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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勘狱平冤仗此行——从电视剧《大宋提刑官》说起

前段时间,中央电视台在黄金时段热播了电视连续剧《大宋提刑官》,引起人们的关注。国内各大媒体也纷纷发表文章进行讨论,誉该剧为精品者有之,斥其为粗制滥造者也有之。剧中塑造的宋慈俨然成了福尔摩斯式的神探,再加上主人公与英姑那段说不清、道不明的关系也曾引起种种议论。而宋慈在历史上的真面目如何,却是需要厘清的。

@@自宋朝起才开始设提刑官

“提刑官”是“提点刑狱公事”官职的简称。从宋代起在各路设置。主管司法、刑狱和监察,兼管农桑。其所在官署称为“宪司”。

宋慈那么,什么是“路”呢?自秦朝施行郡县制以来,历代王朝的地方行政基本上施行州(郡)县两级制,相当于现在的市县。同时,各王朝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又在州(郡)县之上设置监察机构,如汉代在郡之上设置“州”,下辖几个郡,朝廷派出州刺史;唐代时则在州(郡)之上设置“道”,这些监察机构往往演化为地方一级行政机构,相当于现在的省。宋朝初建时,全国曾分为十道,后改为“路”,但数目有所变化。从规模上来看,宋代的“路”与明清时期的“省”相近,辖有几个州。由于宋朝一直实行“守内虚外”的政策,限制大臣的权力,所以并没有产生明清时期那样的封疆大吏。宋廷建“路”后,又先后设置了转运司、提点刑狱公事、提举常平公事。他们都负责对所属各州、县的工作进行监察。

提刑官所在的衙门多设在占据交通要道的州府,“提刑官”则每年定期到所辖的州县巡察。史载宋代“提刑官”的职能,除了监察地方官吏之外,主要是督察、审核所辖州县官府审理、上报的案件,并负责审问州县官府的囚犯,对于地方官判案拖延时日、不能如期捕获盗犯的渎职行为进行弹劾。宋代杖刑以下的犯罪,知县可判决;徒刑以上的犯罪,由知州判决,而“提刑官”主要负监督之责;州县的死刑犯一般要经过“提刑官”的核准,提刑司成为地方诉讼案件的最高审理机构。“提刑官”在巡查州县的监狱时,除了查看囚犯的人数、囚禁时间外,还审理疑难案件,平反冤狱,以及接受民众的上诉。除了复核、审理州县的案件外,维持地方社会的治安也是宋代“提刑官”的重要职责。这包括剿除、捕获盗贼以及打压农民起义等。例如,辛弃疾在做湖南“提刑官”时,就平定了茶商的叛乱。所以“提刑官”的副手多为武将,在出现规模较大的农民起义或社会动乱时,甚至用武将做“提刑”官。除刑狱、治安之外,宋代的“提刑官”有时还监督某些赋税的征收,或监督地方仓储的管理。

“提刑官”的设置有助于加强中央集权,同时也能有效地监督刑狱、诉讼,平反冤案,打击不法官吏,又起到了缓和社会矛盾的作用。由于州县官的渎职,胥吏的敲诈勒索,往往导致案情纷繁复杂,条理不清。“提刑官”是判决的一个重要关卡,他们能否尽职,关乎百姓能否得到公正的判决,冤狱能否得到昭雪。因此,宋王朝很重视“提刑官”的人选,多由曾长期任职于地方的、熟悉地方事务的官员担任。

@@理学门生却是唯物主义者

宋慈是一个充满唯物主义思想的封建官吏。他在自己的著作《洗冤集录》中,开篇就讲道:“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盖死生出入之权舆,幽枉屈伸之机栝,于是乎决。”意思是说:刑罚中最重的莫过于斩首,判处这种刑罚的根据是案情,判断案情的轻重则主要依赖于检验。因为犯人是生是死、是否冤屈都源于检验。

上述的思想内涵,绝对是属于唯物主义的。然而宋慈却出于唯心主义学派的门下。

宋慈的生平在《宋史》中本无记载,而是从南宋诗人刘克庄为其撰写的墓志铭中得来。刘克庄于宋理宗宝庆元年(1225)十月任建阳县知县。刚好宋慈因守父孝闲居建阳老家,二人一见如故,结下了很深友谊。宋比刘年长一岁,克庄尊宋为兄,刘对宋的为人、才学、见识都十分佩服,誉宋慈可与辛弃疾相比肩。三十余年后,刘克庄惊闻宋慈逝世的消息,即为宋慈撰写了《宋经略·墓志铭》。

宋慈(1186-1249)字惠父,南宋建阳(今福建建阳县)童游里人。北宋时,他的高祖从浙江建德县来任建阳丞而家居建阳。父宋巩曾任广州节度推官,家境小康。宋慈从小受学于父,10岁时从学建阳县学者、朱熹的高徒吴稚,并得到吴稚的同窗黄干、李方子等名人的指教。宋慈少年时接受的是程朱理学的教育。程朱理学的创始人是宋朝著名的学者程程颐颢、程颐,集大成者则是朱熹。程朱理学认为“理”是宇宙万物秩序、法则的代表。它不再追踪世界万物的血缘关系,而更重视其逻辑秩序:“理”彻底摆脱了宇宙生化论模式而成为一种纯粹的哲学本体论。“理”是整个世界的根据,未有天地之前,它就已存在;天塌地陷之后,它仍存在。因此,这是完全的唯心主义哲学观点。

南宋开禧元年(1205),宋慈进京入太学学习。这期间,他得到了名儒真德秀的赏识。真德秀传授给宋慈许多知识。宋宁宗嘉定十年(1217),宋慈考中进士乙科,朝廷授他浙江鄞县(今浙江宁波)县尉,因父亲重病未能赴任。直到宋理宗宝庆二年(1226)任赣州信丰县主簿,宋慈才真正步入仕途。

随着蒙古民族的强大,金朝大军的进逼,宋慈所处的南宋权利已处于风雨飘摇之中。宋宁宗时,虽然宰相韩侂胄组织了北伐。然而北伐失败,韩侂胄连性命也丢了。南宋主和派与金签订了“嘉定和议”,金宋由君臣改为伯侄关系。宋对金的贡奉银绢增加了,国力更加衰弱。后来,宋联蒙灭金,却未得到任何好处。理宗时,奸臣贾似道专擅,国家实力更加削弱,百姓生活更加困苦。而此时宋慈所任职的赣州地区,土地贫瘠,人员众多,地域狭窄,加上朝廷的税赋沉重,百姓更是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因此,农民起义也接连不断。因为宋慈在平定“三峒贼”中有功,被朝廷特别授予“舍人”称号。不久,在恩师真德秀的推荐下,宋慈进入赣州知州郑性之幕府参与军事,又入姓陈的招捕使幕府,参加了对闽中叛乱的平定。战斗中,宋慈带领一支队伍征战三百余里,战无不胜,令主帅刮目相看。他也因此而被授长汀知县。

宋慈为官清廉,关心民瘼。据记载,宋慈任长汀县令时,由于当地民间食盐由福州经闽江运来,要隔年才能运到,加上中间层层剥削,卖价昂贵,百姓不胜负担。宋慈便改道从广东潮州方面运来,往返仅需三个月,节省了运费和时间,降低了食盐价格。此举无疑为百姓办了好事。

嘉熙元年(1237),他任邵武军(今福建武县)通判。次年调南剑州(今福建南平市)通判。这年正遇荒年,当地豪强趁天灾而囤积居奇,米价疯涨,百姓因为饥饿死亡很多。宋慈应宰相李宗勉的召问,向朝廷提出“济粜”法,他建议把地方居民按贫富分为五等户。这五等中最好的民户把存粮的一半用来捐献,另一半按官定价格出卖;第二等的存粮只卖不捐;第三等的不卖不捐;第四等的按其所需数量,官府救济一半,自己购买一半。第五等的全量救济。朝廷采纳了他的建议,颁布了法令,打开富豪的粮仓,分给赤贫农户,并减免租税,使百姓顺利地渡过了灾荒。因此,南宋理宗评价他是“分忧中外之臣”,特赠“朝议大夫”。

宋慈墓碑嘉熙三年(1239),宋慈53岁,任广东提点刑狱(掌管刑法狱讼的官吏)。在这以前,那里的官吏得过且过,积留了大量狱案。他一到任,便着手处理大批悬案积案,勘查现场,验证材料。宋慈办案严肃认真,执法如山,而且不畏权贵,决事果断。经过八个月的检察,他裁决了200多死囚犯人,昭雪了一批被屈打成招的冤命案,解决了一大批疑案、积案,惩处了一些贪赃枉法的基层执法狱吏。他的“雪冤禁暴”的事迹,为他在百姓中赢得了好名声,群众颂之为“清官”。

第二年,宋慈改任江西提点刑狱兼知赣州。每到农闲,这里便有盐贩子武装贩盐,骚扰江西、福建、广东沿途州县。宋慈严加惩治,使道路畅通、秩序安定,民心大服。此情呈报朝廷,受到重视,批准宋慈所行,下达浙江西部诸州县,使其皆仿效执行。

淳祐元年(1241),宋慈知常州军事,淳祐七年(1207),任直秘阁提点湖南刑狱。次年进直宝谟阁奉使四路,这些都是主管刑狱的官职。淳祐九年,拔知广州、广东经略安抚使(掌管一路之军事行政)。

宋慈一生20余年的官宦生涯中,先后四次担任高级刑法官,后来进直宝谟阁奉使四路,也是“皆司皋事”,可见宋慈一生从事司法刑狱。长期的专业工作,使得他积累了丰富的法医检验经验。淳元年,宋慈任常州军事期间,在工作之余开始总结审案检验经验,至任湖南提点刑狱那一年(1247),完成了《洗冤集录》的编撰工作,并刊行于湖南宪治。淳九年(1249),宋慈去广州任经略安抚使,在这年春天,忽感有头眩之疾,不过他仍照常办公。当地学宫举行典礼仪式,宋慈仍亲往主持,事后便染病在身,淳九年的三月七日在广州任内去世。次年七月十五日,葬于福建建阳。

@@法医界奉为圭臬的《洗冤录》

北宋·人体正面经穴总图《洗冤集录》也称《洗冤录》。它是我国古代著名的法医学专著,是宋慈对当时传世的尸伤检验著作加以综合、核定和提炼,并结合自己丰富的实践经验而撰成的。

有宋以来,以印刷术、火药和指南针的发明与应用为标志,科学技术包括医学都有了巨大的飞跃,医学分科更加细密,如针灸、妇科、小儿科、外科都成为独立的科目,官府和私人修纂各类诊方、药典等本草类著作亦蔚为大观。虽然当时的“法医学”并没有独立发展的空间和条件,但刑事案件的侦破实践,又迫切要求对各类损伤进行严格的检验,并要求有人在这方面进行理论性的总结和撰述。因此,在医学进步的条件下,五代至宋,开始有学者关注刑名之学与传统医学的结合,并出现了宋人郑克编纂的《折狱龟鉴》,桂万荣编纂的《棠阴比事》等著作。而真正属于法医学的著述首先要数宋慈的《洗冤集录》。

《洗冤集录》是中国古代一部重要的法医学著作,也是世界上最早的包含法医学内容的专著。它总结了法医学尸体外部检查的经验,对尸体现象作了大量的科学观察和归纳,有不少结论是符合近代法医学原理的。其中的一些方法和意见,即使在今天也具有启发性。此外,宋慈在刑侦过程中非常重视证据,这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是有着进步意义的。

《洗冤集录》现存最早的版本为元刻本《宋提刑洗冤集录》。内容自“条令”起,至“验状说”终,共5卷,53条,约7万字。从目录来看,本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宋代关于检验尸伤的法令;验尸的方法和注意事项;尸体现象;各种机械性窒息死;各种钝器损伤;锐器损伤;交通事故损伤;高温致死;中毒;病死和急死;尸体发掘等等。

《洗冤集录》是集宋慈以前外表尸体检验经验之大成的著作。作者提出不能轻信口供,认为“告状切不可信,须是详细检验,务要从实”,对疑难案件尤“须是多方体访,务令参会归一,切不可凭一二人口说,便以为信”。北宋时期的针灸铜人他还提出检验官必须亲临现场,必须由其亲自填写的尸体检验原则。

对于验尸的方法,宋慈总结了一整套比较合理的措施:验尸前必须洗罨,先用皂角水洗尸,后用热米醋、五倍子、白梅等作局部罨洗。因为这些物质内含醋酸、鞣酸,经处理,不仅能洗净尸体皮肤上的脏污,又可固定伤痕,便于观察与检验。

验尸时需要判明尸体现象,切勿将一些自然变化视作非正常死亡。书中已明确“尸斑”系早期尸变,由于人死后血行停止,血液坠积,在尸体的低下部位可以出现微赤色的“尸斑”。书中又翔实地描写了尸体腐败现象,指出首先在两腋、胸前肉色微青泛出“尸绿”,其后口鼻内有恶汁流出,蛆出,遍体胖胀,口唇外翻,而眼突出,现“巨人颜貌”,皮肤脱烂,疱疹隆起,毛发脱落,遍身皮肤青黑。在“四时变动”篇中又指出因不同季节、气候以及死者肥瘦老幼等不同情况,尸变速度也不一样。这些记载与实际情况大体相符。

验尸时尚需认识各种疾病致死的尸体现象,如斑疹伤寒死亡的尸体有紫红斑;破伤风死亡的会口眼歪斜,手脚拳曲;冻死者面色萎黄,两腮红,口有涎沫;饿死者浑身黑瘦硬直,牙关紧闭,手脚俱伸等。检验者不仅要考察尸体现象,还需查问生前情况。这些经验都是十分宝贵的。《洗冤集录》对各种尸伤的检验,搜罗了许多丰富的临床经验,具有相当的医学水准,是本书中最精彩的部分。

《洗冤集录》对于自缢、勒死、溺水、外物压塞口鼻死等机械性窒息也都有出色的论述。缢死者可见唇口黑,面带紫赤色,若绳索勒喉上则舌抵齿不伸出,若勒喉下则舌尖出齿门二至三分,死者口吻两角及胸前有吐出之涎沫,两脚尖垂下,腿上、肚下及小腹部有尸斑,大小便失禁等。书中对于索沟的特点作了准确的描述。一般自缢者索痕沿耳后发际,并在脑后分八字,索痕不相交。如取侧卧或俯卧位自缢者,索沟经过不同。索沟的深度因脚是否到地、死者的肥瘦以及绳索的粗细等不同而出现不同的索痕。如绳带缠绕颈上两遭,则有上下两道索痕,上一道绕过耳后入发际,下一道平绕颈部。如缢死后被人移尸别处,也可见两道索痕,旧痕紫赤有血瘀,死后移尸索痕只白色无血瘀。如被人勒死后假作自缢,颈下索痕交过,绳索多缠绕数周。如被人隔物勒死,则绳索不交,但绳索平过喉下及颈部,与自缢者不同。另外,凡“被勒时争命,尸身四畔,或沿身上下有磕擦着痕”。并指出,自缢者缢沟不周颈,这些记载与现代法医学的原理与内容完全一致。

《洗冤集录》及《洗冤集录·验尸图》对于生前溺死与死后推尸入水也有准确的鉴别。凡生前溺水尸体,手脚爪缝有沙泥,或有揩擦损伤,“尸面色微赤,口鼻内有泥水沫,肚内有水,腹肚微胀”。若被人殴打杀死,推在水内则肚皮不胀,口眼耳鼻无水沥流出,指爪隙缝并无沙泥,两手不蜷缩,两脚底不皱白,却虚胀。身上有要害致命伤损处,其痕黑色。外物压塞口鼻死者,眼开睛突,口鼻内流清血水,满面血瘀赤黑色,大便失禁等。

对于焚死与焚尸的鉴别:“凡生前被火烧死者,其尸口鼻内有烟灰,而手脚皆蜷缩……若死后烧者,其人虽手足蜷缩,口内即无烟灰。若不烧着两肘骨及膝骨,手脚亦不蜷缩”,又死后投火者皮肤无水泡。

对于生前、死后刀刃伤的鉴别;“活人被刃杀伤死者,其被刃处皮肉紧缩,有血瘀四畔”;若死后被肢解割截者,“皮肉如旧,血不灌瘀,被割处皮不紧缩,刃尽处无血流,其色白。”自杀与他杀的鉴别:“其被伤人,见行凶人用刃物来伤之时,必须争竞,用手来遮截,手上必有损伤,或有来护者,亦必背上有伤着处,其创必重。”自杀者如用小刀自割,“若用左手,刃必起自右耳后,过喉一二寸;用右手,必起自左耳后,其痕起手重收手轻。”如他杀,“刀伤处,其痕而头尖小,无起手收手轻重。”这些鉴别至今仍有现场指导意义。

宋慈在《洗冤集录》中,还详细记载了孕妇难产、胎儿不下致死,而入棺后胎儿却又娩出的现象。他指出,这是由于尸体埋入土窖后,因地水火风的影响,尸首膨胀,骨节缝松开,因而逐出腹内胎儿。这种伴随尸体腐败过程中出现的现象,在法医学史上尚属最早记载,对判断案情真相有重要价值。

太医局诸科呈文——宋代对医学教育十分重视《洗冤集录》还记录了蒸骨验伤的方法,把一具尸骨洗净,用细麻绳串好,按次序摆放到竹席之上。挖出一个长5尺、宽3尺、深2尺的地窖,里面堆放柴炭,将地窖四壁烧红,除去炭火,泼入好酒二升、酸醋五升,乘着地窖里升起的热气,把尸骨抬放到地窖中,盖上草垫,大约一个时辰以后,取出尸骨,放在明亮处,迎着太阳撑开一把红油伞,进行尸骨的检验,“若骨上有被打处,即有红色路微荫,骨断处其接续两头各有血晕色。再以有痕骨照日看,红活乃是生前被打分明。骨上若无血荫,踪有损折乃死后痕”,死者生前的死因就在红油伞下展现,现代科学证明了红油伞吸收了阳光的部分射线,使当时的检官能够看到他想看的事实。

宋慈除了上述法医学方面的成就外,在一般医学方面亦有贡献。如他已提到了邪魔中风猝死和中暗风死等所出现的临床症状,斑疹伤寒的紫红斑,欢爱太过的急死,各种服毒、中毒的表现和解毒、避秽方、救死方等都有所记载,这些在当时法医学上有积极的意义。他在《洗冤集录·服毒篇》中记载了用灌入粪汁解断肠草毒的方法,虽然作用机制尚不明了,但确有治疗效果,至今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仍有一定的实用价值。在抢救缢死中,他还介绍了一种类似现代人工呼吸的方法。

@@《洗冤集录》的文采与流传

在宋慈的《洗冤集录》中,除了分析得条理、科学外,所列举的一些小故事也极具情趣。其文采绝不亚于风行于后代的公案、笔记小说,使读者不会困囿于枯燥的说教之中。现试举几例如下:

有一乡民,令外甥并邻人子,将锄头同开山种粟,经再宿不归。及往观焉,乃二人俱死在山,遂闻官。随身衣服并在。牒官验尸,验官到地头,见一尸在小茅舍外,后项骨断,头、面各有刃伤痕;一尸在茅舍内,左项下、右脑后各有刃伤痕。在外者,众曰:“先被伤而死。”在内者,众曰:“后自刃而死。”官司但以各有伤,别无财物,定两相并杀。一验官独曰:“不然!若以情度情,作两相并杀而死可矣。其舍内者,右脑后刃痕可疑,岂有自用刃于脑后者?手不便也。”不数日间,乃缉得一人,挟仇并杀两人。县案明,遂闻州,正极典。不然,二冤永无归矣。

在这段文字中,作者把矛盾的焦点集中在两个死因观点的争论上。大多数人认为是一人先杀人,而后自杀。有一位验尸官却认为,自杀者怎么可能用刀砍自己的后脑呢?这是不合乎常理、而且是十分不便的事(一定另有凶手)。待缉拿到真凶后,果然证明他的推断是正确的。作者在仅仅250字的短文中,把两位死者的关系、凶杀现场、官员的争论、真凶落网、行凶原因以及如果误判将会产生的结果逐一交代清楚。小说的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结果等无一不具。再如:

有检验被杀尸在路旁,始疑盗者杀之。及点检,沿身衣物俱在,遍身镰刀斫伤十余处。检官曰:“盗只欲人死取财,今物在伤多,非冤仇而何?”遂屏左右,呼其妻问曰:“汝夫自来与甚人有冤仇最深?”应曰:“夫自来与人无冤仇,只近日有某甲来做债不得,曾有克期之言,然非冤仇深者。”检官默识其居,遂多差人分头告示侧近居民:“各家所有镰刀尽底将来,只今呈验,如有隐藏,必是杀人贼,当行根勘!”俄而,居民赍到镰刀七八十张,令布列地上。时方盛暑,内镰刀一张,蝇子飞集。检官指此镰刀问为谁者?忽有一人承当,乃是做债克期之人。就擒讯问,犹不伏。检官指刀令自看:“众人镰刀无蝇子,今汝杀人血腥气犹在,蝇子集聚,岂可隐耶?”左右环视者失声叹服,而杀人者叩首服罪。

上面这段文字,除具备前一段文字的全部特点外,更加入了检察官的睿智及推理的科学性。

《洗冤集录》不仅是我国第一部完整的法医学专著,而且是世界上最早的法医学专著。它比外国最早的法医著作,即1602年,意大利出版的菲德里所编的法医学著作要早350多年。数百年来,法吏都把它作为处理死伤案件的法典和依据,此书对国内外的法医学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元、明、清三代的法医学著作,都以《洗冤集录》为蓝本。1862年,荷兰人把它译成荷兰文;1908年,法国人又从荷兰文本译成法文本;其后又译成德文本;此外还被译成朝、日、英、俄等近十种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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