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12月9—10日,欧共体第46届首脑会议在荷兰古城马斯特里赫特举行,与会12国首脑经过紧张激烈的讨价还价后,通过了《欧共体政治联盟条约》和《经济货币联盟条约》(统称《欧洲联盟条约》或《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此举是欧洲一体化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标志着欧洲一体化进程取得新的重大突破。
《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为欧洲人描绘出了一个欧洲合众国的蓝图。根据条约,未来的欧洲联盟将主要由三大支柱组成,即:经济货币联盟、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司法和社会问题方面的合作。
关于政治联盟,条约规定:隶属于欧洲政治联盟的西欧联盟是欧洲政治联盟的防务机构,负责制订欧洲的防务政策,并与北约保持一定联系;实行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的具体领域将由欧共体12国首脑会议或外长会议一致确定,具体实施措施将通过特定多数表决票决定。
关于经济货币联盟,条约规定将分3个阶段实现欧洲货币的统一,并建立独立的欧洲中央银行。具体而言,1990年7月1日到1993年底为第一阶段,主要目标在于争取所有成员国的货币加入欧洲货币体系汇率机制,取消外汇管理机制,实行资本自由流通,协调各国经济、财政政策。1994年1月1日至1997年为第二阶段,其任务是建立独立的欧洲货币机构并完善其组织体制,监督各国财政、货币政策和外汇储备,为将来建立独立的欧洲中央银行作准备。但是,不得干预仍由各国中央银行负责的货币政策和稳定币值的责任。第三阶段是1997年至1999年1月1日,目标是逐渐实现统一的货币并建立独立于各国政府之外的欧洲中央银行。
关于共同外交、安全及防务政策,条约规定:在外交和安全政策上政府将进行更多的合作,但在一些较大问题上这种合作不受欧洲委员会的控制,各国将保留否决权。协调外交和安全政策的最终结果将导致产生共同防务政策和建立联合军队。
关于司法及社会问题的合作方面,条约强调:政府间在司法、反恐、庇护和移民事务等方面将加强合作。在包括工作就业、与工人协商和男女平等就业权方面,将进行更多的社会立法。有关欧洲公民权,条约规定:欧洲联盟成员国的公民将有权在联盟中任何其他国家工作,参加当地的欧洲议会选举并最终参加地方选举;联盟内的一国公民在国外旅行时,有权受到联盟成员国的外交保护。在环境保护和建立跨欧洲交通运输、能源及电信网方面,将给予较为集中的指导;在制定诸如保健、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新立法时,将与地方当局进行充分的协商。此外,“马约”还扩大了欧洲议会的权限,规定欧洲议会将任命一名巡视官,联盟成员国公民均可以向其申诉违反联盟法规的行为;各国将不放弃自己的国家主权(某些一致同意的特定领域除外)。
然而,这个欧洲合众国的“蓝图”并没有像它的缔造者想象的那样立即获得人们的认可。在提交欧共体各国批准的过程中,“马约”引发出激烈的争论。各国公民在有关欧洲未来、国家前途、自身利益的重大抉择面前,不得不进行认真的细致的思考和取舍。丹麦为批准条约举行了两次公民投票,只是在被允许在货币联盟和共同防务政策等问题上有所保留后才获得多数票的支持。英国虽然在有关防务、货币联盟及社会政策等方面获得例外权,但在批准“马约”问题上一波三折,一再推迟。英国议会两院中的对立双方围绕有关问题进行了长期的反复的辩论。德国则在批准的同时提出了附加条件。结果欧共体未能在1993年1月1日完成“马约”的审批程序,直至1993年11月1日,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才得到所有成员国的最终认可。1993年11月1日,《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生效,一个联合欧洲12国、人口达3.4亿的欧洲联盟正式诞生。
欧盟成立后,按照既定的目标朝着政治、经济一体化方向稳步迈进,一方面致力于建设使用统一货币的经济货币联盟,另一方面对外实行共同的外交和安全政策。1994年,芬兰和瑞典加入欧盟,1996年奥地利加入,欧盟的成员国扩大为15个,由西欧联盟向全欧联盟迈出重大一步。此后欧盟又积极创造条件,图谋向中欧、东欧地区进一步扩展。1995年12月,欧盟马德里首脑会议确定未来统一货币名称为“欧元”,并确定了欧元发行的时间表。1998年5月,欧盟按照“达标条件”和“自愿”原则确定了首批采用欧元的11个国家名单(英国、丹麦、瑞典和希腊4国暂缓进入)。同年6月30日欧洲中央银行在德国法兰克福正式运作。1999年1月1日,欧元作为欧洲国家的统一货币正式启动,从而标志着酝酿多年的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正式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