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上强调,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人心向背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党只有始终与人民心连心、同呼吸、共命运,始终依靠人民推动历史前进,才能做到坚如磐石。而党要想与公众心连心,就必须先做到倾听民声,知晓民意。这就需要有良好的群众诉求表达渠道,需要完善的群众诉求表达机制,保障上情下达,下情上传。以起到反映民情、彰显民主、维护民权的关键作用。本节从当前的一些热点舆情事件出发,对当前群众诉求表达面临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进一步推动群众诉求表达的良性互动寻求解决方案。
畅通民意诉求加快社会转型
目前,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的关键期。由于社会体制的改革引起了社会结构的变化,社会的基本要素开始分化、重组。社会经济成分、分配方式、阶层结构日趋多样化,利益关系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表现出了利益主体多样化、利益取向多元化、利益差别扩大化、利益矛盾显性化的特点。由利益调整带来的矛盾和问题日益尖锐、突出。为了缓解这些矛盾,政府对现有的政策制度进行改革。其实质主要就是对社会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协调利益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中的本质的问题。从这个角度来说,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至关重要。其中包括利益观念导向机制、利益分配保障机制、利益激励和约束机制。这些机制的最终建立,必须要有融洽的民意诉求表达机制作为沟通的桥梁。换言之,民意诉求表达机制是平稳度过转型期,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关键。
畅通民意表达的功能与作用
邓小平曾讲:“公众有气就要出,我们的办法就是使公众有出气的地方,有说话的地方,有申诉的地方。”民意诉求表达就是起到了社会出气孔、安全阀的作用。通过各类诉求表达渠道,广大民众的不良情绪和诉求得到充分的宣泄与表达,并及时有效地调整人与人、人与组织、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才能缓解其对社会的震荡;也只有通过民意诉求表达这个渠道,才能了解各利益主体的利益要求,做到决策的科学化和协调的有效性。总而言之,畅通民意诉求表达,能为社会带来“正能量”,在社会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畅通民意表达能够维持社会稳定
畅通民意诉求表达能够维持社会的安定有序。公众通过正常、合法和多样的渠道表达愿望,维护自身利益,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消除威胁社会稳定的因素,为社会发展营造稳定的环境。如果公民的愿望得不到表达,其利益要求无法实现,问题得不到解决,矛盾就可能激化进而影响社会稳定。实现利益协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其中诉求表达是关键。健全的诉求表达机制,可以用一种规范的手段来确立各利益主体间的平等地位,并界定其合法的利益范围,使其受益于合理的分配制度,并在畅通的诉求表达渠道中缓解社会成员的不满情绪。这样,既可使各利益主体相互沟通,相互谅解,达成共识,又可使政府能采取措施及时化解群体间的矛盾,从而使社会能在一个安定的环境下良性地循环发展。依法保障公民诉求表达权,引导和规范公民的政治参与,是维护社会安定有序,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机制。
畅通民意表达能够提高政府公信力
畅通民意诉求表达在某种程度上能够提高政府的公信力。政府公信力是政府通过自己的行为得到社会公众信任和认可的能力,其中,最重要的方式就是政府回馈民意诉求,满足公众对政府的期望和要求,由此获得公众的支持。其中,信息公开也是与公众实现良性互动的一个重要方面。信息公开是政府的法定职责,是政府提高公信力的正途。增加政务信息与财务信息的透明度,不仅是政府主动与公众沟通的表示,也展现出政府反腐的决心,增加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提高政府公信力是政府建设中的一个重大课题,这不仅关系政府工作的权威性和有效性,而且涉及人民公众对政府的满意度和信任度。从这个角度来说,畅通民意诉求,意义重大。
畅通民意表达能够提升公共效率
畅通民意诉求表达能够提升公共政策的实施效率。民意表达是政府制定公共政策的基础,公共政策的制定是以公民利益需求为前提的,必须广泛听取公民的意见或建议。公民在表达自身诉求的同时,他们也将众多信息传递给了政府,这些信息有助于政府在制定公共政策时目标更加清晰,使政府能清楚地认识到哪些问题需要加以解决,避免了由于信息不充分、不对称而带来的决策失误。经由社会各阶层充分的诉求表达所制定的政策,是在政府与民众、各利益群体之间有效沟通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它使各方的利益都尽可能的得以兼顾,公众的参与则进一步提高了公民对公共管理和政府改革的理解和认知程度。在这种情况下出台的政策,一般能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可,从而也将大大提高公共政策实施的效率。
畅通民意表达能够促进政治民主
在推动政治体制改革,加强民主建设的背景下,畅通民意诉求表达能够促进政治民主化。民主政治的核心是政治参与,缺乏政治参与,民主便无法体现人民主权、自由和平等的价值,也不可能建构真正的民主政治制度。在中国,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公民政治参与意识不断增强,诉求表达作为不断拓展的公民参与形式,是联系公民与政府的纽带,是维护和实现人民当家做主权利的有效途径。要实现人民当家做主,就必须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都要求广泛征求人民的意见和建议,而且必须体现人民的根本利益。邓小平曾指出:“一个革命政党,就怕听不到人民的声音,最可怕的是鸦雀无声。”健全的诉求表达机制,有助于推动政治参与水平和质量的提高,促进公民民主参与意识的增强,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增进政府以及公共管理者的责任心;也使公众获得了多种讨论、协调以及培养政治技能的机会,使其政治实践能力大大提高。充分的诉求表达有助于发展公众自身的自治、自主能力,培养和锻炼民众独立的政治人格,形成合格的民主政治行为主体。由此可见,完善的诉求表达机制,有助于促进政治过程、政治结构和政治文化的民主。
社会转型期民意诉求表达对协调利益关系至关重要
在社会转型阶段,伴随着利益关系的调整,民众的诉求表达意识日益觉醒,开始用各种方式反映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表达自己的诉求,表现出较强的政治参与需求。然而,不同社会群体的诉求表达能力和渠道大不相同,如果没有高效公平的机制,就有可能忽视弱势群体的诉求表达,造成利益关系的不协调,引起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因此,必须畅通民意诉求表达渠道,协调好各个群体间的利益关系,防止各群体间的矛盾激化。
当前中国社会转型期利益关系不协调的主要表现
利益关系的调整会缓解原有的一部分利益矛盾,同时,也可能产生新的不协调的利益关系。根据中国实际情况,目前影响社会和谐的不协调利益关系主要表现为以下六种。
城乡利益关系的不协调。现代化的一个核心任务是城镇化。中国13亿人口中有60%生活在农村,农业人口数量庞大,实现城镇化需要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在这一历史过程中,由于城镇化水平低,造成“小马拉大车”现象。农村和农民在现代化、工业化中逐渐被边缘化,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以及经济总量拉大,城乡矛盾越发明显。中国城乡二元结构突出的主要表现是,“中国的一半像欧洲,一半像非洲。像欧洲的一半是城市,像非洲的一半是农村”。农村居民在就业、社保、教育、卫生、文化、福利、环保等公共事业方面与城市居民差别日益明显,社会事业及其基础设施远远落后于城市。城乡差距的扩大是社会发展的不和谐音,它的不断扩大,会使公众产生不满情绪,使一些本可以妥善解决的具体纠纷,往往演变成群体性冲突,影响社会稳定。
区域利益关系的不协调。中国幅员辽阔,各地资源禀赋和发展条件不同。同时都富起来不可能。在此情况下,邓小平提出了符合当时中国国情的,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的政策。改革开放之初在国家一系列优惠政策支持下,东部沿海地区率先发展起来,而广大的内陆地区发展缓慢。20世纪末,国家实施了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这些地区又迅速发展起来。中部六省区成为少数几个不享受中央特殊政策支持的“政策洼地”,造成中部地区现代化程度不如东部,发展速度不如西部,结果导致“中部塌陷”。东中西地区差距的扩大,必然造成区域干部公众心理上的严重不平衡,不利于增强各地干部公众的凝聚力,也不利于调动各地干部公众共建和谐社会的积极性。
阶层利益关系的不协调。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成分的多元化和社会分工的细化,中国的阶级和阶层加速分化。现代社会呈现出立体、多维的社会层次。中国的两大主体阶级:工人、农民阶级由于经济基础、政治资源、文化条件、社会地位等方面的差异,正逐步形成若干不同层次的利益群体。除此之外,在利益分配多元化的今天又出现了许多新的社会阶层。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研究成果把中国当前社会结构划分为十大阶层:国家与社会管理阶层、经理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专业技术人员阶层、办事人员阶层、个体工商户阶层、商业服务人员阶层、产业工人阶层、农业劳动者阶层、城市无业、失业及半失业阶层。不同的阶级阶层形成了不同的利益群体,各利益群体分别占有自己的位置,从而构成多元化的利益主体结构。从现实情况看,各阶层利益群体的收入差距在进一步扩大,利益矛盾日益显现出来,使得利益关系呈现复杂多样的面貌。
行业利益关系的不协调。中国不同行业之间的收入水平差距虽然逐步缩小,但仍然有较大差距。石油、烟草、电力、电信、金融等具有国有垄断性质的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增速明显快于各行业平均水平,工资以外的福利水平更是令一般行业望尘莫及。例如,2012年收入水平最高的是金融行业,平均年收入是89743元。收入最低的是农、林、牧、渔业,平均年收入是22687元,二者相差近4倍。问题的关键是,这种收入差距不是由于高收入行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带来的,而是利用其垄断地位抬高价格,获取暴利,或者利用行政权力低价甚至无偿占有公共资源,获得超额收入。这种情况如果不能及时加以调整,不仅会导致收入水平的严重失衡,而且会成为滋生腐败的重要根源,影响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安全稳定。
劳资利益关系的不协调。劳资关系是现代社会关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关系之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润的最大化是资本的直接追求,工资最大化则是劳动的直接追求,劳资双方各自作为一种独立的利益主体在结合的过程中,发生摩擦和碰撞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劳资利益关系在某种程度上是现代社会是否和谐的晴雨表。中国由于劳动力过剩和就业压力大,再加上中国劳动者组织、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在劳资博弈中,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在这种情况下,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事件经常发生,例如资方拖欠和克扣工人工资、无偿延长劳动时间、限制人身自由、非法雇用童工、侵犯妇女合法权益、不改善工作环境等问题普遍存在,从而严重侵害了劳动者利益,造成劳资关系紧张,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
干群利益关系的不协调。干部和公众关系的好坏,是关系到国家发展的重大政治问题。目前,我们的干群关系从总体上看是基本融洽的,但是,也存在干部权力寻租、公众利益受损以及政府行为不当、干群利益冲突频发等现象。目前,在中国政治生活中由于弄虚作假现象、行政行为的不透明不公开现象、决策失误及腐败现象得不到有效遏制,人民公众对领导干部失望情绪扩大。特别是在社会转型期,由于利益分化、社会关系复杂化、社会矛盾多样化,使公众的社会政治心理成为多种矛盾心理的聚合体,如谋求改革与希望稳定,企盼社会平等与渴望自己先富,对政府行为的期望值过高与对行为结果的过低评估,等等。这些矛盾和差距拉大并加重了人民公众对国家、政党、政府的认同危机。领导干部又是国家、政党、政府的化身,认同危机进一步加重了干群利益关系的不协调。
上述基本利益关系的不协调会激化矛盾,导致社会不稳定。没有这些基本利益关系的协调,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和谐。
民意诉求表达不畅是导致利益关系不协调的重要原因
利益实现是一个过程,民意诉求的表达则是利益实现的首要环节。由于利益协调主要是通过政府制定公共政策来实现的,当民意诉求表达不畅通时,社会各阶层的人士就无法向政府表达自身的利益需求。而政府决策层也就不能得知公众的真实需求,无法找准问题所在。因此,政府也就不能合理地、公正地协调利益关系。公众的利益需求既是政府决策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公共政策正确实施的重要保障。当前,导致利益关系不协调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民意诉求表达不畅。
热点舆情事件与非常规民意表达
热点舆情事件透视
社会转型期,社会运行处于一种十分不稳定的状态,各种社会失调的现象在这一时期会凸显出来。近年来,各类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件呈井喷式爆发,利益矛盾迅速叠加。从许多利益冲突暴露出的问题来看,很多社会矛盾是可以在基层或是在问题发生的初期得到妥善解决的。但是由于民意诉求表达的渠道被阻塞,公众找不到合适的表达途径,致使许多简单问题堆积起来变成复杂问题,许多小规模矛盾演化成大范围冲突,从而升级为社会热点事件,危害社会稳定。
昆明民众散步抵制PX项目
2013年5月4日,昆明上千名民众戴着口罩走上街头,聚集在市中心南屏街,抗议中国石油PX项目在当地落户。民众担心这一项目的落成会危害当地环境和居民的身体健康。由于当地政府的沉默不回应和对散步游行采取的高压姿态,12天后,昆明再度爆发大规模的散步行为。2013年5月21日,昆明下辖的安宁市工商局下发通知,要求安宁范围内的口罩经营户自即日起,销售各类口罩须执行实名制购买登记。该通知一经发出便被上传到网上,并遭到各方调侃,引发网友的众多猜想,认为此事或与PX项目有关,原因是部分市民曾戴口罩散步表示反对PX项目。5月25日,这份通知在公众的嘲笑和嘘声中被撤销。
昆明公众的两次散步事件,同样暴露出当前诉求表达机制的一些问题。一是缺乏自上而下的沟通。在明知PX项目在国内备受争议的情况下,昆明市政府仍未向公众主动公开此项目,更没有征求公众的意见。使公众陷入疑惑与忧虑中,并直接导致了两次散步事件。二是诉求表达的回馈机制缺乏效率,政府各部门之间缺乏统一协调和整体系统性。由于部门之间相互衔接和相互协调不够,缺乏内在的沟通,导致第一次散步事件未及时引起上级足够重视,因而没能及时做出相关回应,使民众不满情绪加重,从而引发二次散步事件的发生。三是公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缺乏良好的沟通能力和技巧。一些工作能力较弱、素质不高的公务人员在面对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件时,没有能力妥善解决,而是想搪塞、掩盖了事。特别是安宁市工商局试图以口罩实名制的方法锁定散步者的身份,对抗议民众形成心理上的威慑,阻碍民众再次散步游行,更显现出公务人员在面对处置群体性事件方面的能力欠缺。
女青年坠楼引骚乱
2013年5月3日凌晨,一名安徽籍袁姓女青年在北京京温商城内坠楼身亡。事件发生后,网上出现“袁某系被商城的7名保安侮辱后跳楼且警察拒不立案”的谣言,引发公众极大的关注。2013年5月8日,部分安徽同乡和愤怒的网友,相互邀集到京温商城门前示威游行,要求还原女青年死亡真相。为维护现场稳定,北京市出动了千余名警察,城管、治安志愿者、警犬配合辅助,甚至出动直升机,采取高压态势,导致交通一度瘫痪,消耗大量警力。事后北京警方通过微博、央视媒体等通报案情,称该女青年未遭性侵、排除他杀,系自主高坠。北京警方将核查详细情况及相关证据通报家属后,家属无异议。女青年坠楼事件引发出的群体性事件,实属误会。
应该说,女青年坠楼事件发生后,北京警方的表现还是可圈可点的,但是在事后谣言引发骚乱,也反映出当前公众诉求表达方面的一个重要缺陷,那就是诉求表达机制发展缓慢,其运行方式尚未适应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现代传媒技术的快速发展,使某些焦点事件得以在人群中迅速传递,而怀有同样情绪的个体很容易对这些焦点事件产生感情上的共鸣,从而使个体意志不断聚集起来并形成积聚效应,危机的影响迅速扩大。而一些无直接利益相关的人也往往参与进来,借焦点事件发泄自身对社会的不满,成为一种新型社会危机的表现形式。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进步,超越了传统信息传递技术的局限,使信息的全球传递更加简单、迅捷,互联网也成为最强大的、聚集民意的媒体平台。作为警务微博的“平安北京”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开始对案件进行通报。此前5日,在舆论的发酵期内,“平安北京”未发布案件相关的任何内容。微博是现代化的沟通平台,但“平安北京”在此次事件中没能充分体现出微博的灵活性、敏感性和迅捷性。它作为一种最具时代性的诉求表达渠道,没能有效发挥其作用。
为什么人们信上不信下、信闹不信法、信网不信党
通过对上述热点舆情事件的分析,可以看到中国民意诉求表达已陷入一种“信上不信下、信闹不信法、信网不信党”的怪圈。为什么这些矛盾和冲突没有回到正常的法治平台化解,而呈现出这种非常规的特点?
2013年1月7日,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召开,确定2013年工作重点之一为:引导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在法制轨道内妥善解决。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将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各级各有关部门不再统计、交办、通报。此举意从受理环节避免信访推动诉讼程序的现象发生,以保证涉法涉诉信访完全在法制轨道内解决,从而改变“信上不信下、信闹不信法、信网不信党”的局面。
信上不信下
“信上不信下”直接导致了越级上访的问题。越来越多的基层百姓选择直接到省会城市,甚至是直接找中央领导反映问题。越级上访不仅导致了行政资源的巨大浪费,它还与宪政理论不符,是干扰政治改革的弊政。为什么问题出在基层,百姓却不在当地寻求解决的办法呢?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
第一,当前的行政制度存在问题。中国是单一制国家,在政府序列中实施的是领导负责制,下级要向上级负责,行政权力相对集中,缺乏一个向下负责的体制。这种任务分工、权力分层的体制容易造成全面对上负责,对基层的要求、对社会个体成员的要求往往重视不够,这必然导致公众“信上不信下”的心态。
第二,基层司法存在不公正的问题。当前,基层政府与民争利的情况确有发生。有些时候,与基层公众产生不协调利益关系的正是基层政府。此时,本应发挥作用的基层司法与行政制度却成为官员的“私器”,难以实现公平、公正。以征地问题为例,就是地方政府利益与基层公众利益的博弈。当一个公民认为基层司法或行政制度已无法令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时,“告御状”的思维就会引领他走上越级上访的道路。
第三,在一定程度上公众也存在认识偏差,法治意识淡薄的问题。一些公众在自身利益遭受侵害时,不知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受封建社会千百年流传下来“击鼓鸣冤、拦道告状”典故的影响,相信“人治”,“人”大于“法”,认为领导的地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且领导的级别越高、批示越明确、解决问题越快,从而导致越级上访。
信闹不信法
近年来,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件层出不穷。这种言行过激、“抱团”串联的闹访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是何种原因让公众放弃理智,放弃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而采取这种危害他人、甚至是危害自己安全的行为方式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人治”大于“法治”的情况确实存在。通过正常行政程序、法律程序难以有效解决的问题,却在部门首长或是政府主要领导人的过问查办下得到解决,一方面导致人治色彩被放大;另一方面往往造成因领导意图的影响做出了对上访人利益的过分让渡,使公众有了“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认识。
第二,非公正、非效率的司法判决,使法律自身失去公信力。在基层,检察官、法官断层,人少案多,不堪重负的现状日趋明显。两院办案侧重追求数量和数字上所能体现的成绩,案件质量下降,部分判决书阐述过于简单,按照推理得不出结论,更激发当事人不服,于是一审、二审、重审、再审纷至沓来,众多程序令人心力交瘁,旁观者引以为戒,于是“闹”就成为最直接、最简便的解决方式。
第三,权利救济与司法救济存在冲突。由于一些公众通过群体事件、缠访等不恰当行为获得了比通过司法途径更多的利益,部分公众会把信访、闹访看成是优于国家司法救济的一种特殊权利。信访已由民意表达机制更多地变为一种权利救济方式,并与司法救济方式发生了冲突。这种试图用行政救济替代司法救济的一个严重后果就是,客观上会消解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威这一现代社会治理的基础。当国家的司法权威受损,司法救济被权利救济压制时,公众自然不会选择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闹”就成为其必然的选择。
信网不信党
“信网不信党”是当前在政府公信力重塑、畅通民意诉求渠道方面面临的一个新的挑战。中国社科院在2013年的《新媒体蓝皮书》中披露,网络谣言传播是2012年特别值得关注的社会现象。从2012年1月至2013年1月的100件微博热点舆情案例中,出现谣言的比例超过1/3.这些谣言不仅丑化党和国家的形象,更激化了社会矛盾。但这些谣言何以具有较高的煽动性,让公众信以为真呢?这与政府公信力下降、政府与公众缺乏沟通直接相关。
政府缺少公信力。政府行为缺乏公开性,官员和公务员存在腐败行为且责任意识淡漠等问题,使政府逐渐失去公信力。而不协调的干群关系,更加深了这一矛盾。目前,部分公众已形成一种“仇官”的心态。
政府缺乏与公众的沟通。不少官员仍带有“重实质正义、轻程序公平”的旧思想。认为只要把事情处理好就是做好了本职工作,而疏于与公众的沟通。恰恰是这种不尊重、不重视公众表达的态度,造成了干群意识的断裂,使公众极易被谣言煽动。
民意诉求表达三大模式
诉求表达的模式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第一,公众主动表达型,是以公众为表达主体,带有强烈表达诉求意愿的模式。第二,社会主动引导型,是以社会组织及大众传播媒介为主体,对诉求表达起到引导作用并监督利益协调机制的模式。第三,政府主动接收型,是以政府为主体,自主自动地进行政务、财务公开,以积极态度回馈民众诉求表达的模式。这三种模式各有特点,各有利弊,在实际的社会管理运行过程中,这三种模式往往是同时发挥作用的。
公众主动表达型
〔渠道〕在公众主动表达型这一模式中,其表达方式有相对规范的,比如听证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政协制度、行政诉讼及复议制度等,同时,也包括群体性事件、信访制度、网络民意表达这三种非规范性的表达方式,这种非规范性表达方式极易引发激烈的表达行为。而恰恰是这三种非规范性的表达方式是目前最为常用的诉求表达方法。这里我们重点分析这种非规范性表达方式的一些特点。
群体性事件。有学者将群体性事件分为“基于诉求表达的群体性事件”“基于不满宣泄的群体性事件”和“基于价值追求的群体性事件”三类。其中,“基于诉求表达的群体性事件”是由具体的经济利益引发,目的在于维护、争取和实现自身利益,如云南“孟连事件”和甘肃“陇南事件”。考察近年来的群体性事件,因房屋拆迁、移民安置、企业改制、环境污染、劳资纠纷等引发的暴力事件在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这类群体性事件显然主要围绕诉求表达展开。
信访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国家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在中国,信访是人民公众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的重要渠道。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信访条例》,为信访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了便利条件。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实施以来,畅通信访渠道被各地各部门摆在了十分重要的位置。随着各地“网上信访”的热潮,国家信访局门户网站也于2013年7月1日全面向公众开放。
网络民意表达。据统计,截至2012年12月底,中国网民规模已达5.64亿人,互联网普及率达42.1%,网民的表达意愿和参与意识持续高涨。随着网民数量的不断扩大,网络民意表达对政府决策的影响日益增强。
〔特点及主要问题〕公众主动表达模式是以公众主动表达为主,它有助于人民民主的培养。这一模式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诉求表达主体不成熟。作为民意诉求表达的主体,公民应当有积极的个人诉求表达意识,以主人翁的地位积极参与到国家政治生活及自身利益相关的事务中去,向公共政策的制定者表达自己的诉求。但是,现在很多人大代表、政协代表,由于自身原因,不能反映出公众的诉求,被外媒称为“橡皮图章”。当前,在中国的社会转型过程中,强势群体通过市场竞争和资本积累,占有了更多的社会资源,从而赢得了较其他群体更多的诉求表达渠道,以反映其利益需求。有些甚至利用手中掌握的社会资源以不争的手段谋得更多的诉求表达机会。这些强势群体在诉求表达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扭曲了正常的诉求表达渠道,限制了其他群体的诉求表达功能。而处于社会最边缘的弱势群体,由于自身条件差、掌握资源少、信息来源少、对法律知识了解少以及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的淡薄等,当利益受损时没有利用合法的诉求表达渠道来维护自身利益,往往容易出现超越法律底线的极端行为。
社会主动引导型
〔渠道〕正式组织和利益团体。在中国有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残联等众多正式组织,这类组织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向政府表达所代言群体的诉求,使反映的问题顺利转变为政府议题。此外,在社会转型时期,利益团体若隐若现。这类组织或是商会,或是行业协会,通常以民间组织的形式出现,一般通过章程或契约规定组织宗旨,它们以强大的财力和在政府良好的人脉关系影响公共政策制定,与政府讨价还价,使其诉求尽可能地在公共政策中得以体现。
大众传播媒介。大众传媒能够使政策问题迅速转变成大众议题。它将少数人的利益问题广泛传播,赢得多数人的理解与支持,并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从而迫使政府迅速对大众议题做出有效回应。
〔特点及主要问题〕社会主动引导模式是以社会组织和大众媒体的引导、监督为主,它有助于树立起正确舆论导向。这一模式的主要问题是当前社会组织和主流媒体的引导诉求表达的能力相对较弱,其对公众诉求表达的引导性作用有一定局限性。目前,在各种非营利组织的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存在着较为严重的行政化趋势。特别是在基层,一些比较重要的社会团体、大众传播媒介成立之时往往由政府领导指定人选作为负责人,成员也采取共建单位分摊名额的办法,而这些名额在各个单位又由单位领导进行具体再指定。到最后,这些社会团体、大众传播媒介实际上成为各个共建单位的一个交流平台,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团法人、决策者。由此延伸下去,这些社团、传媒的运行实际上是各个共建单位协商一致的团体行动,行政色彩十分浓厚,也就从根本上依赖于行政权力的干预和支持。在此意义上,这些社会组织不具有独立于行政机关的人格,也就无法获得公众对其独立的评价和认同;在更深层的意义上,社会组织对行政权力的过度依附,使社会现存的力量对比失衡,公众的各种行为将直接面对行政力量的管理和干预,缺乏有效的缓冲和协调力量,更容易造成公众与行政权力之间的矛盾,并增加公众对行政权力心理上的不信任。
政府主动接收型
在政府主动接收型中,网络政务公开与接待日都受到公众的关注与欢迎。随着近年中国互联网的迅速普及,政府部门也紧跟潮流,释放出主动沟通的信号,积极建设自己的网站、官方微博等。其表现出的以民为本、以民为重的思想,有效地促进了与公众的交流。
〔渠道〕网络政务公开。政府通过官方网站、官方微博等互联网平台,主动向民众公开财务、政务及与民生相关的热点事件,民众也可通过互联网表达自己的意见与建议。
接待日与热线电话。热线电话作为老式的诉求表达渠道,在现阶段没有起到有效作用,已经逐步淡出民众的视线。接待日为民众与领导干部提供一个面对面交流的平台。虽然有专家指出接待日是部分领导的“面子工程”,但接待日的场面依然十分火爆。
〔特点及主要问题〕政府主动接收模式是以积极接受民意诉求表达的政府为主,它有助于弱化社会不协调关系,缓解社会矛盾。这一模式的主要问题是诉求表达客体不到位。诉求表达客体是倾听诉求表达主体的利益要求和利益意愿的部门或个人。一般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政府工作人员,作为诉求表达客体,政府行政人员的行为和态度将推动或阻碍诉求表达主体需求的实现。政府行政人员道德修养和政治素质的提高将推动公民诉求表达的良性发展。但在实际工作中。很多人未摆正自己的位置。尤其是有些基层干部民主意识差、脱离公众,将公众反映意见、提出批评和要求实现公众利益的行为,视为破坏稳定、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的活动,担心影响自己的政绩和个人的发展。甚至有些地方还将有无集体上访事件,作为对本地区职能部门的政绩考核好坏的标准。一些基层政府千方百计阻拦公众上访,把上访公众妖魔化;某些领导干部的僵性思维十分严重,把合理的民意诉求表达、正常的民主监督当成是“给政府找麻烦”。部分领导干部官僚作风严重、素质不高、对公众态度冷淡,对反映的问题不耐烦,以致当人民权益受到损害时上诉无门。公众的诉求表达在基层往往被忽视或拖延。各权力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敷衍塞责,公众表达多而得到的回应少,极大地影响了人民公众诉求表达的积极性和有效性。
畅通民意诉求表达要建好新机制
不同人群在使用制度资源的过程中明显呈现出不平衡性,由于社会政治经济地位、文化程度和诉求表达主体意识等的差异,城市人群和社会的精英阶层诉求表达较为充分,而农村人群和基层公众明显处于劣势(据保守统计,中国的弱势群体规模在1.4亿人至1.8亿人,占总人口的11%至14%),时常存在诉求表达渠道不畅、受理不力等情况。面对目前中国公众诉求数量大幅度增加、表达渠道不十分畅通的现状,关键在于建立科学有效、多渠道的诉求表达机制,解决人民公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让人民公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为此,必须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以机制建设为龙头,发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公众诉求表达的制度保障。在着力维护公众利益、妥善处理相关问题的同时,加快法制建设的步伐,完善诉求表达机制。
规范诉求表达机制,使公众诉求表达有渠道
在利用传统诉求表达渠道的同时,应进一步探索新的诉求表达渠道。使诉求表达形式规范、合理,确保公众有渠道可以表达其诉求。
第一,充分发挥传统诉求表达渠道的作用。必须根据时代的发展,充分利用原有诉求表达渠道,清除诉求表达的障碍,理顺不同渠道和不同环节的关系。让诉求表达主体畅通地进行诉求表达。要充分发挥人大和政协的诉求表达能力。人大代表要履行诉求表达职能,就要树立代表选民利益的观念,并确保所有代表都由全体公民逐级选举产生;人大代表的工作要推行职业化,使代表与选民保持经常性的密切联系;要进一步发挥人民政协在诉求表达中的功能,逐步完善议事程序,实现活动的制度化,切实保障政协委员提出批评的自由和发表不同意见的自由。要改革信访体制,形成统一的信访表达渠道。应制定统一的信访法,将信访的受理、处理和终结的过程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要通过政策、经济等手段鼓励媒体积极关注民生、维护民权,形成新闻传媒多维度、多层次、多渠道的网络体系,使大众传媒起到社会诉求“显示器”的作用,对利益关系进行有效调控。
第二,创新诉求表达形式,拓宽公民表达渠道。要构建社会协商平台,充分进行诉求表达。通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的社会协商对话,使人民内部的各个阶层、集团、利益群体、各方面人士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使国家机关既能及时向公众通报情况,又能迅速了解公众的意愿,及时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中的一些重大问题互相交换意见,达到增进了解、消除误会、取得谅解的目的。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创新诉求表达渠道。政府应创建专门的网上论坛,以便于民众进行咨询和反映问题;建立网上政府接待日,了解民众关心的社会问题;建立政策和法律的网上公示平台,征求民众意见和建议,保障政策及法律的公正性和完善性。健全社会团体体系,充分发挥社会团体的诉求表达功能。要促进各类利益群体的发展,使它们充分发挥表达维护个体利益的功能,建立社会团体的支持性机构和监督性机构,赋予其诉求表达者和维护者权利和义务。
营造民主法治的诉求表达环境,使公众诉求表达有意愿
加强对诉求表达主体、客体的培育。使诉求表达双方都得到一种提升,营造出民主法治的诉求表达环境,让社会大众有积极、正确的心态,激发公众的诉求表达意愿。
第一,培养理性合格的诉求表达主体。社会需要理性的诉求表达,理性的诉求表达取决于诉求表达主体的成熟程度。加强社会文化教育水平,培育公民的诉求表达意识,从而促进公民的认知和分析能力,提高其诉求表达的主体意识,为公民参与政治生活,实现民主政治权利,奠定必要的文化素养;要在公民中普及诉求表达的政治法律知识,从而提高表达的质量,在表达诉求时更多地凭借理性而不是感情用事。在表达方式的选择上应注意合法性和有效性;要进一步推动社会的组织化程度,并着力培育独立的诉求表达社会团体,使它们充分表达和维护个体利益,为民众的诉求表达提供多样化的形式和渠道,保障民众诉求表达渠道的畅通。
第二,培养勤政爱民的诉求表达客体。对广大党员干部要进行经常性的党的性质宗旨教育、廉政勤政教育、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使他们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努力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把最广大人民公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公众利益无小事,积极认真地对待;政府应当加强宏观治理,在宏观上制定和维护市场秩序,调配市场资源,而不是直接参与微观市场,避免与民争利。将微观服务职能分离出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事业,推动日益壮大的民间社团组织承担越来越多的公民诉求表达职能,更加有效地实现和维护公民的诉求。
第三,营造民主法治的诉求表达环境。必须着力构建提升民主决策机制,坚持民主执政,增强人民公众诉求表达的信心,增强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动力,切实调动人民公众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主动性与创造性;必须构建一个法治化的诉求表达机制,针对现有诉求表达机制中的不足,制定并完善诉求表达行为的运作机制,建立政府信息披露制度、专家咨询制度、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及重大事项的社会公示制度,并实行决策的论证制和责任制,从而防止决策的随意性。而这些,归根结底都需要建立在法制完备的基础上,从而将制度化与法制化紧密结合起来,使民众的诉求表达与政府权力的行使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
完善诉求表达法制建设,使公众诉求表达有依据
深化法治概念,加强法律权威。使社会中的各个群体、各个阶层接受法律的约束。做到依法行政、司法公正。以法为依据,从源头减少不平等、不协调的利益关系。
第一,依法行政是诉求表达的关键。公众的利益主要是通过党政机关的政策制定和执行来实现的,而利益不能充分表达的重要原因是在政府部门执行政策过程中的渠道受阻,因此必须在制度安排上加以制约。首先,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办事。法律的宗旨要通过行政执法部门的执行来实现,法律的权威性要通过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的执法来体现,从而起到规范人的行为、规范社会秩序的作用。所以必须准确地理解和运用法律,自觉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其次,要转变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水平。执法方式是否令公众满意,是否维护并保障广大公众的合法权益是衡量执法者执法水平的重要尺度,是一个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政治业务素质的综合表现。要按照公众的意见和要求调整执法方式,改进执法手段。
第二,司法公正是诉求表达的基础。从一定意义上讲,立法的完善和行政机关公共服务、社会管理职能的强化,对利益诉求表达问题的解决可能更为直接、更为关键。但是,司法作为法律实施、救济公民权利的重要手段之一,只有充分发挥职能,为受损害的权利提供全面、及时和有效的救济,才能使立法赋予人民的诉求表达权利落到实处,使发生冲突的利益得到协调与平衡。要健全法律关于公众利益诉求的司法救济机制,赋予公众通过司法程序进行救济的权利,同时还应当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对造成严重后果者,还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除此之外,在整个司法过程中还应简化法律诉讼程序,降低司法成本,方便公众,使现有的司法制度真正成为公众利益诉求表达的有效途径。
健全诉求表达的评估机制,使公众诉求表达有保障
建立合理的评估机制,使评估机制对诉求表达主体、客体有正确的引导,起到保障作用。建立健全诉求表达评估机制。首先,为了避免刚性维稳的情况出现,评估机制不应过于着重硬性指标。把上访数量等指标纳入评估机制,只会导致利益协调演变成利益冲突。其次,评估机制的建立要遵从民意,不能由政府单方面制定。并且,应由社会评估机构实施监督、评估。否则评估机制的建立只会成为政府的“面子工程”。稳定和谐的社会绝不是一个没有利益冲突的社会,相反,稳定和谐的社会是一个有能力解决和化解利益冲突,并由此实现利益大体均衡的社会。我们必须要正视这一时期产生的各种社会热点舆情事件。通过对热点舆情事件的分析,发现当前诉求表达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诉求表达机制进行调整,起到预防、抑制和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使社会尽快进入良性运行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