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禹锡的《天论》从哲学的意义上划清了天道观上“自然之说”与“阴骘之说”的根本界限,对从董仲舒到韩愈的一切有神论思想,其中包括玄学和佛学的基本论点进行了理论清理,提出了许多带有创见性的哲学观点,从而把我国古代唯物论思想推到了一个新的高峰。
刘禹锡(772—842),字梦得,洛阳人。唐朝文学家、哲学家。因曾任太子宾客,故称“刘宾客”,晚年曾加检校礼部尚书、秘书监等虚衔,故又称“秘书刘尚书”。著有《刘梦得文集》。
刘禹锡的哲学论著是《天论》上、中、下三篇。
万物“乘气而生”的自然观
刘禹锡认为物质性的“气”是世界万物存在的基础,并且用清气和浊气、阳气和阴气,以及它们的相互作用来说明世界万物的生成和变化。在刘禹锡看来,天空有日、月、星辰高悬着,它们是宇宙万象中最神奇、明亮的部分,然而它们本源于山川五行之气。天是清而轻的气,地是浊而重的气,浊而重的气是清而轻的气之根本。天地一经形成就相互发生作用,元气缓慢地运动形成了雨露,急剧地运动形成了风雷。万物凭借着元气的运动而产生,又按其不同的性质群分类聚,有植物,有动物,而人是动物中最有智慧的。
天人交相胜
这是刘禹锡关于“天人关系”的著名观点。刘禹锡认为天与人既相区别,又相联系。天的基本作用是“生植”,天的规律是强者制服弱者。人的主要作用在于“法制”,人类社会的特色是规定“是非”的标准,按标准行动。凡合标准者赏,反之则罚。社会安定,是非分明,赏罚合乎标准,此时人生的准则发生效力,是“人理胜”,即人理胜过天理,强制弱的自然规律不能在人类社会中发生作用;如果社会混乱,是非不明,赏罚不分,道德法律都失去效力,此时人类生活就会受强有力者占先的自然规律支配,是为“天理胜”,即天理胜于人理。刘禹锡以此证明天不能干预人的“治乱”,人也不能干预天的“寒暑”。人在社会安定、“人道”有效力时,无论是得祸得福,都不言“天”;在社会混乱、“人道”失去效力时,人们就会把祸福的原因归之于天。刘禹锡初步认识到人类社会和自然界的联系和区别,对古代天人关系学说做出了理论贡献。
“数”“势”决定事物的存在及其变化
刘禹锡以“数”和“势”来解释客观事物的存在及其变化。所谓“数”,是指客观事物的恒常的规律性,是人们可以认识客观世界的基础;“势”指客观事物变化的必然趋势。他说:“天形恒而色恒青,周回可以度得,昼夜可以表假,非数之存乎?恒高而不卑,恒动而不已,非势之乘乎?”认为“数”与“势”的关系是“数存而势生”,它们都以物的存在为基础,无论什么事物都有其“数”和“势”并受其支配,而不能“逃乎数而越乎势”。他认为这是宇宙间极普遍的原理,所以,人类就可以运用智慧去认识客观世界,驾御客观事物的变化,并依据“人理”(即以“法制”为内容的“人之道”)来“与天交胜,用天之利”,以达到自己的目的。
延伸阅读
三迁其家著千古奇文
刘禹锡因参与政治革新得罪当朝权贵,被贬为安徽和州通判。按当时规定,通判应住衙门里三间三厦的屋子。可和州知县见刘禹锡是被贬而来,便多方刁难。先是安排他住在县城南门,面江而居。刘禹 锡没有埋怨,撰写一幅对联贴于房门:面对大江观白帆,身在和州思争辨。这个举动气坏了知县,又令衙内书吏将刘禹锡的住房由城南门调到城北门,由三间改为一间半。新宅临河,杨柳依依,刘禹锡写了一幅对联:“杨柳青青江水边,人在历阳心在京。”然后安心住下,读书作文。知县见他还是悠然自得,将其住房再度调到城中、而且只给一间,仅能容下一床一桌一椅。半年时间,刘禹锡连搬三次家,住房一次比一次小,全家老小根本无法安身。刘禹锡觉得这县官欺人太甚,愤然提笔写下了《陋室铭》一文,并请大书法家柳公权书碑勒石,立于门前,以示“纪念”,一时轰动朝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