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度变迁方式的分类
所谓制度变迁方式,是指制度创新主体为实现一定的目标而创立制度、变更制度时所采取的形式。制度变迁的方式不是单一的,可以从不同角度做出划分。
从制度变迁的时间和速度来划分,制度变迁分为渐进式变迁与突进式变迁。所谓渐进式变迁,是指变迁过程相对平稳、新旧制度之间衔接轨迹平滑、不易引起较大社会震荡的变迁方式。这种方式的特点决定了从启动变迁到完成变迁需要的时间可能比较长。渐进式制度变迁在中国的实践还表现在制度变迁是在已有制度的外围展开的,并且是在不扰动原有经济成分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这种类型的制度变迁还具有“渐进式、体制外、增量型”的特点。所谓突进式变迁,也称为“激进式变迁”或“革命式变迁”,在前苏联的实践中还被比喻为“休克疗法”。它是指不顾现有关系的协调、迅速采取果断措施废除或破坏旧的制度,在短时间内完成新制度的制定和确立过程的变迁方式,是以“突变式、体制内、存量型”为特征的制度变迁过程。
从制度变迁主体的态度来划分,制度变迁分为主动式变迁与被动式变迁。主动式变迁是一些主体从自身利益出发,基于对现存制度的不满或对新制度的向往而主动发动的变迁。但是,当一些主体对现存制度不满或希望进入新制度时,另一些主体的看法或感觉可能正好相反,它们并不存在制度变迁的动力。如果一些主体已经实施并完成了制度变迁,而其他主体不得不接受这个既定事实,那么,后者就成为制度变迁的被动接受者,对他们而言,这种制度变迁就是被动式变迁。
从制度变迁的范围来划分,制度变迁分为局部变迁与整体变迁。所谓局部的制度变迁,是指制度的某个方面或某个层次独立于其他方面或其他层次的制度而变革。所谓整体变迁,是指特定社会范围内各种制度相互配合、协调一致的全方位变迁。从理论上说,正式制度可以进行局部性变迁,也可以进行整体性变迁,但非正式制度一般只能进行局部性变迁。
从制度变迁的“需求—供给”模型来划分,制度变迁分为诱致性制度变迁与强制性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一群(个)人在响应由制度不均衡引致的获利机会时所进行的自发性变迁;强制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由政府法令引起的变迁。”
应当说,制度变迁的上述各种分类各有各的道理。但笔者认为,制度变迁不管怎样进行分类,它们之间的联系始终是不可割裂的。事实上,上述各种分类之间就有许多的相通之处。比如,诱致性制度变迁往往是渐进式的、主动式的变迁,强制性制度变迁往往是激进式的、被动式的变迁,而不论是诱致性制度变迁,还是强制性制度变迁,都包含有局部变迁或整体变迁的情况。也许可以这样说,上述各种分类所形成的不同的制度变迁类型,其实都是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不同特征的另行归类而已。因此,笔者倾向于将制度变迁方式分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并主要对这两种制度变迁方式进行比较分析。
二、诱致性制度变迁
诺思等人主要是从制度需求角度来分析制度变迁模型的。因此,诺思构造的制度变迁模型是一种需求模型。这一理论框架主要阐述的是,只要制度变迁主体的预期收益超过预期成本,就会出现制度变迁。比较系统地从制度变迁的供给角度来分析制度变迁的是拉坦(V。 W。 RUTTAN)和速水。他们认为,当一项新制度结构所带来的预期收益超过制度变迁的成本时,就会产生新的制度,如果制度不发生变迁,那么就说明变迁的成本超过了收益。拉坦进而对诱致性制度变迁的概念和理论作了最初的概括和总结。把诺思等人对制度变迁的需求分析和拉坦、速水对制度变迁的供给分析结合起来,可以展示出一个完整的制度变迁的需求—供给理论框架。在这个框架中制度变迁被认为是由潜在的利润而引致的,现行的制度结构和制度安排无法获得潜在的利润,当制度创新的成本低于制度创新的收益时,制度变迁就会发生。
林毅夫用“需求—供给”这一经典的理论框架把制度变迁方式划分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从而补充和进一步发展了诺思和拉坦、速水等人的制度变迁理论。林毅夫认为,“在技术条件给定的前提下,交易费用是社会竞争性制度安排选择的核心,用最少费用提供给定量服务的制度安排,将是合乎理想的制度安排。从某种现行制度安排转变到另一种不同制度安排的过程,是一种费用昂贵的过程;除非转变到新制度安排的个人净收益超过制度变迁的费用,否则就不会发生自发的诱致性制度变迁。”由于自发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存在着较高昂的交易费用,且存在着“搭便车”问题,导致提供的新制度安排的供给大大少于最佳供给,因此,就需要政府采取行动来弥补制度供给不足,从而产生强制性制度变迁。林毅夫认为,“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一群(个)人在响应由制度不均衡引致的获利机会时所进行的自发性变迁;强制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由政府法令引起的变迁”。由定义可知,诱致性制度变迁必须由某种在原有制度安排下无法得到的获利机会所引起,而强制性制度变迁则不需要,只要政府预期收益高过预期成本时,政府就愿意进行制度变迁。但由于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意识形态刚性、集团利益冲突以及社会科学知识的局限性等,政府又不一定能够建立起最有效的制度安排。因此,两种制度变迁方式应并存互补。
根据林毅夫的分析,可以把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特点概括为:(1)自发性。诱致性制度变迁是有关群体或个人对制度不均衡所做的自发性反应,自发性反应的诱因是潜在利润的存在。制度变迁过程就是潜在利润的内在化过程。(2)盈利性。即只有当制度变迁的预期收益大于制度变迁的预期成本时,有关群体才会推动制度变迁。(3)渐进性。诱致性制度变迁是一种自下而上、从局部到整体的制度变迁过程。制度的转换、替代都需要时间。在正式制度安排变迁中,一项制度创新在一个群体中达成一致是一个旷日持久的过程,而非正式制度安排的变迁就需要更长时间。
三、强制性制度变迁
强制性制度变迁是由政府提出新制度的目标和内容,并用法律和命令强制性推行和实施的制度变迁。它一般表现为人们在政府的外在压力下被动接受和选择正式制度安排的过程。
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主体是国家。国家的基本功能是提供法律和秩序、并保护产权以换取税收。由于使用强制力有很大的规模经济,所以国家属于自然垄断的范畴。作为垄断者,国家可以比竞争性组织以低得多的费用提供制度服务。制度供给是国家的基本功能之一,国家至少要提供一套规则来减少管理公共事务的交易费用。政府生产公共品比私人生产公共品更有效。如果诱致性制度变迁是新制度安排的惟一来源,那么一个社会中制度安排的供给将少于社会需要的最优量,国家干预可以弥补制度供给的不足。因此,国家推进强制性制度变迁是十分必要的。
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特点是:(1)基层组织和群(个)体的被动性。制度创新计划都是由政府来设计和提出,基层组织或群体只是接受者。(2)政府利益和基层组织或群体利益的非一致性。政府有自己的利益追求,基层组织和群体有自己的利益追求,两者不一定吻合。只要统治者的预期收益高于他强制推行制度变迁的预期费用,他将采取行动来消除制度不均衡。如果制度变迁会降低统治者可获得的效用或威胁到统治者的生存,那么国家可能仍然会维持某种无效率的不均衡。(3)新制度的推广和实施不必经过试点和实验,直接自上而下、全方位地整体推进,强调短时间完成变革目标,因而具有激进性和外生性。
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有效性要受许多因素的制约,其中主要有:统治者的偏好和有限理性、意识形态刚性、官僚政治、集团利益冲突和社会科学知识的局限性、国家的生存危机等。国家经过努力可能降低一些不利因素对制度变迁的影响,但是并不能克服其他不利因素对制度变迁的约束。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局限性还表现在,尽管它可以降低组织成本和实施成本,但强制推行的新制度也可能违背了一致性同意原则。它不一定符合现行的“宪法秩序”或者满足全体人民的意愿,在一定条件下具有“非法性”。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可能并不按这些制度规范自己的行为,这类制度就很难产生效率。
四、比较和综合
根据诱致性制度变迁与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定义和特点,我们可以看出两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1. 制度变迁的主体不同。诱致性制度变迁的主体是民间组织或团体;而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主体是国家或政府。这两类制度变迁主体的差别并不是在数量上,而是体现在“质”(或性质)上。
2. 两类制度变迁的优势不同。诱致性制度变迁主要是依据一致性同意原则和经济原则。如果它能克服外部效果和“搭便车”之类的问题,那么它在制度变迁中将是最有效率的方式之一。与强制性制度变迁相比,诱致性制度变迁更易于取得制度创新的成功。而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优势在于,人们行动一致,变革迅速,能以最短的时间和最快的速度整体推进制度变迁,制度变迁的初始成本相对较低。
3. 两类制度变迁面临的问题不同。如诱致性制度变迁作为一种自发性制度变迁过程,其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外部效果和“搭便车”问题。由于变迁时间长,容易积累经济体内的深层次矛盾,有可能贻误改革良机。而强制性制度变迁却面临着统治者的有限理性、意识形态刚性、官僚政治、集团利益冲突和社会科学知识局限等问题的困扰。容易出现冒进和易受统治者主观意识形态的左右,在多种条件作用下有失败的风险。
但诱致性制度变迁与强制性制度变迁又是相互联系的。首先,当诱致性制度变迁满足不了社会对制度的需求的时候,由国家实施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就可以弥补制度供给不足。其次,尽管诱致性制度变迁具有自发性,但也常常需要政府行动来促进变迁的进程,尤其是当正式制度安排变迁时更是如此。再次,制度作为一种“公共品”是有层次性、差异性及其特殊性的。有些制度供给及其变迁只能由国家来实施,如法律秩序等,即使这些制度变迁有巨额的外在利润,任何自发性团体也无法获取。而另外一些制度及其变迁,由于适用范围是特定的,它就只能由相关的团体(或群体)来完成。此外,两种制度变迁方式在一定条件下能相互替代和转化。当诱致性制度变迁积累的深层次矛盾已使制度创新收益不能再支持试点、实验和推广时,易走上强制性制度变迁的道路;而当强制性制度变迁没有取得成功时,易转向诱致性制度变迁。
正因为两种制度变迁方式是相互联系的,在现实的制度变迁过程中,这两种制度变迁方式往往是同时并存,共同发生作用的。当然,在不同制度环境下具体的制度变迁过程及其不同的阶段中,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作用又是有轻重之分和强弱之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