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是企业的血液,企业如何筹集项目投资及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资金,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因此资金筹集问题一直是学术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自1958年Modigliani and Miller开创了资本结构理论的先河以后,人们开始将企业融资问题的研究转向了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与企业价值的关系上,理论界争论的焦点是股权融资与债务融资孰优、孰劣的问题。Jensen and Meckling(1976)的代理理论认为,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将导致股东与经营者、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代理问题,公司的管理层在进行再融资决策时,会权衡股权再融资、债权再融资所导致的代理成本,选择最优的再融资方式,从而使企业价值达到最大。Robichek and Myers(1966)和Myers(1984)则认为企业融资应在权衡负债融资的风险与负债融资抵税效应的基础上,选择合理的再融资方式。Ross(1974)首次将信息不对称理论引入企业融资理论中。Ross认为,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企业进行股票融资,会被市场误解,认为其前景不佳,因此股权融资将给证券市场传递一个消极的信号,公司的股票价格将下跌,企业应尽量少用股票融资方式,而应使用对经理人具有约束力的负债融资。Myers(1984)在Ross的信息不对称理论上进一步提出了融资优序理论,即“啄食理论”(The Pecking order Theory),该理论认为,企业融资应当遵循:首先考虑内部融资,在需要外部融资时,优先选择债权融资,最后才是股权融资。
上述融资理论得到了西方国家企业融资的实践证明。从20世纪80年代以后,美国的上市公司已开始逐渐停止股票融资,而以债务融资为主。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美国的上市公司不仅不进行股票融资,而且纷纷通过发行债券来回购本公司的股票。
尽管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美国的上市公司主要以债务融资为主,股票融资为负数,但仍不排除企业进行股票融资。在美国证券市场,上市公司股权再融资的方式主要有配股、公开增发新股和私募发行新股等形式。50年代以前上市公司股权再融资的方式主要是配股,而到60年代以后采用配股方式融资的上市公司逐渐减少,80年代以后配股这种融资方式基本消失,取而代之的股权再融资方式主要是公开增发新股,但到了90年代以后私募发行新股融资成为了美国证券市场一种流行的股权再融资方式1.在日本也出现了类似美国的现象,而欧洲、新加波及中国的香港地区却仍然是以配股作为上市公司股权再融资的主要方式。
中国企业存在股权融资的偏好是不争的事实,不仅非上市公司存在股权融资的偏好,已上市的公司也争相进行配股和增发新股融资(沈艺峰、田静,1999;黄少安、张岗,2001;陈小悦等,2000;阎达五、耿建新、刘文鹏,2001;施东晖,2001;陆正飞,2003;章卫东,2004,等)。中国上市公司股权再融资的方式主要有配股、公开增发新股和定向增发新股2三种方式。配股是指上市公司以原股本为基础,按一定比例向原公司的老股东配售股份的行为;公开增发新股是指上市公司以原股本为基础,通过证券市场向原公司的老股东及新股东公开发行新股的行为;定向增发新股是指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增发股票的一种发行新股行为,实质上是类似于美国等证券市场的一种私募发行(private placement)行为。中国上市公司股权再融资的方式也经历了类似于美国证券市场的转变,即经历了由配股向公开增发新股的转变,再到定向增发新股的演变过程。1998年以前配股是中国上市公司股权再融资唯一的方式,1998年以后公开增发新股逐渐增加,其中2002年以后公开增发新股的数量和金额都超过配股,而2005年以后定向增发新股成为中国上市公司股权再融资的主要方式。这就提出一个令人费解的问题:为什么中国上市公司在选择股权再融资的方式时,会排斥配股而向增发新股的方式转变?在增发新股的方式选择上又为什么倾向于定向增发新股方式?
西方融资理论认为企业在融资时会选择使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融资方式,也就是企业在融资决策时应当考虑融资方式与企业价值的关系。国外学者对配股、公开增发新股及私募发行新股的实证研究表明,在美国证券市场,当上市公司宣告公开增发新股时,公司股票在二级市场的短期表现为价格明显下跌,并且公司股票的长期表现也不佳(Asquith and Mullins,1986;Masulis and Korwar,1986;Mikkelson and Partch,1986;Brous and Kini,1994)。与同类型公司以及本公司增发前相比,增发新股的公司在增发后的经营业绩也有不同程度地下滑(Loughran and Ritter,1996)。并且配股与公开增发新股相比,配股公司的股票短期市场表现比公开增发新股公司更糟糕(Booth and Smith,1986;Zutter,2001)。国外学者研究得出结论:配股、公开增发新股都对企业价值具有负面效应。上市公司宣告私募发行新股前后,投资者会获得正的超额累积收益率,(Wruck,1989;Hertzel and smith,1993;Hertzel and Rees,1998),但私募发行新股后公司的长期股票价格表现却不佳(Loughran and Ritter,1997;Hertzel,2002;Dalia Marcinkaityte,2005)。
在股权分置时代,中国上市公司配股、公开增发新股融资时都会出现显著的负的异常回报率(李康等,2003;刘力等,2003;章卫东,2006),而且配股的宣告效应比公开增发新股的宣告效应更糟糕(章卫东,2006)。说明中国上市公司配股、公开增发新股对企业价值具有负面效应。在股权分置改革之后,定向增发新股成为中国上市公司主要的股权再融资方式,那么,中国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新股对企业价值有何影响呢?这是本书要研究解决的第二个问题。根据中国证监会2006年5月6日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号)规定,中国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新股时可以向关联股东增发,也可以向非关联股东增发。向关联股东增发的主要对象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向非关联股东增发的主要对象包括:其它法人机构、基金、战略投资者等。那么,中国上市公司在向不同投资者定向增发新股时对企业价值的影响是否存在差异呢?这就提出了第三个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中国证监会2006年5月6日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号)还规定,上市公司的配股价格由董事会提出预案,公司股东大会决定即可;上市公司公开增发新股的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定向增发新股的发行价格不得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定向增发新股的发行价格只确定了一个发行底价,上市公司可以在此发行底价的基础上进行选择,也就是说定向增发新股的发行价格可以在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基础上打折,这就使得不同上市公司在定向增发新股时其发行价格的折扣率不同,发行价格的折扣率不同对认购者的成本也不相同,给市场传递的信号也不一样,从而导致对定向增发新股发行公司股票价格的影响不同。这就提出了本书要研究解决的第四个问题:中国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新股发行价格的折扣率与企业价值有何关系?
可转换债券(convertible bond)是公司债券的一种,可以在特定时间按特定条件转换成固定数量公司普通股股票,是既具有普通债券特征又具有权益特征的混合型金融工具。就其本质而言,可转换债券是一种一般债券和股票看涨期权相结合的混合型金融衍生产品,具有债券性、股票期权性两种不同的特性。当股票价格上升超过转股价格时,转债持有人可以选择转换成公司股票以分享股价上涨带来的收益;而当股票价格低于转股价格时,持有人又可以通过继续持有可转换债券获得利息和本金偿还来锁定股价下跌带来的风险。灵活的选择权使可转换债券对投资者有着巨大的吸引力。在国外研究文献中,绝大多数实证研究认为,公司发行普通股对公司股票价格有显著的负面影响且影响程度最大,而发行普通债券对公司股票价格的影响最小且并不一定是负面的,发行既具有股票特性,又具有债券特性的混合证券对公司股票价格的负面影响介于发行普通股和普通债券之间(Abhyankar和Dunning,1999;Kang和Stulz,1996)。在中国股权分置改革之后,为什么当上市公司需要外部融资时,首先选择了定向增发新股募这一股权再融资的方式,而不是选择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可分离公司债券)融资?这就提出了本书要研究解决的第五个问题。
为了回答上述五个问题,本书将通过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的方法对中国证券市场特殊背景下,上市公司为什么选择定向增发新股以及定向增发新股对企业价值的影响等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以便拓展定向增发新股的理论研究,为证券监管部门更好地制定监管政策提供理论依据,以及为上市公司、承销商在定向增发新股时合理地选择发行对象及确定发行折扣率提供新的启示,同时为投资者进行科学的投资决策提供帮助。具体而言,本书研究的意义主要是:
(1)通过对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新股的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可以揭示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新股的原因及定向增发新股与企业价值的相互关系,以定向增发新股的理论研究,丰富现有的融资理论。
(2)通过对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新股的政策、发行对象及折扣率等的理论研究,为证券监管部门制订定向增发新股的政策提供可参考的平台。
(3)通过对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新股的发行对象、发行折扣率对企业价值影响的研究,以及对影响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新股发行折扣率因素的研究,可以为上市公司制订定向增发新股融资的方案提供新的启示。
(4)通过对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新股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影响的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可以帮助投资者进行科学的投资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