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传玺
导言
两汉时期,随着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土地买卖也很盛行,作为土地私有权的证明文书——契约,被广泛使用于土地买卖的关系中。从那时起,土地契约原件,历代都有遗存并流传至今。我曾为中国古代“田宅买卖契约”设计过一个“契文广例”的框架。文曰:“田宅买卖契约是物权契约的一种。契约成立,同时履行,一般不保存义务。这样的契约的成立,主要有三个条件:一是当事人对标的有完全的所有权或完全的处分权;二是标的须确定;三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不得反于一般法律行为及契约之原则。这三个条件表现在契约文字上,可分为如下八项则例:即买卖时间,业主姓名,标的(所卖田宅的坐落和四至),钱主姓名,契价和交割,业主担保事项,业主署名画押,中保人署名画押等。”当然买地券文的“广例”,不能照搬人间契约的这八项,应当产生于买地券文的实际。买地券文脱胎于人间土地买卖契约,这只是问题的一面;还有别于人间契约的另一面,就是由钱主单方面设定,并使用于幽冥之间;使用期之长自东汉至明清约一千八百年,其间券文有发展,有演变。它与人间契约的主要相同点,是以法律文书的形式以维护钱主(买主)的权益;主要的不同点,是日趋迷信化,道教化,绝大部分内容日渐神乎其神。宋陶穀《清异录·土筵席》曰:“葬家听术士说,例用朱书铁券,若人家契帖,标四界及主名,意谓亡者居室之执守,不知争地者谁耶。”据此情况,买地券文广例自应与人间的“契文广例”有同有异。买地券中杂有不少赝品,鱼目混珠,本文对可疑者,均不收录。
我为买地券文设计的广例共有九项。依其在券文中的序列为:一、标题、券额;二、立券时间;三、钱主姓名;四、业主姓名;五、标的确定;六、券价与交割;七、业主担保与违约罚则;八、中保人署名与酒礼银;九、设神道以护法权。由于券文多出自民间的术士之手,文字水平不高,虽有底文可据,但一经写出,常常词不达意,前后重复,语句颠倒,内容粘连,在择取事例时,不易剪辑。为防以文害义,求得一目了然,在不影响分类的情况下,剪取时略有长短机动。券名初见时,用全标题,此标题为笔者拟定,包括年代、地点和原题在内。再引时,一律用“简称”,以节约篇幅。但简称中含“公元”,便于了解事例的年代。所谓“广例”,言其例类较广,不同者收之,大同小异者亦收之,雷同者,时代近则不收,久远者,酌收。“导言”之外,九项则例共收事目275条。对某些词、语、典、事,酌加注释或考证,以供参考。仓促成稿,疏漏在所难免,请热心朋友多多指正。
一标题、券额书例
汉魏时期的人间契约虽已有大致的定式,但由于多数为民间私契,其文字的随意性较大,意思表示有欠规范,款式亦缺乏考究,更谈不到契约还会有标题、券额之事。至东晋初年,官府创行税契制度,在已纳契税的契纸上盖以红印,名曰“文券”。这一措施在客观上推动了契约日益规范化。隋唐时期,创行“申牒”制度,就是业主在欲出卖较大的家产时,首先要向官府具文申报,官府同意后,发给“文牒”,并随之考察。考察属实,再给与“公验”,然后才可办理订立买卖契约事宜。此契约在交纳契税之后,盖以官印,叫做“市券”。《唐律疏议·户婚·诸妄认公私田》:“田无文牒辄卖买者,则没不追。”《唐六典·太府寺京都诸市令》:“凡卖买奴婢、牛马,用本司本部公验以立券。”《唐律疏议·杂律·诸买奴婢马牛驼骡驴》:“诸买奴婢、马牛驼骡驴,已过价,不立市券过三日,笞三十,卖者减一等。”文牒、公验、市券为不同的文件,但基本内容相同,由于为官方制定,表述科学,因之促使契约更迅速规范化。大约就在此时,有些契约上出现了类似标题的文字。
所谓标题,就是契约的名称,冠于契前,居于首行,这是由券文的择由演变而来的。最早见于官府颁给的文牒、公验、市券之类上,而后才出现在民写的私约上。如《唐开元十九年(731年)高昌商胡米禄山卖婢市券》:“开元拾玖年贰月日,得与胡米禄山辞。”《唐开元二十年(732年)高昌田元瑜卖婢市券》:“开元贰拾年捌月日,得田元瑜牒。”《唐大中五年(851年)敕内庄宅使牒》:“敕内庄宅使牒。”但作为“券额”在唐和五代时期,大约尚未出现。直到明清,始见于官印契纸上。
在买地券文之前列出标题,或冠以券额,就券文款式来说,是已完善化的标志。但其出现的时间都较晚,约在唐宋时期。出现的原因,有受人间官府与土地契约有关的公文程式的影响,还有道家“鬼律”的影响。应当说,后者的作用更直接一些。鬼律有《女青鬼律》,还有大大小小各种名目的鬼律。如《青囊红》曰:“葬不立券,名为盗葬。”《青乌鬼律》曰:“葬不买地,不立券,谓之盗葬。”鬼律引入葬仪,而又有明确的导向,是促使买地券列出标题,冠以券额的重要原因。
买地券中最早的标题见于唐代后期。如《唐开成二年(837年)弋阳县姚仲然买墓地石券》(以下简称《唐(837年)姚仲然券》):“唐故将仕郎试洪州建昌县丞姚府君墓券一所。”《后唐天成四年(929年)犀浦县钱氏买地石券》(以下简称《后唐(929年)钱氏券》)“维天成四年,岁次己丑,十一月丙寅朔五日庚午,故钱氏地券。”最早的券额见于北宋中期。如《北宋嘉祐二年(1057年)南城县陈六娘买地石契》(以下简称《北宋(1057年)陈六娘契》):“地契壹道”;《北宋崇宁四年(1105年)武宁县李宣义买地石券》(以下简称《北宋(1105年)李宣义券》):“买地券。”此后,类似的事例渐多。但主要见于今江西省及其邻近地区;就全国范围来说,多数买地券并无标题,券额则更少。
二立券时间书例
券文中所载立券时间,为缔约双方或数方的权利与义务生效的时间,非常重要。今天见人间契约,在西周时,即有此制,而且书于首行。如《周恭王三年(前919年)裘卫典田契资料》:“隹三年三月既生霸壬寅,王旂于丰,矩白庶人取堇章(瑾璋)于裘卫,才(财)八十朋(厥贮),其舍田十田。”两汉时期,契约进一步完善。书写立券的时间已具体到帝王年号,年份,月份,朔日干支,日数及日序干支,而且都写在券文的首行。如《西汉本始元年(前73年)居延陈长子卖官绔券》:“本始元年七月庚寅朔甲寅。”当然也有不用干支的,如《西汉神爵二年(前60年)广汉县节宽德贳卖布袍券》:“神爵二年十月二十六日。”买地券书写立券的时间,大约在此类地券一出现就有了。至目前所知,最早的一件买地券为《东汉建初六年(81年)武孟靡婴买冢田玉券》(以下简称《东汉(81年)靡婴券》),所书立券时间已由年号、年、月、日和日干支组成,即为“建初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乙酉”,已相当完善了,所缺者仅为朔日干支,即“庚午朔”而己。又《东汉建宁二年(169年)怀县王未卿买田铅券》(以下简称《东汉(169年)王未卿券》),所书立券时间为“建宁二年八月庚午朔二十五日甲午”,已增加了朔日干支,这比《靡婴券》更前进了一步。各券所书立券时间也如人间的契约一样,繁简不一。后代还有用太岁纪年者,亦有在立券时间之后书以建除十二辰者。还有自东晋以后,在年代之上冠以国号者,如宋、齐、梁、大唐、大周、皇宋、大金、大元国等等。自北宋开始,有的立券时间或写于券前,或写于券末,也有少数夹叙于券文中间者。
1.东汉(81年)靡婴券:
建初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乙酉。
2.东汉(169年)王未卿券:
建宁二年八月庚午朔二十五日甲午。
3.东汉光和元年(178年)平阴县曹仲成买家田铅券(以下简称《东汉(178年)曹仲成券》):
光和元年十二月丙午朔十五日。
4.三国吴凤凰三年(274年)会稽郡孟壹买冢地锡券(以下简称《三国吴(274年)孟壹券》):
凤凰三年八月十九日,对共破券。
5.西晋太康五年(284年)山阴县杨绍买冢地瓦(以下简称《西晋(284年)杨绍》):
太康五年九月二十九日,对共破。
6.西晋太康六年(285年)江宁县曹翌买田铅券(以下简称《西晋(285年)曹翌券》):
太康六年元月二十四日
7.西晋元康元年(291年)葛阳县李达买地砖券(以下简称《西晋(291年)李达券》):
元康元年十一月戊午朔二十七日乙酉,收。
8.西晋永宁二年(302年)枞阳县大中大夫买地铅券(以下简称《西晋(302年)大中大夫券》):
永宁二年二月辛亥朔二十日庚子。
太岁在壬戌。
9.东晋咸康四年(338年)丹徒县朱曼妻薛买地石券(以下简称《东晋(338年)朱曼妻薛券》):
晋咸康四年二月壬子朔四月乙卯。
10.南朝宋元嘉九年(432年)仁仪里王佛女买墓田砖券(以下简称《南朝宋(432年)王佛女券》):
元嘉九年太岁壬申十一月壬寅朔廿日辛[酉]。
11.北魏太延二年(436年)苟头赤鲁买地瓦券(以下简称《北魏(436年)苟头赤鲁券》):
大延二年九月四日。
12.南朝宋泰始六年(470年)始安县欧阳景熙买地石券(以下简称《南朝宋(470年)欧阳景熙券》):
宋泰始六年十一月九日。
13.南朝齐永明五年(487年)始安县秦僧猛买地石券(以下简称《南朝齐(487年)秦僧猛券》):
齐永明五年太岁丁卯十二月壬子朔九日庚申。
14.南朝梁天监十八年(519年)潭中县覃华买地石券(以下简称《南朝(519年)覃华券》):
15.隋大业六年(610年)临湘县陶智洪买地陶券(以下简称《隋(610年)陶智洪券》):
16.武周延载元年(694年)丹徒县伍松超买德地砖券(以下简称《武周(694年)伍松超券》):
太岁乙亥十二月四日。
维大业六年太岁在庚午二月癸巳朔二十一日癸丑。
维大周延载元年八月壬子朔九日庚申。
17.唐大历四年(769年)天山县张无价买地木契(以下简称《唐(769年)张无价契》):
维大历四年岁次己酉十二月乙未朔二十一日甲寅。
18.唐大顺元年(890年)南昌县熊十七娘买地木券(以下简称《唐(890年)熊十七娘券》):
维大唐[大顺]庚戌九月甲申朔十三日丙申。
19.北宋元祐元年(1086年)新喻县胡三郎买地石券:
维皇宋元祐元年岁次丙寅七月丙辰朔,临江军新喻县凤巢里下谗公保殁故胡三郎……克取今月十七日大吉安厝。
20.北宋(1108年)徐大娘券:
维大宋岁次戊子大观二年八月二十八日殁故徐氏大娘卒,以次年十一月二十日茔葬。
21.金明昌二年(1191年)洛阳县赵通买地砖券(以下简称《金(1191年)赵通券》):
维大金明昌二年岁次辛亥七月丁未朔十五日辛酉。
22.南宋(1227年)王晟券:
维皇宋宝庆三年岁次丁亥九月丁丑朔越二十一日丁酉。
23.元大德五年(1301年)南昌县黄金桂买地砖券(以下简称《元(1301年)黄金桂券》):
维大元国大德五年辛丑……十月初二日巳时卜地葬南昌县长定乡陈桥之原为吉兆安厝。
24.明万历二十七年(1599年)兰州戴廷仁买地砖券:
万历二十七年岁次己亥八月丁巳朔越二十一日丁酉。
三钱主姓名书例
钱主就是墓地的买主,是缔约关系中权利的一方,在券文中要署名是不言而喻的。业主是缔约关系中义务的一方,在缔约之后的一定时间中承担着履行契约中规定的义务,当然也要署名。西周、春秋时的契约原貌今天已不易得知。但西汉时的契约尚可看到,这是人所共知之事。不过当时的署名习惯,钱主在先,还是业主在先,并无定制,大约随书契人的习惯或方便,先后无定。如《西汉神爵二年(前60年)广汉县节宽德贳卖布袍券》:“广汉县节里男子节宽德卖布袍一,陵胡隧长张仲孙用贾钱千三百,约至正月。”此为先业主后钱主者。又如《西汉建昭二年(前37年)甲渠塞欧威贳卖裘券》:“甲渠令史董子方买鄣卒欧威裘一领,直七百五十。约至春,钱毕已。”此为先钱主,后业主者。大约在此时或稍晚,人们在实践中已意识到买卖契约不同于抵押、典当等契约,前者是绝契,或叫做绝卖契、死契,立契之后,“钱货两清”,彼此了断。后者则为活契,立契之后,在相当长的时间中,双方或多方一直存在着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因此,立死契的基本操作方式是由业主出具证明(契据),归钱主收执就可以了。因此,契文逐渐形成业主第一人称。关于此点,在汉简中看得很清楚。可是在买地券中则恰恰相反,是坚持先钱主、后业主的做法,这主要是与买地券的性质有密切关系。钱主并非都是死者本人,有的是死者之父母、子女、夫妻或孙辈。书钱主时,多述其籍贯、身份、官职及买墓地的原由等,在这一点上,也远远超过了人间契约。
1.东汉(81年)靡婴券:武孟子男靡婴
2.东汉(169年)王未卿券:
河内怀男子王未卿
3.东汉建宁四年(171年)雒阳县孙成买田铅券(以下简称《东汉(171年)孙成券》):
左骏厩官大奴孙成
4.东汉熹平五年(176年)广武乡刘元台买地砖券(以下简称《东汉(176年)刘元台券》):
广[武]乡乐成里刘元台
5.东汉(178年)曹仲成券:
平阴都乡市南里曹仲成
6.东汉光和二年(179年)河南县王当买田铅券(以下简称《东汉(179年)王当券》):
青骨死人王当、弟[使]偷及父元与兴[等]
7.东汉中平五年(188年)雒阳县房桃枝买地铅券(以下简称《东汉(188年)房桃枝券》):
雒阳大女房桃枝
8.三国吴黄武四年(225年)九江郡浩宗买地砖券(以下简称《三国吴(225年)浩宗券》):
九江男子浩宗以月客死豫章
9.三国吴黄武六年(227年)吴郡郑丑买地铅券(以下简称《三国吴(227年)郑丑券》):
吴郡[男子]郑[丑]年七十五,以元年六月[江]夏沙羡县物故。
10.三国吴永安五年(262年)丹阳县彭卢买地铅券(以下简称《三国吴(262年)彭卢券》):
丹阳石城都[乡][校]尉彭卢年五十九,寄居沙羡县[界]物故。今岁吉良,宿得天食,可以建,造作无坊。
11.三国吴(274年)孟壹券:
吴故夷道督奋威将军诸暨都乡侯会稽孟息男壹为买男子周寿所有丹阳无湖马头山冢地一丘。
12.西晋(284年)杨绍:
大男阳绍从土公买冢地一丘。
13.东晋咸康四年(338年)丹徒县朱曼妻薛买地石券(以下简称《东晋(338年)朱曼妻薛券》)。
吴故舍人立节都尉晋陵丹徒朱曼故妻薛
14.南朝宋(432年)王佛女券:
都乡仁仪里王佛女薄命,下黄泉,今为佛女占买彭城郡北乡垞里村南龟山为墓田亩。
15.南朝宋元嘉十年(433年)临湘县徐副买地石券(以下简称《南朝宋(433年)徐副券》):
荆州长沙郡临湘县北乡白石里界官祭酒代元治黄书羿令徐副年五十九岁,以去壬申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醉酒寿终,神归三天,身归三泉,长安蒿里。
16.北魏(436年)苟头赤鲁券:
苟头赤鲁从同军民车阿姚买地五十亩……买车高奥地卅亩。
17.南朝宋(470年)欧阳景熙券:
始安郡始安县都乡都唐里没故道民欧阳景熙,今归蒿里。
18.南朝齐永明三年(485年)涅阳县刘凯买地石券(以下简称《南朝齐(485年)刘凯券》):
新出老鬼,太上老君符敕:天一地二、孟仲四季、黄神后土、土皇土祖、土营土府、土文土武、墓上下左右中央墓主、丘丞墓伯、冢中二千石、左右墓侯、五墓将军、营土将军、土中督邮、安都丞、武夷王、蒿里父老、都集伯伥、营域亭伥、部墓门亭伥、功曹、传送大吉小吉、胜先神后、太一征明、天魁天刚、从魁太冲、随斗十二神等,南阳郡涅阳县都乡上支里宋武陵王前军参事参军事刘觊四十五,以齐永明二年四月十五日命,归三天,身归三泉,长安蒿里。父元山,宋衡阳王安西府主簿、天门太守、宋南谯王车骑参军、尚书都官郎。祖肃,将军参军事给事中。旧墓乃在荆州熙心里,中府君今更新其丘宅兆,在此江夏郡汝南县孟城山岗。
19.唐(769年)张无价契:
西州天山县南阳张府君张无价异域安宅兆。以今年岁月□□,今龟筮协从,相地袭吉,宜于州城前庭县□□外角之原,安厝宅兆。
20.唐开成二年(837年)弋阳县姚仲然买墓地石券(以下简称《唐(837年)姚仲然券》):
信州弋阳县新政军如里姚仲然年七十七,开成二年九月二十日,因往南山采药,遇仙不回,遂即致死。今买当乡地作墓。
21.唐大中元年(847年)安喜县刘元简买地砖券(以下简称《唐(847年)刘元简券》):
刘元简为亡考押□劉□□[墓]于定州安喜县□虞乡晖同村……买地壹段壹拾亩,充永业墓地。
22.唐大顺元年(890年)南昌县熊十七娘买地木券(以下简称《唐(890年)熊十七娘券》):
洪州南昌县敬德坊殁故亡人熊氏十七娘□□□□□寿命已终,别无余犯。今……买得此地。
23.后唐(929年)钱氏券:
(钱氏)生居城邑,死安宅兆,龟筮叶从,相地袭吉。宜于犀浦县阳侯乡巴州里之原安厝。
24.南宋保大四年(946年)范阳郡汤氏县君买地木券(以下简称《南唐(946年)汤氏券》):
故范阳郡汤氏县君得寿行年五□□□,不幸于三月三日身已亡殁,为……路,至今不回,想是命终,生时□□□□□用图书,宜于府城西方,去城约三里……(卖)墓地壹所。
25.南汉(926年)马二十四娘券:
大汉国内侍省扶风郡殁故亡人马氏二十四娘,年登六十四,命终,魂归后土,用钱……买得……地一亩。
26.北宋至和二年(1055年)瑞昌县君孙四娘子买地木券(以下简称《北宋(1055年)孙四娘子券》):
殁故瑞昌县君得寿年六十一,于三月二十日终于家……取当年七月二十九日己酉,化龙乡祖茔西仄……买得吉地壹段。
27.北宋(1057年)陈六娘券:
建昌军南城县雅谷乡训俗里后潭新津保殁故亡人陈氏六娘,行年七十八岁,命归泉路,忽被太山敕召灵魂禁司,土公、土母、土伯、土历、上下二千石、禄墓门亭长、蒿里父老、武夷王等土□,陈氏六娘宰阴阳定生,孝顺□□,上即顺于天地,下即顺于父母。清清松竹,尚皆枯荣;人非王乔;宁无凋落。遂赍银钱……永买得本□乙向地一开。
28.北宋(1105年)李宣义券:
南瞻部洲大宋国江南西路洪州武宁县年丰乡石门里知筠州上高县事李宣义,辛卯生,年五十四岁,于崇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以疾终于上高官舍。至次年正月二十八日丁酉,归葬于本里龙潭南山之原。
29.北宋(1109年)徐大娘券:
维大宋岁次戊子大观二年八月二十八日,殁故徐氏大娘卒,以次年十一月二十日茔葬。龟筮协纵,相地袭吉,宜于抚州金溪县归政乡周坊源鹧鸪岭安厝宅兆。
30.伪齐阜昌八年(1137年)虢县朱近买白地券(以下简称《伪齐(1137年)朱近券》):
凤翔府虢县虢溪乡卢家社朱近于阜昌八年六月七日于令远(在)赵元处村南买到白地十亩。
31.金(1191年)赵通券:
祭主畀赵通奉为殁故先祖父诣灵,龟筮协从,相地袭吉。宜于河南府洛阳县金谷乡上清宫北后河村之原,安厝宅兆……买地一段。
32.南宋(1198年)朱济南券:
维大宋国江南西路抚州临川县左界具庆坊居住故知军朝请朱公于庆元三年岁次丁巳五月初三日以疾卒于正寝,享年五十八岁。龟筮协从,相地袭吉,于四年九月二十五日庚申卜葬于本县静安乡三十八都土名上幕之原……买得阴地一段。
33.金大安二年(1210年)曲沃县董坚傃等买地契(以下简称《金(1210年)董坚傃契》):
普天下,唯南赡部州修罗王管界大金国河南东路绛州曲沃县褫祁乡南方村董坚傃、弟董明,于泰和八年买了本村房亲董平冢墓一所,东西两营。
34.元(1285年)蓝六娘契:
维大元国江西道瑞州路在城河南岸庆善坊居住殁故蓝氏六娘,元命壬午年九月初七日午时生,享年六十有三,不幸于乙酉年(1285年)八月初二日午时身故。今命述人迁寻得受地一穴,坐落马俗乡四十六都,地名青田岗,坐寅山,作申向。今年大利,卜取是日安葬……买得其地。
35.元至元二十五年(1288年)卫辉路齐□□买地砖契(以下简称《元(1288年)齐□□契》):
祭主齐□□伏缘祖先掩逝,未卜兆营,夙夜忧思,不遑近厝。今者,择此高原,来去朝迎,地□袭吉。地属卫辉路西关之原,堪为宅兆。谨备钱彩,买到地壹段。
36.明景泰七年(1456年)上元县金福满买地券(以下简称《明(1456年)金福满券》):
贯籍应天府上元县十三坊铁狮子衙官舍居住祭主孝男金福满洎家眷等,伏缘故太监金英神主存日,阳年六十三。原命甲戌相八月十二日吉时受生,大限于景泰七年六月初一日申时分寿终。自从顷逝,未卜营坟,夙夜忧思,未遑所厝。遂凭术者择此高原,龟筮协从,相地得吉。地属应天府江宁县安德乡英台寺山之畔,依辛酉山,乙卯向,堪为宅兆……买地一方。
37.明成化十二年(1476年)庐陵朱郡主买地券(以下简称《明(1476年)朱郡主券》):
太上高皇帝敕□□,大明江西宁府奏:敕庐陵郡主朱氏,原命生于前丁亥年四月二十五日未时,不幸终于丙申年七月初十日酉时因往南山采药,路逢仙人,辞酒一盅,醉而不返……买到阴地一穴。
38.明万历十七年(1589年)上海县潘云买地券(以下简称《明(1589年)潘云券》):贯直隶松江府上海县高昌庙二十五保城隍庙界肇嘉浜水南奉道信士潘云五十六岁,原命甲午十一月初四日受生,大限于今年五月二十三日正寝。停枢在堂,未遑安厝。择取吉地一穴,坐落淡井庙界肇嘉浜水北,祖茔之穆,坐壬向丙。涓今吉辰,斩草向金井流,日用工营建定北,择于十月二十一日乙未吉时安厝。
四业主姓名书例
买地券对于业主的写法,与人间契约有很大的不同。主要不同之处有两点:其一,被动式。其二,神仙化。关于第一点,自汉至唐初的人间契约,其意思表示一般不体现主动与被动。但自唐代中期以后,体现业主主动的意思表示者渐多。如《吐蕃未年(803?年)敦煌尼明相卖牛契》:“尼明相为无粮食及有债负,今将前件牛出卖与张抱玉。”再如《吐蕃未年(827?年)敦煌安环清卖地契》:“上部落百姓安环清为突田债负,不办输纳,今将前件地出买(卖)与同部落人武国子。”又如《南宋淳祐十二年(1252年)徽州李从致卖山田契》:“归仁都李从致,从卿、侄思贤等……今来无钱支用,众议将前项四至内山并田出卖与同里人胡南仕名下。”然而在买地券中则无此现象。从此类地券一出现,即钱主处于主动,业主处于被动。如《东汉(81年)靡婴券》:“武孟子男靡婴买马起宏、朱大弟少卿冢田。”《东汉(178年)曹仲成券》:“平阴都乡市南里曹仲成从同县男子陈胡奴买长右亭部马领佰北冢田六亩。”
关于第二点,即将业主神仙化的问题,则是由于迷信思想与道教发展、影响的结果,也是钱主与术士商同创造的。不论上墓地是自有之地,还是新买之地,绝大多数都要设定卖地的业主,而且还都是天上或地下的神圣,而加以喧嚣夸张,以使此墓地不可侵犯。此制最早见于《三国吴(225年)浩宗券》:“九江男子浩宗……从东王公、西王母买南昌东郭一丘。”后来更有发展。如《武周(694年)伍松超券》:“今葬宅心乡堺□西丙向,下先人蒿里[三]老、左右承(丞)、墓伯、土下二千石、[安都丞]、武夷王,买此冢!”当然各券亦不相同,文字有简有繁。
1.东汉(81年)靡婴券:
买马起宏、朱大弟少卿冢田。
2.东汉(169年)王未卿券:
从河南街邮部男袁叔威买皋门亭部什三陌西袁田三亩。
3.东汉(171年)孙成券:
从雒阳男子张伯始卖(买)所名有广德亭部罗佰田一町。
4.东汉(176年)刘元台券:
从同县刘文平妻[买得]代夷里冢地一处。
5.东汉(178年)曹仲成券:
从同县男子陈胡奴买长右亭部马领佰北冢田六亩。
6.东汉(188年)房桃枝券:
从同县大女赵敬买广德亭部罗西步兵道东冢下余地一亩。
7.三国吴(225年)浩宗券:
从东王公、西王母买南昌东郭一丘。
8.三国吴赤乌八年(245年)萧整买地铅券(以下简称《三国吴(245年)萧整券》):
从无湖西乡土主叶敦买地四顷五十亩。
9.三国吴(262年)彭卢券:
□□丘父、土王买地。
10.三国吴(274年)孟壹券:
买男子周寿所有丹杨无湖马头山冢地一丘。
11.西晋(284年)杨绍:
从土公买冢地一丘。
12.西晋(285年)曹翌券:
买石子坑虎牙之田,地方十里。
13.西晋(291年)李达券:
今从天买地,从地买宅。
14.东晋(338年)朱曼妻薛券:
从天买地,从地买宅。
15.北魏(436年)苟头赤鲁券:
从同军民车阿姚买地五十亩……买车高奥地卅亩。
16.南朝齐永明五年(487年)始安县秦僧猛买地石券(以下简称《南朝齐(487年)秦僧猛券》):
今买得本郡县乡里福乐坑□□纵广五亩地,立冢一丘。
17.北魏正始四年(507年)北坊张豤洛买田砖券(以下简称《北魏(507年)张豤洛券》):
从系民路阿兜买墓田三亩。
18.南朝梁(519年)覃华券:
今买宅在本郡骑唐里,纵广五亩地,立冢一丘,自葬。
19.隋(610年)陶智洪券:
今寄巴陵郡湘阴县治下里中东太阳山买地百亩……立地上宅。
20.武周(694年)伍松超券:
今葬宅心乡界西丙向,下先人蒿里[三]老、左右承(丞)、墓伯、土下二千石、[安都丞]、武夷王,买此冢。
21.唐(769年)张无价契:
谨用五彩杂信,买地一亩。
22.唐元和九年(814年)范阳县乔进臣买地砖牒(以下简称《唐(814年)乔进臣牒》):
乔进臣买德地一段。
23.唐(837年)姚仲然券:
今买当乡地作墓……地主张坚固。
24.唐(890年)熊十七娘券:
今……就蒿里父老、[安]都承(丞)、武夷王买得此地。
25.南汉(962年)马二十四娘券:
用钱……于地主武夷王边,买得左金吾街咸宁县北石乡石马保菖蒲观界地名云峰岭下坤向地一面。
26.北宋熙宁八年(1075年)庐陵县江注买地石券(以下简称《北宋(1075年)江注券》):
实用钱谷币帛珍宝等就开皇地主处买得本州吉水县中鹄乡青原山、旧名若坑,今更为祖庆岗阴地壹冗(穴),永为祖主。
27.金(1210年)董坚傃契:
买了本村房亲董平冢墓一所。
28.元至元三十年(1293年)南昌县吴学宾买地石券:
就后土富媪买地一区。
29.元至治元年(1321年)进贤县雷氏孺人买地石券:
吉水绵延,佳穴开肇。秉诚为币,请命于后土尊神,神举以赠于吾,有光涓吉。
30.明(1476年)朱郡主券:
就将银钱……于东王公、西王母名下,买到阴地一穴。
五确定标的书例
标的是缔约当事人双方或数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在土地买卖关系中,不论是田地或墓地,都要具体指明某块土地。这块土地要有明确的坐落、四至、面积等。在早期的买地券文中,标的都比较明确具体,与人间土地买卖契约所书无甚差别。如《东汉(81年)靡婴券》:“田,南广九十四步,西长六十八步,北广六十五,东长七十九步。为田二十三亩奇百六十四步……东,陈田比分,北、西、南朱少比分。”《东汉(171年)孙成券》:“卖(买)所名有广德亭部罗佰田一町……田东比张长卿,南比许仲异,西尽大道,北比张伯始……田东、西、南、北,以大石为界。”在买地券中,这样朴实无华地书写标的状况,大约并不太久,即发生大变,主要原因是由于买地券的严重迷信化和道教化。如《东汉(179年)王当券》:“买谷郏亭部三佰四袁田十亩……田有丈尺,卷(券)书明白。故立四角封界,界至九天上,九地下。”东晋以后,迷信程度日益严重。
1.东汉(81年)靡婴券:
田,南广九十四步,西长六十八步,北广六十五,东长七十九步。为田二十三亩奇百六十四步……东,陈田比分,北、西、南朱少比分。
2.东汉(169年)王未卿券:
皋门亭部什三陌西袁田三亩。
3.东汉(171年)孙成券:
卖(买)所名有广德亭部罗佰田一町……田东比张长卿,南比许仲异,西尽大道,北比张伯始……田东、西、南、北以大石为界。
4.东汉(176年)刘元台券:
[买得]代夷里冢地一处……[南]至官道,西尽[坟]渎,东与房亲,北与刘景为冢。
5.东汉(178年)曹仲成券:
买长右亭部马领佰北冢田六亩……田东比胡奴,北比胡奴,西比胡奴,南尽松道。
6.东汉(179年)王当券:
买谷郏亭部三佰西袁四十亩,以为宅……田有丈尺,卷(券)书明白。故立四角封界,界至九天上,九地下,死人归蒿里地下。
7.东汉光和五年(182年)蒲阴县刘公砖田券(以下简称《东汉(182年)刘公券》):
自以家田三梁[亭]……得东佰索界八亩。南北长七十步,东西广九十六步。田有丈尺,券书明白,故立四角封界。
8.东汉(188年)房桃枝券:
买广德亭部罗西步兵道东冢下余地一亩……田东、西、南比旧,北比樊汉昌。
9.三国吴(225年)浩宗券:
买南昌东郭一丘……东邸甲乙,西邸庚辛,南邸丙丁,北邸壬癸,以日与月副时。
10.三国(262年)彭卢券:
买地,纵广三千步,东、西、南、北界[示]。
11.三国(274年)孟壹券:
东出大道,西极山,南北、左右各广五十丈。
12.西晋(284年)杨绍:
买冢地一丘,东极阚泽,西极黄滕,南极山背,北极于湖。
13.西晋(291年)李达券:
今从天买地,从地买宅。东极甲乙,南极丙丁,西极庚辛,北极壬癸,中英(央)戊己。
14.西晋(302年)大中大夫券:
[江]宁县赖乡漈湖里地,方员(圆)五顷八十亩……[西]方庚辛,北方壬癸,中英(央)戊已。
15.东晋(338年)朱曼妻薛券:
东极甲乙,南极丙丁,西极庚辛,北极壬癸,中极戊已,上极天,下极泉。
16.南朝宋(432年)王佛女券:
占买彭城郡北乡垞城里村南龟山为墓田百亩,东[至青]龙,西至白虎,南至朱雀,北至玄武。
17.南朝宋元嘉十九年(442年)始兴县奶女买地石券(以下简称《南朝宋(442年)奶女券》):
奶女[始兴]郡始与县东乡新城里名村前[掘土冢]作丘墓,乡亭里邑地下死人、蒿里父老、墓乡右秩、[左]右冢候、[丘丞]、墓伯、地下二千石、安都丞、武夷王,买地冢地,纵广五[亩],于中掘[葬埋]奶女尸丧。
18.南朝宋(470年)欧阳景熙券:
买此冢地,东至龙,南至朱雀,西至白虎,北至玄武,上至黄天,下至黄泉,四域之物,悉属死人。
19.南朝齐(485年)刘凯券:
旧墓乃在荆州熙心里,中府君今更新其丘宅兆,在此江夏郡汝南县孟城山岗……封域之内,东极甲乙、南极丙丁,西极庚辛,北极壬癸,上极青天,下极黄泉,从此土神买地。
20.唐(769年)张无价契:
买地一亩,东至青龙,西至白虎,南至朱雀,北至玄武,内方勾陈,分掌四域,丘丞墓伯,封步界畔;道路将军,整齐阡陌。千秋万岁,永无咎殃。
21.唐(814年)乔进臣牒
乔进臣买德地一段,东至东海,西至山,南至各,北至长城。
22.唐(837年)姚仲然券:
今买当乡地作墓,东至甲乙青龙,南至丙丁五岳,西至庚辛白虎,北至壬癸奔牛。
23.唐(890年)熊十七娘券:
东至[甲乙],西至[庚辛],南至丙丁,北至壬癸,中央戊己,上至天苍,下至地砀。
24.南汉(962年)马二十四娘券:
买得左金吾街咸宁县北石乡石马保菖蒲观界地名云峰岭下坤向地一面。上至青天,下极黄泉,东至甲乙麒麟,南至丙丁凤凰,西至庚辛章光,北至壬癸玉堂。
25.北宋(1075年)江注券:
其地东止甲乙青龙,南至丙丁朱雀,西止庚辛白兽,北至城癸玄武,上止苍天,下彻黄泉。
26.北宋(1108年)徐大娘券:
买地一段,东西一百步,南北一百步,东至青龙,西至白虎,南至朱雀,北至真武。
27.南宋(1171年)赵世朝券:
其界:左至青龙,右至白虎,前至朱雀,后至玄武;中央勾陈,分掌四域;丘丞、墓伯,封步界畔;道路将军,整齐阡陌。千秋百载,永保元吉。
28.金(1191年)赵通券:
买地一段:东西十五步,南北十六步二分。东至青龙,西至白虎,南至朱雀,北至玄武。内方勾陈,分[掌]穴域;丘丞、墓伯,封步界畔;道路将军,齐整阡陌。千秋万载,永无殃咎。
29.南宋(1198年)朱济南券:
买得阴地一段,壬亥山,丙向,安厝宅兆。东止青龙,西止白虎,南止朱雀,北止玄武,上止青天,下止黄泉,中为亡人万年冢宅。
30.元(1288年)齐契
买到地壹段,南北长十六步,东西阔十四步一分八厘七毫五系。东至青龙,西至白虎,南至朱雀,北至玄武。
31.明(1450年)崔源券:
买到墓地一方,南北长四十六步,东西阔三十八步,左至青龙,右至白虎,前至朱雀,后至玄武,内方勾陈,管擘四域。
32.明(1476年)朱郡主券:
买到阴地一穴,坐落南昌府南昌县仪凤乡四十七都,地名赤岸山,午向。东至青龙,西至白虎,南至朱雀,北至玄武,上至青天,下至黄泉,五方四至为界安葬田。
六券价与交割书例
券价通常叫做“契价”。本文为行文的方便,采用了“券价”之名。券价的议定与钱物的交割,是缔约过程的活动高潮,也是券契文书中的关键性内容。早期的买地券有关此项的书法,与人间契约基本相同。可能实有其事。如《东汉(169年)王未卿券》,文曰:“袁田三亩,亩贾钱三千一百,并直九千三百。钱即日毕。”“钱即日毕”是否意味着“银货两清”,即钱、地互交了呢?当然不可如此认定。可是当时的人间契约确实如此书写。如汉简《西汉(前37年)欧威券》,文曰:“甲渠令史董子方买鄣卒欧威裘一领,直七百五十。约至春。钱毕己。”这种情况的存在,只能说是早期契约文字不够规范所致。在事实中,“银货两清”当不成问题。可是稍后的买地券虽在“交割”项上仍如此书写,但其下文却大讲钱主对标的占有权利的情况。明显体现了钱、地互交之事。如《东汉(171年)孙成券》,文曰:“(买)田一町,贾钱五万千,钱即日毕。田……根生土著毛物,皆属孙成。”这一变化,大约是人间契约发展完善在买地券上的反映。两汉人间契约的原貌今天尚未找到,但在新疆出土的《西晋泰始九年(273年)高昌翟姜女买棺约》,明确地反映了这一变化。文曰:“大女翟姜女从男子乐奴买棺一口,贾练二十匹。练即毕,棺即过。”此约有人说是明器,但从全文来看,似是人间实用之物。不论是何物,此变化是明确无误的。
券价与交割的根本性变化是发生在南朝宋时(420—479年),主要表现是券价迷信化,固定化;交割也趋向玄虚化。如《南朝宋(442年)奶女券》,文曰:“买此冢地,纵广五[亩]……雇钱万万九千九百九十九,钱即日。”《南朝宋(470年)欧阳景熙券》:“亡人以钱万万九千九百九文,买此冢地……即日毕了。”《南朝齐(485年)刘凯券》曰:“雇钱八万万九千九百九十九文,毕了。”此例在“万万”之前多了一个“八”字。直到武周时,还是用“万万九千九百九十九文”。《唐(814年)乔进臣牒》是用“九千九百九文”。自《唐(837年)姚仲然券》起,改用“钱九万九千九百九十九文”,而且几乎成为模式,后代称为“九九之数”。至两宋时,此模式的使用更加普遍,只是多在“文”字之前加一个“贯”字。或以“贯”代“文”。如此,其券价则上涨了一千倍。如《北宋(1108年)孙大郎券》:“谨用钱九万九千九百九十九贯文”,《金(1191年)赵通券》:“谨用银钱九万九千九百九十九贯”。《金(1210年)董坚傃券》:“准作价钱玖万玖千玖百玖拾玖文。”所以,周密曰:“宋时造墓,必制买地券,在梓木上用朱砂书写:‘用钱九万九千九百九十九文,买到某地。’”交割的对方,自然都是所谓的大小鬼神。此事的开端始于南朝宋时,唐之《姚仲然券》是确立用“九万九千九百九十九文”的标志。至明清,情况仍基本如此。
1.东汉(81年)靡婴券:
为田二十三亩奇百六十四步,直钱十万二千。
2.东汉(169年)王未卿券:
袁田三亩,亩买钱三千一百,并直九千三百。钱即日毕。
3.东汉(171年)孙成券:
(买)田一町,贾钱万五千,钱即日毕。田东比张长卿,南比许仲异,西尽大道,北比张伯始。根生土著毛物,皆属孙成。田中若有尸死,男即当为奴,女即当为婢,皆当为孙成趋走给使。
4.东汉(178年)曹仲成券:
冢田六亩,亩千五百,并直九升。钱即日毕……四比之内,根生伏账物一钱以上,皆属仲成。田中有伏尸骨,男当作奴,女当作婢,皆当为仲成给使。
5.东汉光和七年(184年)平阴县樊利家买田铅券(以下简称《东汉(184年)樊利家券》):
田五亩,亩三千,并直万五千。钱即日异(毕)。田中根土著,上至天,下至黄,皆行田,南尽佰(陌)北,东自比謌子,西比羽林孟。
6.东汉(188年)房桃枝券:
余地一亩,直钱三千。钱即毕。田中有伏尸,男为奴,女为婢。
7.三国吴(227年)郑丑券:
合四亩半地,直钱三万。钱即日交毕,立此证。
8.西晋(291年)李达券:
买地买宅,雇钱三百,华巾三尺。
9.南朝宋(432年)王佛女券:
雇钱,有丹书钱券,事事分明。
10.北魏(436年)苟头赤鲁券:
从同军民车阿姚买地五十亩……顾布六匹……买车高奥地三十亩,顾布四匹,即日过了。
11.南朝宋(442年)奶女券:
雇钱万万九千九百九十九。钱即日。
12.南朝宋(470年)欧阳景熙券:
亡人以钱万万九千九百九文,买此冢地……即日毕了。
13.南朝齐(485年)刘凯券:
雇钱八万万九千九百九十九文,毕了。
14.南朝齐(487年)秦僧猛券:
雇钱万万九千九百九十文。四域之内,生根之物,尽属死人。即日毕了。
15.北魏(507年)张豤洛券:
买墓田三亩……硕绢九匹。
16.唐(769年)张无价契:
谨用五彩杂信,买地一亩……今已牲牢酒饭,百味香新,共为信契。
17.唐(814年)乔进臣牒:
买德地一段……用钱九十九千九百九文,其钱交付讫。
18.唐(837年)姚仲然券:
当地价金银钱九万九千九百九十九文……上至黄天,下至黄泉,所有金玉宝并是亡人自收管。
19.唐(947年)刘元简券:
用钱伍拾伍贯文地壹段,壹拾亩,充永业墓地……卖地领钱人乔元[静]。
20.唐(890年)熊十七娘券:
今用铜钱玫万玖阡(仟)玖百玖拾玖贯百疋,就蒿里父老、[安]都承(丞)、武夷王买得此地……田有顷亩,钱有千百。
21.后唐(929年)钱氏券:
其地谨用五彩铜钱买得……今以牲牢酒礼,百味香新,共为信契,财地交付。
22.南唐昇元二年(938年)颍川郡陈氏尊买地木券(以下简称《南唐(938年)陈氏尊券》):
方用金银钱伍百贯,宜于江都县同界一所,具四至如后(略)。
23.南唐(946年)汤氏县君券:
用上件钱绢九万九千九百九十九贯文,并惟谷、豆、麦、乱丝、断缯、断鸡子、五色信弊(币)等,龙子冈墓地壹所。
24.南汉(962年)马二十四娘券:
(买)坤向地一面……今日交券,应合四维,分付受领。
25.北宋(1108年)徐大娘券:
谨用钱九万九千九百九十九贯文,兼五彩信币,买地一段,东西一百步,南北一百步……今以牲牢酒饭,百味香新,共为信契,财地交相分付。
26.伪齐(1137年)朱近券:
买到白地十亩……前用,一万九千九伯九十文,就皇天父、后土母、社稷十二边,买得前墓田周流一顷……四至分明。即日地财分付。
27.金(1191年)赵通券:
谨用银九万九千九百九十九贯,又兼五彩信币,买地一段,东西十五步,南北十六步二分……今以牲牢酒饭,百味香新,共为信契,时(财)地交相分付。
28.元(1288年)齐券:
谨备钱彩,买到地壹段,南北长一十六步,东西阔一十四步一分八厘七毫五系……今备牲牢酒(饭),百味香新,共为信契。财地交相分付。
29.明(1446年)余妙果券:
原亡人生存之日,将阳钱九九之数,在于后土阴官处买得阴地一穴。
30.明正统十二年(1447年)太监王法兴买地石券:
遂用阳钱五谷九万九千九百九十九贯九文九分九厘九毫,东王公、西王母处买到(福地)。
31.明(1456年)金福满券:
谨用钱九万九千九百九十九贯文,兼备彩币,买地一方。东西一百二十步,南北一百二十步……今具牲牢醴斋,共为信契,财地交相各已分付。
32.明(1589年)潘云券:
谨用金钱九万九千九百九十贯文,兼五彩信帛,送土府开皇土主门下,给取券书执照……谨以牲醴之仪,共为信契,财地交相分付。
七业主担保与违约罚则书例
业主担保与违约罚则的协议确定,是保证契约顺利执行的必要条件。因为在物业转让关系进行交割之后,钱主对于标的(如田地、墓地等)拥有权利,就是拥有所有权,此所有权具有排他性,这要在日后的实践中进行检验;业主对于标的在一定的时间中要承担着协议中规定的义务,就是对标的不确、产权不明等引致的事端要承担排除的责任。关于这一情况,缔约各方要形成协议,写入契约,就是所谓的业主担保与违约罚则。罚则一般包括违约一方要设法维护对方的合法权益,必要时要向对方支付约定的财物,叫做违约金等。汉朝的土地契约中已有此例,如《汉乐奴卖田券》:“丈田即不足,计亩数环(还)钱。”此简大约是西汉末期的遗物。至东汉后期,此制在卖地券中已有反映。最早的一例为《东汉(184年)樊利家契》:“若一旦田为吏民秦胡所名有,謌子自当解之。”謌子姓杜,为原业主。此业主担保与违约罚则毕竟尚嫌笼统,也不够严苛。此后由于术士们将《玄都》、《女青》等鬼律引入葬仪,使买地券有关罚则的书写更向具体化、神仙化、迷信化的方向发展。如《唐(814年)乔进臣牒》:“如有,打你九千,使你做奴婢。”《南宋(1198年)朱济南券》:“若辄干犯呵禁,将军、亭长收付河伯……故炁邪精,不得忤怪。先有居者,速去万里。若违此约,地符(府)主吏自当其祸。”自此时至明清,这样的套语被一直沿用下来。
1.东汉(184年)樊利家券:
若一旦田为吏民秦胡所名有,謌子自当解之。
2.三国吴(262年)彭卢券:
诸神不得抵道。如地,当得[焦]豆[生],当桃卷复尧进神像春。
3.西晋(285年)曹翌券:
不得有侵抵之者。
4.西晋(291年)李达券:
今从天买地,从地买宅……若后志宅,当诣东王公、西王母是了。
5.西晋(302年)大中大夫券:
若有问谁所书,是鱼。鱼所在,深水游。欲得者,河伯求。
6.东晋(338年)朱曼妻薛券:
有志薛地,当询天帝;有志薛宅,当询土伯。
7.南朝宋(442年)奶女券:
不得使[左右]比居妄记此冢地。
8.南朝齐(485年)刘凯券:
即日葬送,丘墓之神,地下长,不得莫胡志记;坟墓千、灭不得随注。生人毋敢大意,明然奉行,一如泰清玄元、上三天无极大神太上老君陛下之青诏书律令。
9.北魏(507年)张豤洛券:
券文后,各不得变海(悔)。若先改者,出北绢五匹。画指为信。
10.隋(610年)陶智洪券:
送之,不得更相鄣。天地水三官刓石为券,张兼(坚)固、李定度明如奉行。冢成之后,使里域吏官可问亡人犯座。毕事之后,千年不惊,万年不动。亡人安乐,子孙安隐。四时[为信]。
11.武周(694年)伍松超券:
皆[先]语人立契,[不得]使左右侵犯分界。
12.唐(769年)张无价契:
若辄(干)犯诃禁者,将军、伯怅(长)收付河伯……故气邪精不得扰。先来居,永避万里。若违此约,地府主吏自当其祸。主人内外存亡安吉。
13.唐(814年)乔进臣牒:
其更不得。如有,打你九千,使你作奴婢。
14.唐(837年)姚仲然券:
男来认为奴,女来认以为婢。符到奉行。
15.唐(890年)熊十七娘券:
此地若退去千里,不得停留。
16.后唐(929年)钱氏券:
故气邪精,不得。先有居者,永避万里。若违此约,地府主吏自当其祸。主人内外存亡安吉。
17.南唐(946年)汤氏县君券:
故邪气各头回避。
18.北宋(984年)马隐券:
有别人怦(),并是卖地人马隐自管知(支)当,不[涉]石[進之事]。
19.北宋(1075年)江注券:
宅兆所有,本处山神、土地一切神杀(煞)侧域冢亢(穴),邪精故炁,各不在争占之限。如违牒,赴太上诛斩。
20.北宋(1108年)徐大娘券:
若辄干犯诃禁者,将军、毫长收付河伯……故气邪精,不得怪。先有居者,永避万里。若违此约,地府主吏自当其祸。主人存亡,悉皆安吉。
21.北宋宣和三年(1121年)德兴县张朴买地石券:
今奉太上老君给地券一道,永为公验。所在神祇,不得违科犯约。如有犯者,奉准敕斩之。急急如律令。
22.南宋(1171年)赵世朝券:
故炁邪精,不是犯。存亡安吉。
23.南宋(1198年)朱济南券:
若辄干犯呵禁,将军、亭长收付河伯……故炁邪精,不得怪。先有居者,速去万里。若违此约,地符(府)主吏自当其祸。
24.金(1210年)董坚傃契:
若范河(犯诃)禁者,将军、亭长收付河伯……故气邪精,不得拦。先有居者,永避万里。若违此约,地主更自当其祸。主人内外存亡,悉皆大安吉。
25.元(1282年)蓝六娘契:
如有精灵古器魍魎,自今不得乱占。先有居者,速避万里。如违此约,地府主吏自当其咎。亡存内外,委皆安吉。
26.元(1288年)齐契:
若有干犯,并令将军、亭长缚付河伯。
27.明(1446年)余妙果券:
敢有下邪小鬼侵犯墓坟,急准太上女青律令,先斩后奏。符券到处,星火奉行。
28.明嘉靖十一年(1532年)泰州徐蕃夫妇买地石券(以下简称《明(1532年)徐蕃券》):
山妖土怪及旧礼邪淫,不得妄有侵犯。如违,定照上青女青律令施行。
29.明(1589年)潘云券:
若辄干犯何(呵),将军、落长即行敕付河伯……若违此约,地府主吏目蒙华祸。主掌内外,悉皆安吉。山明水秀,地久天长,福及后者。
八中保人署名与酒礼银书例
中保人主要是指中介人和保证人,见于契约署名者,还有中见人、代书人等,有的身兼数角。保证人又叫做人、任者、在旁、旁人等。旁与“傍”通,即见证人。在先秦,已有“保证”之说。《周礼·地官·大司徒》:“令五家为比,使之相保。”后来即用为个人担保。任与保通,由来已久。《周礼·秋官·大司寇》:“使州里任之,则宥而舍之。”贾公彦疏:“仍恐习前为非而不改,故使州长里宰保任乃舍之。”《汉书·赵充国传》:“丞相魏相曰:‘臣愚不习兵事利害,后将军数画军册,其言常是,臣任其计可必用也。’”颜注:“任,保也。”
先秦契约的原貌已不可确知。但从汉简契约所见,已有中保人,时称“在旁”、“旁人”,“任者”、“知券”等等。如前引《汉乐奴卖田券》:“旁人:淳于次孺、王充、郑少卿。”《汉临邑县王广贳卖八布券》:“任者:闻少季、薛少卿。”上述情况在买地券中,已为常例。
酒礼银即酬金,亦称中礼银,或中银。此事很早即见于契约。如前引《乐奴卖田券》就在旁人署名之后,又书“古(沽)酒旁二斗,皆饮之”。是以宴饮的形式酬谢旁证人。在买地券中,此制大约为通常的做法。如《东汉(81年)靡婴券》:“时知券约:赵满、何非,沽酒各二千。”
在早期的买地券中,中保人署名和酒礼银情况与人间契约无大差异。可是随着社会上迷信思想的加重和道教的盛传,中保人日益神仙化,酒礼银的内容形式也在变化。这一变化主要是从三国时期开始,以吴国的江南地区最为明显。如《三国吴(225年)浩宗券》:“任知卷(券)者:雒阳金偅子,与鱼。飞上[天],[鱼]入渊。郭师、吴信,券书为明。”《南朝梁(519年)覃华券》:“时任知:李定度、张坚固,以钱半百,分券为明。”东晋南朝时期,部分买地券罗列大小鬼神名称,多者达50余,似是证人,又像监神,也像原业主。
1.东汉(81年)靡婴券:
时知券约:赵满、何非,沽酒各二千。
2.东汉(169年)王未卿券:
时约者:袁叔威,沽酒各半。
3.东汉(171年)孙成券:
时旁人:樊永、张义、孙龙、异姓、樊元祖,皆知张约,沽酒各半。
4.东汉(178年)曹仲成券:
时旁人:贾、刘,皆知券约。
5.东汉(184年)樊利家券:
时旁人:杜子陵、李季盛,沽酒各半,钱千无五十。
6.东汉(188年)房桃枝券:
时旁人:樊汉昌、王阿顺,皆知卷(券)约,沽各半,钱千无五十。
7.三国吴(225年)浩宗券:
任知卷(券)者:雒阳金偅子,与鱼。飞上[天],[鱼]入渊。郭师、吴信,券书为明。
8.三国吴(227年)郑丑券:
知者:东[王公]、[西王母]。
9.三国吴(245年)萧整券:
乡尉:蒋玟,里帅:谢达。证知:敦卖,证知:整买。
10.三国吴(262年)彭卢券:
得知者:东王公、西王母。
11.西晋(284年)杨绍:
日月为证,四时为任。
12.西晋(291年)李达券:
任知者:东王公、西王女。
13.西晋(302年)大中大夫券:
若有问谁所书?是鱼。鱼所在,深水游。欲得者,河伯求。
14.东晋(338年)朱曼妻薛券:
任知者:东王公、西王[圣]母。
15.南朝(432年)王佛女券:
时知者:东皇父、[西王]母。任者:王子侨。傍人:张桹。
16.北魏(436年)苟头赤鲁券:
时人:王阿经、苟头昨和、王吴生、苟头阿小、彭奥生、杨鲜等时知。
17.南朝宋(442年)奶女券:
分界时:有张坚固、李定度,沽酒各半,共为卷(券)。
18.南朝宋(470年)欧阳景熙券时:王、赤松子、李定、张故,分券为明。
19.南朝齐(485年)刘凯券:
日月为证,星宿为明。
20.南朝齐(487年)秦僧猛券:
时证知:李定度、张坚固。以钱半百,分券为明。
21.北魏(507年)张豤洛券:
书券人:潘。时人:路善王。时人:路荣孙。
22.南朝梁(519年)覃华券:
时任知:李定度、张坚固。以钱半百,分券为明。
23.隋(610年)陶智洪券:
四时[为信]。
24.武周(694年)伍松超券:
时人任见:丙送(?)、张坚固、李定度,[酤酒][各]伴(半),共为券。
25.唐(769年)张无价契:
今已牲牢酒饭,百味香新,共为信契。安厝信契。安厝已后,永保休吉。
知见人:岁月主者。保人:今日直符。
26.唐(814年)乔进臣牒:
保人:张坚故。保人:管公明。保人:东方朔。见人:李定度。
27.唐(837年)姚仲然券:
何人书?水中鱼。何人读?高山鹿。鹿何在?上高山。鱼何在?在深泉。28.唐(890年)熊十七娘券:
谁为书?[水中鱼]。谁为读?九……
29.后唐(929年)钱氏券:
今以牲牢酒礼,百味香新,共为信契,财地交付……知见人:岁月主者。保人:今日直使。
30.南唐(946年)汤氏县君券:
保人:岁月主。见人:今日直符神。
31.后周显德二年(955年)定安县刘合买地石券:
书券人:石公曹,飞上天;读券人:金注,入黄泉;保人:张坚故;见人:李定度,各年万万九千九百九十九岁。此券永为记。
32.南汉(962年)马二十四娘券:
卖地主神仙:张坚固。知见神仙:李定度。证见领钱神仙:东方朔。领钱神仙:赤松子。量地神仙:白仙。书券积是东海鲤鱼仙。读券元是天上。上青天,鱼入深泉。岗山树水,各有分林。
33.北宋(1057年)陈六娘券:
谁为书?水中鱼。读?天上鹤。鹤何在?飞上天。
34.北宋(1075年)江注券:
时见:年直符。书契:月直符。
35.北宋(1109年)徐大娘券:
今以牲牢酒饭,百味香新,共为信契。财地交相分付……知见人:岁月主,保人:今日直符。
36.伪齐(113年)日近券:
保人:张陆、李定度。知见人:东王公、西王母。书契人:石功曹。读契人:金主簿。书契人飞上天,读契人入黄泉。
37.金(1191年)赵通券:
今以牲牢酒饭,百味香新,共为信契,时(财)地交付……如(知)[见人]:岁月星。保人:今日直符。
38.南宋(1198年)朱济南券:
知见人:张坚固。保人:李定度。书人:天官道士。
39.金(1210年)董坚傃契:
今以牲牢酒(饭),百味香新,共为信契约。财地交相分付……知见人:是岁月主。保人:今今日日值符。
40.元(1288年)齐契:
今备牲牢酒(饭),百味香新,共为信契。财地交相分付……知见:戊子岁乙卯日(月)。代保人:今日直符申。
41.明景泰五年(1454年)鄱阳县周宽夫妇买地石券:
先天引见人:东王公,先天依口代书人:西王母。先天太上敕旨:今日今时情愿领地价,龙神守穴,土地领见钱六千贯,交足无欠。
42.明(1456年)金福满券:
今具牲牢醴斋,共为信契。财交相各已分付……知见人:岁月主。代保人:今日直符。
九设神道以护法权书例
古人在对人世之事缺乏信心的情况下,常常梦想借助神道以壮大声威。《周易·观卦》:“观天之神道,而四时不忒,圣人以神道设教,而天下服矣。”因此,后人有假托鬼神之道以治人世之事者。此情况在买地券中也有反映。本来人间的买卖契约在“交割”之后,业主和中保人署了名,已万事大吉了。可是为了慎重,钱主多要求业主乃至中保人在名下画押、画指、书年,以表示负责。此一情况盛行于南北朝至唐朝的高昌地区,在已发现的吐鲁番和敦煌文书中很易见到。如《吐蕃未年(827?年)敦煌安环清卖地契》:“官有政法,人从私契。两共平章,书指为记。地主:安环清年二十一。母:安年五十二。师叔:正灯(押)。姊夫:···安恒子。见人:张良友。”圆点是画指节的记号。宋金以后,多在名下画押。如《金大定二十八年(1188年)修武县马用父子卖地契》:“自立契出卖地人,马用(押)。同立契人:马和(押)。引领人部下:王守(押)。写契人:本村王莹(押)。”
可是要买地券上的业主画押、画指、书年,困难很大。因为不仅许多业主为虚构,并无画押等的可能。即使实有其人,用画押、画指、书年来对付恶鬼,也不会奏效。唯一的办法,是向神仙求助,就是“神道设教,求助人神”。此事最早见于东汉后期,如《东汉(176年)刘元台券》:“如律令”。《东汉(178年)曹仲成券》:“如天帝律令。”至东晋以后,情况日益严重。如《南朝宋(433年)徐副券》:“一如太清玄元上三天无极大道太上老君陛下女青诏书律令。”券文写至此,大约术士为维护墓主的土地所有权已尽了最大的努力,丧家对墓地法权的希望也只能如此了,因为道家的至高权威已到顶了。
1.东汉(169年)王未卿券:
即日丹书铁券为约。
2.东汉(176年)刘元台券:
如律令。
3.东汉(178年)曹仲成券:
如天帝律令。
4.三国吴(225年)浩宗券:
券书为明,如律令。
5.三国吴(274年)孟壹券:
对共破券。
6.三国吴天册元年(275年)丹杨郡诸买地铜券:
民有知(私)约,他如律令。
7.西晋(284年)杨绍:
对共破别。民有私约,如律令。
8.东晋(338年)朱曼妻薛券:
如天帝律令司。
9.南朝宋(432年)王佛女券:
如女青[律令]。
10.南朝宋(442)奶女券:
共为卷(券)。
座前。
(道家符)。
11.南朝宋(470年)欧阳景熙券:
分券为明,如律令。
12.南朝宋(433年)徐副券:
一如太清玄元上三天无极大道太上老君地下女青诏书律令。
13.南朝齐(485年)刘凯券:
生人毋敢大意,明然奉行,一如泰清玄元、上三天无极大神、太上老君陛下之青诏书律令。
14.隋(610年)陶智洪券:
女青制地一如奉行女青照下。
15.唐(769年)张无价契:
急急如律令。
16.后唐(929年)钱氏券:
急急如五帝女清律令。
17.南唐(938年)陈氏尊券:
特急急如律令。
18.南唐(946年)汤氏县君券:
急急如律令(以上正面)
合同,(以上背面)
19.南汉(962年)马二十四娘券:
太上治圣四方煞鬼之用。
……
太上老君敕青诏书,急急如律令。
合同地券。
20.北宋(1055年)孙四娘子券:
分明收掌,急急如律令。敕。
21.北宋(1075年)江注券:
急急如律令。
敕。
22.北宋(1108年)徐大娘券:
急急如太上律令。
23.金(1191年)赵通券:
急急如[五]帝女青律令。
24.南宋(1198年)朱济南券:
急急如太上律令。敕。
25.元(1282年)蓝六娘券:
急急如太上五帝主者汝青律令。
26.明(1447年)王法兴券:
如违依《女青天律》治罪。
27.明(1456年)金福满券:
急急如五常(帝)使者女青律令。券付亡过太监金英神魂收执,永为照证。
28.明(1589年)潘云券:
急急如五帝女青君主者律令。敕谨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