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的逐利性决定了其在沪设立研发机构的本质是为了利用我国资源并进一步占领我国市场以获取更大利润。而且,为了尽可能保持其技术垄断优势,它们会通过各种战略和方式尽量减小技术“溢出”。因此,对于外资研发机构的进入,我们一方面要示之于更加开放的姿态,另一方面,要积极主动地制定应对策略,趋利避害,将其为我所用,想方设法“吸出”其技术。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1)确定长期跟踪发展的高科技领域
未来国际竞争力的核心就是高新技术领域的较量,上海应从国际和国内两个技术市场的现状出发,结合自身在技术积累、人才积累等方面的优势确定可长期发展的高科技领域。制定中长期的产业发展战略和规划,重点扶持该领域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培育长期的科技生长能力,争取在该领域的竞争中扮演技术领导者的角色。这一点对于上海在未来更加激烈的竞争中,在技术领域占据主动地位十分重要。
(2)重视研发投入,强化企业研发主体地位
由于受到财力限制,在研发投入过程中应以政府投资带动民间投资。通过设立基金、提供税收优惠等激励措施鼓励和引导企业进行R&D投资,提高基础研究投入的比重,加强企业在研发活动中的主导地位。政府应从财政中拨出一笔专项的研发基金,向企业提供低息贷款,鼓励在沪企业(无论国内、国外)在本市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进行技术和产品的创新研发。
充分利用国内创新资源,鼓励本地企业向价值链较高的技术创新方向转移,设立研发中心;另一方面,鼓励国内的外地企业结合上海的产业优势和技术优势在沪设立研发中心,充分发挥企业在研发创新活动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强化企业作为研发投入主体的地位。
(3)改良人才培养与使用机制,建设人才高地
积极招聘国内外科技人才,尤其是海外人才。吸引外国专家学者到沪全职或兼职任职,鼓励国外优秀学子来沪留学,鼓励各系所与国外相关系所或研究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改革户籍制度和人事制度,建立完善合理规范的人才市场体系和人才流动机制。
加紧构筑全市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卓越大学,培养具备国际竞争力的人才;设立专业技术学院,有针对性地加强职业技术人才培训;大学研究课题、教学方法与系所分类,应配合产业对人才的需求,弹性调整;鼓励企业进行员工培训;鼓励跨国公司在上海设立人才培训中心。
为充分利用外资研发机构的人才资源,可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吸引在外资研发机构工作过一定年限的高级技术人才和管理人员出来自主创办企业或回到国有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促成高级人才“回流”。例如,可以给予跨国公司研发人员与留学归国人员同等的优惠措施,将跨国公司研发人员创立的企业融入已有的10个留学归国人员创业园区中,为他们的创业提供健全的基础设施、风险资金、种子资金等。
(4)推动本地高校、企业与外资研发机构的合作与交流
为充分利用外资研发机构的知识资源并促进其知识和技术的扩散,应采取各种方式,积极推动外资研发机构人员与高校师生的互动。具体措施可以包括:聘请跨国研发机构人员兼职担任高校相关专业的硕士生导师、博士生导师;在跨国公司研发中心建立博士后流动站;在跨国公司研发中心建立教学实习基地,通过参与外资研发机构的科研项目完成毕业论文;为跨国公司研发机构人员提供奖学金,鼓励他们到高校进修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
政府可采取适当措施,通过牵线搭桥,促进中外企业研发人员的接触和交流。如,政府可牵头按行业或职业类型成立各类企业家和研发人员协会,通过举办沙龙、开展联谊交流、开设论坛、专题研讨、专业培训等多种形式的活动,为中外企业研发人员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多场合的交流机会。
(5)鼓励外资研发机构参与国内重大科研项目
为引导跨国公司研发机构融入上海科研体系,应鼓励跨国公司研发机构参与上海市重大科技项目。同时,为防止跨国公司对技术成果的垄断,应规定其必须采取“国内外合作研发”的模式,即要求其必须与上海的民营企业、国有企业、高校或科研机构共同申请项目。合作双方对合作的方式、设备与人员的调配、技术成果的转让、知识产权的归属等问题应相互协商、达成一致,并形成法律文件。对获得项目资助的企业,有关部门应监督其合作情况并跟踪其项目研发进展。
(6)鼓励与国外的技术合作项目,降低对技术引进的依赖程度
技术引进是发展中国家常用的摆脱技术落后、实现技术跨越的技术进步手段,但是技术引进是有阶段性的,它只能解决短期内的技术升级和扩大国内市场份额的问题,不能解决长远的发展问题。过去正是由于不注重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和吸收,导致了很多领域在技术上对外国的依赖性,逐步丧失了自主创新的能力。因此,不仅要注重引进技术的消化和吸收,更要注重技术创新能力的培养,为自主创新做积累。为此,要鼓励与国外技术合作,参与国际技术的研发,努力培育自主创新能力,为技术领先打好基础。
(7)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提高政府服务水平
科技创新活动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遵循各国共同遵守的制度,在科技活动的全球化过程中,这些规则、制度也将逐步全球化。无论对外商研发机构,还是国内企业、大学和研究机构,都必须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应该说,我市的知识产权立法在大的层面上已趋于完善,但在涉及研发成果的一些具体问题上还有待进一步完善。调研发现,我方机构在与外商进行研发合作过程中常常遭遇知识产权不明、国内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问题。因此,应针对中外研发机构合作的具体内容制定相应的产权保护实施细则,其基本原则应在保证合作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保证我方的利益。另外,目前我国国有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知识产权体系尚不完备,有关这方面的相应法规也应尽快完善。
进一步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尽快成立外商研发中心一站式服务机构,为外商研发机构快捷便利地服务。进一步扩展和细化鼓励外商研发投资优惠政策,扩大优惠范围,提高可操作性,并出台详尽明晰的鼓励在沪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明确措施和相关规定。同时,还应该对外商研发机构的人才引进、知识产权保护及研究开发的实施方面给予税收方面的优惠和财政上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