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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境外“基金的基金”发展概况及其趋势

2.2.1 境外“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的发展概况

“基金的基金”自产生以来,发展快速,已成为世界基金业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是一种专门投资于创业投资基金组合的基金。它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出现并随后得到迅猛发展。在1996年,全球只有10亿美元资本被“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募集,而到2007年,被“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的资本数额接近6000亿美元,占全球创业投资资产总额的38%。西方发达国家的“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较多。在亚洲,“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早已有所发展,其中也不乏投资于中国的部分。

“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投资组合项目个体较少,根据晨星数据统计,美国市场上有近九成的“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只投资于30只创业投资基金或以下。虽然“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组合中的投资个体不多但其组合风险却相对更加分散,这是因为“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投资组合中的投资个体本身已经是一个投资组合,大部分已经具备了一定的风险分散性,“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的投资组合其实就是由一定份额比例的这些多样化投资样本组合而成的。

在创业投资领域,“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是各类创投基金的重要资金来源。如2006年欧洲创投基金新募资金中就有18.2%来自于“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仅次于贡献27.1%资金的养老金机构。目前,欧美创业投资领域知名的“基金的基金”主要有AIG Global Investment, ATP Private equity Partners, CSFB Private Equity, Pantheon Ventures等。这些“基金的基金”由Gatekeeper进行专业化管理,一个Gatekeeper通常管理着巨大的资金,小的也有几千万美元,大的有上千亿美元。

“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的资金主要来自于机构投资者。随着金融市场逐步完善和发展,各类机构投资者得到了迅速发展。根据2001年的统计,美国的共同基金(mutual funds)约有6万亿美元,养老金(pensions)、捐赠基金(endowments)和信托基金(foundations)约有7万亿美元。12.从洛克菲勒基金会、福特基金会等信托基金,到保险基金,再到养老基金和诸多学校及慈善机构捐赠基金,各种各样的特定功能的机构投资者为“基金的基金”提供了充足的资金来源。

2.2.2 境外“基金的基金”的发展趋势

1.“基金的基金”数量及规模迅速增长

“基金的基金”发源于上世纪90年代的美国,并随着“基金的基金”市场的发展而迅速扩军,主要集中在欧美等资本市场发达国家。据美国投资公司协会(ICI)统计,1990年美国市场仅有16只“基金的基金”,管理总资产为14亿美元。至2006年底,美国“基金的基金”的数量已达604只,管理总资产高达4710.24亿美元,增长了300倍多。到2008年底,美国“基金的基金”规模已达6000多亿美元。在欧洲、加拿大以及新兴市场包括中国的台湾和香港地区“基金的基金”的规模也都有了飞速的发展。在这些“基金的基金”中,有很大一部分属于“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而且“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所占的比例逐年上升。

2.投资方式从单一的一级投资转向全业务发展

在FOF发展的最初阶段,主要从事纯粹的一级投资,偶尔进行直接(共同)投资。但近几年来,FOF业务领域不断扩展,越来越多的FOF踏入全业务领域。所谓全业务是指,FOF不仅进行一级投资(Primary Investments),也进行二级投资(Secondary Investments),更进行直接投资(Direct Investments)或共同投资(Co-investment)。

“一级投资”是指,FOF投资新成立的创业投资基金,即与其他资金共同成立新的创业投资子基金。

二级投资是指,FOF投资市场中已有的创业投资基金,即对市场中已有的创业投资基金增资或收购其他股东的股份。

直接投资是指,FOF直接投资创业企业,FOF一般不独立投资创业企业,而是与其他创业投资基金共同投资。

当然,FOF最核心的业务依然是一级投资。例如,瑞士合众集团(Partners Group)从最初一级投资起家,逐步形成一级投资、共同投资、二级投资三足鼎立的全业务模式。

从1996年创立至今,瑞士合众集团在全球范围内考察过上千只创业投资基金,投资的创业投资基金超过250只。大量的一级投资为合众集团聚集了丰富的创业投资基金资源,为合众集团开展二级投资提供了众多的案源。合众集团1998年开始涉及二级投资。据公开资料,合众集团曾通过二级投资购买了一个相关年份的投资组合,该组合中包含了百度等项目,之后不久,百度成功上市,在该二级投资交易中,合众集团赚了不少钱。除了一级投资外,合众集团还与所投资的创业投资基金进行共同投资(直接投资),但是,合众集团从来不做共同投资的主导投资人,只是与被投资的创业投资基金共同投资,彼此没有竞争关系。共同投资的好处在于,能深入了解子基金及其所投资公司的状况,掌握行业最新的发展趋势,反过来促进一级投资,并对二级投资的价值判断提供支持。

3.银行类金融机构在“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由于银行资产来源的特殊性,多数国家限制银行从事创业投资活动。二战后,为振兴经济,许多西方国家逐步有限制地准许银行从事直接投资业务,用以扩大创业资本的来源。随着英国3i集团、美国研究与开发公司、台湾交通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参与政府引导基金设立开展创业投资业务取得成功,创业投资越来越受到银行类金融机构的重视,创业投资为银行带来了新的盈利增长点。银行类金融机构不仅逐渐成为创投资本的重要资金来源渠道,也逐步发展成为一个重要的创业投资管理者,且主要以“创业投资守门人”形象出现在创业投资领域。目前,很多国际性银行都拥有自己的创业投资部门,包括UBS,巴黎银行、巴克莱银行、花旗银行、汇丰银行等全球排名前列的银行。

(1)创业投资日益成为银行主营业务之一

在银行发展的最初阶段,借贷业务是银行主要业务。进入20世纪下半叶以来,银行混业经营已经成为一种世界趋势,传统借贷业务在银行业务中的地位不断下降,而中间业务、投资业务的地位不断上升,逐渐成为银行收入的主要来源。由于银行传统业务竞争的加剧,银行业亟需寻求新的业务增长点,更多的金融机构,特别得到政府支持的政策性银行,纷纷开展创业投资业务。银行资金雄厚,不是一般创业投资机构所能比拟的,一方面银行能够提供大规模的资金,另一方面银行能够提供足够的长期资金以开展创业投资。因此,银行能够投资大量的创业企业,也能够保证长期提供创业投资资金。创业投资实践表明,当投资的创业企业比较多时,创业投资风险可以分散到最小,创业投资的平均利润率可以保证在20%左右,创业投资业务为银行带来了丰厚的利润。例如,英国3i公司,2007年创业投资投资回报率达到34%,总利润为22.2亿美元14.。加拿大的BDC创业投资也取得了较好的回报,内部收益率(IRR)平均为33%。尽管硅谷银行在创业投资方面的资金只占总投资的2%~3%,却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其整体获利能力,使其平均净资产回报率高于17.5%(1993年以来)。而同时期的美国银行业的平均回报率是12.5%左右。创业投资使硅谷银行一跃成为全美新兴科技公司市场中最有地位的商业银行。

但是,也有部分银行对创业投资业务的拓展持谨慎态度,认为银行业绩的提高不能依赖于创业投资业务的发展。根据美国银行界的经验,银行也许因为战略目标的驱使,在创业投资领域很难成为一个战略领导者,而只能成为一个战略追随者。

(2)银行主要通过设立独立部门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开展创业投资业务

一般地,银行类金融机构开展创业投资业务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直接投资创业企业;二是投资于创业投资基金;三是投资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由于创业投资是一种股权投资,与以往的银行借贷等中间业务不同,银行传统业务方面的经验不一定适用于创业投资业务。因此,有必要设立独立的部门或子公司专门管理创业投资业务。如,英国3i集团下设3i Venture;中华开发金融控股公司下设独立子公司中华开发工业银行,专业开展创业投资业务。

在创业投资领域的银行往往充当战略投资者的角色,与一般的独立创业投资家存在明显的不同,银行的核心业务是借贷业务和其他金融服务业务。银行从事创业投资业务是对其核心业务(借贷业务)和其他金融服务业务的有益补充,二者之间相互促进的作用。银行长期的金融资产管理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这种经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运用到创业投资领域,但银行仍不是专业的创业投资机构。为弥补银行在创业投资方面不足,银行一般不直接投资创业企业,而只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再由创业投资企业去投资创业企业。

银行不同于独立创业投资家的另一个地方,创业投资家专注于某一个领域和地区,因而能够取得较好的创业投资成绩。银行作为一个战略投资者,投资区域和领域要比独立的创业投资家要广泛得多,银行很难对每一个地区和领域都具有丰富的经验,此时,银行最理想的方式是设立母基金,与不同地区不同领域的创业投资家共同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再将子基金委托于这些丰富经验的创业投资家管理。银行则专注于母基金的管理。例如,英国3i集团,在全球化过程中,对于自己熟悉的领域采用直接从事创业投资的方式,而对于不熟悉的领域则采用设立子基金的模式。3i集团进入中国后,既直接投资分众传媒、中芯国际、巴黎春天百货、上海鼎芯、消防报警器生产公司GST、东莞的锂电池生产商新能源科技(ATL)、国内知名的餐饮连锁企业小肥羊等项目,也以母基金身份投资鼎晖创投基金(5000万美金)等创业投资基金。

附录1 境外主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介绍

附1.1 美国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

在美国,发挥引导基金作用的是“小企业投资公司(SBIC)计划”。该计划基于美国社会信用体系已经高度完善的前提,主要通过政府拨款为小企业投资公司这种特定意义上的创业投资基金提供融资担保的方式,提高小企业投资公司的投资能力和财务收益水平,并以此促进民间资金设立小企业投资公司。

1.美国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提出的背景

美国“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源于1957年波士顿联邦储备银行的一项研究,该研究指出: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总是超出传统的、基于企业资产而提供信贷支持的能力范围。为了发展,这些企业需要资本金(股权资本)或具有资本金性质的长期资金的支持。而资本市场上也一直存在着为成长型小企业提供长期资金的缺口,这种缺口至今仍然存在。基于这一研究成果,1958年美国小企业管理局推出了旨在为小企业提供长期资金(包括股权资本和具有准股权性质的长期债权资本)的“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拥有许可的小企业投资公司,有资格获得小企业管理局提供的该公司自有资本400%但总额不超过9000万元的融资支持。小企业管理局的具体融资形式可为低利贷款,也可为购买或担保该公司的公司债券等。小企业管理局无需直接给小企业提供资本支持,而是通过杠杆式政策性金融的间接支持,鼓励小企业投资公司的发展,促进民间资本增加对小企业的投资。这样既解决了政府直接参与投资所可能导致的效率问题和腐败问题,又有利于更好地发挥政府政策性金融的杠杆放大效应。1958年颁布的《小企业投资法》就明确指出,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必须保证最大限度地吸引民间资本的参与”。

2.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的目的和使命

小企业投资公司(SBIC)计划依据《小企业投资法》创立,其设立初衷是通过建立SBIC,调动私人投资者的积极性,向创业投资供求不均衡的项目提供创业投资资金和长期信贷资金,满足处于初创期和成长期的小企业融资需求,促进小企业的成长和发展,并因此提高小企业在经济中的地位和从总体上改善国家经济状况。

在其后的运作过程中,SBIC计划始终以促进并补充创业投资资本和长期贷款资金流向处于融资、成长、扩张及创新的小企业部门为使命,通过各种出资方式确保私人部门资金来源的最大参与,从而促进和刺激国民经济增长和小企业的发展。

3.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的历史演变

小企业投资公司是一种专门为小企业提供创业资本的创业投资企业,由民间部门提供资本金,并由民间部门自主经营、独立决策。但为了获得政府支持,它的设立必须经过美国小企业管理局的批准,投资方向主要只能限定在有关法律规定的小企业。在该计划实施之初,政府的政策性金融支持的方式是由小企业管理局为小企业投资公司提供短期优惠贷款,从而增加小企业投资公司的可运用资金,并且能够发挥出必要的规模效应。

“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在实施初期就极大地吸引了民间资本的注意。自1959年3月第一家小企业投资公司设立以来,截止到1963年,共有692家小企业投资公司设立。这些小企业投资公司的设立与运作,不仅有效了地支持了小企业的创业与发展,而且促使创业投资很快在美国发展成为一个行业。但在经历了一段时间的快速发展之后,到上世纪70年代小企业投资公司开始陷入困境。其中的原因除与整个资本市场在70年代曾经遭遇低潮有关之外,“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自身的不足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一是以短期优惠贷款方式支持小企业投资公司,虽然利息负担较轻,但由于小企业投资公司必须在短期内向小企业管理局归还贷款,使得小企业投资公司只能以短期贷款的形式支持小企业。这不仅不利于小企业的长期发展,反而构成釜底抽薪。由于以短期贷款方式支持小企业还必然存在“风险——收益”不对称的问题,结果形成了不少的呆帐、坏帐。二是市场准入门槛过低,导致大多数小企业投资公司缺乏必要的投资能力和管理经验。在1959年,设立小企业投资公司的资本金只需要15万美元;即使到上个世纪60至80年代,资本金标准也仅为50万美元。在管理人资格方面,任何一个只要没有犯罪纪录的人都可以发起设立小企业投资公司。

1992年以后,美国小企业管理局对“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进行了重大改进,终于使之成为目前世界上最为完善的通过政策性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制度安排之一。其中最重要的改进是将过去“以短期优惠贷款方式支持小企业投资公司”改为“由政府担保其到公开市场发行长期债券方式支持小企业投资公司”。这样,既给小企业投资公司提供了资金支持,又免去了它必须在短时间内归还美国小企业管理局贷款本息的压力。此后,小企业投资公司就能较好地给小企业提供长期股权资本支持。另一项改进是根据中小企业创业投资的特点,适当提高了小企业投资公司的进入门槛,从而确保小企业投资公司具有起码的规模管理效应、专家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例如,在最低资本额要求方面,从上个世纪60至80年代的50万美元提高到了1000万美元。在管理人资格方面,要求申请人必须具有足够的竞争力和专业管理经验。在股权结构方面,为了保证“管理权与所有权的多元化”,一个SBIC至少应有30%以上的非管理股东。对“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的有关改进通过《1992年小企业股权投资促进法》明确后,新的“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得以于1994年4月25日正式实施。此后,仅新设立的小企业投资公司的数量即迅速增长。截止到1998年7月,在4年多的时间里,仅新设立的小企业投资公司就达138家,初始注册资本达18亿美元,超过了过去35年的总和。到2003年9月末,小企业投资公司总数达448家,资本总规模达220亿美元。在1994至2003年的10年中,小企业投资公司资本总规模以平均20%的高增长率增长的同时,其对小企业的投资也实现了显著的增长。

尽管小企业投资公司的投资总金额仍只占所有创业投资总金额的小部分(按可比口径进行分析,1994至2002年间全美创业投资总额为2,805亿美元,小企业投资公司的投资总额为237亿美元,占创业投资总金额的8.5%),但由于一般性创业投资公司更多地投资于处于扩张期、过渡期、并购期等创业中后期的企业,平均投资规模为630万美元,而小企业投资公司主要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前期的小企业,平均投资规模为51万美元;所以,从投资笔数看,小企业投资公司的投资总笔数占创业投资总笔数的比例高达62%以上。从种子期投资的金额分布看,小企业投资公司的投资金额占所有种子期投资金额的比例更是高达64%。可见,小企业投资公司目前已经成了种子期投资的主要来源。据美国小企业管理局的资料,最近10年中小企业投资公司为美国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和税收收入。仅2002年就创造了约73,000个职位,所投资的小企业向联邦政府缴纳了60亿美元的所得税,向州政府缴纳了1亿多美元的地方所得税。

4.“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的运作模式

小企业投资公司和其他创业投资基金有一个重要的不同点:SBIC可以在政府的支持下追加私人资本。按照常规,美国的创业投资基金要拥有不少于3000万美元的资本,以确保其运作正常。而SBIC注册规模平均是1700万美元。因此,如果没有政府的支持,大多数SBIC在经济上是不能生存的。

大多数申请SBIC许可证的创业投资基金需要额外的资本。它们是通过SBIC项目获得的,这种融资方式称为“杠杆融资”(leverage)。SBA和美国政府不直接提供这类杠杆融资,而SBIC项目只是“担保项目”(guarantee program)。SBA以政府的信用全面担保偿付所有的本金和利息,杠杆融资资金由其他机构提供。

当SBIC需要资金时,芝加哥联邦住宅贷款银行将成为所需资金的最初来源,杠杆证券一年两次从芝加哥银行购得,并混入基金。基金中有债券,也有参与证券。对于每一个基金来说,受托管理人(如大通银行)向投资者发行信托证书,这些信托证书也得到了SBAB的担保。然后,发行人将这些信托证书以最低每份10万美元的价格出售给机构投资者,超过部分为1万美元的倍数。

在申请许可证时,一个SBIC项目必须在银行账户中存入一定的保证金,最低为250万美元,还必须得到够条件投资者提供其余私人资本的承诺。可见,在美国,创业投资基金成立时,投资者并不总是将他们所有的钱放在它那里,他们在基金开始运作时只投入一部分资金,但是这些投资者也要另签协议,即在基金经理需要额外资金时,他们有义务满足其需求。这些协议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一个投资者在基金经理需要时而不追加投资,他就要受到严厉的经济处罚。

创业投资基金的总资本投资期约为3至5年,随着投资期限的结束,投资者收到资本返还和利润回报。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期是有限的,从投资到收获,整个周期大约为10年至13年。

大多数情况下,SBIC项目所要求的最低私人总资本为1000万美元。有了这笔钱,从规章制定和财务的角度来看,一个SBIC项目就处于一个有利的地位,它可以针对私人资本有节奏地减少资金,也就是说,它可以同时接受100万美元的私人资本和200万美元的杠杆融资资金。

目前SBA发挥杠杆作用有两种形式。第一种叫做“担保债券”,一个较好的SBIC能够得到300%的实收私人资本,这些债券不用分期偿还,可以有10年的期限,它们需要管理者每半年支付一次利息。它们还可以在任何时候兑换成现款,不过在开始的第一个五年里兑换要罚款5%,然后每年下降1%,直到第六年才没有罚金。这项成本超过10年期国库券利率大约175到225基点。另外,在SBA保证的5年托管期内,还要加上1%的托管费。在吸收追加资金时,也要到期支付2%的用户费,外加50个基点的担保费。第二种叫做“参与证券”,它是优先股的一种高级形式。一个经营良好的SBIC可以得到200%参与证券型杠杆融资的实收私人资本。所不同的是,当参与证券投资时,直到实现全面赢利,SBA才代表SBIC出资分配股息。然后,SBIC必须在综合利率基础上,将这笔资金再返还给SBA,这样做有利于SBIC进行长期的证券投资,不需要每半年就支付一次利息。SBIC在返还SBA预支股息时存在滞后问题,作为回报,SBA因担保三分之二的风险资本而可以从中得到大约10%的收益。政府发挥参与证券型杠杆作用一般为10年,但在投资者得到资本回报时,它的报偿需要一个过渡期。

5.“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的运作流程

“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由美国小企业管理局下属小企业投资公司部具体负责,小企业投资公司部下设执照颁发处、运行处、稽查处、清算处和行政及数据管理处五个职能部门,其职责分别如下:

(1)执照颁发处。评价申请者,并报小企业管理局主管签发执照。

(2)运行处。派出分析员监督SBIC,每位分析员负责20~25家SBIC。

(3)稽查处。派出人员对每个SBIC进行实地检查,大约每年一次。检查其经营纪录,确保其遵守SBIC规则。检查员特别关注SBIC对其投资项目是否正确评估。

(4)清算处。当一个SBIC经营失败,负责回收财产。

(5)行政及数据管理处。撰写有关计划的报告;记录已经拨付的杠杆资金以及已经批准的杠杆资金额度。

6.“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运行模式的特点

(1)主要投资于种子期和初创期(成立3年以下)的小企业。根据SBA的统计,2001年SBIC的总资本在全美创投资本总额中仅占1%左右,其投资额也仅占全美创业投资总额的2%左右,但SBIC投资于小企业的创业投资资本却占全美的10%——15%。1997——2002年间,接受SBIC创业投资的小企业数量比例一直稳定在33%——59%之间。实际上,SBIC对满足一部分小企业获得小规模创业投资的需求起到关键作用。从投资阶段看,1994——2003年间,SBIC约有50%左右的资金投入种子期和初创期的小企业,而一般创业投资公司70%左右的资金投向企业的后期阶段。这种差异也正表明SBIC计划成功实现了其最初的目标。总之,SBIC对处于种子期和初创期的小企业融资需求形成有益的补充。SBA的报告显示,在1994—2002年的8年间,SBIC提供了所有创业投资融资金额的8%;所有种子期融资金额的64%及所有创业投资融资数量的62%以上。

(2)以股权投资为主,且偏向传统产业。1980年开始的SBIC股权投资超过直接债权成为主导形式。随着1995年参与证券型SBIC的产生,股权投资形式开始接近60%,1997年超过60%,1999年超过70%,成为SBIC的主要投资形式。此外,SBIC投资的行业分布较广,1999——2003年SBIC在制造、运输、信息和服务等行业的投资占比均为70%——80%,2003年SBIC在软件业和计算机系统设计中的投资比例分别为8.0%和8.4%,而在其他高科技领域的投资比例一般不超过2%。2003年其对高科技行业的投资总和仅占其总投资的30.3%。完全市场化的创业投资资本主要瞄准那些成长快、获利高的高科技企业,而有政府支持的SBIC则投资于相对传统和更早期的企业,弥补市场的空缺,从而使美国的创业投资事业能够平衡发展。

(3)运用SBA杠杆放大效应吸引民间投资。SBIC作为美国最大的政府支持计划,成功的唯一保证就是适应市场化的需求,不断调整和改革计划。值得一提的是,虽然曾经历最初近10年的失败,SBA最终吸取教训,在积极借鉴私营创业投资机构的运作经验同时,不断推进制度创新,并由此提高SBIC相对于其他私营创业投资机构的竞争力。正由于SBA的杠杆效应,申请成立的SBIC才能有利可图。在1980—1999年间,SBIC的平均收益率为11.5%(高于公司债券和国库券),从而使SBIC对私人投资具有相当大的吸引力。自1976年开始,SBIC利用杠杆融资的比重越来越大,1985年SBA更是适时地改用发行债券担保方式,使在不需要直接提供资金的情况下,仅依靠担保方式就可增大杠杆倍数。

7.引导效果

经过40多年的运作,SBIC计划已证明了它所具有的价值,该计划提高了美国创业资本的可获得性,尤其是对那些规模偏小的企业以及那些尚未表现出迅猛发展势头的企业而言。SBIC计划的实施,使美国成为世界上创业投资最发达的国家之一,从某种意义上说,美国经济发展的历史就是一部创业史,美国创业企业发展的每一个角落都有创业投资的影子,创业投资成为美国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截止到2001年,该计划支持的小企业投资公司完成了近140,000项投资,向大约90,000家小企业提供了超过了400亿美元的长期资金,培育了苹果电脑、英特尔、联邦快递和美国在线等一大批世界级创新企业,创造了超过100万个以上的新就业岗位,同时还为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展示其管理能力提供了机会。

附1.2 以色列YOZMA基金

1.YOZMA基金的设立背景

以色列的创业投资活动最早出现在20世纪60年代,其时,以色列贴现银行向当时的电子产业提供了第一笔金额为8万美元的创业资本。在随后的十多年间,又能多家公司获得了创投资本的支持,其中有几家公司先后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和NASDAQ成功上市,创投资本获得了巨大的回报,但并没有促进以色列创业投资业的长足发展。从1981年起,全球范围内创业投资的发展进入一个高潮期,1985年以色列出现了第一家创业投资基金Ahtena,但到1992年时,以色列创业投资总量仅为1.6亿美元,尚不及西班牙1978年2.5亿美元的水平16.,而且当时以色列国内缺少职业化的创业投资家。1988-1992年以色列的初创期中小企业增加了3倍,大量涌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金严重不足。因此,以色列政府为促进国内创业投资事业发展,于1993年1月拨款1亿美元设立YOZMA基金。

2.YOZMA基金的设立目标

YOZMA基金的设立目标是通过YOZMA基金引导民间资金设立更多的商业性创业投资子基金,杠杆放大对创业企业的资本支持,并培育创业投资专门人才。其最终目标是在以色列国内建立一个有竞争力的创业投资产业,并以此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YOZMA基金的直接目标有3个:一是为建立有竞争力的创业投资产业提供临界资本;二是从国外优秀创业投资机构那里学习创业投资知识;三是获得广泛的国际联系网络。

3.YOZMA基金的运作模式

以色列政府在设立YOZMA基金的同时,成立了国有独资的YOZMA创业投资管理公司,由YOZMA创业投资管理公司负责YOZMA基金的管理。YOZMA基金总规模为1亿美元,其中,8000万美元主要用于与国际知名的金融机构(大部分是创业投资公司)合作并发起成立子基金,2000万美元由YOZMA创业投资管理公司直接投资处于起步阶段的高新技术创业企业。

YOZMA基金通过参股支持,引导民间资金共设立了10家商业性创业投资子基金。YOZMA基金对每家商业性创业投资子基金的参股比例不超过40%,私人投资者占股比例60%以上,对每家商业性创业投资子基金的参股金额均为800万美元。这10家商业性创业投资子基金均采取有限合伙制,政府作为有限合伙人,在创业投资基金中没有投资决策权,以确保基金的商业化运作。

4.YOZMA基金的投资原则

(1)投资领域

YOZMA基金所参股商业性创业投资子基金以通信、IT、生命生物科学、医药技术等领域的企业为投资对象,重点是基础设施和有专利技术的企业。此外,被投资企业还应具有下列特点:①目标市场具有很大潜力,具有引领其所在市场的潜质;②被投资企业的管理团队必须有能力执行其商业计划书,并且拥有较强的企业家精神和管理才能;③技术要具有广泛的应用性,并且具有一定的专有性,不会被竞争者轻易复制。

(2)投资阶段

YOZMA基金对被投资企业所处的创业阶段没有严格的限制,企业发展的所有阶段均可支持,但应以企业创业早期为主。

(3)投资额度

对被投资企业的初始投资的额度通常是100万美元至600万美元,同时为后续投资保留一定的附加资本。

(4)退出安排

YOZMA计划的成功之处在于它合理地安排了政府资金的退出,并最终成功地实现了引导基金的商业化与私有化运作。YOZMA计划的退出安排主要体现两个层面。一是充分利用国际资本市场与境外创业投资机构便利受资企业的退出;再是通过期权安排,鼓励其他投资者按照事先约定的优惠价格在最初5年内收购政府(YOZMA)在子基金中的股份和7%的未来利润。如其他投资者在投资5年后回购子基金中的政府投资部分,回购额为成本加5%一7%的利率。

回顾YOZMA集团的发展历史,可以看到YOZMA投资企业的及时退出为其成功运作提供了资金保证。1993年1月YOZMA发起设立了第一个子基金,并于同年3月开始了对第一家受资企业的直接投资,1995年5月YOZMA基金投资的第一家企业在NASDAQ市场上市,为YOZMA集团带来了丰厚回报。YOZMA II基金在1998年9月设立,1999年7月就实现了两家投资企业的上市与收购。到2007年,YOZMA投资的40多家企业已有16家企业在境外主要是NASDAQ市场成功上市或被全球知名公司收购。由于YOZMA基金投资企业上市带来的巨大示范效应及基金设立之初的激励安排,到1997年时,10个子基金中有8家政府所持有的股份被外资或私人资本优先买走,政府获得了超过1亿美元的收入;2000年YOZMA基金所参股的创业投资机构全部私有化,政府完全退出创业投资领域。

5.引导效果

YOZMA基金所参股的商业性创投子基金对以色列创投行业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所参股的多数创投子基金位居全国前20位。以色列政府通过设立YOZMA基金,从1992年设立起,引导民间资金共设立了10家商业性创业投资子基金。在YOZMA基金的引导和带动下,到2006年以色列创业投资筹资额达到100亿美元,将近当年GDP的10%,在所有国家中都是最高的,极大地推动了高科技产业的发展。

附1.3 台湾行政院创业投资种子基金

1.创业投资种子基金设立的背景

1976年5月,台湾“经济建设委员会”在《中华民国电子工业部门开发计划》中首度提出创业投资观念。1981年12月,全国经济会议将发展“策略性工业”定为台湾产业发展未来工作重点。1982年2月,全国科学技术会议正式通过“发展策略性工业为台湾产业发展未来工作重点”。其后,政府为了更有效地改善投资,行政院于1982年4月核定公布《改善投资环境及促进投资方案》,其中将筹建民营工业投资公司以推动策略性工业之发展列为重点工作之一。而后财政部聘请旅美学者专家回国主持项目研究,研究结论为:台湾急需引进先进国家推动极为成功的创业投资事业,方能结合资金、技术、市场与经济管理专家的力量,主动发掘具有发展潜力的科技企业。1983年11月,行政院通过《创业投资企业推动方案》以及《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则》,正式开放设立创业投资公司。1984年11月,大陆工程与宏基电脑合资成立台湾第一家创业投资公司——宏大创业投资公司。

2.创业投资种子基金的设立及发展

为鼓励台湾创业投资事业发展,台湾当局以奖励与管理并行的方式推动创投事业。除“经济厅”设立有针对中小企业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外,“财政部”还另行先后四次设立创业投资种子基金,并委托创业投资公司主管机构——“行政院”开发基金管理委员会管理。

引导和资助创业投资公司的发展

3.创业投资种子基金计划的配套政策

(1)租税减免

台湾政府将创业投资纳入《奖励投资条例》的使用范围,以鼓励投资人投入创业投资企业。根据该条例,不论投资者为公司还是个人,都可以在创业投资公司实际投资科技企业时,得享20%的投资抵减。每年根据台湾产业发展情况出台一个《创业投资企业适用标准》(该标准并不具有法律依据),对70%以上资产投资于《适用标准》的创业投资基金予以税收减免。投资创业投资公司的股东持股达2年以上者,可根据所投资金额的20%抵减所得税(2000年取消)。当年度不足抵减时,得在以后4年度内抵减,且抵减金额以不超过该创投实际投资科技企业金额占该创投实收资本额比例为限。另外,创投企业以未分配盈余转增资,其股东因而取得的股票免计入该股东当年度综合所得额或营利企业所得额课税。此外,营利企业投资于创投企业的,其投资收益的80%免予计入当年度营利企业所得额课税。最后,当创业投资基金(公司)进行海外投资时,允许按海外投资总额的20%,计提海外投资损失准备。

(2)资金融通

台湾政府不仅为创投机构提供专项贷款和补助金,而且还逐步允许保险公司、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涉足创业投资领域,扩大了创业投资企业的资金来源。此外台湾还放宽了资金汇出入的规定。1994年6月,财政部保险司颁布《保险业资金专案运用及公共投资审查要点》,允许保险业资金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初期保险公司投资金额,上限为创业投资公司资本额的5%。1996年3月,财政部开放允许商业银行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金额上限为创业投资公司实收资本额的5%。2000年11月,财政部开放综和券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为创业投资企业注入一股资金来源的活水。2001年7月9日,金融控股公司依照金融控股法,允许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最高投资比例可达100%;同年修订《保险业资金专案运用及公共投资审查要点》,放宽投资上限为创业投资公司资本额的25%。

(3)规范管理

台湾政府将创投行业设定为特许行业(2001年取消),由“财政部”会同相关单位成立“创业投资企业审议小组”进行审查(具体事务委托“行政院”开发基金管理委员会执行)。在《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则》中,对创投机构的发起设立、变更改组、投资方向、业务范围、行为准则等都有严格和明确的规定。

4.创业投资种子基金的运作流程

创业投资公司申请创业投资种子基金投资的业务流程:

(1)准备申请书及营业计划书送到受托人;

(2)受托人就申请方案召开投资说明会;

(3)受托人完成可靠性报告;

(4)行政院开发基金管理委员会创业投资审议会审查;

(5)行政院开发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参加投资。

创投业者

兆丰银行

创投公会

开发基金

5.创业投资种子基金的引导效果

在创业投资种子基金等的扶持和引导下,台湾创业投资快速发展并成功地支持了创业创新企业。据台湾创投公会统计,1983—2006年,台湾创投机构累计投资2038亿元新台币,投资企业1万1千多家,有力地推动了岛内创业资本的形成。截至2006年底,全岛境内实际营运的创投机构共有219家,实收资本总额为1765亿新台币。在创业投资资金来源中,88%是民间集资(私人机构和民间游资);6%是外国投资者。这种合理的创业投资资本结构,表明台湾创业投资行业已经基本成熟。

附1.4 英国政府创业投资基金

1998年,《英国竞争力白皮书》宣布设立政府创业投资基金,用于削除中小企业的市场薄弱环节,提高其融资能力。基金首期投入1亿英镑,原由贸工部中小企业政策理事会负责管理,从2000年4月1日起移交新成立的小企业服务局管理。英国的政府创业投资基金不直接投资中小企业,而是通过支持各地区设立商业性创业投资子基金,促进对中小企业的投资。该计划始于1999年,其宗旨是:①增加中小企业发展所需的股本融资,发挥其增长潜力;②保证英国每个地区都有一家本地区的创业投资基金,为中小企业提供不高于50万英镑的股本投资;③向潜在投资者示范基金投资中小企业股权的巨大收益。根据英国政府的要求,所有寻求政府创业投资基金支持的区域性创业投资子基金都必须实行商业化运作,由有丰富经验和监管部门授权的基金管理人管理,并需要募集一定比例的私人投资。

1.具体标准及其执行

(1)子基金的设立

发起人在准备建立区域性创业投资子基金时,应确定基金经理,并就投资标准与基金经理协商一致,公立机构和私人机构都可以作为基金发起人,基金经理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发起人须在政府招标公告的时限内按要求投标。

(2)子基金的规模

区域性创业投资子基金需要募集至少1000万英镑作为资本。基于在英国所有地区建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的目标,政府对每一家区域性创业投资子基金的参股也设定上限。

(3)投资咨询委员会的设立

所有区域性创业投资子基金成立投资咨询委员会,其作用是:发现潜在投资机会,对投资政策提出咨询建议,确保各项投资符合法律、道德和伦理标准。投资咨询委员会还应包括符合条件的独立委员,他们应具有丰富的企业和区域经验,对投资建议进行讨论、发表意见,该委员会的职责及其与基金经理的关系应该明确定义并严格遵守。

(4)子基金投资金额的限制

政府参股的所有区域性创业投资子基金只能投资中小企业,首期不得超过25万英镑,包括优先股和无抵押债务;间隔应该大于6个月后可以进行第二期投资,但投资总额不超过50万英镑,除非是为了避免股权被稀释而达到特别许可。任何情况下,区域性创业投资子基金在一家企业或一个关联企业集团的投资不得超过子基金资本的10%;不设定最低投资金额。

(5)禁止投资的行业

政府参股的所有区域性创业投资子基金禁止投资于以下行业:①土地、期货、股票及其它金融产品;②金融、保险、租赁或其它金融业务;③提供法律或会计服务;④房地产开发;⑤农场、林场;⑥旅馆业、护理业或家政服务等。

(6)监管要求

区域性创业投资子基金应向小企业服务管理局报送下列报表:①基金损益表;②子基金及其每个合伙人的资产负债表;③子基金及其每个合伙人的现金流量表;④各项投资的价值评估信息;⑤各项投资未来价值变动的评论;⑥已退出的投资的内部收益率(IRR)情况。以上报表一般每半年报告一次。

(7)政府支持方式

英国政府创业投资基金支持方式共有三种:①政府投资:为吸引其他投资人,英国政府创业投资基金给予政策激励。政府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可以作为区域性创业投资子基金的垫底资金,即:当创业投资子基金发生损失时先损失政府的投资份额;或采取政府收益封顶,政府只收取一个有限的收益;或两种政策优惠相结合;②资金保证:对符合标准的私人投资者出资提供20%的资本损失保证;③管理/交易成本补贴:为增加对基金经理的吸引力,政府提供一定的管理成本和交易成本补贴。在以上政府支持方式中,政府保留选择权力,以决定是否给予一定的支持及相关条件和条款。

2.区域性创业投资子基金计划执行情况

英国通过政府创业投资基金计划,有效地促进了各地区设立区域性创业投资子基金,并通过政府参股区域性创业投资子基金的示范作用,有效地促进了民间资金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目前,英国已成为欧洲创业投资最发达的国家,其创业投资规模及筹资规模占整个欧洲的三分之一以上,创业投资累积额超过整个欧洲的一半以上,而且,几乎每个地区的创业投资都得到了发展。

附1.5 澳大利亚的创新投资基金

1.创新投资基金概况

澳大利亚于1984年开始发展创业投资,并尝试由政府创立创业投资机构进行管理,但没有取得成功;1992年创建了创业投资协会,以促进澳大利亚创业投资活动、创业投资和企业家精神。1996年,澳大利亚的创业投资规模为5亿美元,其时,全球创业投资规模为1000亿美元。由于澳大利亚创业投资很少投入初创阶段或早期阶段企业,1997年3月澳大利亚首相在《小企业声明》中提出,建立创新投资基金(IIF),致力于向处在发展早期的小企业提供创投资本,以促进澳大利亚研究开发成果的产业化。“创新投资基金”计划的管理工作由澳大利亚工业研究及发展委员会与澳大利亚工业办公室共同负责。

根据《小企业声明》,澳大利亚创新基金计划的目标是:鼓励进行研究开发成果产业化的新技术公司的发展;培育澳大利亚自己的早期技术性创业资本市场;中长期建立一个自我融资、自我滚动的创业投资良性循环机制(“自循环基金”计划);培养具有早期投资经验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

作为政府“研究开发启动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设立创新投资基金的目的是希望在澳大利亚建立一个独立的、专为新成立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投资的创业投资市场,从而促进澳大利亚强有力的科研开发能力向产业化转变。澳大利亚政府向IIF提供1.3亿澳元的资金,同时按2:1的比例吸收社会资金,使基金总容量达到1.95亿澳元。所筹集的资金将用来设立几支创业投资基金。每一支创业投资基金的管理都将由私营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负责。澳大利亚工业研究及发展委员会将通过公开招聘与公平竞争的方式,经过严格的考核程序来确定这些管理机构。考核的侧重点是管理机构的人员构成、管理经验、管理技能和以往的记录等。10年后,所有基金将会通过出售或注销的方式关闭,并将所得利润向投资者及基金管理者进行分配。

基金的运作方式与其他创业投资基金的运作方式是一致的。基金管理机构首先要从基金投资人(自然人或机构投资者)那里筹集资金,然后,他们要设立投资标准并建立一个寻找投资机会的网络。基金管理机构对初步可行的投资将进行详细的调查,评价其产品及服务情况、经营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及发展潜力等。一般而言,对投资者具有吸引力的小企业,都是有着良好的经营管理并处于高成长产业中的企业,这些企业具有对投资基金产生良好回报的潜力,它们不仅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动力源,也是提供就业及出口机会的大本营。

创业投资者或者说基金管理者除了提供资金外,还要向投资企业提供咨询和指导等多方面的管理协助,使投资企业最终在市场上获得成功。如果基金管理机构决定对某企业投资,他们要同企业达成股份投资的协议。每一只基金将在其投资范围内进行多笔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负责投资决策并对已实施的投资加以监控。在适当的时候,基金管理机构会撤出投资,撤出的方式包括:使公司在股票交易市场公开上市或者以其他形式出售股份。

在“创新投资基金”计划中,虽然投资决策都由基金管理机构作出,但必须符合澳大利亚工业研究及发展委员会所制定的创新投资基金投资指导方针。基金管理机构的职责是选择可能的投资对象,进行投资前的可行性研究并作出投资决策。基金的投资方向限定在从事科研成果产业化的企业,投资的形式是股权投资。投资的期限侧重于长期投资(4~6年),但是每项投资的具体期限取决于投资对象的具体情况。

2.基金的资金结构

基金的形式可以是一个信托基金、公司型基金或者是经工业研究及发展委员会批准的其它形式。

基金的资金来源分为社会投资和政府资金两部分。在广泛吸收社会各界资金的基础上,政府将“研究开发启动计划”5.2亿澳元预算中的1.3亿澳元,按照不超过2:1的比例与社会资金进行“匹配”的方式,对基金提供资金。筹集的资金将用来设立几只早期投资基金,每只基金所筹集的社会资金至少为1000万澳元,这样使每只基金的总金额达到3000万~5000万澳元。

为了保证管理机构的独立性及基金构成的分散性,基金管理机构至少要负责筹集30%的社会资金,而这部分社会资金的投资者不得是基金管理机构的所有者、合伙人、相关的自然人或相关的机构。基金的资金结构必须保证基金管理机构具有独立的投资决策能力。任何基金投资人不能干涉投资决策,工业研究及发展委员会、政府的其它部门或政府的官员也不准承诺任何投资。同时,不准以借款的形式或具有借款性质的方式筹集资金。为了满足基金暂时周转的需要,可以进行短期借款。但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贷款者是一家银行或经工业研究及发展委员会同意的其他金融机构;在任何时候短期借款不能超过基金所筹资金总额的5%;借款期限在一个财务年度内不能少于30天。

3.基金的管理

(1)创新投资基金管理者的选择

基金运行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基金管理者的资信。为选择到理想的合作基金管理者,澳大利亚产业研究与开发委员会采取了自我申请、择优竞选的方式。每一位申请建立IIF基金的发起人必须按照《IIF计划指南》编制澳大利亚产业委员会发放的申请表,其内容包括申请者的联系方式和关键信息、投资标准、融资与退出、运营决策与监督等。澳大利亚产业研究与开发委员在申请表中找出与基金管理团队(个人的和集体的)的经验和技能有关的细节,并在评估过程中加以核实。在评估过程中,委员会重点考察负责基金日常经营的主要成员的个人相关信息,这包括管理经验与技能、技术投资经验等。在经过面试和第一阶段评估后,研究与开发委员会选择优秀的申请者,参加第二阶段的评估(全面评估)。第二阶段的评估将由外部评估人对申请者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包括对推荐人报告(referee report)的评估。同时,委员会向进入第二阶段评估的申请者提供管理执照样本(model management license)和委托书样本(model trust deed)的复印件,这些样本指明了作为创新投资基金管理人需要遵守的条款。委员会将要求申请者提供同意执照内容书面材料,其中包括:①提出对上述文件样本的修改建议;②向委员会证明匹配的私人资金已获得注资承诺,获得委员会的认可;③修改初始申请书中的信息(比如管理费用结构、区域投资重点等);④委员会要求的其他信息。上述书面材料、外部评估人的最终报告和建议的修改将在委员会与最后候选人进行面谈的时候加以权衡,最终由委员会决定第二轮创新投资基金(IIF)管理执照的中标者。为防止基金管理者的道德风险,委员会对每次评估收取5000美元不可返还的申请费,并要求基金管理者在获得政府资金之前筹集到承诺资本。

(2)管理费用

基金的年度管理费或者说基金管理机构每年度的收入按所管理基金金额的3%计算。管理机构在提出管理基金的申请时,也可以建议采用其他的计算方法。

一般地讲,在投资期限内,基金管理机构必须向投资对象免费提供管理方面的协助或服务。但是如果该服务项目属于下列特殊情况,管理机构可以收取服务费:①投资对象可以选择的服务项目;②可以由第三方提供的服务项目;③基金的年度管理费不包括的服务项目;④基金管理机构或与其相关的机构与投资对象达成书面协议的服务项目;⑤按照小时、项目等合理的计费单位而不是以预收方式收费的服务项目。

(3)管理机构的人事变动

管理机构主要人员的人事变动必须得到工业研究及发展委员会的书面同意。只有符合下列条件,工业研究及发展委员会才批准有关的人事变动建议:①推荐人选的能力及专长符合该委员会制定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标准;②经过一系列有关调查后证实推荐的人选具有相关的能力;③管理层在能力及专长方面的组合不会受到负面影响;④没有其它不良因素的影响。为了完成上述工作,管理机构还必须支付委员会5000澳元的有关调查评价的费用。

(4)基金的运作

在基金设立的五年内,如果一只基金投资额达到基金筹集金额的60%,该基金被认为是活跃基金。如果一只基金所筹集的金额没有全部投资或支付的话,其闲置资金必须以现金形式存在或作为银行及金融机构的存款,或经工业研究及发展委员会批准,通过指定的经纪人在短期资金市场运作。

(5)基金的转让与交易

如果联邦政府出售或转让与“创新投资基金”计划有关的基金,基金现有的社会投资人有优先购买权。无论是联邦政府还是基金的社会投资人,有关基金转让与交易的事宜,在有关文件中将作详细的规定。为了防止垄断基金的情况出现,未经工业研究及发展委员会的书面同意,投资人在一只基金中的投资大于50%的社会资金时,不得对另一只基金投资。投资人不得擅自更改基金的形式以及对基金进行合并和重组,也不得转让或出售基金管理权限。

(6)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的投资对象必须是从事科研成果产业化的企业,第一次接受投资时,该企业正处于构想阶段、起步阶段或发展阶段。或者基金的投资对象是从事商品生产或提供服务的企业(接受商品或服务的对象是与企业无关的实体),这些企业第一次接受投资时,企业的大部分资产和雇员在澳大利亚境内,过去两年的年平均销售收入不超过400万澳元,其中任何一年的销售收入都不超过500万澳元,同时这些企业第一次接受投资时,企业的有形资产的净资产额没有超过500万澳元。

基金的投资对象不包括从事贷款或再次投资的企业(例如公司的主要业务是投资、购买债券或从事设备租赁等)或与基金管理者或投资者相关的供应商,他们不得从事变相收购企业业务、不动产业务、农场买卖、矿业经营、对国外投资及对其它基金进行投资。

所有的投资决策均由基金管理机构作出,如确有必要,基金管理机构可以请求工业研究及发展委员会对某投资对象是否符合基金投资对象的要求加以认可。在决定一个投资对象是否符合投资要求时,工业研究及发展委员会有权增加或免除一些条款,同时基金管理机构必须支付200澳元的认可费。

(7)基金的投资

投资的形式通常是股权投资,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方可对已投资的企业提供短期贷款。若因投资造成基金对受资企业的某一项债务负有偿还义务时,即使受资企业符合其它投资条件,也不得对该企业投资。

根据分散投资的要求,每项投资的金额不得超过10%的基金量(或400万澳元)。如果该项基金的投资人拥有受资企业的股份时,投资金额也不得超过基金的20%。与其它基金共同对受资企业进行联合投资时,所有创新投资基金的投资总和不得超过800万澳元。

为防止“以权谋私”,基金管理机构的有关人员不得从受资企业获得投资收益之外的利益。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当他们向受资企业提供了正常服务,收费标准也符合市场标准,经工业研究及发展委员会认可后才能从受资企业获得有关利益。

为了保证基金的利益,基金管理者可以指定或委派代表参与受资企业的日常管理。有关代表的个人背景资料必须提交工业研究及发展委员会,在得到委员会书面批准后,该代表方可从受资企业获得相应的报酬。另一方面,为了防止基金管理机构对受资企业的“垄断”,保障受资企业的独立经营,工业研究及发展委员会可限制基金管理机构对受资企业的控制程度。在采取此类行动时,委员会要充分考虑实际情况。

基金管理机构向与其有关的机构、人员或其它基金转让投资时,必须得到工业研究及发展委员会的批准。批准的先决条件是:基金管理机构必须证明此转让行为对该基金有利,而且转让的条件合理,同时也得到了受资企业的认可。

(8)基金管理的报告

有关基金运作财务状况的报表必须上报工业研究及发展委员会,基金管理机构必须根据财务制度设立有关的帐目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委员会有权随时查帐。

有关投资的报告,在作出每笔投资决策后的30天内,管理机构必须向委员会提交如下报告:①受资企业情况说明,以证明其符合投资对象的要求;②有关投资过程及该投资用于科研成果转化的说明;③管理机构对该投资的性质及过程符合有关基金的管理规定的说明。

根据有关年度报告的要求,每一财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管理机构必须提交经过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及每项投资的评价报告。

在财务年度内,管理机构还必须提交财务中期报告。必要时,工业研究及发展委员会将根据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所有的基金进行评价。基金管理机构必须提交评价所需的有关记录、数据及报告等资料,基金管理评价原则上采用澳大利亚创业投资协会的通用准则进行。

(9)违约条款

如果基金管理机构违反有关基金投资者指导方针的条款,工业研究及发展委员会将与社会投资者共同作出警告,甚至作出撤消基金管理权限的决定。

4.引导效果

截止到2008年6月底,创新投资基金向82家企业进行了97次投资,有13家企业在澳大利亚股票市场、2家企业在NASDAQ市场和1家在东京市场上市,5个创新投资基金经理在创新投资基金项目外进行了后续筹资,通过创新投资基金项目培养了79个创业投资经理。

创新投资基金的示范作用带动了澳大利亚创业投资业的快速发展。据澳大利亚创业投资协会统计,1998年时澳大利亚创业投资规模已超过17亿澳元(约11亿美元),2000年达到50亿澳元,2005年进一步上升到112亿澳元,在本世纪初的五年内年均增长速度达到17.5%。1998年约有360多家企业获得创业投资的支持;2000年时有127家创业投资机构向671家创新型企业提供资金和管理支持,到2005年,全国已有210家创业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支持的创新型企业达912家。20.到2006年6月止,澳大利亚创业投资资金的总规模达到224.45亿澳元。

附1.6 新西兰创业投资基金计划

为了加速新西兰创业投资的发展和壮大,2001年8月,新西兰政府在《1993公司法案》基础上出台了创业投资基金(Venture Investment Fund,简称VIF)计划。新西兰政府于2002年的财政预算中拨出1亿美元通过VIF计划进行投资。VIF不直接投资于创新型中小企业,而是和政府完全独立的私营部门的投资基金按照1:2的比例组成VIF种子基金,这些VIF种子基金将投资于新西兰的高新技术和创新型中小企业。VIF计划先后成立了多家VIF种子基金,如Endeavour i-Cap fund、TMT Ventures、No8 Ventures、iGlobe Treasury等。

1.VIF计划的功能目标

新西兰政府实施VIF计划是在借鉴美国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SBIC)、英国政府创业投资基金计划、澳大利亚创新投资基金计划(IIF)、以色列YOZMA基金计划以及新加坡技术创业投资基金计划(TIF)成功经验基础上出台的,新西兰政府实施VIF计划的目标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提高新西兰早期(包括种子期、起步期)的中小企业发展水平,继而加快整个新西兰创业投资产业的发展和壮大;

(2)为新西兰的创业投资市场培养一批具有种子期和起步期投资技能和专长的人才;

(3)促进皇家研究院所、大学以及私营部门创新成果的产业化;

(4)增加获得国际化的专家咨询、网络和市场知识的机会,鼓励更多的新西兰企业走上全球化发展的道路。

2.VIF计划的主要特点

VIF计划和其他国家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一样:VIF计划不直接投资于高新技术中小企业,而是和私营部门的投资基金成立VIF种子基金,再由VIF种子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但是,新西兰的VIF计划也其独有的特点:VIF计划的管理机构VIF咨询委员会是与政府完全独立的部门,由一些具有丰富商业知识和判断能力的私营部门的专家组成。

3.VIF计划的运作模式

(1)VIF参与主体

VIF具体运作过程中,所涉及到参与主体主要包括新西兰政府、VIF咨询委员会、VIF基金管理者、私人投资者、被投资的中小企业五个方面。其中新西兰政府是VIF的倡导者和投资者;VIF咨询委员会成员不是来自政府部门,他们具备VIF成功运行所必需的商业知识和判断能力;VIF基金管理者是由VIF咨询委员会筛选出来进行投资决策,向符合投资章程的中小企业进行投资和管理;私人投资者主要来源于富有的个人、机构投资者等;被投资的中小企业作为VIF种子基金的投资对象,他们遇到融资问题的时候可以向VIF基金管理者申请,但申请必须符合新西兰政府制定的《VIF基金投资章程》中对投资对象限制的有关规定。

(2)运行流程

流程说明:

①在VIF计划中,新西兰政府授权VIF咨询委员会对VIF计划进行管理和监督;

②新西兰和私营部门的投资基金按照1:2的比例提供杠杆资金,并且成立VIF种子基金;

③VIF咨询委员会的职责是对符合规定的VIF种子基金颁发营业执照,并且对VIF种子基金管理者进行管理;

④VIF种子基金对一家或多家中小企业进行联合股权投资,并参与其管理;

⑤VIF种子基金通过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改善经营管理,最终帮助其实现技术创新。

(3)VIF计划的资金来源和投资方式

在VIF计划中,VIF种子基金主要来源于政府和私人投资者,其中新西兰政府共承诺出资1亿美元,在已成立Endeavour i-Cap fund、TMT Ventures、No8 Ventures、iGlobe Treasury四家VIF种子基金中,政府按照与私人投资者按1:2 的比例提供了5010万美元的杠杆资金,私人投资者提供了超过1亿美元的投资。在VIF计划中,VIF种子基金对中小企业采用股权投资的方式,但新西兰政府规定,任何VIF种子基金对任何一个中小企业股权投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基金总额的15%。

(4)VIF计划的退出和收益分配

新西兰政府规定VIF种子基金的存续期为7到10年,存续期满时基金终止,VIF基金管理者投资中小企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通过股权投资的方式带来投资增值,通常在投资5-7年后会考虑退出,赢利分配给基金的投资者。

除此以外,新西兰政府还规定VIF将给予种子基金中的其他投资者在基金存续期中点之前购买VIF股权的权利。无论是新西兰内还是境外的投资者,都可以获得这种权利。私营部门投资者购买VIF的股权价格以偿付VIF的本金和以适当的政府债券利率计算的利息为基础,通过与每个基金管理人协商确定并纳入每个基金的投资章程。如果VIF的股权在基金存续期中点之前被投资者购买,新的投资者将在基金终止时与最初的投资者按照同样的方式按投资比例参与VIF种子基金的净收益分配(如果发生亏损也按比例承担损失)。

(5)VIF计划的资助对象

在VIF计划中,新西兰政府规定,VIF的资助对象是新西兰境内的中小企业。新西兰政府对中小企业的定义是FTEs(Full Time Equivalents)少于20人的企业。其中,FTEs为0-5人的是小型企业,6-19人的是中型企业。按照上述标准,新西兰96.8%的企业是中小型企业。也就是说,这些中小企业是新西兰VIF计划资助的对象。

4.VIF计划的引导效果

VIF计划虽然运行的时间比较短,但是从投资资金规模和投资中小企业数量来看,每年都有长足的发展。例如2003-2004财政年度,VIF共进行了31项投资,投资资金规模为5180万美元,和2002-2003财政年度VIF进行23项投资,投资总额为4630万美元相比,分别上升了12%和11%。

附1.7 新加坡技术创业投资基金

新加坡是一个城市小国,国内市场狭小,土地以及工业资源有限,对于外部经济的依赖度很强。在全球创业投资市场中,新加坡创业投资产业政府背景最为深厚。1999年4月初,新加坡政府设立规模为10亿美元的技术创业投资基金(Technopreneurship Investment Fund, TIF),以激励国内外创业投资家在新加坡开展更多的创业投资活动,加快创业投资业发展。成立之初,TIF由新加坡科技局(NSTB)负责管理,2001年4月,划归新加坡经济发展局(EDB)管理。2003年,获得新加坡政府的3亿美元增资后,TIF管理的基金总规模达到了13亿美元。

TIF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规模为2.5亿美元,投资于从事种子期和起步期创业企业投资的创业投资基金;第二部分规模为5亿美元,与GIC(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共同管理,支持层面更为宽泛,投资于新加坡本土和海外的创业投资基金;第三部分规模为2.5亿美元,投资于海外的顶尖级创业投资基金,以吸引这些“精明”的创业投资资本,以促进与海外创业投资界的合作。TIF三个部分的支持对象虽不同,但都是以参股方式支持设立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

与其他国家的引导基金不同,新加坡的TIF不仅不限制投资区域,更明确鼓励投资于海外的创业投资基金。期望通过在全球范围内积极地寻求具有把初创企业发展为成功企业能力的知名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在TIF投资者(新加坡政府)和被投资基金之间创立一个有价值的伙伴关系,进而形成一个全球经济联系网络,帮助被投资基金和它们投资的公司进行全球化扩展。

除设立TIF扶持创业投资发展外,新加坡政府出台了众多扶持创业投资的优惠政策,包括:①创业投资的投资损失、股权交易损失或因创业投资企业清算导致的损失,都可以从投资者的其它所得中扣除,最高可达100%,从而免税;②创业投资如能引进大幅提升工业水准,且新加坡国内没有的技术,可免缴5到10年所得税;③创业投资管理公司的管理费及红利收入,最高可享受10年免税;④创业投资出售股权的资本获利、国外投资的股利等都在享受免税。

新加坡政府设立的TIF基金以及实施的这一系列创业投资优惠政策,大大地促进了新加坡创业投资的发展,使得新加坡成为区域创业投资的领头羊,为新加坡经济的增长做出巨大的贡献。

附1.8 德国创业投资贷款担保计划

长期以来,德国的银行在整个国家经济运行中占有统治地位,在创业投资发展的过程中,银行无可取代地扮演了重要角色,形成了以银行为中心的创业投资发展模式。在德国政府实施的一系列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政策中,也离不开银行的参与。

在1989年至1995年间,德国政府实施了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创业投资贷款担保计划”——BJTU(新技术企业资本运作计划),该计划采取融资担保模式运作。该计划由德国经济再开发署(KFW)负责实施。该计划初期只支持创业投资公司,为创业投资家提供90%被担保的无息再投资贷款,最高贷款额可达100万马克,最长期限为10年。作为回报,KFW获得40%的投资收益。也就是说,创业投资家只承担10%的投资风险,而享受60%的投资收益。通过BJTU计划投资的企业失败率很低,至1995年只有17%。其成功范例之一是智能卡识别器SCM微型系统,在得到300万马克匹配资金后,使该产品于1994年成功打入美国市场。到1996年SCM微型系统在美国市场的销售已占其总收入的51%。

基于BJTU计划的成功经验,1995年开始进一步实施“高技术小企业创业投资计划”(简称BTU计划)。BTU计划分为两部分:①德国国有银行的分支机构技术投资公司(TBG)与经批准的经验丰富的创业投资基金合作,向创业不满10年的中小企业创新项目以优惠利率(年利率7%)提供10年无担保共同贷款,最大金额不超过250万欧元;同时BTU向创业投资家前5年的创业投资损失提供50%担保(东部地区贷款人为70%)。若项目盈利,TBG除了收取利息外,还参与分红。创业投资者有权以30%的保险费买断TBG头5年的利息收入。TBG作为隐名合伙人,没有投票权,但在投资发生损失时等同普通股股东。②通过KFW向新创小企业(少于50名雇员且不足5年)新技术项目提供再融资,KFW向创业投资人提供中等水平利率的贷款融资,允许每次股权投资后立即重新得到70%的资金,贷款的全部拖欠风险100%由国家承担。被投资公司每次融资最大金额为140万欧元,利率视创业投资公司的回报情况而定,2000年底的年利率固定在8.44%(其中包括年担保率2.2%)。按照联邦经济和技术部的数据,BTU动员的创业投资数量从1996年1.5亿欧元快速增至1999年的7.2亿欧元,2000年约为9亿欧元,年均增长56.5%。

附1.9 智利CORFU项目

智利CORFU项目成立于2001年,参照了YOZMA和美国的经验,采取参股运作模式。由于当时智利创业投资业还处于发展早期,CORFU项目一推出就迅速成为智利创投业的主要力量。为更好地对子基金进行监管,CORFU要求每一个子基金必须有至少5家互不关联的投资方,且每一个投资方出资比例占子基金总额的10%以上,或者机构投资者出资比例在20%以上。同时要求基金管理人出资金额必须达到基金管理人的总资产的15%以上,而不是通常意义上普通合伙人只需出资基金总资产的1%。以贷款利率为基准,引导基金每年最高获得9%的收益。CORFU必须在15年内或子基金存续期内退出,CORFU获得以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最高9%的收益。

附录2 境外一些主要的“基金的基金”介绍

附2.1 AIG Global Investment

美国国际集团环球投资(AIG Global Investment)总部设在美国纽约,是一家为全球客户提供资产管理和投资咨询服务的国际性集团公司,在资产管理领域居世界领先地位。在全球30个城市设有办事机构,投资业务遍布全球50多个国家。主要投资于创业投资基金、“基金的基金”、对冲基金、区域基金和基础建设基金,基金总规模为140亿美元,总共投资了530个基金。

AIG Global Investment的投资战略为:根据宏观经济环境和行业、区域、投资期、资本市场以及基金管理者等各方面因素共同决定投资组合。

AIG Global Investment制定了科学的投资管理制度,有自己独特的投资决策程序,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提高投资成功概率,降低投资风险。AIG Global Investment投资决策程序。

附2.2 ATP Private Equity Partners

ATP私人股权合伙人(ATP Private Equity Partners,以下简称ATP)成立于2001年,是欧洲地区最大的私人股权基金之一,总部设在丹麦,由丹麦投资集团出资成立,基金规模为18亿美元。主要投资于美国、欧洲,投资范围和投资阶段不限,主要投资于并购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二级基金、重整基金,已经投资了20家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50个基金,每年的投资额为4亿美元到5亿美元,有时也与所投资的子基金一起共同投资子基金所投资的企业。其中,约有70%投资于企业并购,20%用于早期创业投资。

通常情况下,ATP只投资欧洲的私人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在北美地区,则有更广泛的投资种类,从早期创业投资基金到回购基金、二级基金。典型的承诺投资规模为10~100万欧元。

ATP根据合作投资协议参与其他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ATP作为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典型的合作投资规模为5~25万欧元。

投资区域重点集中在欧洲及北美地区,一些新兴市场,如印度和东欧,也逐渐成为ATP重要的投资地区。

ATP根据投资区域、管理风格和行业前景进行分散化投资组合。ATP期望成为一个优秀的基金守门人,为投资者提供优秀的投资管理和咨询服务,ATP一直坚持自己进行尽职调查,认为尽职调查是ATP投资选择过程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在ATP的投资决策中具有关键作用,因为尽职调查可以更好地了解合作伙伴及其投资风格和理念。

附2.3 Pantheon

磐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Pantheon Ventures, Ltd。,简称Pantheon或磐石公司)是一家发源于欧洲的国际“基金的基金”投资机构,拥有27年的悠久历史,1982年成立于英国伦敦,在伦敦、布鲁塞尔、旧金山和香港都有投资团队,投资业务分布欧洲、亚洲和美洲三大市场,旗下另设一个二级基金产品,投资于所有阶段的基金和二级市场基金,已经投资了20个国家的500个基金,于1987年上市。除此之外,磐石基金还正计划在全球范围推出一个与PE共同直接投资的独立产品,通过丰富产品线来把握更多的投资机会。现在管理团队共有141个成员,管理基金规模为240亿美元。

磐石公司1992年在香港设立办事处,是最早进入中国的FOF之一。磐石公司选择VC/PE时主要考查其是否有好的团队、好的项目以及好的投资方法。磐石FOF基金所投资VC/PE基金的额度,为当次PE、VC募集金额的2%-10%之间,单笔投资额度在2000万至1亿美元之间。磐石基金目前在亚洲投资的机构接近30家。KKR亚洲、霸菱亚洲投资基金、弘毅投资、TPG新桥、德同资本、兰馨亚洲等创投基金都有来自于磐石公司的投资。

磐石公司设有专门的投资委员会,负责基金的投资决策,以保证基金投资的科学性。其中,国际投资委员会负责全球战略与监查,投资管理委员会负责全球投资决策和协调,各地区投资委员会负责区域性投资决策。同时,磐石公司也建立了科学的投资决策程序,以控制投资风险。

附2.4 CSFB Private Equity

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私人股权基金(CSFB Private Equity,以下简称“CSFB PE”)是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旗下的一家全球性私人股权基金,总部设在美国纽约,在洛杉矶、Menlo公园、芝加哥、旧金山、休斯顿、伦敦、布宜诺斯艾利斯、香港和东京分别设有分支机构。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CSFB)是瑞士信贷集团旗下的一家全球领先的投资银行,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的业务包括证券承销、销售和交易,投资银行,私人股权,财务咨询服务,投资研究,创业投资,经纪服务和资产管理。

CSFB PE主要投资于并购基金、过桥基金、地产基金、重整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二级市场基金、“基金的基金”。CSFB PE是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在全球开展私人股权投资业务的机构,是全球最大的私人股权投资管理者,共管理着超过310亿美元的资产。CSFB PE为全球私人股权资本投资者提供投资增值服务,同时也提供定制“基金的基金”服务,为机构投资者和高净值投资者设计量身定制的资产类别配置解决方案。

附2.5 Partners Group

合众集团(Partners Group)于1996年在瑞士成立,是目前全球最大的另类投资资产管理公司(Alternative Asset Management Company)之一。合众集团总部设在瑞士,并在伦敦、格恩西、纽约、旧金山、新加坡、日本、悉尼、东京和北京设有分部。合众集团为全球客户提供综合性私人股权、私人债权和对冲基金投资管理服务,为全球客户提供创新的、个性化的解决方案,为客户提供最顶级的投资服务。合众集团在全球6个办事机构拥有100多名私人股权投资专家,通过150多家普通合伙人管理着250多家合伙制私人股权投资企业,管理的资产总价值超过250亿美元。主要投资于直接投资、共同投资、二级市场基金、创业投资、股权回购、对冲基金和“基金的基金”,Partners Group已经投资了5个不同目标的“基金的基金”,基金规模达40亿美元。

合众集团从2004年开始投资于中国,至今已投资了近十家中国本土基金,包括鼎晖投资、弘毅投资、今日资本、软银中国、IDG、联创、赛伯乐等。此外公司也与已投基金共同进行直接投资,例如,投资太阳能公司,投资赛伯乐中国投资公司以及共同投资海瑞教育。

附2.6 Pomona Capital

波莫纳资本(Pomona Capital)成立于1994年,总部设在美国纽约,共为170多个有投资经验的成熟投资者管理着40亿美元的资金,是一家全球性“基金的基金”守门人。Pomona Capital主要投资于美国和欧洲的二级市场基金和其他私人股权基金。

1998年,Pomona Capital开始管理第一只“基金的基金”——Pomona Partnership Holdings I,到今天共管理19亿美元的资产,包括Pomona Partnership Holdings I(1998)、Pomona Partnership Holdings II(1999)、Pomona Partnership Holdings III(2000)、Pomona Partnership Holdings IV(2004)、Pomona ING Holdings(2004)和Pomona Partnership Holdings V(2005/2006)。通过“基金的基金”,主要投资于美国、欧洲和亚洲等地区的回购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夹层基金。

Pomona Capital从1994年开始投资二级市场基金,管理资产18亿美元,共包括6个基金:Pomona Capital I(1994)、Pomona Capital II(1995)、Pomona Capital III(1996)、Pomona Capital IV(1998)、Pomona Capital V(2001)、Pomona Capital VI(2005)。

最近,Pomona Capital尝试共同投资(co-investment)业务,与优秀的回购基金管理公司共同进行投资。

附2.7 Montagu Newhall Associates, Inc

Montagu Newhall Associates, Inc。成立于2000年,是美国一家著名的“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共管理三只“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资产总额为4.5亿美元,资金主要来自于家庭部门、共同抚恤基金、捐赠基金、基金会和其他的创业投资家。公司主要投资基金,先后投资了Abingworth、Accel Partners、Accel Parthers and IDG Venture Capital、ALTA Partners、Boulder Ventures等创业投资公司。公司也对具有优秀增长潜力的私人公司进行直接投资,如投资了BARRX Medical, Inc。、Channeladvisor, Inc。、DBS Communications等著名企业。公司通过选择顶级创业投资基金进行组合投资以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率。直接投资只投资于优质的成熟期项目,以控制投资风险,保证投资收益率,直接投资最高规模为基金资本总额的25%。

附2.8 Access Capital Partner

Access Capital Partner(简称Access)总部设在法国,在巴黎、布鲁塞尔、慕尼黑分别设有分支机构,是欧洲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的基金”的管理者和投资顾问。Access主要投资于欧洲,管理资金总规模23亿欧元,是欧洲地区处于领先地位的独立的“基金的基金”守门人,为机构投资者和私人投资者在整个欧洲范围内提供简化的投资机会,选择最优秀的欧洲投资基金。欧洲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为具有多阶段的价值创造流的企业:具有高增长潜力的科技型创业企业、寻求市场扩张和回购机会的成熟企业。

Access遵循审慎的平衡投资组合原则,保证投资的高绩效。Access选择投资机会时,主要考查所投资基金的发展阶段、行业、国家和基金经理四个方面。通过在整个欧洲的增长部门进行多样化投资,为客户提供优越的回报。

附2.9 Adveq

Adveq总部设在瑞士,主要投资于美国、欧洲、亚洲和拉丁美洲,共管理5个“基金的基金”(包括:1997年,Adveq's Technology fund of funds;1998年,Adveq's second fund of funds;2001年,USD 1 bn of assets;2005年,Adveq's third fund of funds, Adveq Opportunity fund),其中既有投资于种子期和早期的创业投资基金,也有的投资于所有阶段的基金,包括并购基金,共投资了50个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100多个基金,管理资金规模达30亿美元。公司通过精选投资管理人才、合理配置投资经理、严格的基金投资监督措施、专业的项目研究计划等措施确保公司成为一家优秀的“Gatekeeper”。

附2.10 Thomas Weisel Partners

Thomas Weisel Partners(简称TWP)是一家美国专业投资银行和“基金的基金”,主要投资于技术、卫生保健和消费领域,共管理4个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包括1个“基金的基金”(Thomas Weisel Global Growth Partners,以下简称“TWGGP”)和2个创业投资基金(Thomas Weisel Healthcare Venture Partners、Thomas Weisel Venture Partners),以及增长型投资组合(Growth Portfolios,包括TW Asset Management和Distribution Management)。TWGGPⅠ期资本总额为2.9亿美元,是一只偏向于增长型的“基金的基金”,主要投资于创业投资基金和增长型股权基金,这些基金主投资对象为:软件、通信设备、服务和保健等高增长行业企业。TWGGP的管理者具有超过10年以上私人股权投资经验,与创业投资协会、有限合伙人协会和TWP投资专家有着紧密的联系,是新兴增长型行业的资深专家。

附2.11 Capital Venture Partners

Capital Venture Partners(简称Capvent)于2000年6月由合伙人Tom Clausen和Varun Sood创立,现已成为欧洲最重要的创业投资集团,集团总部设在瑞士,主要投资于北美和欧洲国家,近年来积极开拓亚洲、拉丁美洲市场。集团管理或提供咨询服务的私人股权资金超过10亿美元,共投资了60个以上的项目。Capvent投资所有的私人股权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早期的通讯技术)、后期的生物技术基金、杠杆式并购基金、二级市场基金、投资信托等。

附2.12 Dresdner Kleinwort Capital

Dresdner Kleinwort Capital最早成立于1786年,总部设在英国伦敦,是一家全球性投资基金。除了投资于“基金的基金”,也投资于不同阶段的科技企业,包括:媒体、生物技术、医疗保健、专业机械和基础设施。Dresdner Kleinwort Capital基金总规模为25亿美元。公司在资本市场方面的业务包括由跨资产类别销售、交易和研究,为机构投资者提供服务,包括养老基金、资产管理公司和其他资产管理人。

附录3 境外银行类金融机构开展创业投资业务的典型案例

附3.1 英国英格兰银行创办3i集团

3i集团(3i Group plc)作为英国最早的政府启动的创业投资基金,起源于1945年英格兰银行成立的“工商金融公司(ICFC)”,是欧洲第一家创业投资公司,总部设在英国伦敦,其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20世纪80年代期间,参与了英国国有企业的改革,由此产生了一系列活跃的收购及兼并市场的商业行为,公司本身也成功转型,实现了资产私有化。3i集团于1994年在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至今已成为英国100强公司之一,也是欧洲最大、最领先的的私人股权投资公司。在发展初期,英国3i公司主要为成长中的企业提供长期资金,3i约有2/3的资金投资于小企业。到2007年3月止,3i集团管理的资产达到147.8亿美元,投资超过14,000多家世界最卓越的企业,投资回报率达到34%,总利润为22.2亿美元。目前3i在全球投资了1,000多家公司,投资组合价值76亿美元。每年的投资数额约为20亿美元,其中50%左右用于管理层收购,从集团企业或私人企业那里购买股权;35%为增长型创业投资,为成长期的公司提供资金帮助;另外15%是早期创业投资。

现在,3i集团的业务已经扩展到亚洲、欧洲和北美三大洲,拥有超过250位不同文化背景及各类行业投资专业人才和人际网络。自2003年投资第一个中国大陆公司起,3i集团已在中国投资了10多个项目,其中包括分众传媒、中芯国际、迪信通、巴黎春天百货、上海鼎芯、消防报警器生产公司GST、东莞的锂电池生产商新能源科技(ATL)、国内知名的餐饮连锁企业小肥羊等项目。同时也以母基金身份在大陆进行投资,如投资5000万美元在鼎晖创投基金。

与典型的合伙制创业投资公司不同,由于3i是一家永久存续的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故不存在短期清盘压力,因而可以通过长期持有被投资企业股份来实现长期的资本增值收益和收益分红。3i投资组合中拥有众多长期持有的投资项目,如,3i公司1954年投资Frizzell公司40,000英镑,到1992年Frizzell公司卖给了Marsh&Mclennan公司,3i公司获得40,000,000英镑的收益,增长1000倍,持有时间38年;1948年3i公司给Cilbert Gilkes and Gordon公司一笔贷款,后来转换成股权,到现在仍保留在3i的投资组合中,给3i带来源源不断的利润。3i公司还有很多50年代的投资到现在仍然持有。

3i集团的子公司“3i创业投资公司”(3i venture)不仅培育了一大批新兴企业,而且锻炼了一大批创业投资专家。据《英国创业投资杂志》调查,1985年英国59家创业投资公司的340名创业投资家中有35名曾经在“3i venture”工作过。

附3.2 美国波士顿联邦储蓄银行发起设立美国研究和开发公司

美国研究与开发公司(American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Corporation),由美国波士顿联邦储蓄银行行长Ralph E。Flander和Georges Doriot于1946年6月共同创建。它通过募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设立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来从事集合性的创业投资,被公认为世界上第一家创业投资基金,从1945年起,开创创业投资事业。其采取的方式,首先采用私募方式筹集基金,再投资创业企业,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在其发展过程中,既直接投资于创业企业,又投资于创业投资基金。ARD公司在1957年对DEC公司(Digital Equipment Company)的投资,堪称创业投资的经典之作。最初它对DEC的投资仅为7万美元,拥有其77%的股份。到1971年,ARD公司所持有的DEC股份的价值增加到了3.55亿美元,增加了5000多倍!正是因为ARD对DEC公司的成功投资所形成的示范效应,推动了美国创业投资的快速发展。

附3.3 SVB金融集团设立硅谷银行

SVB金融集团(SVB Financial Group)是美国一家重量级的创业投资机构,其子公司硅谷银行是美国一家“特殊”的商业银行,该行尽管具有商业银行的存贷业务等金融服务项目,但其服务的对象主要集中在VC公司。硅谷银行一方面为VC公司所投资的企业提供商业银行服务,同时也为VC公司提供直接的银行服务。硅谷银行主要从事五大银行业务:传统银行业务、投资银行业务、企业投资银行业务、私人银行业务以及咨询银行业务。其中,投资银行业务主要提供兼并、收购、公司合伙等业务;而企业投资银行业务主要提供创业投资、跨国联盟以及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服务。硅谷银行还设立了创业投资基金直接参与投资,成为VC公司的股东或合伙人。尽管硅谷银行在创业投资方面的资金只占总投资的2%~3%,却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其整体获利能力,使其平均净资产回报率高于17.5%(1993年以来)。而同时期的美国银行业的平均回报率是12.5%左右。创业投资使硅谷银行一跃成为全美新兴科技公司市场中最有地位的商业银行。因此作为企业投资银行业务的重点,创业投资已成为硅谷银行一个创新亮点。同时,通过创业投资,为硅谷银行提供了优秀的企业客户,硅谷银行要求其VC公司所投资的企业将硅谷银行作为主要资金业务银行。

除投资硅谷银行外,SVB金融集团下属SVB Capital Partners也以母基金的身份投资了5家股权投资基金,它们分别是:①SVB Capital Partners Fund,资金规模为5.6亿美元,主要投资中期股权基金。②SVB India Capital Partners Fund,资金规模为5.4亿美元,主要从事直接投资或与顶级创业投资公司联合投资于创业企业。③SVB Strategic Investors Fund(SIF),也是一个创业投资母基金。SIFⅠ成立于2000年,资金规模为1.22亿美元,已经投资了20家创业投资公司。SIFⅡ成立于2004年,基金规模为1.75亿美元,计划投资25家创业投资企业。④Gold Hill Venture Lending,是一个创业借贷基金,管理资金为2亿美元,主要为企业提供固定资产采购等方面的融资。⑤Partners for Growth, L。P。是一个成长型基金。

附3.4 台湾开发银行与财政资金合作设立引导基金

台湾开发银行(后改为交通银行,现并入兆丰国际商业银行),先后参与行政院设立的二期引导基金:1985年,行政院开发基金出资5亿元,交通银行出资3亿元,总计8亿元,成立第一期创业投资引导基金;1991年开发基金再次出资10亿元,交通银行出资6亿元,总计16亿元,成立第二期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其后,由于交通银行内部规定从事创业投资业务不能超过其银行净资产的4%,无法再增加对创业投资业务的投资,没有再参与行政院第三、第四期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设立。对于第一、第二期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开发基金不负担投资失败的风险,因此开发基金虽然出资60%,利润分享仅40%。交通银行出资40%,分享60%利润,但必须承担投资风险。

另外,兆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兆丰交银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及由下属兆丰国际商业银行、兆丰产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兆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出资组建兆丰第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直接从事创业投资和投资管理咨询事业。

附3.5 中华开发金融控股公司通过创业投资提高综合收益

台湾中华开发金融控股公司是台湾一家著名的金融控股公司,除传统的银行业务外,还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自1959年创设迄今,直接投资一直是中华开发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核心业务,在业界的地位更是举足轻重。中华开发金融控股公司专业投资团队,除了累积近50年丰富经验外,投资触角已延伸至全球各大主要市场,建立缜密的产业网络,并建构完整产业价值链的投资组合。中华开发金融控股公司开展创业投资业务主要通过其旗下合资子公司中华开发工业银行运作。其投资策略主要是通过调整投资组合,以发挥策略性综合效益及降低投资风险和收益的波动。

中华开发金融控股公司直接投资业务以国内外产业发展趋势为依据,投资于具有未来竞争力的产业,并向产业价值链垂直延伸,加强各产业关键零部件设计、制造等领域的投资,目前投资涵盖了资讯电子零部件、无线通讯、电子材料、光电、半导体、汽车零部件、医疗器材、能源环保、生物制药等领域,为台湾最具规模与业绩的生产企业投资组合。2007年底,中华开发金融控股公司直接投资部投资组合共计335家公司,总投资余额约新台币787亿元。

为了维持投资的高收益和高成长性,中华开发金融控股公司积极与世界顶尖机构建立战略伙伴关系,提高公司知名度,参与高品质跨国投资项目,扩大投资范围及利润来源,以分散过去利润来源过度集中且极度依赖台湾股市的风险。目前,中华开发工业银行在开拓投资案源与类型方面,由过去较偏重初创期的直接投资,转为较集中在成长期的增资或是上市前的投资。同时扩大投资产业类别,不再限于电子与高科技领域,以期能降低整体投资风险。在直接投资回收方面,中华开发工业银行除了强调以被投资公司上市作为主要回收渠道之外,也积极投入具有稳定收益的投资案件。

附3.6 德国银行联合参股加盟“WFG”计划

1975年德国政府决定实施“WFG”计划,以快速发展德国创业投资市场。最初投资了1000万德国马克,最后追加到5000万德国马克。这些资金由29家德国银行提供,其中包括德国最大的银行和前几名的储蓄信贷银行。德国银行并不是在政府的压力下提供资金,而是由政府通过多项保证鼓励出资的。由于政府保证承担“WFG”计划75%的损失,银行参与“WFG”计划只需承担较少的投资风险就能够获得较好的投资收益。

附3.7 加拿大政府通过企业发展银行直接从事创业投资

加拿大企业发展银行(BDC)是加拿大联邦政府唯一设立的从事小企业信贷和创业投资的金融机构。1975年开始进行创业投资,1983年设立创业投资机构进行长期投资,并作为合伙人参与设立了6家创业投资基金。BDC创业投资机构在温哥华等地设有6个办事处开展创业投资业务,其大部分投资经理具有技术或工程博士学位,且经过金融投资方面的专门训练。由于其官办性质,主要投资于商业性创业投资公司或创业投资公司所不敢于冒过多风险的创业早期阶段,发挥着引导社会投资的领头羊作用和弥补社会资本投资缺陷的作用。

BDC的投资阶段分布大致是,10%投资于种子期,50%投资于起步期,30%投资于发展期,10%投资于扩张期。从建立开始,BDC为300多家企业提供了4亿加元的创业投资。BDC完全采用市场化运作,结合企业的技术优势、增长潜力、管理能力进行综合评价。BDC对单一创业企业的持股比例通常为5%-20%。企业上市前BDC和其他投资者一般持有2/3的股份,以便有效地控制所投资企业,但BDC一般不希望拥有否决权,只保持其大股东的身份。

BDC的创业投资取得了较好的回报,在加拿大的创业投资机构中处于领先地位。其投资的平均期限为5年,内部收益率(IRR)平均为33%。BDC投资的每10家企业中,有4~5家失败,3~4家勉强维持,仅有1~2家投资成功。在成功的企业中,大约60%通过上市退出,40%通过并购退出。

附3.8 世界银行通过国际金融公司开展创业投资业务

国际金融公司(CIFC, 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是附属于世界银行的一家私营公司,旨在通过投资于成员国的私营部门,促进成员国的经济发展。CIFC是世界上最大的以贷款和股权形式向发展中国家私营企业投资的多边组织,共发起设立了36个创业投资和私人股权基金。这些基金主要投资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小企业,一般占其20~30%的股份,期望回报率为25%左右,对投资企业的管理通常采用“委托管理”的方式,不直接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管理。国际金融公司主要管理“母基金”,有丰富的“母基金”管理经验。国际金融公司曾受土耳其政府委托,起草土耳其政府创业投资基金的立法,于1994年通过。国际金融公司在发展中国家的私营部门公司和其他实体(诸如金融机构、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股权。国际金融公司是长期投资者,保持股本投资的时间通常为8到15年。当出售时机到来时,国际金融公司的脱手做法是以有益于企业的方式在国内股票市场出售股份(通常是公开募股)。国际金融公司在商业原则基础上运作,只投资于盈利性项目,并就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按市场费率收取费用。为了确保其他私人投资者的参与,国际金融公司一般购买项目5%-15%的股本。国际金融公司从来不做项目的最大持股人,一般不会持有超过35%的股本。国际金融公司的股本投资以项目需求和预期收益为基础。国际金融公司独自承担自有资本的风险,不接受政府担保。但是,为了满足国家所有权要求,国际金融公司的持股可被视为国内资本或当地股份。

附3.9 新加坡大华银行集团通过专设管理公司开展创业投资业务

大华银行集团由大华银行、崇侨银行、远东银行和工商银行组成。新加坡大华银行成立于1935年,是新加坡银行业的领军银行,也是亚太地区的重要银行之一,现已成为一家全球性的银行。主要经营全面的商业银行业务,同时也提供私人金融服务、信托服务、创业投资、投资银行、资本市场等服务。基金管理和创业投资是大华银行重要业务之一。大华银行资产管理基金(UOBAM Fund)共有6类共29个基金,其中包括,1992年1月大华与虎豹企业共同发起成立的大华创业投资基金,1995年5月大华与联合工业企业共同发起成立的大华创业投资基金Ⅱ。大华银行下设大华创业投资管理公司管理UOBAM Fund。

大华银行集团在中国也设立了相应的公司开展业务,2001年成立大华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依托大华银行集团的优势和资源,对中国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为被投资企业安排各类银行服务,向中国企业提供境外上市服务。通过中国合作伙伴的渠道,拓展大华银行集团在中国的业务,筹组新的合资性投资公司,协助境外基金在中国投资。2002年,由大华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山东高新技术投资有限公司和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投资建立大华大陆投资有限公司,资金规模为3亿元人民币,主要为国有企业重组或民营企业境外上市提供资金。大华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现共管理资金2.5亿美元,主要投资于通讯网络、信息技术与软件、生命科学、半导体与电子技术、传统工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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