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上述从研发费用披露名称、方式、程度、内容和主动性五个方面的对比分析可以看出,中外研发费用的披露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总体而言,国外研发费用的披露名称比较统一,披露方式多样多角度,披露程度和内容更为详尽,主动性较高。我国在新《企业会计准则》(2006)实施之后,在披露名称和内容上有了统一的规范,但是同国外企业相比,信息的透明度和充实度仍然处于较低水平。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
1.早期研发费用的归集存在一定难度
财政部发布新《企业会计准则》(2006)之前,根据当时准则的规定,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记入“无形资产”科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记入当期费用。对于无形资产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支出,主要包括:(1)研究开发活动所耗用的材料成本;(2)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的摊销;(3)研究开发人员的工资性支出;(4)与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有关的外部劳务成本;(5)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其他费用,如租金等。由于其资金来源和渠道的多样性,致使企业很难从分散在许多费用科目中的相关支出中对这些费用加以适当分离和单独归集。
2.披露研发费用具有一定的经营风险
企业研发项目、研发投入、研发进展情况等信息是竞争对手密切关注的,许多企业因为担心泄露商业秘密而不愿披露研发信息。王雄元(2003)的调查显示:有99%的上市公司认为在信息披露的过程中不同程度地泄露了公司的商业秘密。由于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具有公共产品的特性,存在着“搭便车”的现象,即一个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使用并不减少另外的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使用。企业在披露了研发信息后,其竞争对手通过“搭便车”也会了解到上市公司的研发情况,特别是在某些领域,如有时一两项关键的信息技术就是企业整个战略发展的全部,所以在没有强制披露的情况下企业宁愿不披露。调查的结果也显示,信息技术行业披露此项费用是最不充分的。
3.研发成果的不确定性较大
企业在投入研发费用后,并不能确定其研发活动是否能成功,也不能完全确定其是否能为公司带来预期的收益,因此,研发活动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和较高风险。有关企业研发活动的信息都直接关系到投资者的利益,对投资决策行为会产生重要影响,尤其是关于不利于研发活动的信息和研发活动失败的信息,如果披露就可能会导致股价波动,给公司带来不利影响,所以企业宁愿放弃披露研发信息。
4.我国企业自主创新的意识还不够强
前几年,我国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的意识相对国外同业公司比较薄弱,此项费用的支出水平也并不高,没有达到会计信息披露的重要性水平。如表5-9显示了近6年来我国研发支出的明细情况。可以看出,我国的研发投入在逐年增长,研发费用占GDP的比重也在缓慢增加,但是,我国与其他几国的研发费用占GDP比重(2006年)的对比图中也能够看出我国研发费用支出的相对值较其他国家来说仍有不小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