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金融体制改革的要求
(1)改革的总体要求。何泽荣等提出,建立以人为本的金融是深化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出发点,建立全面协调的金融是深入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建立可持续发展的金融是衡量中国金融体制改革成败的关键。不仅要做到金融内部各个方面的协调发展,更要做到金融经济与实体经济、对内经济与对外经济、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与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相适应。
(2)与发展阶段相适应的要求。林毅夫等通过对各种金融制度安排的特性、融资者的特性及要素禀赋结构与最优金融结构的分析,认为各个经济发展阶段的最优金融结构需要与相应阶段实体经济对金融服务的需求相适应,即要素禀赋结构、最优产业结构与融资者的特性要适应于产业结构的最优金融结构,这才能有效地实现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决定某一阶段的最优金融结构的因素是该经济发展阶段所对应的最优产业和技术结构,而该阶段的最优产业和技术结构又内生决定于该阶段的要素禀赋结构。这不仅要求政府放弃经济发展的赶超战略、逐步消除“金融抑制”性政策,还要防止不顾本国的经济发展阶段的实际情况而盲目追求“金融深化”,片面模仿发达经济的金融结构。这是因为,如果政府追求实体经济的赶超性发展,那么其产业和技术选择将违背该经济条件下的要素禀赋结构所决定的比较优势,同时又由于政府在本国经济发展和金融体系形成与演进过程中的特殊重要位置,会导致其有意愿,并且有能力扭曲经济中的各种制度安排而为赶超型发展战略服务,最终对金融体系的干预和扭曲也就会难以避免,整个经济社会则无法形成一个与实际发展阶段相适应的最优金融市场结构和最有效的金融体系。
(3)机构改革的透明性要求。在世界性金融机构不断透明化的过程中,美联储的透明化进展也在逐渐加快。尤其是2006年主张通货膨胀目标制的伯南克执掌美联储后,美联储透明度更是大为提升。闫海认为,美联储的透明化不是孤立的个案,而是世界范围内中央银行制度较为集中的变化趋势之一。他分别从经济角度和政治角度对透明化成为中央银行制度变革方向的原因进行了解释,认为提高中央银行的透明度,在经济上能够积极引导公众预期、提高货币政策的可信性;在政治上由于中央银行职能及地位的特殊性使其透明化具有尤其重要的宪政价值,是问责制的重要保障。透明度效果则是与各国的中央银行的信誉度、独立性、经济稳定性乃至制度背景紧密关联。因此何为最优透明度难以一概而论,各国央行应依据其国情予以慎重选择。
时文朝从交易信息对流动性的影响角度出发,将信息效率原理引入到银行间债券市场,以验证增强透明度对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信息效率的影响。分析表明:增强透明度会降低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平均价格及平均交易量,但对价格的波动性无明显的影响。因此,要提高债券市场的信息效率就要:第一,继续稳步地增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透明度;第二,积极进行融资工具的创新;第三,大力发展信用衍生产品,提高债券产品间的同质性。
2.金融体制改革的内容
王国刚从金融机构的整体改革方面进行了思考,提出深化金融市场机构改革方面来看,需要着力解决6个方面问题:第一,进一步深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改革;第二,规范发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第三,积极发展保险企业;第四,推进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改革;第五,稳步推进金融业开展综合经营;第六,稳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
臧景范结合我国现阶段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展的特点,提出其在改革发展中应着重关注的几个问题:一是在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展的方向问题,由于其自身的特点,要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必须致力于支持农业服务;二是为应对市场的变化如何提升其核心竞争力问题,应从内部组织架构、内部运作机制和分配机制入手,加强市场营销体系和风险控制体系的建设,加大金融创新的力度;三是以产权改革为基础提升法人治理能力问题,应从明晰产权关系、合理产权结构入手,建立科学灵活的法人治理结构;四是为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提高监管有效性,应从实施分类监管、抓住重点机构、提高非现场监管水平入手,提高监管的有效程度。897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我国政府试图通过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方式在农村领域建立一个广泛而完善的金融体系,以实现城乡金融统筹。但王永龙从实践分析的结果证明,这一制度变迁并未根本实现预期目的。目前我国城乡金融统筹仍面临金融干预失衡、金融利率管制、金融市场进入管制、金融城市化偏向、非正规金融缺乏有效规范、政策性金融定位偏差、金融风险主体缺位等多方面的制度抑制。因此,必须进一步从强化政府城乡金融统筹职能、夯实城乡金融统筹基础、建设新型农村金融体系、优化农村金融资源配置、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等多个方面着手推进我国金融制度创新,深化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从根本上实现城乡金融统筹。
关于如何进一步完善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王国刚认为应从5个方面进行加强:第一,确立以维护金融稳定为中心的金融监管理念;第二,建立与多层次金融市场相符合的金融监管体系;第三,构建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重心的全面监管框架;第四,强化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第五,强化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