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性创业机制包括市场机制、产权机制以及国家创新系统等,在此列出硅谷的基础性创业机制的核心内容。
经济体制
私有制为基础,消费者导向型的市场经济,政府调控。
市场体系
相当完善的生产资料、消费品、劳动力、金融、房地产、技术和信息市场等。
调控体系
建立联邦、州和地方的财政预算管理体系,建立联邦金融监察机构、联邦储备体系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调控系统。
产权机制
法律体系
体系完整,如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限合伙法、联邦技术转移法等。
管理体系
国会制定及修改《专利法》和相关法令,联邦各级法院负责审理涉及专利的案件,专利商标局主要承担专利的审查、公开等事务性工作,其他政府机构均有各自的专利管理部门。
保护方式多层次的司法体系,国际贸易委员会拥有管辖权;持有人可获制止侵权和临时救济等。
国家创新系统创新主体
公共行业、私人行业、学术界。
创新网络
公共、私人、学术这三个行业交互作用,相互联系,形成了“三线螺旋体”。
创新政策
鼓励技术创新,直接参与产业创新,如先进技术计划、技术再投资计划、军转民计划等。
创新能力
公共、私人、学术这三个行业创新能力均强。
(1)美国市场机制
美国市场经济模式,即消费者导向型市场经济模式,又称自由主义的市场经济。它十分强调市场力量对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推崇企业家精神,崇尚市场效率而批评政府干预,认为政府对经济发展只能起次要作用。政府进行调控与否往往以是否有利于消费者利益为目标,而较少从生产者角度出发。社会习惯与政府政策更多地着重促进私人消费而忽视储蓄,这种倾向不仅反映在个人与企业的行为方面,而且也反映在政府公共财政的大量赤字方面。
在社会经济制度方面,美国的市场经济体制都是以私有制为主体的混合经济,国有部分约占1%-10%不等,合作社所有制、工会所有制的份量更小,其余80%-90%以上均属私有制。中小企业虽然在企业数量上占80%-90%甚至更多,但它们毕竟是从属的。在美国20万家工业公司中,最大的50家占了全部工业资产总额的49%。
在社会经济机制方面,以市场竞争为基本调节手段。F·法克(1991)认为市场经济中的竞争有两大任务:保证最大成就和分散经济权力,L。艾哈德(1983)认为一种竞争的经济制度是所有经济制度中最经济的,同时又是最民主的制度。在对待竞争的问题上,强调竞争的重要性,同时又都看到个人和企业有一种排斥竞争的本能,因此不能寄希望于其自发存在的竞争秩序,而是重视建立人为的有序的竞争。为了建立这种有序的竞争,不仅直接制订若干必要的调整竞争秩序的法规,如美国的反托拉斯法等,让企业在公平的环境中开展竞争,并对采购、工程建设等实行公开招标。特别是对一些技术部门,如高新技术领域,政府往往是放松管制,只是在税收和保证公平竞争方面作出原则规定,让其在竞争中得到发展。而且还间接地为建立有序竞争创造重要的条件,如币值稳定、市场开放、契约自由等。因此,美国重视竞争,致力于保护竞争,把它看成是市场经济的核心。
美国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生活提出了三个层次的社会经济政策目标:社会政策目标,即所谓个人自由和社会和谐;经济政策的一级目标,包括经济自由、社会保障和社会公正;经济政策的二级目标,主要指通货币值稳定、充分就业、经济适度增长、国际收支平衡和公平分配等。为了遵循上述基本思路和达到上述社会经济政策目标,战后美国发展或完善了一系列经济政策工具,包括竞争政策、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等。
在宏观调控体系方面。美国实行联邦、州和地方的三级政策预算管理体系。联邦政府的财政收入约占全部收入的60%,地方约占40%。在联邦政府的预算支出中,约有10%用于补助州与地方。这样联邦政府可以凭借其财力,对州和地方的发展进行干预与影响,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全国经济较平衡的发展。美国不依靠产业政策与国家计划来干预经济活动,而是通过国家对商品和劳务的采购来扩大市场,刺激投资和生产。在银行管理方面,法律规定了三个调控系统:联邦财政部的金融监察机构,政府对商业银行实行中央和州二级管理;联邦储备体系,由联邦储备区内的12家联邦储备银行及其领导机构联邦储备委员会组成,对领导机构组成也作了一系列具体规定,以保证不受短期的政治影响;建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以保护居民存款,使其在银行倒闭后少受损失。
(2)以知识产权为特征的产权机制
在美国高新技术创业的历史上,以知识产权为特征的产权制度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美国是世界上实行知识产权制度最早的国家之一,从1790年美国颁布实施了第一部《专利法》到目前为止,美国已经基本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对于高新技术创业来说,知识产权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在美国高新技术园区的早期发展中,由于大量的专利、商业秘密或者其他知识产权都属于政府所有,企业未经繁杂的核准程序不得加以利用,这使得高新技术园区的发展遇到很大的障碍。据统计,美国联邦政府的14个机构共有700所联邦实验室,拥有10万名科学家,每年的预算高达250亿美元,科研成果也相当丰富。但是由于受法律的约束,这些研究成果并不能通过授权的方式得到充分的应用。为了改善科研与商业分离的状况,促进高新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制定了两种法律架构:规范政府实验室专利权利归属与技术转移的史蒂文生——魏德技术创新转移法案以及以后的相关法案、规范非营利研究机构接受联邦经费补助与研究成果归属的贝杜尔法案以及以后的相关法案。史蒂文生——魏德技术创新转移法案明文规定各联邦实验室都必须设立研究与技术应用室,将各实验室的研究成果予以商品化并进行技术扩散,拥有附属实验室的各联邦实验室每年提取研究经费中至少1.5%作为推动研究成果商品化的经费。贝杜尔法案准许研究机构在接受联邦经费资助的发明公开以后,在一定期间内有权决定是否取得该发明所产生的专利效益。
先发明制度
即使一项发明已获得了专利权,在一定的期限内如果有人能提出发明在先的证据,先发明者获得专利权。
宽限期制度
发明在其第一次使用或发表的1年之内,都可以申请专利。
早期公开制度
从最早申请日起满18个月,专利和商标局将会对美国专利申请进行公布。
版
权
法
注册登记制
在美国版权办公室注册登记的著作权可以获得更好的版权保护,同时应使用版权标志“c”。
财产权保护制
不仅保护作品在法定条件下的转让和使用,而且规定雇佣他人代为创作作品和出卖版权是合法的。
版权收回制度
作者或其配偶及子女在作者转让版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35年之后,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将版权收回。
商
标
法
先使用权
商标的先使用者获得商标法律的保护
联邦和州两级保护
除联邦商标法外,各州也有各自的商标法。
反淡化法律保护
给予著名商标更严格的保护,对商标淡化行为加以法律限制。
有限合伙法
知识产权股份化
合伙人可以采用现金、其他财产或以提供的劳务的形式出资,或用期权或其他承付现金或财产或履行劳务的形式出资,或者承诺缴纳现金或财产或约定在将来提供劳务出资,大大增加了合伙人出资形式。
联邦技术转移法
国有知识产权
民营化
授权联邦实验室的董事会具有与企业界签订合作与研究发展契约的权利,联邦实验室可以就专利授权、转移、并对联邦雇员的发明,加以自主的约定,有效解除了法律对联邦实验室的过分管制。
在美国硅谷等高新技术园区,技术可以和资金等生产要素一样享有价值索取权。硅谷的许多技术人员就是靠技术起家,以技术、知识投资入股,成为拥有巨额财富的创业资本家。1961年《统一有限合伙法》所规定的出资方式仅限于现金和实物。1983年修改后的《统一有限合伙法》规定合伙人可以采用现金、其他财产或者以提供的劳务的形式出资,或用期权或其他承付现金或财产或履行劳务的形式出资,大大增加了合伙人出资形式。1994年《统一有限合伙法》修改为合伙人还可以以承诺缴纳现金或财产或约定在将来提供劳务出资,又进一步扩大了合伙人出资方式。
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都有知识产权立法权。1789年《宪法》第一条第8款规定:国会有权保障作者和发明者对其文字作品和发明享有一定期限的专有权,以促进科学与实用技术的进步。这一条款是专利和版权立法的宪法授权条款。依此,1790年美国制定了联邦专利法和版权法。尽管1870年美国制定了联邦商标法,但直到1879年才根据宪法中的贸易条款获得相应的宪法基础。而商业秘密只有各州的法律保护,没有统一的联邦法。在两级知识产权法律体制下,联邦有一部商标法,全美50个州也都有自己的商标法。1976年以前,美国联邦版权法对未发表的作品不提供版权保护,而各州普通法却为未发表的作品提供普通法权利的保护,直到1976年美国版权法才废除了二元保护制,为未发表的作品提供建立统一的版权保护。
美国有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体系。
部门
主要职责
美国专利商标局
负责专利和商标的行政管理,包括接受专利和商标的申请,对专利申请的审核、授权以及专利文献的管理。
美国版权办公室
执行版权法及半导体芯片保护法,并就版权的法规和政策对国会、法院及行政部门提高咨询。
美国贸易代表署
每年根据产业界要求公布“特别301条款”名单,确定保护美国知识产权方面有问题的国家,并有权采取有效的贸易报复措施。
美国贸易委员会和海关
对国外知识产权侵权产品的进口和销售的审查,并采取有效的边境措施。
(3)美国国家创新系统
美国的国家创新系统是非常高效和具有特色的。在国家创新系统中,美国政府重视加强包括政府部门、企业、大学之间的联系和它们各自内部活动的联系。三者之间相互交织作用,在创新进程的各个阶段建立相互联系,形成了“三线螺旋体”。如企业间建立联合体,企业与大学间建立合同关系等。有的大学建立了孵化器和研究园,更多地参与到地区经济的活动。研究投入几乎涉及国际上所有的前沿领域、企业成为研究、开发与创新的主体,风险投资在技术转移中广泛介入,凭借经济实力大量吸纳全世界的科技人才。政府不仅试图建立有利于商业投资的政治经济气候,而且还积极干预产品开发过程中各环节的工作,如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产品开发、市场营销等。美国政府还积极直接参与产业创新,将原来比较小的创新计划扩展为数亿美元的计划,如先进技术计划、技术再投资计划、军转民计划等。根据这些计划,大大小小的企业联合体和大学努力进行研究,促进产品开发。各行业之间由此形成的联系为造就一个包括大学、国家实验室、大公司实验室、创业企业在内的创新环境做好了准备。美国政府虽然对具体的创新活动直接介入很少,但是,二战以后,对工业研究和学术研究的支持为其建立强大的科技研究能力奠定了基础。20世纪80年代,强化政府与私营部门间的伙伴关系以及大学与工业研究的合作,在研究资助、贸易政策和知识产权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新的措施,保证了国内公共和私营部门的R&D投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20世纪90年代之后,明确了政府力主实现的国家创新目标,强调发展各级政府、企业界和学术界之间,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的伙伴关系,共同推动知识与技术的生产、传播和应用。在这个过程中,政府既是政策和发展规划的制定者,也是在政策约束下交互作用的合作者(曾国屏,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