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是世界上在环境保护领域处于领先地位的国家之一,在经合组织(OECD)国家中,其环境水准也是名列榜首的。主要是在联邦德国,环保对很多人来说已成为一种自觉行为。他们按照专家或者环保宣传者所建议的那样做着每一件有利于环保的事情。譬如在高速公路上开车时,把速度放慢些,以节约汽油;减少洗澡次数和时间,以节约净水;在院子里置一口缸,用来贮存雨水,留待浇园;离开房间的时候,随手关灯;冬天,人一离开家,就关掉暖气;在买东西的时候,注意包装上有没有“蓝色天使”(BlauerEngel)标志;铝箔和塑料垃圾都送到特定的收集点。有一些人,虽然自己有能力买汽车,而且自己驾车要比坐火车或公共汽车便宜,可是为了环保选择公共交通工具或骑自行车等等。
德国人的环保意识已经上升到国家追求的目标。实际上,在20世纪60年代,就是在百科全书中也找不到“环境”和“生态”这样的词。那么,究竟是什么促成了这一巨大变化呢?显然,决不仅仅是因为遥远的热带雨林因遭受严重破坏,面积不断缩小,也不仅仅是因为莱茵河里的鱼种因污染严重而锐减。这些都是看似遥远,与己无关的事。真正让人意识到环境的恶化直接关系到地球上每一个人的是逐年变暖的气候,是保护地球生命的臭氧层中越来越大的漏洞。面对生存环境的改变,谁还能否认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呢?1992年,包括德国在内的178个国家在里约热内卢召开了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首次共同探讨在改善和保持人类未来的生存条件的工作中的密切合作。1995年,在里约热内卢签订了气候保护公约的国家在柏林召开了第一次签约国会议。作为东道主,德国在环保方面的努力尤为积极。
人们之所以能够为了保护环境,在某种程度上放弃自己对舒适的要求,甚至为此多负一些钱,是因为德国的环保宣传自20世纪70年代就已开始,到了90年代,环保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保护环境成了人们自觉的行为,在各个政党的章程中,环保也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科学界和经济界也开始了对环境与人类的相互关系的研究。同时德国能够以法律、法规对环保活动进行支持。
讲到德国的环保法律,不能不提及1994年写入德国《基本法》中的一句话,“国家也本着对后代负责的精神,在宪法允许范围内,通过立法……通过行政机构和判决保护自然的生存基础条件。”它不仅把对后人的环境责任写入到基本法中,而且对整个政治领域都产生了影响,以至后来出现了《循环经济法与废料法》,到1998年有了《农业和自然保护法》等等。
(一)
虽然德国早在1935年就颁布了《自然保护法》,但是真正意义上的环境法律则是开始于二战之后。二战后,德国经济发展很快,大多数德国人都是怀着希望和自豪感关注着经济奇迹般地发展。忽视了环境保护。到了20世纪80年代中期,经济的发展对土壤、空气、水的污染日益严重。发生了一连串污染环境的灾难,自然环境和民众生活都深受其害。德国二氧化碳的排放量达到每年770万吨;河流、湖海等水域中的生物多样性急剧减少,以莱茵河水例,原来水中有200多种鱼类,可是到了80年代仅剩下80多种;垃圾堆放场的垃圾滤液对周围土壤、地下水造成了严重污染。
于是人们开始反思,原先盛行的消费主义也遭到批判,当越来越多的地带被水泥路面所覆盖,越来越多的水域被垃圾污染的时候,人们不再过多地关注生活水平,而是更多地谈论起生活质量,意识到环境成了最紧迫的问题。于是从70年代,联邦德国开始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和法规,规范和支持环境保护活动。到目前大约有1800个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章,构成了德国有关生态环境的整个法律系统的框架。1972年颁布的《废弃物管理法》,是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对废弃物处理进行统一管理的法律法规。这一法律规定了各类废弃物收集和处理的国家标准。随后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1974年颁布了《控制大气排放法》,1976颁布了《控制水污染防治法》,1983年颁布了《控制燃烧污染法》。
1980年,联邦德国在刑法中增加了独立的环境刑法条款。根据这些法律规定,仅在1989年,联邦警察就查处了2万多起环境犯罪案件,所惩处的罪行主要包括对空气和水源造成严重污染以及违法处理垃圾等。
1991年德国颁布了《包装管理条例》,这一条例原则上要求生产厂家和分销商对其产品包装进行全面负责,回收其产品包装,并再利用或再循环其中的有效部分。条例实施的目标是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包装,减少包装材料的消耗量,对包装多次重复使用,以及再循环那些实在无法避免的包装。简而言之,条例要求减少和再循环,而限制直接填埋处理。同时,《包装管理条例》也为产品包装的回收和再循环提供了资金保证,即企业必须投资做这件事,从而减轻了政府的负担。当然,保证这一法律顺利实施的先决条件是建立一个面向全社会的方便完善的包装收集系统和具有足够处理能力的再循环机制。这一系统的运行费用应由生产厂家和分销商来分担。为此,《包装管理条例》推荐了两种途径来管理包装废弃物:一种形式是生产厂家通过其批发和零售渠道来回收其产品包装,另一种方式是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个私营系统来回收、分类和再循环所有这些来自不同厂家的包装废弃物。而这一系统成功运作的前提条件是必须保证对包装进行再循环而废直接填埋或焚烧处理,从而满足《包装管理条例》对各类包装废弃物的再循环配额所制定的要求。使废包装的物质再循环比例也有了大幅度提高。在1996年,各类包装材料的再循环比例分别为:纸张和纸壳箱94%,玻璃85%,铝制品81%,塑料68%,铁皮81%,复合包装79%。
这一法律实施的结果是每年减少了130万吨垃圾的包装,多用途包装的比例保持稳定。1993年至1996年回收利用的包装将近2000万吨。住户的垃圾以及类似的工商业废料减少14%,利用率达到30%。
另外《包装管理条例》还明确规定啤酒行业中必须有72%以上的包装是可以回收和多次罐装的(即瓶装啤酒),从而保护了这一运行良好的德国传统的啤酒瓶回收方式。这一方法与我国的差不多,即消费者在购买啤酒时以押金形式支付少量包装费用(每个0.5升的瓶子大约为0.2马克)。成箱购买时再加上箱子的押金(一般为7马克)。下次购买相同数量啤酒时只需将瓶子和箱子交回,商场便只收啤酒钱。当然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将瓶子和箱子退回商场。在德国虽然听装啤酒一般比瓶装啤酒略便宜一些,而且还少去了退瓶的麻烦,但大多数人还是青睐于瓶装啤酒。究其原因,一方面许多德国人认为瓶装啤酒比听装啤酒更新鲜,口感好,另一方面是传统在起作用。但很重要的一点,是由于各家的垃圾都要按总量(体积)交费,购买听装啤酒会增加垃圾产生量。而瓶装啤酒无此麻烦,还可以找回点小钱。如果72%的配额没有达到,《包装管理条例》则会要求厂家自愿消减一次性使用的啤酒包装。
(二)
近年来,德国的《包装管理条例》的运作经验及其蕴含的哲学思考引起了全世界的广泛关注。“产品责任”和“封闭物质循环”称为国际相关领域热门词汇。德国关于废弃物管理的法律系统一时成为许多周边国家的楷模。奥地利、荷兰、比利时和法国等相继效法德国来发展自己的相关法律和运作系统。
1996年新的《封闭物质循环与废弃物管理法》生效。这一法律的核心思想是促使生产者对其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进行负责,即“从摇篮到墓地”的管理。生产者的责任从产品的设计和生产开始,包括运输、销售、售后服务,直到产品的生命终结而进行的废处理,必须贯彻始终。与此同时,消费者也有义务在产品使用的过程中避免废弃物,并在产品报废后使其返回循环过程。只有确实无法进行再循环的方可采用迄今最安全的方法来处置。这无疑会大大降低产品中不可回收材料的比例。此外,这项新法还将垃圾处理的责任由地方政府转移到了私营者手里。这就意味着,环保问题已成为更多人关注并为之负责的事情。
从1999年开始,所有在一定规模以上的企业必须进行自己的物质生命周期循环分析。这一新举措可望显著地促进企业内部以至企业之间的物质再循环,从而基本实现封闭物质循环的目标。新的法律给企业带来了压力和挑战,它将促使企业界加快改进产品设计和工艺流程,并将带来整个德国产业界的革命。
为了减少噪音,德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包括把居民区定义为交通安宁区,在有标志的区域内汽车、飞机、机器都要降低噪音。另外日常生活中有一个“蓝色天使”标志告知消费者在购物时选那种产品、机器和器具噪音小。
为保护海洋在内的水域,德国颁布了《废水征税法》,大力减少了废水中的有害物质与养料。市民也要交纳较贵的水费和污染,平均每对夫妇一年支付500至600马克的水费。
目前德国有除了联邦和各州的环境法律、法规外,欧盟还有400个法规。政府部门大约有50万人在为保护环境而努力工作。在德国政府负责环保事务的是联邦环境部,它下辖有柏林的联邦环境局、波恩联邦自然保护局,以及萨茨基特的联邦放射防护局。一些联邦州也设有自己的环境部。在地方,各城市和乡镇则负责完成环保上的主要任务。另外,德国的刑事警察当局建立了专门负责侦查环境犯罪案件的组织。除了健全行政执法机构以外,德国政府还制定了有效的环境政策。在制定环保政策时,联邦政府遵循四个基本原则:(1)事先预防原则,它不仅要求预防危险和消除损害,而且更强调在危险和损害还未形成时,就采取措施,防止已认识到的风险出现或者将其减少到最小程度。对于自然资源要珍惜、并节省地加以利用。这样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就可以和环境保护并驾齐驱。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搞好环境保护要比先发展经济,然后再想法弥补造成的损失便宜得多而且合理的多。(2)肇事者原则,即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人要承担改善环境的费用。只有当肇事者不明,或者以其力量无法尽快解决问题的时候,国家才承揽责任。(3)共同负担原则,这一原则是对肇事者原则的一种合理补充。因为保护环境是涉及到每个人的利益的事情,所以社会的每一份子都要为此承担经济责任,如缴纳环保税等。(4)合作原则,归根结底,人类的生存取决于环境保护,所以合作原则的目的就在于实现环境必须尽可能广泛地得到所有参与者的赞同。在国家和社会之间,联邦和各州之间,以及在所有国家的相互合作中,都应获得普遍的赞同。
令人欣喜的是,随着这些法律的颁布和实施,德国无论是在空气、水域、土地的治理和保护方面,还是在防噪声、防辐射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成绩。这从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就能说明问题,在1985年达到最高峰后从1990开始下降,从1971年时的770万吨,下降1995年的200万吨,又下降到了1996年180万吨。德国统一后,为了控制污染,原东德的许多污染严重的工厂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关闭,另外许多工厂也采用了合格的脱硫除尘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