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买卖合同
出卖方(甲方):
地址:邮编:电话:法定代表人:职务:
购买方(乙方):地址:邮编: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
根据国家有关房产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乙方购买甲方坐落在市街巷号的房屋栋间,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第二条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
第三条付款时间与办法:
第四条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
第五条税费分担:
1.甲方承担房产交易中房产局应征收甲方的交易额的%的交易费;承担公证费、协议公证费。
2.乙方承担房产交易中房产局应征收乙方的交易额的%的交易费,承担房产交易中国家征收的一切其他税费。
第六条违约责任:
1.乙方必须按期向甲方付款,如逾期,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部分房产款%的违约金。
2.甲方必须按期将房产交付乙方使用,否则,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偿付违约部分房产款%的违约金。
第七条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共人,委托代理人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单位,代表人是。
第八条本合同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处公证。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产权人各执一份。乙方一份,房产管理局、公证处各一份。
第十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方:乙方:
法定人代表:法定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2.商品房预售合同
出售方(甲方):
地址:邮编:电话:
购买方(乙方):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
国籍:身份证号码:
地址:邮编:电话:
第一条甲方经批准,取得位于市用地面积m2土地使用权。地块编号:,使用年期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方在上述土地兴建楼宇,系定名,由甲方预售。
第二条乙方自愿向甲方定购上述楼宇的第幢号(第层)。建筑面积m2,土地面积m2(其中:基底分摊m2、公用分摊m2、其他m2)。
第三条甲方定于年月日交付乙方使用。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不得超过天: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2.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
上述原因必须凭市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为依据,方能延期交付使用。
第四条甲、乙双方同意上述订购之楼宇售价为:元/m2,总金额币千百十万千百十元(小写万元)。付款方式:乙方按甲方指定收款银行:账户名称:账号:分期(一次)付款。
第五条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追索违约利息。如逾期天以上,仍未付所欠款项和利息,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将楼宇出售他人。
第六条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日期交付给乙方使用,应按合同规定交付日第二天起计算付款利息,以补偿乙方的损失。
第七条甲方出售的楼宇须经市建筑质量检验部门验审合格,并负责保修。如质量不合格时,乙方有权提出退房,退房后甲方应将已付款项及全部利息在30天内退回乙方。
第八条甲、乙双方在楼宇交付使用并付清楼款后,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书》,经市政府主管部门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发给《房地产权证》,乙方才能获得房地产权。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享用与该楼宇有关联的公共通道、设施、活动场所,同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社会道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
第九条乙方所购楼宇只作使用,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楼宇的结构和用途,如有损坏应自费修缮。乙方购置的楼宇所占用的土地,按有关土地管理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条预售的楼宇,乙方不许转让、抵押,否则,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按下列()项解决:
1.由××仲裁机关仲裁;
2.由人民法院裁判。
第十二条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公证机关、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3.商品房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职务:
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联系电话: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国籍:电话:
地址: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商品房,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用地依据及商品房坐落位置
甲方以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为。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
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土地面积为。地块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权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甲方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主体建筑物的性质为,属结构,建筑层数为层。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号为。
第二条乙方所购商品房的面积
乙方向甲方购买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实得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共(套)(间)。(该商品房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
该商品房分别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幢)(座)层号房,
第(幢)(座)层号房,
第(幢)(座)层号房,
第(幢)(座)层号房。
上述面积为(甲方暂测)(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如暂测面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以下简称实际面积)为准。
根据法律规定的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占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一致的原则,该商品房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时由政府主管部门核定。
第三条该商品房销售特征
该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
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该商品房为(内销)(外销)商品房。
外销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外销商品房许可证号为。
第四条价格与费用
该商品房(属于)(不属于)政府定价的商品房。按实得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位(售价)(暂定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为(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除上述房价款外,甲方依据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下列税费:
1.代收,计(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2.代收,计(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3.代收,计(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4.代收,计(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5.代收,计(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6.代收,计(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上述代收税费合计(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第五条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异的处理
该商品房交付时,房屋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不超过暂测面积的±%(不包括±%)时,上述房价款保持不变。
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别超过暂测面积的±%(包括±%),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种方式处理:
1.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2.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
第六条价格与费用调整的特殊约定
该商品房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房价款和代政府收取的税费可作相应调整:
1.由于该商品房属于政府定价的预售商品房,有权批准单位最后核定的价格与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价格不一致,按政府有关部门最后核定的每平方米价格调整。
2.预售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中,甲方代政府收取的税费标准调整时,按实际发生额调整。
第七条付款优惠
乙方在年月日前付清全部房价款%的,甲方给予乙方占付款金额%的优惠,即实际付款额为(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第八条付款时间约定
乙方应当按以下时间如期将房价款当面交付甲方或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名称:,账号)。
1.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计(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2.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计(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3.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计(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4.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计(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5.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计(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第九条交接商品房时的付款额约定
在双方交接该商品房时,乙方累计支付的款额应当占全部房价款的%,计(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其余房价款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完权属登记手续之日起天内付清。
第十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计算。逾期超过天后,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届时,甲方有权按下述第种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
2.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
第十一条交付期限
甲方须于年月日前,将经竣工验收(包括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和按规定必须的综合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二所规定的装饰和设备标准的该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解决合同或变更合同外,甲方可据实予以延期:
1.人力不可抗拒的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
2.
3.
第十二条甲方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按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个月内按利率计算;自第个月起,月利息则按利率计算。逾期超过个月,则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按下列第种约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
2.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
第十三条设计变更的约定
预售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中,甲方对原设计方案做重大调整时,必须在设计方案批准后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当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天内提出退房要求或与甲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乙方要求退房的,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第十四条交接通知与乙方责任
预售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付该商品房手续。乙方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天内,到甲方指定地点付清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应付款项。若在规定期限内,乙方仍未付清全部应付款,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条规定向乙方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交接与甲方责任
在乙方付清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应付款之日起天内,双方对该商品房进行验收交接、接收钥匙,签署房屋交接单。若因甲方责任在乙方付清全部应付款之日起天后仍未进行验收交接,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甲方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甲方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二规定的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第十七条质量争议的处理
乙方对该商品房提出有重大质量问题,甲、乙双方产生争议时,以出具的书面工程质量评定意见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十八条甲方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甲方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投入正常运行:
1.;
2.;
3.;
4.;
5.;
6.。
第十九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乙方在实际接收该商品房之日起,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甲方给予协助。如因甲方的过失造成乙方不能在双方实际交接之日起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已付款%赔偿乙方损失。
第二十条关于物业管理的约定
该商品房移交后,乙方承诺遵守小区(楼宇)管理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在小区(楼宇)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甲方指定公司负责物业管理,乙方遵守负责物业管理的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保修责任
自乙方实际接收该商品房之日起,甲方对该商品房的下列部位和设施承担建筑施工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内的保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1.墙面保修月;
2.地面保修月;
3.顶棚保修月;
4.门窗保修月;
5.上水保修月;
6.下水保修月;
7.暖气保修月;
8.煤气保修月;
9.电路保修月;
10.保修月;
11.保修月;
12.保修月;
13.保修月;
14.保修月。
保修期内,因不可抗力的因素,或其他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坏,甲方无需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乙方的房屋仅作使用,乙方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之房屋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住户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甲方不能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设施、公共用地的使用性质。
第二十三条甲方保证在交接时该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保证在交接时已清除该商品房原由甲方设定的抵押权。如交接后发生该商品房交接前即存在的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四条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号划拨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甲方与签订的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的甲方权利、义务和责任依法随之转移给乙方。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甲、乙一方或双方为境外组织或个人的,本合同应经该商品房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甲、乙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经公证(指外销房))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合同的,除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外,责任方须按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有关条款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实际已付款(已收款)的%赔偿对方损失。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天内,由甲方向房地产管理局申请登记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代表人/代理人:代表人/代理人:
(签章)(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签于签于
登记机关(章)
年月日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代表人)/(代理人):(代表人)/(代理人):
(签章)(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附件二:装饰、设备标准1.外墙:2.内墙:
3.顶棚:4.地面:
5.门窗:6.厨房:
7.卫生间:8.阳台:
9.电梯:10.其他: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代表人)/(代理人):(代表人)/(代理人):
(签章)(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4.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贷款种类:合同编号:
借款人:电话:
住址:邮政编码:
贷款银行:电话:
法定代表人:传真:
地址:邮政编码:
借款人即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人即售房单位(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因购买或建造或翻建或大修自有自住住房,根据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办法》规定,向乙方申请借款,愿意以所购买或建修的住房作为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在抵押住房的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之前,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保证。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甲、乙、丙三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元。
第二条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坐落于区(县)街道(镇)路(村)栋号室的住房。
第三条借款期限
借款合同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签订本合同时公布的利率确定,年利率为%(月利率%)。在借款期限内利率变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存入自筹资金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在乙方开立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账户),将自酬资金存入备用。如需动用甲方本人、同户成员、非同户配偶和非同户血亲公积金抵充自酬资金的,须提供当事人书面同意的证明,交乙方办理划款手续。甲方已将自筹资金支付给售房单位作首期房款并有收据的可免存。
第六条贷款拨付
向售房单位购买住房或通过房地产交易市场购买私房的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在办理住房抵押登记获得认同(乙方确定)之日起的五个营业日内将贷款金额连同存入的自筹资金全数以甲方购房款的名义转入售房单位或房地产交易市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甲方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本合同生效后自筹资金用完或将要用完时,由乙方主动将贷款资金划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账户),按工程进度支用。
第七条贷款偿还
贷款本金和利息,采用按月等额还款方式。
贷款从发放的次月起按月还本付息。根据等额还款的计算公式计算每月等额还贷款本息,去零进元确定每月还本息额,最后一次本息结清。
1.第一期(合同签订时)每月还本息额为:人民币(大写)万仟百拾元整。
2.第二期至以后各期每月还本息额根据当年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以乙方书面通知为准,同时变动分期每月还本息额。
甲方需动用本人、同户成员、非同户配偶和直系血亲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可在每年的月份办理一次,手续与本合同第五条公积金抵充自筹资金相同。
储蓄卡、信用卡还款。
甲方必须办理银行储蓄卡、信用卡,委托乙方将以自动转账方式还本付息的足额款项,存入储蓄卡账户或信用卡账户,保证乙方能够实施转账还款。
当因甲方原因造成信用卡、储蓄卡还款失败时,甲方必须持现金到原贷款经办行还款。
甲方提前将未到期贷款本金全部还清,乙方不计收提前还款手续费,也不退回按原合同利率收取的贷款利息。
第八条贷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甲方购买的住房由丙方提供阶段性保证。在未将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前,如发生借款人违约连续三个月拖欠贷款本息、罚息及相关费用,丙方须在接到乙方发出《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十日内负责代为清偿。保证期限从贷款发生之日起,至乙方取得房地产权证收押之日为止。
保证期间,借款合同的甲、乙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内容,应事先征得丙方的书面同意。
本合同项下甲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由甲、乙方另行签订《住房抵押合同》。甲方购买期房的,应将购房预售合同交乙方保管。
第九条合同公证
甲、乙、丙三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十日内,向公证机关办理本合同和甲、乙方签订的住房抵押合同公证。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甲方如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应事先经一方书面同意(如在保证期间应征得丙方同意),其转让行为在受让方和乙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后生效。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乙方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乙方贷款,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贷款挪作他用。
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甲方在执行本合同期间,未按月偿还贷款本息为逾期贷款,乙方按规定对其欠款每天计收万分之的罚息;并由甲方在活期储蓄或储蓄卡账户内存入一个月的贷款数,保证按时归还乙方贷款。
甲方如连续六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或被发现申请贷款时提供资料不实以及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擅自将抵押住房以出租、出售、交换、赠与等方式处分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直至处分抵押住房。如不足以偿还贷款的,有继续向甲方追偿欠款的权利。
甲方将乙方贷款未按合同约定使用而挪作他用,对挪用部分按规定每天计收万分之十二的罚金。
第十三条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需履行。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略)
第十五条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订后生效,丙方保证责任至甲方所购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其他权证证明》交乙方执管后终止。甲、乙双方承担责任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六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甲、乙、丙各执一份,公证机关、房地产登记机构各执一份,副本按需确定,其中,送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一份。甲方:(私章)乙方:(公章)
(签字)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其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其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5.个人住房商业性借款合同
贷款种类:合同编号:
借款人:电话:
住址:邮政编码:
贷款银行:电话:
法定代表人:传真:
地址:邮政编码: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人(售房单位,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向丙方购买自住商品房,按照《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实施细则》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经审查同意用银行信贷资金发放贷款。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甲、乙、丙三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 元。
第二条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用于向丙方购买区(县)街道(镇)路(村)栋号室商品房。
第三条借款期限
甲方借款期限为年零月,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贷款利率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中长期贷款采用分期确定利率的规定,对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采取每年确定利率的方法,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每年11月底的利率水平,在当年12月份公布下一年度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利率水平,利率的执行期限从下一年度1月1日到该年的12月31日止。
借款合同签订时,以当日银行公布执行的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利率确定第一期贷款利率,执行期限到当年的12月31日止。
第五条贷款拨付
甲方委托乙方在办理住房抵押登记获得登记部门认同(乙方确定认同标准)之日起的五个营业日内,将全部贷款连同甲方存入的自筹资金,以甲方购房款名义用转账方式划至丙方的销售商品房存款账户。
第六条贷款偿还
贷款本金和利息,采用按月等额还款方式。贷款从发放的次月起按月还本付息。根据等额还款的计算公式计算每月等额还贷款本息,去零进元确定每月还本息额,最后一次本息结清。
1.第一期(合同签订时)每月还本息额为:人民币(大写)万仟百拾元整。
2.第二期及以后各期每月还本息额根据当年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利率计算,以乙方书面通知为准,同时变动分期每月还本息额。
储蓄卡、信用卡还款。
甲方必须办理银行储蓄卡、信用卡,委托乙方以自动转账方式还本付息,甲方应在每月日之前将当月还本息额的足额款项,存入储蓄卡账户或信用卡账户,保证乙方能够实施转账还款。
甲方提前将未到期贷款本金全部还清,乙方不计收提前还款手续费,也不退回按原合同利率收取的贷款利息。
第七条贷款担保
甲方以购买的商品房作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抵押担保。甲、乙双方签订《个人住房抵押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甲、乙双方应向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丙方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在该商品房竣工验收交付给甲方并且将《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交乙方执管之前,如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拖欠贷款本息、罚息及其他相关费用,丙方应在接到乙方发出《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后一个月内负责代为清偿。
第八条保险
甲方必须办理全额抵押房地产的财产保险并承担保险费用,有关保险手续可委托乙方代办。抵押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
保险单须注明乙方为保险赔偿金的第一受益人,抵押期内,保险单正本由乙方保管。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若借款合同需要变更,须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本合同存续期间,合同条款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不相符的,原合同应依照法律法规作相应变更。
甲方如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事先取得乙、丙方的书面同意,其转让行为在受让方和乙、丙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后生效,原合同同时终止。
第十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甲方必须按本合同按月还款,并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向乙方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甲方在执行本合同期间,没有按月还款,一方按规定对其逾期本息按日利率万分之计收罚息。
甲方如连续六个月没有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处分抵押物,如不足以偿还贷款的,有继续向甲方追偿欠款的权利。
第十二条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需履行。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订后生效(经公证后生效),丙方保证责任至甲方所购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交乙方执管后终止。甲、乙双方承担责任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五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甲、乙、丙、公证部门、房地产登记部门各执一份,副本份。
甲方:(私章)乙方:(公章)
(借款人)(贷款银行)
(签字)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丙方:(公章)
(保证人)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在按揭贷款活动中,金融机构、开发商和购房者之间构成了一个三角法律关系。购房者既是发展商的客户,与发展商签有房屋买卖合同,与发展商是买卖关系。同时购房者也是金融机构的客户,与金融机构签订了借贷合同,是借贷关系。发展商与金融机构签订担保合同,确定了担保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