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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玛丽·罗杰奇案(二)

我根据杜宾的建议,从报纸中收集了许多证据和情报。除了上述内容外,还有一则极为重要。发现玛丽那些衣物后不久,又发现玛丽的未婚夫圣尤斯达西奄奄一息地躺在那被认为的凶杀现场附近。从他口中呼出的气息中可以闻出,他服了毒。他一句话没说就死掉了,在他身上找到一封信,简短地说,他深爱玛丽,所以决计自杀。他的身边有一个空瓶子,上面标有“鸦片酊”字样。

(3)真相来自细节

杜宾仔细地读完我摘录的资料之后说:不用我说你也看得出来,这个案子比莫格尔街凶杀案复杂多了。虽然此案的手段十分残酷,但它仍是一件普通的刑事犯罪。所以人们认为这个案子容易侦破。出于这一点,一开始警察局认为不必悬赏,以为局长大人的部下可以马上查明来龙去脉。他们能想象出凶杀的方式——种种方式,他们能想象出凶杀的动机——种种动机。由于这许许多多的方式和动机都是说得通的,他们便想当然地相信了其中的一种方式和动机。以假当真,以为很容易,干起来就难了。其实,也正因为如此,这个案子才真正地不容易侦破。因此,我认为,一个人若是凭着自己的智慧来探求事情的真相,那么他就应该具有超于常人的见地。在这类案子中要问的不是‘发生了什么?’而是‘发生的事情中有哪些是以前没发生过的?’对于头脑训练有素的人,‘不同寻常的情况’正是打开成功之门的钥匙。

根据圆木门发现的尸体状况来看,有人认为死者并不是玛丽·罗杰,可是警察局悬赏捉拿的却是杀害玛丽·罗杰的凶手,其实咱们大可不必为自杀或他杀去费心。咱们同警察局长达成的协议是查出杀害玛丽·罗杰的元凶。你我都很了解局长的为人,不可对他过于相信。如果咱们从那具尸体着手查起,最后查出一个杀人凶手,却发现那具尸体其实不是玛丽的。或者,咱们假定玛丽仍然活在人世,以此作为调查入口,最后找到好端端的她。这两种情况对于咱们来说都是白费力气。因为这样一来,局长先生不会给钱了。所以,即使不是为了伸张正义,仅仅为自己着想,咱们首先要做的也必须是验明尸体的正身,看死者是否就是失踪的玛丽·罗杰。

《星报》的观点对公众舆论很有影响,这家报纸也自认为自己的观点很重要。但在我看来,那篇文章中的定论不过是作者的一片热心而已。咱们应该牢记一点:报纸的目的,一般来说并不是想探讨事情的真相和原因,而是想炮制一种观点,制造出一场轰动来。当探讨真相与制造轰动两者不相矛盾时,新闻界才愿意探讨事情的真相。一家报纸,如果只提出普普通通的看法,它不会得到大众的青睐。只有观点同普通的看法大相径庭时,才会被大众认为深刻。推理与文学颇为相似,只有发些惊人之论才会立刻受到普遍赞赏。其实,不管推理还是文学,故发惊人之论都是最低层次的东西。我说这话的意思是,《星报》声称玛丽·罗杰仍活着,是故作惊人之论,做夸大性的渲染,以哗众取宠来吸引读者。咱们且不管它一开始就表现出的先后矛盾,先来分析分析该报观点中的几个头绪。

作者的第一个目的,是要表明从玛丽失踪到发现浮尸,这中间时间很短,所以尸体不会是玛丽的。于是这位推理者故意将这段时间缩小到最低程度,一开始即臆测说:“如果玛丽果真惨遭杀身之祸,那么认为凶手动手很早,得以在午夜前将尸首抛入河中,则是讲不大通的。咱们自然要问:为什么?为什么认为姑娘离家五分钟后即被杀害讲不通?为什么认为谋杀是在那天的某一时间发生的讲不通?任何时候都可以有杀人案发生。只要凶杀是在星期天早9点到晚12点之间的任何一刻,凶手就有足够的时间在午夜前将尸首抛入河中。所以,作者的这一臆测等于是这样的:凶杀案根本就不是发生在星期天。如果允许《星报》这样臆测的话,那么便无异于允许它胡猜乱测了。可以想象,撰文者的脑子在根深蒂固地这样想,‘如果玛丽果真惨遭杀身之祸,那么认为凶手动手很早,得在午夜前将尸首抛入河中,则是讲不大通的。而如果同时还认为,午夜之后尸体仍未抛到河里,这也是讲不通的。’这句话虽然看起来很矛盾,但与登在报上的那句话相比,还不如报上的那句话荒谬。”

停顿了一下,杜宾继续说:假如我只想驳斥《星报》的这一观点,以上一番评论就够了,事情到此为止。然而现在的任务不是评论《星报》文章,而是查出事实真相。《星报》中的那句话表面上看只有一个意思,但它有潜台词,我们要了解作者欲说未说的那些话。作者是想说:无论凶杀案发生在星期天的何时,无论是在白天还是在夜晚,凶手都不会冒险在午夜之前将尸体弄到河边。我认为作者这种看法是不对的。作者认为,凶杀案发生在这么一个地方,凶手就必须把尸体拖到河边去。其实凶杀也可以就发生在河边,或干脆发生在河上。这样一来,就可以在那一天的任何时间,不论是白天还是晚上,抛尸入水,因为这是一种最便捷的方法。

《星报》作者认为,如果尸体是玛丽的,那么它在水中浸泡的时间就非常短暂。这样,他大大缩小了推理范围,使其适合自己需要。他接着又说:‘经过证明,溺水者之尸体,或者暴力致死后立即抛入水中的尸体,需要六天至十天才会因严重腐烂而浮上水面。即使用一门大炮轰击一具浸泡在水中不足五六天的尸体,强迫其浮出,但事过之后,它又会重新沉下去。’除了《箴言报》外,巴黎的各家报纸都默认了这一观点。

而《箴言报》则极力驳斥‘溺水者尸体’这一段,列举了五六个实例来说明溺水者尸体浮起不必用《星报》所说的那么长时间。不过《箴言报》想用几则特殊例子驳倒《星报》的总论点,有点不太聪明。即使它举出的不是五个例子,而是50个尸体两三天就浮出水面的例子,这些例子对《星报》声称的‘自然规则’来说,也只能算是例外。只要承认这一‘自然规则’(《箴言报》没去否定这一‘规则’,只是强调有例外),《星报》的论点就依然十分有说服力。

你一定能够想到,驳倒《星报》提出的‘自然规则’,就是驳倒了《星报》论点。因此,必须先讨论讨论这一规则。人的身体与塞纳河的河水比重差不多,既不比河水轻,也不比河水重。也就是说,在正常状态下,一个人身体的浮力,等于其排水量。骨小脂多者的身体,一般比骨大肉瘦者的身体比重小,女人的身体一般比男人的身体比重小。河中之水的比重有时是要受到海上涌来的潮水的影响的。不过,即使不考虑海水的因素,也还是可以说,在淡水中也极少有谁的身体会沉下去的。

落水者差不多都可以浮出水面,只要他肯把自己全部浸于水中,使身体的排水量达到浮起自身的程度。不会游泳者在水中最好采取陆地上走路时的那种直挺挺的姿势:头尽量向后仰,浸于水中,只让鼻子和嘴露出水面。这样一来,准可以毫不费力地漂浮。然而,人体的体重与其排水量很不容易保持平衡,一不小心,其中一方就会超过另一方。比如说,伸出一条胳膊,胳膊失去了水的托浮,变成了额外的重量,头也就随之沉下去了。而如果借助一块小木头的浮力,头就可以完全探出水面,四下张望。

不会游泳的人在水中挣扎时,手总是往上举,而头则总想像平常那样直伸着,结果鼻子和嘴都浸入水中。当他在水中挣扎着呼吸时,水就进入了肺里,与此同时,大量的水也进入了胃里,胃里和肺里本来都是空气,现在灌满了水,重量就发生了变化,整个身体比以前重了。一般来说,这增加的重量足以使人体沉下去。但是有一个例外的情况,那就是骨小脂多的人,他们不会沉下去,所以即使这类人淹死了,依然会浮在水面上。

尸体沉到河底之后会一直留在那里,直到一些原因导致尸体的比重变得大于水,便再次浮出水面。尸体腐烂会造成这种结果。腐烂会产生气体,气体充满了细胞组织和五脏,使全身呈现可怕的肿胀。随着气体越充越多,尸体的体积也越变越大,但重量却未增加,这样一来它的比重就比水小了,尸体便浮出水面。但是腐烂是受到各种因素影响的,有的因素使腐烂加快,有的因素使腐烂减缓。季节的冷暖、水的纯度和矿物质的含量、水的深浅和流动状况、尸体本身的体温、死者生前有无疾病,所有这些因素都会影响尸体的腐烂速度。所以,很难准确断定究竟需要多长时间尸体才会因腐烂浮出水面。有时它可能一个钟头就浮出来,有时则可能根本浮不上来。某些化学液体可以使尸体永不腐烂,二******就是其中之一。然而,除了腐烂之外,胃里的蔬菜等物发酵也会产生气体,别的脏器里可能也会由于这样那样的原因而产生气体,致使尸体因充气而浮出水面。朝尸体放一炮,只会造成一些震动,强迫尸体脱离水底松软的泥土,这时其他因素产生的效果就会使尸体浮起来。震动也会消除部分腐烂组织的黏性,使内脏在气体的作用下膨胀。现在我们弄明白了这一问题的全部道理,就可以十分方便地用它来检验《星报》的说法了。

《星报》说,‘经验证明,溺水者之尸体,或者暴力致死后立即抛入水中的尸体,需要六天至十天才会因严重腐烂而浮出。’这几句话现在看来是极为矛盾和不合理的。无论是科学还是经验,都告诉我们,尸体浮出水面的时间没有定律。经验并没有证明‘溺水者之尸体’需要六天至十天才会因严重腐烂而浮出水面。此外,如果用炮轰击尸体,强使它浮出水面,再不去管它,它也不会重新沉下去,除非尸体已极度腐烂,尸体里面的气体已经逸出。但是请你注意,‘溺水者之尸体’和‘暴力致死后立即抛入水中的尸体’,二者是有区别的。文章作者虽然也承认这种区别,但却把二者归为一类。我刚才已经说过溺水之人为什么会比水重。我也说过,一个不会游泳的人,只有当他挣扎着把胳膊伸出水面,脑袋在水下呼吸,致使水挤走了肺中的空气,他才会往下沉。但是暴力致死后立即抛入水中的尸体,却不会这样地挣扎和呼吸。因此,对于这样的尸体来说,通常的自然规则是,尸体根本不会沉下去。等到尸体极度腐烂的时候,即肉在巨大的压力下脱离了骨头的时候,我们才看不见尸体。《星报》显然忽略了这一事实。

《星报》的另一个观点是:尸体可能不是玛丽·罗杰的,现在咱们再来讨论一下这个观点。因为照它看来,刚刚过了三天,尸体怎么会浮上来呢?她是一个女人,即使是淹死的,也有可能沉不下去。即使沉下去了,也有可能在24小时内重新浮上来。但是并没有人认为她是淹死的。如果她是被害后才被抛下水去的,那么随时都有可能发现她漂在水面上。

《星报》又说:‘如果死者遇害后,尸体一直放在岸边,一直放到星期二晚上才被扔下水,那么在岸上就可以发现凶手的痕迹了。’这句话乍看起来很难辨出推理者的用意,其实推理者是预料到别人会对他的观点提出反驳,即‘尸体在岸上放了两天,迅速腐烂,比沉在水里腐烂得还要快’。他认为,如果此具尸体是这样的话,它有可能星期三就会浮出水面。他认为,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它才会漂浮。于是他赶紧指出尸体并没有放在岸上,因为,如果放在岸上的话,‘那么在岸上就可以发现凶手的痕迹了’。你对这一推论一定也感到好笑,尸体放在岸上的时间长短,怎么会增加凶手的痕迹呢?你我都不明白。

这家报纸接着说:‘何况,如果事情真像大家所认为的是一桩凶杀案,那么杀人凶手也太蠢了些,在当时系重物本是一件举手之劳的事,然而杀人凶手抛尸时居然不系重物’。你看,这种思维逻辑有多么混乱可笑!包括《星报》本身在内,没有一家报纸说这具尸体不是凶杀致死,因为暴力留下的痕迹太明显了。推理者的目的是想说尸体不是玛丽的,他想证明玛丽并未被杀——而不是想证明尸体的主人并未被杀。然而他的这番评论只能证明后面一条。尸体上未系重物,凶手抛尸时理应系重物,所以尸体不是凶手抛入水中的。作者只证明了这一点。他甚至没探讨死者究系何人。

《星报》不遗余力的论述,只不过是否定了它刚刚承认的事实。它说:‘我们完全相信,打捞上来的这具尸体是一位被谋杀致死的女性。’这并不是这位推理者自相矛盾的唯一例子,他总是不自觉地做出有悖于自己论点的推论,我已经说过,他的目的很明显,是尽可能缩短从玛丽失踪到发现尸体这一段时间的长度。可是他却总是强调:姑娘离开母亲家后,就再没有人看到过她。他说:‘我们没有证据说6月22日星期天上午9点钟以后玛丽·罗杰仍在人世。’他的观点显然是片面的,他至少应该不提这一问题。假如真有人在星期一或星期二见到过玛丽,那么时间长度就又大大缩短了,而根据他的理论,尸体是女店员的可能性也就大大减少了。

可是说来有趣,《星报》是由于充分相信这样说可以加强自己的论点,所以才坚持这样说的。咱们再读一读该报对博韦辨认尸体的看法。《星报》关于胳膊上汗毛的描写,显然是信口雌黄。博韦先生不是傻瓜,绝不会仅仅凭胳膊上的汗毛就断定死者的正身,每个人的胳膊上都有汗毛。《星报》中所说的话非常含糊笼统,这正好暴露出它在篡改证人的证词。证人一定说到了汗毛在颜色、疏密、长度等状况方面有什么特别之处。

《星报》还说:‘她的脚很小。其实女人的脚都是很小的。她的吊带袜不成为任何证据,鞋子也不成为任何证据,因为吊带袜和鞋子都是市场上成批出售的。她帽子上的假花当然也属于上述情况。博韦先生坚持指出的一件事是,死者吊带袜上的吊钩是翻转过来的,往下移了一些。这其实也说明不了什么问题,因为妇女大都不在商店里试穿吊带袜,而是买一双回去,如果不合适就再将吊钩调整调整。’从这段文字中我们可以发现作者绝不是在认真推理。如果博韦先生在寻找玛丽尸体时发现一具女尸,这具女尸在体格和外貌上都与失踪的姑娘差不多,那么他不必多考虑死者的穿戴,尽可放心地认为自己已经找到了玛丽的尸体。如果除了体格和外貌相似外,他又在尸体的胳膊上发现了特别的汗毛,与玛丽生前他所看到的汗毛一样,那么他对这一辨认的准确性就更有把握了。汗毛越具有特殊性,他的辨认准确性就越大。如果玛丽的脚小,尸体的脚也小,那么死者就是玛丽这一可能性便又增加了。不仅仅是以算术级增加的。除此之外,再加上死者的鞋子与她那天失踪时所穿的鞋子一样,那么死者是玛丽的可能性就几乎达到了无疑的地步,尽管这种鞋子有可能是‘成批出售的’。

有些东西本身也许并不能作为辨尸的证据,但通过与其他证据相吻合,便可以构成确凿的证据。比如说,死者帽子上的花与失踪姑娘帽子上的花是一样的,花儿每增加一朵,证据的可靠性就增加几倍。证据可靠性的增加,不是像做加法那样相加,而是像做乘法那样百千相乘。现在再来看看死者的吊带袜,这双吊带袜同玛丽生前穿的一样,这点倒没什么。但是这双吊带袜的吊钩翻转过来,因此变紧了,而玛丽离家时,她的吊带袜也是吊钩翻转,收紧过的,这一点便变成确凿无疑。吊带袜是有弹性的,翻转吊钩,这本身就不寻常,自身可以变长变短的东西,当然不需要借助外力来调节长短。玛丽用翻转吊钩的方式收紧吊带袜,那准是因为某种偶然的情况。所以,单单吊带袜本身就足以证明死者系玛丽。

《星报》对缩紧吊带袜的解释,只能说明它坚持自己的错误观点而已。但是说死者就是玛丽,这并不是因为死者穿有玛丽的吊带袜,或穿有玛丽的鞋子,或戴有玛丽的帽子,或帽子上有玛丽戴的花,也不是因为死者的脚同玛丽的大小相仿,或胳膊上有特殊的记号,或身材与外貌酷似玛丽,而是因为死者具有所有的这些特征,正所谓样样齐全。

《星报》的编辑大人在这种情况下还在怀疑死者是否就是玛丽,他实在就没必要请律师为证人做心智状态调查了。他认为从律师们的闲谈中拾些牙慧,拉大旗做虎皮,为明智之举。其实,律师们大都是法庭成见的应声虫。我要在此说明,有许多事物虽然不被法庭视作证据,只要有识者认可便是最好的证据。因为法庭只讲事物的普遍性,根据已被大家公认并且已成为文字的原则办事,而不讲事物的特殊性,根据特殊的情况来办事。法庭墨守成规的作风,以及不具体事情具体分析的态度,形成了一个固定模式,即,在任何一段相关联的时间内,最大限度地获得可获得的真相。从总体上看,这种模式是明智的。不过在许多单个的案子中,这种模式却不一定就明智了,也是会产生错误的。

至于说博韦值得怀疑的那段,只应对它嗤之以鼻。根据你的报刊摘录看,博韦先生同《星报》编辑私下交谈过几次,他不管那位编辑对案情的看法,把自己的意见一股脑提出来,说尸体肯定就是玛丽的。这使编辑先生大为不快。你已经充分调查过这位好好先生,他是个爱管闲事的人,人挺浪漫,心眼儿不多。大凡这样的人,遇上刺激的事情,都会有点举止失措,引起神经过敏者或别有用心者的怀疑中伤。《星报》说:‘他坚持说尸体是玛丽的,但是除了上述的证据外,他再拿不出别的证据来使人相信他所做的辨认了。’现在且不去评论《星报》所说,只说说这一点:在这类案子里,某人对某事极为了解,因此对某事深信不疑,但他却完全可能说不出一个简单的道理,使别人也相信他的深信不疑是有根据的。辨认人的事情尤为如此,没多少道理可言。例如每个人虽然不能说出他认出邻居的道理,但是都认得出自己的邻居。

博韦先生对自己的辨认深信不疑,是完全正常的。《星报》编辑大可不必为此生气。我觉得,用‘浪漫而好管闲事’来解释博韦的可疑行径,要比作者所推论的‘博韦有罪’合理得多。一旦接受这种‘度人以善’的解释,就不难理解锁孔上的玫瑰花、来客留言牌上的‘玛丽’‘反对家属看尸体’‘将死者的男性亲属挤出此案’‘嘱咐B太太在他本人回来之前不要同警察谈话,’以及‘他决心自己独揽此案进程、不容别人插手’之类的事情了。依我看,博韦肯定是玛丽的追求者之一,玛丽可能与他关系亲近,而他则想让人们认为他与玛丽有极为密切的特殊关系,对此暂且不用去深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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