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传统与现代之间
我的祖父在他那个年代算是一个识文断字的人,而且很有威望。他因此经常被请去给人家分家,习惯上他这类人被称为“中人”。我至今清楚地记得,一到秋冬时节——这是农村一年中兄弟分家的高峰期——我祖父的晚饭就经常被前来哭诉的妇女打断。她们哭诉的主要内容是:自己在分家中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把她们打发走后,祖父偶尔也会发一点牢骚,我也就听到了兄弟分家的一些故事,比如两个妯娌为了一把铁锨的归属而互相谩骂,等等。二十多年过去了,家乡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祖父也已经去世好多年,但分家析产的方式却并没有发生大的改变。分家的基本过程还是宗族(或舅族)长辈见证、中人说和、兄弟抓阄和书立分单,与二十多年前并无二致,不同的可能仅仅是毛笔换成了钢笔,分单分别写就变成了使用复写纸一次完成。但传统仍在继续。
虽然无法和城市相比,我的家乡平安村的生活也已经很现代化。不仅仅是生活用品,人们的生活方式也发生了巨大的改变。农业生产已经基本上机械化,“面朝黄土背朝天”已经不能形容现在平安村农民的劳动状态。乡亲们每年只用几十天的时间,就能料理完农田里的活计,在大多数的时间里他们已经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农民了。他们的主要收人已经来自于非农产业,有人还成为了产业主。农业对他们的意义,仅仅是口粮的保证和基本的生活保障,以及一块可以最后退守的家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发生了改变,不再有人具有绝对的权威。家庭结构改变了,大家庭已经消失了,儿子不再完全听命于父亲,夫妻关系成了家庭的主要轴心。人们的观念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两个同宗不同辈的年轻人可以自由地结合,这在二十多年前是不可想象的。甚至称谓都发生了改变,似乎是在不经意间,孩子们不再叫“爹娘”而改叫“爸爸妈妈”了。仅仅是在一代人之间,农村生活的改变是惊人的。我们似乎距离往日的生活越来越远了。
但是,我们距离传统已经很远了吗?我们究竟在多大程度上脱离了传统?我们在哪些方面疏离了传统,又在哪些方面深陷于传统之中?这些就是我在内心给自己提出来的问题。回答这些问题是有现实意义的,因为很多社会问题出现的原因,就是传统因素与现代因素的矛盾与纠缠。这两种因素的相互矛盾往往表现为不同价值观和不同社会规范的冲突,表现为人们行为的进退失矩,即迪尔凯姆所说的“失范”。旧的传统已经式微,而新的传统又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往往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规则来行事,甚至在两个规则中各取所需,在不同的情况下选择不同的规则。比如,农村的年轻妇女在她结婚时选择旧的社会规则,因为按照旧的规则,她可以向她未来的公婆索要更多的彩礼和结婚礼物;但当她成为丈夫家庭的一员后,她又会援引新的社会规则,因为按照这样的社会规则,她和公婆享有平等的家庭地位。很多的家庭矛盾由此而生。
如果认真地观察,我们首先应当承认,农村的社会生活不同侧面变化的程度是不同的。在生产、物质生活、文化娱乐等方面,现代化的脚步是比较快的。但农村生活的其他一些方面,传统的力量却依然强大。一旦涉及家庭领域,这种情况就尤为明显。在人的生老病死、婚丧嫁娶等方面,人们的行为方式和几十年前相比变化并不大。特别是在这些活动的仪式方面,变化就更小。社会学家奥格本认为,文化中的精神层面的变迁总是落后于文化中的器物层面的变迁,并把这种落差叫做“文化堕距”。这种文化堕距在平安村显然是存在的。
再者,传统的顽固还表现在,虽然执行的主体和外在方式都已经完全改变,但传统的原则却依然故我。传统以改头换面的方式,瞒天过海进入我们新的组织和制度中,借尸还魂。正像我们将在后文所看到的那样,农村的政治经济制度虽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分配宅基地的原则与几十年前或者甚至几百年前大同小异。所有的文化因素都必须通过人这个主体来保持、传播或改变。人出生于、生长于、浸淫于社会之中,社会和人处于永远的互动之中,但人永远不可能超越社会。对于那些生活在乡村的人们来说(包括基层干部),他们最主要的环境是乡土的,他们的观念也必然是乡土的。虽然大的社会环境会对他们有影响,但让他们完全脱离乡村的文化环境是不可能的。很多乡村干部甚至可能下意识地把传统原则误认为国家政策。
分家的例子给了我们观察传统在现实中作用的机会。******传统中国社会并不仅仅是财产的处置,财产安排仅仅是分家实践的一个组成部分。研究分家,自然要涉及传统文化的其他内容。分家是传统社会家庭周期的一个环节;它和其他的环节如婚姻、生育、养老、丧葬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另外,分家也不是财产代际转移的唯一方式,一个家庭如果是独子,它就不需要分家。分家可以在不同的家庭周期进行,如果传统的力量足够强大,它应当是在父母去世后才进行的。用现代的眼光来看,分家只是家庭财产继承方式中的一种,要理解分家,就必须全面研究农村的财产继承制度。财产继承制度是整个传统家庭制度的一个重要环节,因此也就成为维系传统的一个重要因素。
财产继承不是一个孤立的社会现象,围绕着家产继承制度的是一系列的制度。这一系列的制度必然受到传统和现代两种因素的影响,考察与财产继承相关的其他制度,会使我们深入理解传统和现代的关系,进而回答本书开头所提出的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对农村继承制度的研究,来透视传统和现代两种力量在中国农村的消长关系。我们懵懵懂懂地生活在现实之中,并不知道这个现实的来龙去脉,其实现实仅仅是传统的继续。我们的目的就是,看看现实中传统的成分到底有多少,这对我们认清现实的本质、解决现实中的社会问题是有益的。本研究就将进行这样的尝试。
二、法律与现实之间
在财产继承领域,传统和现代之间最显著的反差是继承法和农村继承实践之间的反差。继承法和农村继承实践之间的差异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继承时间的不同,二是对继承人性别的不同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但是据我个人的观察和各种文献报道,中国农村的继承实践和这个法律条文是不一致的。这可以分成两种情况。如果某一个家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儿子,那么,通常的情况是,在父母还健在的时候,儿子们就会分家。这种分家有时是同时的,即几个儿子都已经结婚,他们在同一时刻将家产在他们之间平均分配。有时儿子数量较多,在分家时还有儿子没结婚或甚至没成年,那么在分家时没有结婚的儿子(或女儿)留在大家庭里,已经结婚的儿子和他们的妻子儿女分出去。阎云祥还报道了一种所谓的“系列分家”的情况,即每个儿子婚后不久即分家出去另过,但这时对财产不作最后的安排,而是等所有的儿子都结婚后,再最终进行家产的分配(阎云祥,1998)。朱爱岚和王跃生也观察到了类似的现象(朱爱岚,2004:138;王跃生,2003:92)。邢铁(2000:19)认为,这种“系列分家”的方式在秦代是主要的分家析产方式,汉代以后才逐渐被一次性的分家析产方式所取代。分家,从字面上看,好像描述的是兄弟之间财产分配的关系,其实它同时也是家产从上一代人向下一代人转移的过程。分家是家庭的纵向的财产关系和横向的财产关系同时发生改变的场合。从横向的财产关系来看,是兄弟们之间的分配:从纵向的财产关系来看,则是财产的控制权从上一代转移到了下一代。
如果一个家庭只有一个儿子,那么这个家庭的财产传递仍然和继承法规定的不一样。在中国农村的家庭里,两代人的财产一直是共有的,家产的传递其实就是家产的负责人的交接。两代人之间的财产所有权并没有明确的界限,因此也就没有一个明确的财产让渡时间。在只有一个儿子的情况下;财产权的代际转移是在不经意间完成的。随着父母的老去,儿子在经济上的贡献越来越大,他的发言权也越来越大,而父母对家庭经济的贡献和对家产的控制力则逐渐减小,直至成为完全的受供养者。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中国农村财产在代际之间的让渡不能称为“遗产继承”,因为财产的让渡人仍然健在。这种财产让渡在法律上只能定义为“赠与”。费孝通在《禄田农村》中写道:“这种手续在民法上是规定在财产所有者死亡时发生,若是在生前发生亲属间财产的转移,只能属于赠与或其他无偿取得的财产部分,并没有特条规定。”(费孝通,1999:364)由于中国现代法律体系基本上是西来的,因此,上述情况体现的是中西方财产观念的不同。西方的财产观念是个人主义的,因此任何的财产让渡都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财产让渡。但中国人的财产观念则是团体主义的。以个人主义为理念基础的现代法律必然和中国传统的财产观念和财产继承实践发生冲突。
但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中国农村的家庭财产的代际传递却是实实在在的财产继承。财产的控制权从上一代人传递到了下一代人的手中。滋贺秀三说:“尽管看来似乎不存在那样继承事件,却不可以直接说继承这样的关系也不存在。就算极为常识性地思考一下,也不会怀疑同居共财的集团中通过子的加入父的离去这种过程,进行了从祖先到子孙的财产传承即在实质性的意义上的继承。”(滋贺秀三,2003:89)无论怎样说,财产的控制权从上一代转移到了下一代,我们无法否认这种财产行为的继承性质。
农村继承实践和继承法的另一个不一致表现在财产继承人的性别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规定:
继承权男女平等。
但在中国农村,在多数情况下,女儿不能得到自己父母的遗产。女儿出嫁后,她被视作丈夫家庭的一员,当兄弟分家时,没有人会想到财产也有她们的一份。但在她的丈夫分家的时候,她有权利为自己的小家庭争取更大的份额。没有出嫁的女儿的权利仅限于一份嫁妆和在娘家举行婚礼的费用。在当代中国,女儿能得到自己父母遗产的唯一情况是在自己没有兄弟时。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不是每个女儿都可以得到父母的财产。在平安村,没有兄弟的女儿可以招上门女婿,但只有一个女儿可以这样做。这背后的文化逻辑是,这个招婿的女儿实际上是一个拟制的儿子。当招婿的女人生了儿子,财产的继承又会回到儿子继承的轨道上去。如果她仍然只有女儿,她的女儿则仍然是拟制的儿子,因为如果她有不止一个女儿,仍然只有一个女儿可以招婿。本书将在第七章详细讨论女儿招婿的问题。
在中国传统中,女儿继承权的被剥夺是和中国传统的居住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从夫居和男人独享继承权是一个事情的两面。从夫居并不是一个单纯的居住安排,而是一个文化的概念。这种区别可以从嫁在本村的女儿身上体现出来。一个嫁在本村的女儿,她的主要身份是媳妇而不再是闺女。一个女儿即使就生活在她父亲的村庄,她仍然没有继承父亲财产的权利。当然,她在习惯上也没有赡养自己父母的义务。严格来讲,这个女儿并没有住在父亲的村里,而是住在丈夫的村里,即使父亲的村庄和丈夫的村庄是一个村庄。
农村实践中继承权男女不平等的另一种情况涉及寡妇的继承权。根据中国古代的法律,如果寡妇改嫁的话,她是不能享有对亡夫遗产的继承权的(白凯,2003)。中国现行法律虽然规定寡妇有继承亡夫遗产的权利,但在现实生活中,寡妇带产改嫁仍然面临巨大的阻力。
甚至寡妇的固有权利也不能得到保障,例如,有些家族会阻止她带着自己的孩子(特别是儿子)改嫁。寡妇继承权的问题也和财产的生前继承有关,一般情况下,在寡妇的丈夫去世的时候,寡妇的丈夫已经接受了自己父母在生前给予他的遗产。而这些遗产已经成为寡妇和她的已故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此时寡妇继承的她的丈夫的财产的很大一部分,其实是她的父母提前给她丈夫的遗产。丈夫的父母将财产遗传给儿子是有条件的,那就是在他们年老的时候儿子赡养他们。但儿子的早亡使他们生前给付的遗产转化成了儿子死后的遗产,这些遗产的大部分依法应当由儿子的遗孀继承。儿子的遗孀对自己的公婆并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儿子的去世使儿媳和公婆之间的关系断裂,老人付出了遗产,却没有得到赡养。这是寡妇带产改嫁受到阻力的内在原因。从寡妇遗产纠纷的事例中我们可以看到,法律的原则与实际生活中的逻辑是不一致的。这种不一致在通常情况下体现不出来,但一俟出现特例,矛盾就水落石出。
继承法中“死后继承”的原则和“男女平等”的原则并不是在1949年后才确立的。如果从《中华民国民法·继承编》颁布算起,这两项法律原则的确立已经有七十多年了。为什么经历过七十多年的社会变迁,现代法律原则仍然没有能够在中国的农村社会中实行?是什么因素阻止了现代法律原则在中国农村的传播?其政治、经济和社会基础是什么?以上就是本研究要加以探讨的问题。
三、研究的意义
财产继承问题和中国农村中的许多社会问题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马克思主义认为,财产关系是社会关系的核心。财产问题也是农村中许多社会矛盾的核心。财产的继承,因为它涉及财产在人与人之间的转移,涉及财产在人与人之间的分配,所以矛盾也就最集中。目前在中国农村,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就是老年人的赡养问题。由于在农村没有建立养老的社会保障制度,因此中国农村的老人赡养的主要方式还是家庭养老。养老和财产继承一样,其实质是家庭代际之间的利益关系,只不过财产继承是社会资源由老一代向年轻一代的流动,而老人赡养是社会资源由年轻一代向老一代的流动。费孝通先生曾创立一种理论,认为西方的家庭代际关系是“接力模式”,社会资源在代际之间的流动是单向的;而中国的家庭代际关系是“反哺模式”,社会资源在代际之间的流动是双向的。在子女年轻的时候,主要是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而当父母年老的时候,子女则负责父母的养老,即“反哺”(费孝通,1983)。中国的子女无论是从法律上还是从道义上,他们都有义务赡养自己年老的父母。但是,法律和道义的义务并不能保证每一个老人都能得到很好的赡养。农村中老人的赡养问题非常严重。
老年人赡养问题和财产继承直接相关。如前所述,中国的财产继承是“生前继承”,老年人在健在时就已经失去了对财产特别是房产的控制权,因此他们在年老时往往成为了没有自己房产的人。如果只有一个儿子还稍微好些,如果他们有多个儿子,那么他们就只能在几个儿子中间实行轮养。这时,老人们在一定意义上就成为了“无家可归者”,他们定期地在各个儿子家之间来回搬家。很多文献都报道过老人在轮养过程中受到虐待的事实。他们过早地将家产的所有权转移给了儿子们,可自己到头来却成了寄人篱下的人。
在对老年人的赡养实践中,另一个突出的问题是独立生活的老年人的生活费问题。老年人将自己的财产在生前转移给了自己的儿子,这些财产可能是老人一生劳作的结果。特别是房产,它是村民的主要财产。很多人在盖房时都是举了债的。但是,在老人把自己一生劳动的结晶交给自己的儿子或儿子们后,他们还要为自己日常生活的现金需求依赖儿子们的供养。在儿子们不能满足老人的现金需求时,他们还要以羸弱之躯挣得自己的生活费用。儿子们拒绝供给老人日常生活费用的例子在平安村很常见,而且儿子越多,他们拒绝给付老人生活费的可能性就越大。试想如果老人在生前仍然掌握着财产的控制权,他们就不至于陷入在生活费的事情上仰人鼻息的境地。
继承权的男女不平等也影响到了老人的赡养。由于女儿不继承娘家父母的财产,因此她们也就没有道德义务赡养自己的父母。她们如欲赡养自己的爹娘,就会受到来自丈夫家庭的压力。在平安村,有一个描述女儿对自己爹娘的赡养义务的地方性说法,叫做“自出心儿”,它的意思是,女儿对自己爹娘的赡养完全出于自己的良心,没有任何风俗的或道德的压力要求她们这样做。女儿赡养自己的父母甚至还会受到来自娘家兄弟们的阻挠,他们认为自己的姐妹对父母的赡养使自己丢了脸面,因为姐妹对父母的赡养意味着自己没有尽到赡养的义务。对于很多农村的老人来说,来自女儿的赡养是儿子不孝时最后的保障,但现实的社会舆论和文化安排并没有给女儿们的赡养提供便利,更不用说激励。在农村的代际关系中,儿子将权利和义务“总括性地”(滋贺秀三语)收归自己,为女儿赡养父母设置了障碍。因此,研究农村的财产继承问题,将有利于对农村老年人赡养问题的解决。我们首先需要弄清楚老年人赡养问题的症结在哪里,它和财产继承问题的关系是什么,然后才能对症下药,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
研究农村的财产继承也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对中国传统的财产继承制度的理解将有助于我们理解中国文化的内在逻辑。对自己文化的理解是学者的责任,而这种理解必须建立在对具体问题的研究之上。对家产继承制度的研究会对理解中国文化提供具体的例证。在传统文化中,财产继承与宗祧继承、婚姻、居制、丧葬、祖先崇拜等都有密切的关系。以财产继承为纲,可以将上述文化内容联系起来研究,从而深化我们对自身文化内在逻辑的理解和阐释。另外,通过对传统文化的理解,我们还可以对外来文化因素在中国社会的适应性和适用性进行梳理和评估。外来的文化因子虽然是较现代的文化,但这些文化因子是否服中国社会的水土,则关乎它们在中国社会的生长和发展。再者,在我们追求现代性的同时,我们是否也可以利用一些本土的文化资源?是否有一些外来文化因素根本就不可能在中国大地上生长?这些都是需要我们解决的理论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将有助于我们更顺利地推进现代化进程。
孔迈隆(Cohen,1978:176)很早就认识到了“分家”研究的重要理论意义,他写道:
中国人的分家过程值得密切注意。这一事件对于参与其中的人无疑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有些紧密的社会关系发生了变化。变化的还有参与者的经济状况。如果带着了解这种重复进行的家庭分裂的目的来处理这一问题,或者欲寻找在其他情境中的相似事物,我们就可能更清晰地展示中国的社会结构和宏观社会过程。再者,如果在一个发生了可观的技术现代化的情境中来审视分家及其相关制度,我们就可以有把握地说,通过关注新的社会进步对传统制度的影响,我们就能获得许多关于社会变迁的地点和走向的知识。
另一些与此相关的理论问题是,我们怎样理解传统和现代?农村的现代化进程受到了哪些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的影响是推进了还是阻碍了现代化进程?农村的财产继承制度是农村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一个重要方面,它对农民的社会生活、现代化水平、心理素质都会产生广泛的影响。现代性的财产继承制度在农村不能实行,是农村的现代化进程受阻的一个外在表现。在任何一个社会或社区中,任何一种现代化因素都不可能单兵突进,都必须和其他因素协调前进。财产继承制度的现实,体现的是两种文化间的冲突和较量。在这中间,代表传统文化的农村风俗习惯和代表现代文化的成文法在互动中决定着农村社会的走向。理解这一互动过程会帮助我们更好地解释传统和现代,理解现代化进程。这种研究也将会丰富我们对现代性的理解和阐释。
四、研究方法
本研究将主要采取访谈和参与观察的方法,辅以问卷和文献研究方法。本研究的研究方式类似于人类学的民族志方法,但又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民族志。研究者并不试图为读者提供一幅被研究社区的全景式的人类学描述,而是针对某一个特定的问题开展观察和研究,或得与此问题相关的社会生活的信息,并对该一特定问题提出一个结论性的判断。换句话说,当我进入要研究的社区时,我是带着特定问题去的,我所感兴趣的,仅仅是该社区社会生活的某一个侧面,以及与此侧面相关的另一些侧面。因此,虽然本研究将会把描述作为一种研究手段,但却不是纯描述性的研究。本研究的目的是解释已知的社会现象,只不过在研究过程中,得到现实生活的真相和细节是必要的前提,这就离不开描述。本研究的最终目的还是对现象做出解释。
被研究社区是研究者的家乡。我自从十四岁时离开家乡,此后一直与家乡处于一种若即若离的关系。家乡的社会生活对于我来说,既熟悉又陌生。熟悉是说,家乡的大多数风俗习惯我大都有所耳闻,有些还亲身经历过;陌生是说,我对这些风俗习惯的细节并不了解,而且最重要的是,我不能像村民那样,对每一种民俗都能将它与具体的事例和具体的人相联系。我和很多村民非常熟悉,虽没有共过事,但取得他们对研究的合作还是容易的。我的这种身份对研究工作有利有弊。我对家乡的熟悉使我很容易进入社区,我对家乡的陌生感又使我没有失去作为研究者的“他者的目光”。这种身份也有不利的一面,由于我的有些研究对象是我非常熟悉的人,因此不免会对他有一些先入为主的印象,而这种印象对于获得事实的真相是不利的。另外,我的该社区成员的身份使我不能完全保持研究者的超脱性,我不可能完全摆脱与被研究社区内的一些人的利益关系。我会游离于研究者角色和社区成员角色之间,有时这会使我处于角色混乱的状态中,而这种角色混乱对研究显然是不利的。
本文开头提到,我的祖父常常作为中人替人家分家。我早年的这种经历也是我选择本研究的一个因缘之一。其实,我本人的一些亲身经历本身就是我的研究洞察力的组成部分。这些经历也会作为田野资料的一部分,为研究提供证据。我本人的经历虽然客观性差,但由于伴有深切的个人感受,应当能够促进对现实的“解释性理解”(韦伯语)。
本研究最基本和最大量的资料来自访谈。我的访谈対象主要有以下类型的人:
1.按年龄进行分类
(1)老年人:主要通过他们了解财产继承的历史演变;他们作为被继承人的经历、感受和作为被赡养人所面临的问题和经验;
(2)中年人:主要通过他们了解他们目前对继承和赡养问题的看法,他们作为继承人的经历和感受;
(3)青年人:主要通过他们了解目前农村的婚姻现状;他们的婚姻家庭观念;他们对继承问题的看法;
2.按能力和影响进行分类
(1)村中的权威人士:此类人在社区中有威信、有文化、见多识广,往往作为村民分家的中人,他们还参与村中纠纷的调解。主要通过这些人了解农村中分家的过程,他们也作为信息提供者帮助研究者找到其他受访人。他们往往也是传统文化的承载者,更能深刻地道出村民生活的文化意义。
(2)村中的实权人物:此类人是指村中的权势人物,如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以及他们的前任。通过他们了解村中的权力结构,了解地方政治运作对继承问题的影响。
(3)普通人:即普通村民。通过和他们的广泛访谈了解村民财产继承行为的大体情况,以及他们对这一问题的看法。
3.按是否有特殊情况进行分类
(1)有特殊情况的村民:如寡妇、招婿的女儿、上门女婿、接脚夫、村内通婚者、离婚后回村的女儿、独身的女儿、欲落户娘家而不能的女儿、新婚的媳妇、被儿子虐待的老人等等;这一类人是访谈的重点。
(2)刚刚经历过分家的村民、刚刚经历过婚丧嫁娶的村民等。
4.按被访者是否在社区内分类
(1)村民。
(2)各级管理干部,如民政局干部、户籍警察、土地局干部等。通过他们了解国家法律政策在农村的实施情况,了解他们在政策实施时的心理状况,以及他们对财产继承制度的看法。
参与观察法也是研究中的重要方法之一。我在田野调查期间遇到了两次葬礼和一次婚礼。我在其中体会了民俗的氛围,感受到了家族主义原则在农村仪式性行为中的力量。其实,访谈和参与观察是没有严格界限的。研究者经常在访谈过程中突然被来访者打断,其实这是参与其中并观察村民之间的互动行为的绝好机会。在乡村社会中,村民之间的互访往往是非常随意的,这一点给了研究者很大的便利。你可以在任何时候造访一个村民而不会受到冷遇,只要被访者没有要紧的事情,他可以整个半天都陪你聊天。这和在城市中的研究工作形成了鲜明的对照。与现代化伴随的时间观念、计划观念和隐私观念虽然使得社会生活更加有序和高效,但却缺少了乡民社会的随意和温情,也使人们之间的交往增加了一层隔膜。有时,当我的受访者高朋满座时,对一个问题的讨论可能会演变为一场小组讨论,这就很类似于“焦点小组(focus group)”的研究方法了。
作为对访谈法和参与观察法的辅助,我也进行了一些问卷调查。但并没有对研究对象进行严格的随机抽样。我选择了平安村第四村民组(原来的第四生产队,请参阅社区概况一章)作为抽样总体,这样做的目的是提高问卷的回收率和问卷的填写质量。中国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由于我祖父原来属于第四生产队,我和这个队的人较为熟悉,因此就很容易得到他们的合作。而如果在其他村民组,填写问卷的请求往往被拒绝。我把第四村民组所有符合条件的人作为问卷填写的样本,努力找到所有的人,直到研究者离开平安村为止(问卷填写共耗时一个月左右)。这种抽样方式有些“偶遇抽样”性质,但又不是“偶遇抽样”,因为“偶遇抽样”主要是在街头进行,而来到街头的人可能具有某类相同的性质,从而使样本发生偏斜(biased)。而本研究者进行的全部是入户问卷填写,因此最大程度地降低了样本的偏斜度。绝大多数的问卷是由研究者自己填写的,一小部分是由受访者在研究者从旁指导下填写的。我感到,宁可降低样本的随机性,也要保证问卷的回收率和填写质量。如果问卷的回收率和质量很低,即使是经过了严格的抽样安排,样本的代表性也不会很高。因此我根据农村社区的特点,降低了抽样的随机标准,以换取问卷的回收率和填写质量。当然,我在使用这些问卷材料时,会时时意识到它们不是严格随机抽样的结果,会对资料的证据支持力持保留态度。它们将只是作为访谈资料的辅助信息而被使用。
依据对象的不同和问题内容的不同,我分别设计了三种问卷,即《老年人问卷》、《中年男性问卷》和《中年女性问卷》。其中后两个问卷内的问题大约有三分之二相同,后两个问卷和前一个问卷大约有三分之一的内容相同。最后,总共回收问卷83份,其中《老年人问卷》34份,《中年男性问卷》23份,《中年女性问卷》26份。填写《老年人问卷》的受访者的人选标准是:儿子已婚的50岁以上的平安村第四村民组的村民。填写《中年男性问卷》和《中年女性问卷》的受访者的人选标准是:平安村第四村民组的村民,有子户的尚未有儿子结婚,或纯女户尚未有女儿婚配,年龄在35~60岁之间。下面简单介绍问卷填写者的一般情况。由于《中年男性问卷》和《中年女性问卷》的填写者除性别外其他情况很类似,这两个问卷填写者的情况将合并统计。
《老年人问卷》:共有34人回答了此问卷,其中男性17人,女性17人;已婚者25人,丧偶者9人;文化程度:文盲10人,小学15人,初中7人,高中2人;年龄:最小50岁,最大84岁,平均年龄64.59岁,年龄中位数61.50岁。
《中年男性问卷》和《中年女性问卷》:共有49人回答了此两个问卷,其中回答《中年男性问卷》的有23人,回答《中年女性问卷》的有26人;答题者的婚姻状况全部为已婚;文化程度:文盲2人,小学9人,初中25人,高中13人;年龄:最小35岁,最大56岁,平均年龄44.02岁,年龄中位数42岁。
本研究最后一种信息来源是文献资料,包括档案文献和研究者从村民手中搜集来的分家文书、财产协议、婚姻协议等。河北省档案馆的档案资料为我研究1949年后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变迁提供了重要的史料。本研究还参考了平安村的户籍册和计划生育报表。
我在平安村的田野调查共进行了三个月的时间,另外在开题报告之前曾进行了约一个星斯的预调查,还有论文定稿前约一个星期的后续调查。在田野调查期间,我又回到了父母的家中,因此比较容易进入调查情境。村民们都非常合作,很多人为我能较长时间地回到老家并到他们家中进行拜访感到高兴。还有很多人,我在拜访之前并不认识他们,但我一报出自己的姓名或者父母的姓名,仍会受到热情的接待。但是,很多人对我从事这样一个“不挣钱”的工作感到不解。绝大多数村民是第一次接待一个“社会研究者”,很多人说我是在“采访”,把我看成是和记者一类的人物。很多人还是第一次听说,世界上还有研究这些“没用”的知识的人。但大部分人很有兴趣和我一起探讨与风俗有关的问题。村民们的抽象思维能力受到了教育水平的限制,但他们会用具体和生动的事例来表达和证明自己的看法。事实证明,他们的故事和他们的观点对我同样重要。
根据研究习惯,本书出现的人名和村名均为化名。
本研究是在恩师郑也夫教授的指导下进行的。从论文的选题到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和研究重点的确定,一直到论文的写作、修改和定稿,无不浸透着老师的心血。在此谨向老师表示真挚的感谢。在田野调査的过程中,家乡的父老乡亲无私地付出自己的时间和精力,并且慷慨地允许研究者复制他们的分单等家庭档案资料,在此向乡亲们表达深深的感激之情。许多人为本研究的顺利进行付出了努力,在此一并表示谢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