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1 演进路径
高新技术园区创业机制作为一个系统是不断演进的。总是在一定的初始条件下,经过机制的试错、比较选择和锁定,从非正式机制向正式机制转化,从机制的非均衡走向均衡状态。具体路径为:择优行为、机制合法化和机制均衡化。
7.1.2 初始条件
新熊彼特学派认为,初始条件是指机制构建初期所处的各种历史条件的总和,既包括当时基本的政治、社会和法律环境,也应该包括当时的技术环境、经济环境和文化环境等,是当时的技术发展水平、经济发展水平、政治发展水平、社会和法律完善程度、意识形态以及文化习俗的总和。高新技术园区创业机制的初始条件不同,其演化就会具有不同的特点。如果创业机制的初始条件发生变化,就会产生供给时滞,形成新的机制需求,导致创业机制不断演进。
硅谷创业机制构建的初始条件是20世纪中期经济技术发展水平比较高,政治体制比较完善,社会和法律体系比较健全,特别是深深植根于民众之中的思想意识、价值观念和文化习俗等。那时,美国已经是世界上经济比较发达、市场体制比较完善的国家,拥有比较完善的市场体系、健全的经济管理体制和宏观调控体系以及完整的法律体系。自由企业制度是美国市场经济体系运行的必要前提条件,是美国市场经济的灵魂。其中,分散决策的市场经济与政府对经济的调控与管理相互依存、相互作用,成为美国市场经济模式中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可以说,建国200多年来,其经济、科技、军事等多方面的发展不仅与其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经济制度密切相关,知识产权制度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创办高新技术园区的浪潮中,与美国经济技术水平相近的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创办的高新技术园区却难以获得硅谷那样的成功,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初始条件中软件部分存在较大的差异。像美国长期以来形成的以崇尚冒险、宽容失败、竞争合作为基本特征的创业文化是难以移植的巨大的社会资源,这是其他高新技术园区创业机制构建中难以具备的。
资料来源:曾国屏等,世界各国创新系统,山东教育出版社,1999
7.1.2 择优行为
择优行为是高新技术园区创业机制演化的必要环节,是通过机制的试错、比较高新技术园区现有机制与其他机制的优势和劣势,最终选择和确定适合自身情况的机制的过程。
高新技术园区创业机制的演化表现为自发的、多岔的、无方向的过程,也是一个自觉地、自由的选择过程。现有机制是创业机制演化的起点,试错是验证高新技术园区创业机制的可行性以及机制创新的重要途径。在世界高新技术园区创业机制的形成过程中,其中绝大多数的机制都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在实施的过程中不断地纠正错误和偏差,逐步完善而最终确立的。无论是作为创业机制微观基础的企业产权机制、知识产权机制的形成,还是作为宏观管理的资本市场的发展、创业支持体系的建设,都经历了试错这一基本环节。机制的比较选择和锁定作为一种择优行为,各主体按其各自的目标通过博弈来选择自己的最优行为。各主体最优行为博弈的结果,可能是进一步维持现有机制,也可能是导致新机制的出现。
硅谷许多机制的形成经过了一个机制的试错、比较选择和锁定的过程。以风险投资机制为例,二战结束后,诞生于战争期间的大量军事技术需要在民用部门找到出路,以补偿先前投入的大量研发费用,并维持美国国内就业。同时,很多军人弃戎从商,创办企业。但是,小企业在创办过程中,由于生存风险巨大,一般私人投资者往往不敢投资,致使小企业资金十分缺乏,特别是当小企业的规模发展到年销售额50万美元到200万美元之间时,资金问题更为突出。1958年美国政府出台了《小企业投资法》,鼓励社会资金对小企业进行投资,但是,并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特别是美国政府把长期资本收益提取高税率从29%增加到49%,这一政策给风险投资事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6年后,风险投资总额锐减到0.01亿美元,仅为原来的6%。1978年美国政府将风险企业的所得税率由1970年的49%降到28%,1981年1月31日,里根总统签署了《经济复兴税法》,又进一步降到20%以后,风险投资迅速发展起来,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大约以每年46%的幅度激增,风险资本总额从1978年的40亿美元猛增至1994年的350亿美元。1971年,创建了NASDAQ创业板资本市场,为小企业上市直接融资创造了便利条件,也为风险投资者提供了一个稳妥、安全的退出渠道,降低了投资风险,缩短了投资回报周期,从而提高了私人投资者从事风险投资的积极性。1985年,修订《统一有限合伙法》,更为清晰地界定了有限合伙人的责任范围,提高了富有阶层从事私募资本投资的积极性。目前,美国的风险投资规模已猛增到每年600多亿美元,风险投资机构近2000家,每年为大约10000项高技术项目提供资金支持,逐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风险投资机制。
我国高新技术园区基础性的市场机制的形成也经历了一个试错、比较选择和锁定的过程。建国初期,我国选择了一种完全与原苏联相似的计划经济体制,一切人力、物力、财力的配置都需要的政府计划部门的批准。计划是由政府控制的,各种资源配置的动力来自政府。应该说这是与我国当时的经济状况和集权式体制以及国际环境这样的初始条件是相适应的。客观地讲,这种机制选择在当时是具有历史必然性和进步意义的,对于奠定我国社会主义工业化的物质技术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计划经济体制固有的缺陷逐步显示出来,资源配置制度的刚性使得占有资源的一些部门和企业人浮于事,流动困难,各种资源配置效率低下,经济衰退,技术进步在经济增长的贡献逐步下降,整个社会处于无政府状态,在盲目状态中实现资源的配置。因此,人们已经认识到这种体制不再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必须进行新的配置资源机制的选择。经过十几年的艰苦探索、比较选择,最终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7.1.4 机制合法化
高新技术园区的非正式机制是指高新技术园区形成的一些社会规范、惯例、风俗、文化等;正式机制是指高新技术园区形成的法律法规、政府政策、经济规则和契约等。非正式机制的创新是一种自发的、非正式的创新行为,尽管这种创新违反“规则”,但是这种创新所带来的利益非常可观,受到大家的推崇,于是接受这种“违规行为”的人越来越多,逐步形成一个行为群体,也称为初次行动团体。由于这个行为群体倡导的价值观念和机制可以获得比现存机制大得多的创新利益,政府及其代理人为了获得更多的创新利益,会通过立法和文件等正式方式将非正式的机制创新合法化。这个过程就是从非正式机制向正式机制演化的过程。
在高新技术园区创业机制的演进中,创业者以及创业投资者往往是非正式创新的主体,他们在创业过程中形成的一些有违于传统的价值观念和做法,这些做法有效地解决了创业过程中的一些问题,于是得到了创业者和创业投资者的广泛认同,形成非正式机制,然后,政府将其中一些有效的机制通过立法、出台政策和规则等方式将其合法化,形成正式机制。这些年来,许多高新技术园区比较重视正式机制,而缺乏与之相适应的非正式机制,致使正式机制实施软化,创业机制的整体效能难以得到发挥。
硅谷中的创业者以及创业投资者是非正式创新的主体,他们在创业过程中形成的一些价值观念和做法,政府将其合法化,实现非正式机制到正式机制的演化。以有限合伙制度为例,在风险投资中,合理的规避或化解创业风险是风险投资者、投资经理关注的核心问题。美国的风险资本最早来源于富有的私人资本,同时,由于美国经济崇尚市场手段,从而,形成了以私人风险投资公司为主的组织模式。有限合伙制形式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实现这种制度的风险投资基金一般包括两类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和一般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是风险资本的真正出资人,主要是社会保障基金、银行控股公司、富有阶层等,但不负责具体的经营;一般合伙人是风险投资基金的经理人,他们是风险投资专家,负责运作风险资本并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策划和经营管理,所得利润也由经理人在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在出资比例上,有限合伙人占99%,一般合伙人占1%。但是,合伙人集资一般也采取两种方式:基金制,即参加的各方将资金集中在一起,形成一个有限合伙制的基金;承诺制,即有限合伙人承诺将提供一定数量的资金,但开始并不注入全部资金,只是提供必要的资金,并直接将资金汇入指定银行,而一般合伙人不需要直接管理资金。由于其通过有限合伙,规范了委托代理关系,建立了对风险投资者、投资经理以及创业者的激励约束机制,得到了风险投资者的广泛认同,已经成为风险投资的主流形式。1985年,制定《统一有限合伙法》,实现了有限合伙制度从非正式机制向正式机制的演化。演化过程。
7.1.5 机制均衡化
均衡是人们研究机制演化问题的基本假设,T·W·舒尔茨(1994)认为,机制均衡是指机制创新的个人收益率与社会收益率相等时的机制状态。即当这些机制所提供的服务与其他服务所显示的报酬率相等时,这些机制就达到均衡。机制非均衡是指机制存在供给时滞。由于存在供给时滞,产生新的机制,导致机制从非均衡走向均衡。高新技术园区创业机制的演化也是一个从机制非均衡和机制均衡的过程。由于高新技术园区创业机制处于非均衡状态,总是存在着机制创新的可能性或者机会,存在着由于机制创新而导致利益增进的可能性。因此,由创业者以及创业投资者等形成的初次行动团体总是积极地发现和识别机制创新的机会,并且努力证明一种新的机制可以获得比现有机制更大的利益。在这种利益的驱动下,机制从非均衡状态开始逐步达到均衡状态。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会产生新的供给时滞,就会产生新的机制不均衡,又会产生新的机制创新的机会和利益增进的可能性,然后,由新的机制非均衡到机制均衡,如此循环往复,不断推进,使机制达到更高的阶段,并不断地丰富和完善。
美国政府十分重视弥补高新技术园区机制供给的不足。以美国中小企业法律和政策的调整为例,在20世纪20年代末的大萧条发生之前,美国是不太重视中小企业发展的。20世纪30年代,由于生产集中和垄断导致中小企业大量破产,严重影响了竞争的市场秩序,不利于市场公平。在这种情况下,为保持经济稳定和解决就业问题,仅有反垄断政策是不够的,还应当制定扶持小企业发展的政策。罗斯福政府颁布了《全国产业复兴法》,规定各工业部门的生产规模、产品价格水平、市场销售定额及雇工条件等,来防止垄断企业对中小企业的排挤和吞并。1950年,参议院就设立了小企业临时委员会,负责中小企业基本法的起草工作,1953年《小企业法》正式出台。该法奠定了美国小企业政策的基础,确定了一系列扶持中小企业的方面和领域,如提供贷款担保、技术管理援助和帮助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等。1964年出台了《机会均等法》等,保护中小创业企业的利益。20世纪70年代美国经济出现“滞涨”以后,中小企业的重要性更加明显。里根政府适时地提出了增强有活力的高科技型小企业发展的经济政策。实践证明这一政策是正确和有效的。尤其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世界各国纷纷重视高新技术的发展,制定本国的发展政策,美国政府针对本国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现状,开始制定出台新的政策措施。克林顿政府以政府干预的方式直接调整科技资源配置,加大了政府支持的力度。如,1993年,克林顿签署总统令成立的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总统科技政策办公室,协调所有联办机构在发展高新技术方面的工作,成立的关键技术委员会,开展国家关键技术选择工作等。进入90年代,美国经济保持了长达8年多的稳定增长,一般认为,这与政府实行了扶持高科技型小企业发展的法律和政策有着密切的关系。
因此,从总体上看,硅谷的机制供给是基本均衡的。与此相反,中关村科技园区的机制供给不足,处于不均衡状态。如,缺乏高质量的专业化创业服务机构,缺乏企业创新与创业的法律法规以及证券、税收、会计、公司治理结构、破产、移民、研发等规范,缺乏完善的技术市场、人才市场、资本市场,特别是没有便捷的风险投资退出渠道等,这些都制约了中关村科技园区创业机制的形成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