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国有企业的实践与理论的分析认识,不仅在中国,在世界各国都是或曾是热点讨论的问题。“效率”、“私有化”、“社会福利”、“就业”、“国家安全”、“意识形态”等概念经常与国有企业联系在一起。这些理论与实践研究,都使我们认识到“国有企业是特殊企业”(金碚,1995,2002),它不同于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下的一般私营企业。从“产业特质”角度去分析国有企业的特殊性,为我们认识、改革、治理国有企业提供了全面、客观的体系与视角。通过对全球国有企业及所在产业的发展演进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国有企业的产业分布具有明显的分布偏好特征。国有企业在公用事业、电信、石油、铁路、交通工具制造等自然垄断性、战略性及涉及国防工业的产业具有集中分布偏好。发展中国家国有企业的产业分布比发达国家更加广泛,尤其是在战略性制造业的分布比发达国家更普遍,这与发展中国家国有经济比重更高是一致的。
国有企业的产业分布偏好与这些特定的产业特性有关。国有企业集中分布于这些产业的原因在于这些产业具有的某些特性:如公用事业、铁路等行业的垄断性、基础性、公共性、规模性等特征;国防工业的涉及国家安全性、高科技性特征;战略性产业的资本密集性、资源性等特征。这些产业特质都与政府的某些政治经济目标相联系。因此,是产业特性决定了国有企业的分布。
国有企业的成长衰落与所在产业的发展演进密切相关。随着产业的发展演进,产业特质也会发生变化,实现这些产业特质的政策手段也在创新,进而导致了国有企业的成长衰退周期。公用事业自然垄断性的结构变化导致了其部分产业环节可竞争性的增强,而促使产业的自由化与民营化;国防工业在有效的军事采购体系与政府规制的配合下可以有效取代国防工业国有化经营管理机制;战略性产业随着经济增长和外部环境的变化,其战略地位的变化也会促使该行业领域的国有企业的民营化。
国有企业的民营化必须与其所在产业特质相关的政府管制的完善相配套。在国有化经营的情况下,国有企业集中分布产业所具有的产业特质都是通过“国家所有权”来规范和实现。一旦实行民营化以后,民营机制下并不能自动实现政府对于这些产业的特殊要求。成功的国有企业民营化,并不是简单的产业转移,而是存在这样一个等式:国家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政府规制。国有企业的私有化必须要辅之以相关产业的外部规制制度的完善,同时应对于不同的产业特质,制定相对应的规制机制、政策。
当前中国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是:从所有权控制走向政府管制。在近30年时间里,中国国有企业改革是非常成功的,其中的一个表现是:国有资产逐渐向部分关键产业和大型国有企业集中。而这些国有企业集中偏好分布的产业与市场经济下国有企业的产业分布规律是一致的,并且在这一规模与布局的调整过程中,国有企业在这些自然垄断、国家安全以及战略性产业内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同时,中国的大型国有企业已经走上了“间接部分民营化”的道路,民营化是绝大部分产业国有企业改革的必然方向。综观全球国有企业发展与改革经验,在这一过程中,我们所要关注的不是如何加强对这些大型国有企业的所有权控制,也不仅是如何完善大型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而应把重点放在如何完善大型国有企业所在行业的政府管制。通过政府管制来剥离国有企业的社会和政府目标,这不仅有利于提高现有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率,也为今后国有企业进一步有效率的民营化创造外部条件。
同时,本书从三个层面总结了国有企业的产业经济学分析框架,笔者认为从该视角分析国有企业的存在、发展及变革,比从单纯的产权经济学视角分析更加务实、具体、合理。国有企业的产业经济学分析为国有企业的存在找到了经济理论依据,这种分析方法并不是绝对地否定或支持国有企业的存在,而是将国有企业视为适应经济产业发展变化而变化的动态制度选择。这些分析思路对于当前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具有多方面的启示:国有企业向关键产业集中与国有企业存在的产业特质理论相一致;国有企业在这些产业的分布并不是绝对的,随着产业演进、产业成熟、规制制度的完善,任何产业内的国有企业都能够实行民营化;我国目前对大型国有企业的改革必须与产业规制的改革相结合,并可以探索“混合所有权 产业规制”相结合的改革道路。
最后,本书坚持认为对于国有企业应该有一个客观的认识,它不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也不是一无是处的落后制度,他的产生、存在、发展与衰落都与客观经济条件有关,并在特定条件下发挥特殊作用。国有企业仅是政府参与市场调控与发展经济、实现社会政治目标的一种手段。当这种手段相对有效时,就会被认可,反之就会被弃用。国有化与私有化本身没有对与错,关键在于要弄清楚什么时候国有化是对的、什么时候私有化是对的。两者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是相机抉择的政策选择。虽然目前处于全球私有化浪潮之时,但如果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未来仍有可能发生不同形式的国有化浪潮,作为政府而言,是要掌握适合国情的国有化或是私有化的主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