的发明,火器开始运用于军事。主要有火箭、火炮、火枪、火药鞭箭、引火球、铁嘴火鹞、毒药烟球等10余种。北宋军队虽装备了一些火器,并在战争中起到一定作用,因火器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故作战时仍以冷兵器为主。
四、明清时期军队装备与供给
明代,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武器装备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一些部队的火器装备已占到60%,火器杀伤破坏作用在战场上大显威风。
清代,驻境绿营兵冷兵器与火器并用。绿营官兵俸饷远不及八旗兵优厚。米、粮、豆、草供应,由驻地仓储就近支用。官兵薪俸标准是(1851~1862年):驻防千总年俸银94.842两,其中养廉银75.192两,俸薪银19.65两;把总年俸银70.986两,其中养廉银56.47两,俸薪银14.516两;马兵(骑兵)年饷银12.94两;步兵饷银9.84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