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公司的资产集中度不仅基数小,而且变化起伏不定。2001年由于证券市场的繁荣,证券公司的经营业绩大幅提升,当时几乎所有的证券公司收益率都远高于其他行业,许多券商抓住机会进行增资扩股,导致资产集中度大幅度下降,CR1、CR5、CR10值分别从2000年的8.19%、32.16%和52.73%降低为2001年的5.35%、22.70%和35.56%,HI指数、基尼系数也呈现出同样的变化趋势,说明当时券商间的资本实力趋向均衡。到2002年证券市场进入下跌通道,券商业绩出现分化,只有资质较好的公司才能完成增资扩股,同时中信证券在2002年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18亿元,成为当时中国最大的证券公司之一,导致当年的集中度和HI指数有所上升,其后由于证券公司的经营业绩不断下降,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不畅,集中度CR1也一直徘徊在9—11之间,HI指数也有所下降,2007年由于证券市场回暖,证券公司的业绩大幅回升,一些大型券商纷纷采用借壳上市的方式取得上市资格,然后采取增发募集大量资金,如海通证券在2007年通过增发获得260亿元资金,资金开始向优势券商集中,使得券商的集中度迅速上升。券商资产集中度受到证券市场影响较大,在市场回暖业绩上升后,外界资金纷纷涌入证券业,会导致集中度下降,但2007年由于部分大型券商取得上市资格后,比中小型券商更容易获得资金,而且迅速通过资本市场融得大量资金,导致证券公司的资产分化更加明显,集中度有所上升。
由上述指标可以看出我国证券业仍然处于寡占V型或竞争I型,市场的竞争程度较高,集中度较低。
3.2.1.2 我国证券业的收入集中度
我国证券业的收入集中度一直波动较大。从CRn、HI指数、基尼系数看在2002-2005年证券业不景气的时间内集中度一直在上升,但即使在最高的2005年也只属于中低寡占型,集中度较低,2006年随着证券市场的繁荣,集中度又开始迅速下降,2006年和2007年的集中度已经下降到竞争型和低寡占的状态,这可能是一些小型证券公司在营业部停止审批,数量无法扩大的情况下,通过价格竞争或服务竞争等手段抢占市场,导致2006年的集中度的下降,这一点从中国国际金融公司的证券交易收入就可以看得比较明显,中金公司过去只是专业从事承销业务的公司,2002年获准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只在北京、上海、深圳开设了3家营业部,走精品服务和高端路线,其经纪业务的收入增长速度远超过其他券商,2006年中金公司的上海淮海中路营业部的交易量达到2035亿元,名列全国营业部第三名,营业部的部均交易量全国第一,因此部分券商拓展经纪业务市场的行动导致2006年集中度的下降。2008年集中度的上升与当年证监会恢复大型优质券商增设营业部的审批有关。
在我国,大券商并不代表较高的经营效率,根据对证券公司2002-2005年经营状况的统计,总资产规模达到前10名的券商其人均利润往往进入不了前10名。如2005年券商人均利润排名中红塔证券以38.39万元/人的成绩排名第三,远高于国泰君安证券、申银万国证券、银河证券等大型券商。由于我国证券经纪业务固定成本较大,变动成本和边际成本很低,当市场繁荣时,大券商并没有体现出规模经济和竞争优势,一些中小券商的业务拓展能力很强,从新增的市场容量中取得了更大的市场份额,从而导致经纪业务的收入集中度降低。
3.2.1.3 我国证券业利润集中度
三个指标的变化趋势基本是一致的,只是由于计算方式不同导致变动的程度有所差异。利润集中度在这一阶段变化很不稳定,表明证券业的经济业绩波动大,经营风险大;利润集中度基本上处于中寡占型。利润的集中度受到证券市场的宏观状况影响较大。在证券业不景气的年份利润集中度会异常升高,2001年CR1、CR5、CR10值分别为15.66%、55.72%和76.87%,比2000年提高了145.84%。其后的几年在证券市场整体低迷的情况下,利润的集中度和HI指数都一直处于较高水平,说明在市场低迷时,券商经营能力的差异就能很快体现出来,一些券商在这段时间业绩急剧下降导致全行业的利润主要集中在前10家券商。2006、2007年证券市场进入牛市行情,所有的证券公司都取得较好的经营业绩,利润的集中度又开始下降。2008年证券市场的深幅下跌又凸现券商盈利能力的差别,利润集中度又有所提升。
3.2.1.4 证券企业市场结构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
证券公司的资产、利润、收入集中度的变化趋势基本一致,其中资产集中度和收入集中度无论是绝对值还是变化情况都比较吻合,这可能是由于中国证券公司的主要资产规模与其营业部的规模是相匹配的,而中国证券公司的收入绝大多数来源于经纪业务收入,因此资产的集中度和收入集中度就呈现出一致的趋势。但是利润集中度的绝对值在2002—2005年却比资产和收入集中度都高,说明部分公司的盈利能力较强,经营效益超出了其资产规模的水平,这一点在证券市场萧条时比较明显,但是在牛市时不同公司的业绩差异就并不显著,导致2006—2007年集中度的下降。
综上可见,无论是采用贝恩的分类标准还是日本越后贺典教授的划分标准,或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及美国政策实践的标准,我国的证券业的集中度都偏低,这表明市场竞争过大。从世界范围看,高集中度是整个金融业的一大特点,可以为其带来规模效应,证券业也是如此,这是由其高风险、资本密集型的行业特点所决定的。实践证明,世界上发展成熟的大券商都在市场中占有很大的份额,成为行业龙头与支柱,可以说发达国家证券公司的发展就是一部行业集中史。但是我国的证券业却呈现出过度竞争的局面,这对证券业的发展是不利的。为了更加清楚地认识证券公司主要业务状况的市场结构,还需要分业务类别对其市场结构进行分析。
3.2.2 分业务类别的市场结构分析
我国证券业的业务范围在《证券法》中有明确的规定,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证券经纪、承销保荐、自营等传统业务,还可以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证券资产管理等新型业务。其中最重要的两项业务就是经纪业务和承销保荐业务,2006年经纪业务和承销保荐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重达到72%。经纪业务指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业务。承销保荐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代理证券发行人发行证券的业务。承销业务通常会采取代销或包销的方式。如果承销发行公司债券、股票、可转换债券,必须按照《证券发行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证券公司担任保荐人。我国券商的承销保荐业务最初只是一级市场的承销,但随着《证券法》对券商实行分业务类别管理之后,该业务日益成为衡量券商实力的重要指标。目前,承销保荐的业务范围也扩展到购并重组、财务顾问等领域。
我国证券业的业务主要由承销业务和经纪业务构成,下面分别从这两项业务的集中度指标出发分析证券业的市场结构。
3.2.2.1 承销业务的情况分析
3.2.2.1.1承销业务的发展状况
2000年以前我国实行的是股票发行的审批制和额度指标制,由地方政府和中央部委分配股票发行指标,遴选发行企业,证券公司的承销业务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主要是与政府机关和企业的公关沟通能力,业务能力却退居次席。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就出现了为迎合公司要求进行业绩虚假包装的情况,以麦科特案件为首的各种承销领域的违规失信现象屡禁不止,证券公司勤勉尽职、为投资者负责的职责根本无法体现,以致出现新股上市当年就亏损的不正常现象,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2000年3月,为消除行政审批的弊端,中国证监会取消了额度指标制,代之以核准制和券商通道制。通道制实施后,承销领域的行政色彩进一步淡化,市场化进程加速。由于通道制改变了由行政机关来遴选和推荐发行人的机制,由券商负责推荐企业发行股票,使券商和发行人的关系发生了本质的变化,券商拥有推荐发行人的权力,不再为争抢项目而一味迎合发行人。其次通道制下每家证券公司拥有的通道是有限的,能够同时推荐的上市企业数量受到严格限制,券商必须用有限的通道创造最大的效益,因此券商的整体执业模式和质量有了较大的改观。另外由于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对券商的执业质量进行年度检查,券商推荐的企业质量将影响到其考核效果,进而影响其通道数量,这也促进券商通过完善内核程序等手段提高承销风险控制能力。通道制实施以来,证券公司的作用开始得以发挥,市场竞争机制初步建立,促进了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
但是通道制是我国证券发行制度从行政审批制向核准制转变过程中,在供求极不均衡的情况下为了提高券商自律和自我约束而实行的一种过渡性措施,尽管比额度制有了较大的进步,但这一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逐渐暴露出影响效率,阻碍市场集中的弊端:由于通道分配有平均主义倾向,全国共有主承销资格的券商50多家,通道240多条,其中大券商最多拥有8条,小券商最少拥有2条,相对于全国拟上市企业而言,通道数量较少,导致券商中出现违规买卖通道和“通道寻租”等行为;大券商的业务拓展能力和规模扩张的势头受到制约,小券商仅靠通道资源就可以在市场立足,弱化了承销市场优胜劣汰机制。而且通道制对承销商和个人的责任追究缺乏可操作的制度安排,一些券商对其推荐发行上市的企业尽职调查不够,不能充分发现问题,披露风险。一些证券公司对企业上市后能否规范运作和持续发展关心不够,出现了一些上市公司发行上市当年就发生业绩大幅下滑、频繁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况。甚至个别证券公司受利益驱动,与发行人一起弄虚作假,欺骗公众投资者和监管部门。
为了进一步深化发行制度改革,建立市场约束机制,2004年2月开始实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该制度设立了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制度,明确了保荐责任和保荐期限,建立了监管部门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施行责任追究的监管机制。保荐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建立了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管理制度。企业发行上市不但要有保荐机构进行保荐,还需具有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从业人员具体负责保荐工作。这样既明确了机构的责任,也将责任具体落实到了个人。二是明确了保荐期限。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再次公开发行证券均需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保荐。保荐期间包括尽职推荐阶段和持续督导阶段两个阶段。三是确立了保荐责任。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在向中国证监会推荐企业发行上市前,要对发行人进行辅导和尽职调查;要保证或有充分理由确信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要在推荐文件中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质量、发行人的独立性和持续经营能力等作出必要的承诺。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阶段,要对上市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的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及时揭示风险,督促纠正错误,并给予规范性指导。保荐制度对证券公司和从业人员树立责任意识,做到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发挥市场对发行人质量的约束作用产生了重大影响。
从以上的数据可以看出,2005年的数据比较异常,主要是由于新股停发,因此不具备可比性。2000年前无论HI指数还是CRn一直较为稳定,没有发生较大的变化,2001年后HI指数和CRn开始提高,但2003年又出现下降,其后又出现明显回升,2008年又开始下降,与经纪业务的集中度变化相比波动较大。
随着集中度的显著提高,承销业务集中度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已经大为缩短。从2007年的数据看我国承销业务的CR1、CR5、CR10值分别为24.06%、72.44%、87.15%,按照越后贺典的分类标准属于C类,即中寡占市场,从贝恩的分类标准看也属于寡占Ⅲ型。从HI值看,按照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标准看属于低寡占Ⅰ型,按照美国的政策标准,承销业务也已经达到适度集中的范围。从世界范围看高集中度是证券产业的一大特点,美国2000年承销业务的集中度CR1、CR3分别达到26.7%和67.6%,目前中国承销业务的集中度已经接近美国的水平。1990—2004年美国证券业平均HI指数为0.1149,我国在2006年以后的集中度已经超过了美国,说明我国目前证券承销业务的集中度已经得到了显著提高。
3.2.2.1.3影响承销业务结构的主要原因
承销业务的集中度较高,市场结构更具有垄断性。主要原因是承销业务的进入门槛较高,除了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一些限制性条件外,市场壁垒也较高,如必须取得一定的承销商市场声誉,建立必要的销售渠道,具备较强的询价能力,组建业务素质高、专业能力强的人才队伍,因此只有部分券商可以获得从业资格,并实质性从事该项业务。截止2007年12月31日只有66家保荐机构,而经纪业务则更具有竞争性,所有的券商都可以参与。
承销业务的市场总量明显受到国家发行政策控制,无论是以前的额度制还是后来的核准制,在不同的年度调整幅度很大,而且在2001年、2004年、2005年、2008年有多次暂时停止发行股票的情况发生,导致发行市场陷入停滞状态,使得承销市场的运作不连贯,波动性强,因此也使得券商的承销业务市场份额出现不稳定的状况。
发行制度的变迁对承销业务的市场结构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2000年前实行的是额度审批制,由地方和中央部委分配新股发行额度,而证券公司一般都隶属于地方政府或中央主管部门,因此就自然取得了本地或本系统内的新股发行承销项目,在承销业务上就呈现出低集中度的现象。从2000年开始证券发行体制从额度审批制向核准制过渡,证券公司的竞争程度开始加剧,承销项目向优势券商集中,承销业务的集中度逐渐上升。2001年我国开始实行主承销商信誉积分制度,对主承销商通过打分确定通道,每家券商只能根据通道数量申报拟发行企业。大券商最多同时推荐企业家数8家,核准发行一家才能上报一家,小券商只能上报一家。由于2001年—2004年证券市场陷入熊市,为避免新股发行给二级市场造成压力,中国证监会对新股发行节奏进行了控制,导致企业审核时间和等待发行时间延长,证券公司的通道供应能力与拟上市企业的需求形成较大差异,很多大券商因通道限制不得不放弃许多项目,而小券商通过卖通道保证了市场份额。这种通道分配制限制了优秀券商的市场扩张,不利于市场竞争和集中。
2004年开始实行保荐制,取消了通道限制,承销能力强、人员素质高的大型券商的优势逐步显现,优质发行企业和保荐代表人的流动也趋向于大券商,截止2009年2月18日,最大的5家券商保荐代表人已经占全部保荐代表人的30%,高于2004年刚刚执行保荐制度时的20%。优势券商市场份额不断扩大,2006年承销业务集中度急剧上升,大小券商在承销业务上的分化越来越明显。截止2007年12月31日共有66家证券公司拥有保荐人资格,但2007年有28家没有完成一项保荐承销项目。2008年市场集中度有所下降的原因主要是2008年9月后停止新股发行,对承销业务的影响较大所致。
3.2.2.2 经纪业务的市场结构分析
3.2.2.2.1市场结构指标情况及特点
经纪业务的集中度无论从CRn还是HI指数看都呈现较为稳定的状态,2005—2006年略有上升,但变化不大。从2008年的数据看我国经纪业务的CR1、CR5、CR10值分别为8.15%、28.22%、45.89%,按照越后贺典的分类标准属于E类,即低寡占市场,从贝恩的分类标准看也属于寡占Ⅴ型。从HI值看,按照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标准看属于竞争Ⅱ型,按照美国的政策标准,经纪业务属于集中度偏低的范围。这不仅与承销业务较高的集中度形成强烈的反差,也与发达国家证券产业高集中度的特点相距甚远,客观上不利于经纪业务的发展。
3.2.2.2.2形成经纪业务市场结构的原因
我国证券经纪业务主要依赖证券营业部开展,由于我国对证券公司开设证券营业部有严格管制,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于过去部分证券公司营业部暴露出来的违规挪用客户保证金,非法为客户融资融券等问题,中国证监会一直对证券营业部的设立实行严格的审批,近十年来营业部的数量并没有随着证券市场的高速扩张而增加,直接导致经纪业务的集中度不高。2005、2006年集中度略有上升,主要是2004-2006年由于证券市场低迷,部分证券公司由于违规经营,出现巨额亏损,导致被托管或关闭,其证券营业部也由托管券商承接,导致该部分券商的营业部数量上升,市场集中度略有提高。2008年证监会对营业部的审批有所放松,颁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扶持位居行业前列的证券公司增设营业部,将符合条件的证券服务部规范为营业部,导致营业部数量开始向优质大型券商集中,集中度有所上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