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主义公有制、全民所有制和国有制
社会基本经济制度,是指人类社会发展特定阶段的生产关系总和。其中,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是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和核心内容。人类历史上各种社会经济制度的确立以及各种社会经济制度的划分,都是以不同的、占统治地位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指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与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及其他社会经济制度相区别的根本方面,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总和。生产资料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由谁支配的问题,是决定其他生产关系的基本生产关系,是生产关系的基础。在一个社会形态中,生产资料所有制不可能是单一的,而是以一种所有制占统治地位,同时并存着其他所有制形式。其中,居统治地位的所有制形式决定该社会经济形态的性质。
1.社会主义公有制。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生产资料归社会劳动者共同占有和支配的一种新型的所有制。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这是因为:第一,生产资料公有制决定了全体劳动者在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上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在生产资料项前都是平等的主人;第二,公有制决定了劳动者之间在社会生产和社会经济生活中形成一种互助互利的新型合作关系;第三,公有制决定了社会生产的目的和生产成果分配的性质,社会产品归劳动人民共同占有,个人消费品要按照每个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进行分配。可见,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基础和最根本的特征,是社会主义生产力迅速发展的重要保证,是全体劳动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基本条件。要全面认识公有制经济的含义。在我国,公有制经济包括国有制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公有制的不同形式,只是公有化范围不同,不存在高级形式和低级形式之分。无论是国有制、集体所有制,还是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共同构成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
2.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与国有制形式。
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是生产资料归社会全体劳动人民共同占有的一种公有制形式,它是同高度社会化的生产和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在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范围内,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共同进行生产劳动,共同分配生产的产品,实现了劳动者在生产资料占有关系方面的完全平等。
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主要特点包括:一是生产资料属于代表全体劳动人民的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全体劳动人民都是全民所有制生产资料的主人,都享受应有的权力和利益;二是全社会的劳动人民组成一个整体,成为全民所有制生产资料的共同所有者,任何社会集团或个人都不得瓜分全民所有制财产并将其据为己有;三是全民所有制经济组织生产的产品,根据全体劳动人民的利益进行分配,部分用于劳动者的公共需要,部分实行按劳分配,用于其个人及家庭成员的生活需要。
马克思、恩格斯曾经指出:“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恩格斯又说:“无产阶级将取得国家政权,并且首先把生产资料变为国家财产。”我国全民所有制即采取国家所有制形式,属于全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归代表全民利益的国家所掌握,由社会主义国家作为社会中心发挥职能,代表全体劳动人民行使生产资料的所有权。
国有制不是社会主义所特有的,自从国家产生以来就有过,由于国家所体现的阶级关系和生产关系不同而成为不同所有制形式。在奴隶制度下,国有制是体现奴隶主所有制;在封建制度下,国有制是体现封建地主所有制;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国有制是国家作为资本家代表的“总资本家”所有制,“它愈是把更多的生产力据为己有,就愈是成为真正的总资本家”;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社会主义国有制是代表全民所有制的形式。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采取国有制是所有制的内容和形式关系。这是所有制范畴,不是体制范畴。我国现阶段的全民所有制之所以采取国家所有制形式,从根本上说,是由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特点以及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决定的。
二、非国有经济与非公有经济、民营经济
对“非国有经济”概念的认识,当前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实际工作部门,都未能达成共识。一种观点认为,“非国有经济”实际是“非公有经济”,其本质内容就是“私有”;提出非国有经济的概念就是为了掩盖“私有经济”的本质。另一种观点认为,“非国有经济”外延要大于“私有经济”,不如用“民营经济”这一概念好,因为“民营经济包括集体经济在内”。非国有经济不同于非公有经济,“非国有经济”的本质内容虽然与私有经济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但是,两者之间是不同的,说“非国有经济”就是非公有经济进而是“私有经济”,应该说是错误的。实际上“公有”指公共所有,应当包括国家和集体两方面的内容。因此,公有经济“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可见非公有经济是相对于公有经济的一个概念,指公有经济以外的经济,包括私有经济和个体经济,即生产资料为家庭或个人等非国家、非集体所有,进行独立经营的经济成分。而非国有经济是与国有经济相对的一个概念,指国有经济以外的经济,不仅包括私有经济和个体经济,还包括集体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等,范围较非公有经济要广得多。可见,“非国有经济”不能等同于“非公有经济”,更不能等同于“私有经济”。
“非国有经济”也不能理解为西方的“私有化”的内涵。西方所讲的私有化,不仅包括产权的私有化,而且包括经营私有化和管理私有化;不仅包括公司制、股份制、合作制、股份合作制,而且包括承包、租赁、委托和托管经营等,即凡是国家所有并且由国家直接经营的企业,只要经营方式改变了,不论国有产权是否变卖或者易主,它们统称为私有化。而我们所讲的私有化,则仅仅包括产权的私有化,并不包括经营管理方式的改变。现在国有经济调整过程中,公司制、股份制、合作制、股份合作制,以及承包、租赁、委托和托管经营等方式的采用,除了把国有资产变卖给私人或者外国投资者以外(这种方式只是国有资产形态的转化而已——由企业形态转化为货币形态),都只是企业经营方式的改变,并不是私有化。
非国有经济也不同于“民营经济”,民营在本质规定上是“营”,而执行主体则是“民”,其范畴内涵并不涉及生产资料的归属问题,而仅指某种与资产经营有关的经济形式。“民营”与“非国有”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同一关系。“民营”是一个比“非国有”更为广泛的概念。“民营”的实质是:“在不改变原有产权关系的前提下,由产权使用人自己做主选择适用于自身情况的经营形式,进行自主经营。”理解“民营经济”含义的时候,不能将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关系与生产资料的经营管理方式或形式混为一谈,更不能将“民营经济”理解为一种包括“个体、私营、合作、集体、外资等多种经济成分”的经济关系,现实中不仅“私有”、“个体”和“集体”等非国有经济有“民营”问题,而且国有经济中也同样有“民营”问题。正如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所论述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民营并非一定是与“民有”直接相关的经济现象。因此,无论是非国有经济实行民营,还是国有经济实行民营,同属于“民营”范畴。前者包括集体、私营、联营、股份制、外资等多种经济形式,后者与我国早已实行的承包租赁和股份制的企业形式有关。非国有经济是从生产资料归谁所有这一产权角度划分的经济形式,相对于国有经济而言,指国民经济减去国有经济之后的所有经济。
综上所述,非国有经济是一个相对于国有经济的经济范畴,指国有经济以外的经济,即生产资料为集体、合资与合作经营、家庭、个人等非国家所有,进行独立经营的经济成分,包括集体经济、私营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合作经济、合资经济、外资经济等经济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