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8年资本市场热点问题分析中,证券市场业内人士和学者就对“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等问题给予了高度关注。随着国务院正式批准同意推出“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的决定出台,关于“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的讨论又进入了新一轮高潮。
(一)融资融券
吴育辉等以2005年5月至2008年2月发行短期融资券的157家上市公司以及157家未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匹配公司为样本,从财务状况和公司治理两个视角,实证检验了我国上市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主要影响因素。结果表明,我国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公司具有较好的财务状况,但在公司治理方面并无显著差异。具体来看,当公司规模越大、信用等级越高、财务杠杆越低、经营风险越低时,上市公司选择发行短期融资券进行融资的概率就越高。
周蓓蓓认为推出融资融券业务体现出了监管者的魄力,而对融资融券风险的控制则将考验监管者的能力。融资融券制度的推出,将是我国证券市场走向国际化的一个重要标志。为了融资融券制度能稳妥、有序、健康地实施,特提出以下建议:(1)分步骤、分阶段有序推出融资融券制度。(2)完善融资融券卖空交易基本要素的管理控制。(3)减少市场制度层面的不确定性。导致金融危机的并不是卖空制度及衍生产品本身,而是监管者的失职。风险控制和监管制度的实施,是融资融券业务顺利推出的关键。
刘凤元以成熟市场的成功经验为借鉴,就国内交易所前期推出的相关办法可能存在的相关法律问题提出建议:(1)借鉴美国1934年证券法,对证券进行一个广泛的定义,为金融市场的发展留下空间。(2)考虑到内地证券市场操纵较为严重,是否能够施行中国台湾市场的模式值得监管机构思考,一些国家规定的企业在购并期间不得对其证券融券、新股发行前不能融券等措施也应作为监管的借鉴。(3)目前非实名交易仍然十分常见。一方面,给洗钱犯罪提供了方便;另一方面,在融资融券交易中,会助长价格操纵行为。如何使相关法规协调,解决交易的实名制问题,还需监管者继续探索。
李虹研究了融资融券的合法性问题。在2006年证监会出台《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之前我国已经存在着融资融券交易。此前的证券信用交易大部分是以银行间债券为质押获取资金。该管理办法在融资融券担保问题上没有采用质押等典型性担保方式,而是规定了“让与担保”的方式来保障券商的结算交收风险。但是,由于证券让与担保实际上是一种流质契约,并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从而与现有的民商事基本法律规则以及基本法理存在明显冲突,因此面临着合法性缺失问题。
(二)股指期货
魏趁认为,随着我国金融衍生品交易所的设立和股指期货品种的即将推出,作为以股票价格指数为交易对象的股指期货合约,对股票市场的运作具有很大的影响。不仅仅A股市场的走势将会有放大或做空的趋势,而且各类投资者尤其是机构投资者的投资理念和思路也会发生革命性的变化。投资者只有未雨绸缪,采取适当的投资策略,才会取得较好的投资效率。投资者对成份中的好股票要做好长期持有的思想。
汪冬华等运用香港、日本和韩国三个国际金融市场上股指期货推出前后现货市场的有关数据,从现货市场指数走势、现货市场波动性和成交量等方面对股指期货推出前后股市反应的变化进行比较研究。实证表明:股指期货推出前后每个国际金融市场股市受到的影响各有不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股指期货推出前现货市场的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