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两权分离的情况下,为了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经营目标,企业必须妥善处理委托代理制下所有者与经营者利益的矛盾关系。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点在于,应该如何激励企业的经营者,使之与所有者的利益趋于一致,从而降低代理成本,保证企业的良好运营。由于激励本身是一把“双刃剑”,因此,如何在企业中运用激励手段以解决一系列委托代理问题,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经营业绩,并最终决定了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经营目标能否实现。那么,企业应如何对经营者进行激励、怎样的激励才算适度和合理呢?从国内外企业对于经营者激励方式的演变过程来看,大体经过了由传统的奖金制向股权激励和市值考核等现代激励方式的过渡,虽然具体的激励方法各不相同,每种激励方式本身也各有千秋,但是,它们无不建立在对经营者业绩评价的基础之上。由此可见,对经营者的业绩评价,从来都是判断是否激励的依据,是对企业经营者实施激励和约束的前提,更是量化企业对经营者激励的标杆,是制定经营者薪酬激励的依据,企业对于经营者薪酬激励的设计必须与特定的业绩评价指标体系相匹配。
然而,目前在我国,尽管业绩评价的理念已经越来越广泛地为许多企业所认同,我们仍然不能回避这样一个现实:业绩评价在我国企业中更多地成为一句响亮的口号,很多企业在内部管理中并未对业绩评价引起足够的重视,更不用说将其思想体现于实际的经营管理活动中。例如,广东省省情调查研究中心发布的《2006年省情调查报告》中认为,当前广东省国有企业薪酬管理缺乏规范和有效约束,总体上处于无序和失控状态。其中,“无序和失控”的表现之一正是许多国企没有制定薪酬管理办法,导致薪酬管理随意性较大。由此可见,如何通过业绩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和评价标准的制定来实现对于经营者行为的有效激励和约束,是我国企业经营者做好业绩评价工作的当务之急。也就是说,我国企业必须制定出符合自身特点、满足实际要求的业绩评价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