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nsen and Meckling(1976)认为负债具有两种相反的效应:一是提高负债可以减轻内部股东和外部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导致的第一类代理成本;二是随着负债的增加伴随着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导致的第二类代理成本的增加。公司的最优负债水平是两类代理成本权衡的结果。Harris and Raviv(1988),Stulz(1988)将控制权因素引入了资本结构的研究,认为控制权是内部股东获得私有收益的基础,外部股东或潜在投资者可能会和内部股东竞争公司控制权,内部股东为了稳固自己的控制权地位,其可能通过提高负债率来提高自身的持股比例。同时,由于负债需要到期还本付息的硬约束性质,为了获取控制权私有收益的内部股东一定情况下也有减少负债比率的激励。因此,内部股东持股比例与公司负债水平之间关系的大小和符号是一个经验问题。从终极产权的角度,内部股东就是公司的终极控制人,因此我们提出假设A。
假设A:终极控制人现金流权比例与公司的负债水平具有相关性。Du and Dai(2004)指出,金字塔结构导致现金流权和控制权分离情况下,终极控制人会趋利避害,选择对自身最有利的资本结构,本书称之为资本结构的代理成本效应。如果非稀释堑壕效应或负债融资的信号角色起主导作用,则现金流权同控制权分离程度与公司负债正相关;如果恐惧财务危机的堑壕效应起主导作用,则现金流权同控制权分离程度与公司负债负相关。孙健(2008)发现终极控制人现金流权和控制权分离程度与公司负债正相关,支持终极控制人控制上市公司进行债务融资是为了通过举债获得可控制的资源。韩亮亮、李凯(2008)研究表明,终极控制人控制权/现金流权偏离度与总资产负债率、流动负债率显著负相关,支持负债的破产威胁效应。根据以上文献,我们提出假设B。
假设B:控制权和现金流权分离程度与公司负债水平可能正相关,也可能负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