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参股公司的含义界定
1994年,国家对国有资产进行股份制改造时,要求保证国家股和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在改制后的股份制公司与企业中的控股地位,并进一步规定:国有股权超过50%比例的为“绝对控股”;在股份分散的情况下,国有股权高于30%、低于50%的比例,但国家或原有独资公司、企业对该公司或企业具有控制性影响的为“相对控股”。1997年10月8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国有资产年度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中第六条指出:国有参股企业,即国家或国有企业(单位)作为出资人之一,国有投资份额占其资本10%以上(含10%),但不具有支配地位或控制作用的各类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各类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从国有企业的内涵看,历经了从“国营企业”到“国有企业”,再到党的十五大以后“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三次变化。当前,在深化改革和进一步扩大开放的过程中,“国有和国有控股”的概念也已经不能准确反映国有资本在各个经济领域的作用,尤其是忽视了国有参股企业的重要作用。在国有企业的进一步改革中,在竞争性领域,国有资本发挥作用的最主要形式就是体现为“国有参股企业”。为此,已经有人提出了“国资企业”的新概念,认为凡国家占有投资的企业都叫国资企业。国资企业包括国家独资企业、国家控股企业和国家参股企业。
本书中为了与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对应,不仅仅局限在10%以上这一规定,国有参股公司是指在股份制企业中,国有投资主体参与投资,国有经济相对于其他股东股权比例相对较小,不处于控股地位的企业组织形式。这里的股权比例相对较小可分为两种情况:其一是绝对控股比例较小,即在数量上国有经济的股权比例小于其他非国有经济的股权比例。在这种情况下,国有经济处于从属地位;其二是相对股权比例较小,即国有经济在整个企业的股权结构中按所有制形式划分处于较小的地位,但与其他股东相比较,可能处于较大地位,这种状况与国有经济的相对控股界限不是很清。
二、国有参股公司的股权多元化
从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的角度来看,国有经济可以在以下两种情况下采取参股方式。
(1)就其行业特征和经营领域来说,国有经济没有必要占据控制地位,但国有经济需要在这些领域发挥影响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国有经济可以保持一定比例的持股,用参股方式与其他所有制经济融合。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国有经济参股与国有经济的相对控股,虽然从界限上很难区分清楚,但从目的性上讲前者是使国有经济处于从属地位,只发挥有限的影响作用;后者则是国有经济要处于主导地位,要通过资本运作调控带动更多的非国有资本。国有经济选择相对控股或参股方式,一是取决于构建股权结构的目的;二是取决于其他社会出资人的股权状况。其他股东数量越多,资本越分散,国有经济的调控能力就越强。
(2)由于条件限制,在国有经济尚不能完全退出的情况下,形成国有经济参股。对于某些国有经济应该退出领域的企业,由于各种原因限制,国有企业很难从这些领域中顺利退出,只能保留一定股份,继续存在或分步渐退。导致这种状况的原因:一是企业规模大,社会资本难以简单购买。对于一些大中型企业来说,由于资产数量巨大,我国成熟的、能力较强的社会投资人又明显不足,全部转让难度较大。所以,一般只能采取部分转让,继续保留一定比例的国有股份。二是国有企业现存体制性和历史性包袱,最典型的是冗员、债务和社会负担。
就企业冗员来说,这是各种原因使国有企业形成的沉重历史包袱。如果按市场竞争的标准来衡量,现存国有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职工要面临失去工作岗位的危险,但这种结果又不为现实社会承受能力所允许,还不能简单地把冗员推向社会。为此,在国有经济退出过程中,要保留一部分资产用于安置企业冗员的费用,这种安置尽管可以采取多种做法,但保留一定股份,用股份收入来承担冗员费用支出,是一种可供选择的方法。
就国有企业债务来说,目前国有企业的负债分为多种形式。这些债务既可以是国有经济退出时等额转移到改制后的新企业,由新企业承接;也可以采取债权转股权方式来操作,这种债权转股权就其目的来说,不应理解为要实现国有经济的控股,而只是以产权改革的方式实施的企业债务重组。
就社会负担来说,从发展趋势来看,企业办社会必须彻底解决。但实现这一目标需要一个过程,国家提出的时间大体为三年。在这三年的过渡期内,有些地方采取了企业办社会费用暂由企业承担,而同时在国有经济退出过程中,保留一定国有股份,用这部分股份的收益来补偿企业办社会的支出。当然这种做法完全是过渡性的。解决企业办社会负担的根本途径在于企业的事情企业办,社会的事情社会办。
三、国有参股公司——国有经济实现形式的一个发展方向
在2002年12月22日至25日举行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珠海论坛”上,樊纲教授认为,国有资产有多种存在形式,不是只有国有企业资产这一种形式,而是至少可以有三种存在形式:一是企业的资产或股份;二是政府持有的现金;三是公共设施,即公共财富。国有资产在不同形式上的变化,不是国有资产流失。卖了国有资产,收回现金,这叫等价交换和价值形态的改变,国有资产仍然存在。不搞国有企业,把国有资产收回来,投入到基础设施建设中去,这不叫国有资产流失,而叫国有资产转变形态。国有资产或公共资产更多地应以非企业资产的形式存在。做到了这一点,才能真正理顺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如果国有资产还有一部分是以企业形式存在的话(在相当长时期内一定会是这样),国家管理这部分国有资产的主要形式就应该是资产管理公司或控股公司,而且不仅不再搞100%国有资产的国有企业,甚至主要的形式也不是搞国有控股公司,而是搞“国有参股公司”。
1.大力发展国有参股公司是产权多元化的需要。
一般竞争性行业中,将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小部分企业保持国有资本控股,大部分企业保持国有资本参股。在控股企业中也应逐步降低控股比例,由绝对控股逐步转为相对控股,进一步加快降低小型控股企业过高的控股比例,由控股逐步转为参股甚至不再参股。与此同时,建立市场化的国有资本产权流动市场,这一产权市场除了在国有企业之间进行产权交易外,更多地应在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之间双向进行,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之间的产权交易在法律上应是完全平等的。当前还需要在思想观念、法律和制度上解决国有产权流动的障碍。只有这样,才能使国有企业尽快退出一般竞争性行业。但到目前为止,国有参股公司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国有参股公司不应该仅仅局限在中小企业,对于竞争领域国有大型企业来讲,也可以广泛采用国有参股公司的形式。国有参股公司最大的优点在于,采取“国有资本搭非国有资本便车”策略,可以使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有更多的精力进行产业分析与跟踪,为各类公司创造更好的市场竞争秩序,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2.大力发展国有参股公司是充分展开市场竞争的需要。
随着产业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一个产业的战略地位将会发生变化,总的趋势是某些传统战略产业可能逐渐失去其战略地位,而一些代表未来产业发展方向的新兴产业将成为新的战略产业。在传统战略产业领域,相当一部分垄断性战略产业将逐渐向竞争性战略产业转变,其中又有许多产业最终转变为一般竞争性产业。在这个过程中,竞争性战略产业中的国有资本相对比重将下降,一些国家独立和控股企业逐步向国有参股企业转变,甚至完全转为民营企业。随着国有企业改制的深入进行,今后国有企业将主要不是依赖国家财政或国家银行的投入,即不是靠国有资本规模的扩张来保持对企业的控制,而是靠提高国有资本的营运效率,达到强化控制企业资产的能力,这将相应减轻国家财政的负担。按照上述企业改制的思路,国有经济在企业形态上的发展方向,将是以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国有独资公司,以垄断性行业的国有控股公司,以竞争性行业的国有参股公司为主要形式,多种企业形态共存的产权多元化、经营组织形态多样化的相互促进和共同发展的新型国有企业体系。国家对国有企业由直接控制为主逐步转变为间接控制和行业控制为主,由直接管理转变为引导和协调,由群体集中式管理转变为按企业产权性质和经营组织形态分别管理,由单纯的以控制企业为目的,转变为以获取收益和资本增值、创造国家积累为目的。
3.大力发展国有参股公司是国有经济战略调整的需要。
国有经济战略改组的目标包括以下两个层面:(1)收缩战线,加强重点,优化国有经济的布局结构。通过流动,使国有资产从一般竞争性领域向必须由国有经济发挥作用的战略性领域集中,逐步解决国有经济布局过散、战线过长的状况,加强国家必保的领域。在保证战略性领域的前提下,在一般竞争性领域中着眼于提高国有经济的国际竞争力,使国有资产从分散的中小企业向大型和特大型的企业集团集中,从低效的劣势企业向高效的优势企业集中。(2)实现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推进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通过国有经济的战略性改组,要在国有企业中建立多元化的股权结构。一是要将国有独资企业变成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引入非国有的其他股东,包括非国有法人股东和个人股东,将居民通过金融中介形成的对国有企业的大量债权转化为居民直接持有或通过金融中介机构间接持有的股权。二是在国有独资的企业中,要变单一国有股东为多元国有法人股东。在多元化的股权结构下,将有效克服以往国有企业中资产所有者缺位的弊端,有利于在国有企业中建立有效的治理结构,使国有企业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富有活力的微观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