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6年2月23日至24日,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举行了东南亚国家联盟第一次首脑会议。这次会议的主要议程是讨论东盟5个成员国之间加强团结和地区经济合作等问题。马来西亚总理侯赛因·奥恩、菲律宾总统马科斯、泰国总理克立·巴莫、新加坡总理李光耀和印尼总统苏哈托出席了会议。
会议结束时,发表了联合公报,五国首脑签署了《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和《东南亚国家联盟协调一致宣言》。在这次会议上,东盟各成员国的外长还签署了成立东盟秘书处的协议。
联合公报说,会议对东盟取得的进展,“特别是在促进成员国团结合作精神方面的进展表示满意。”会议认为,“成员国有必要走向更高水平的合作,特别是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科学和技术领域。”公报说:“在和平、自由和中立区的问题上,政府首脑们对为取得对该地区的承认和尊重而拟订的初步的计划的进展表示满意。为了早日建立和平、自由和中立区,他们指示应该继续为此努力。”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包括序言及五章20条。它规定了东盟成员国在加强彼此关系上应该遵循的原则。《条约》规定,“条约的宗旨是促进缔约国人民之间的和平和持久的友好和合作,这将有助于他们的力量的加强、团结和关系的进一步密切。”《条约》规定了指导缔约国之间关系的原则,其中包括相互尊重彼此的独立、主权、平等、领土完整和民族特征,互不干涉内政等。《条约》强调“用和平手段解决分歧或争端”。为此《条约》规定,“缔约国要有决心和诚意防止出现争端。在对它们有直接影响的问题上出现争端的时候,尤其是出现了有可能破坏本地区的和平与和谐的争端的时候,它们应当不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胁;任何时候都要通过友好磋商来解决它们之间的这种争端。”
《东南亚国家联盟协调一致宣言》规定了东盟合作在谋求政治稳定方面应特别考虑的目标和原则,以及根据这些目标和原则而制定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知识、安全、改善东盟机构等六个方面的行动纲领。《宣言》用大部分篇幅谈到了加强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合作问题。它主张成员国最大限度地利用东盟地区现有的资源,以扩大在经济上互相补充的范围。《宣言》强调,“各成员国应分别地和集体地努力创造有利于在互相尊重和互利的基础上促进东南亚国家间的和平合作的条件。”它确定,东盟国家应定期举行讨论经济问题的部长级会议,协调区域性经济发展工作。《宣言》说,东盟在贸易方面合作的原则,“还应优先反映在采取共同态度对待国际商品问题和其他世界经济问题上……以便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作出贡献。”
东南亚国家联盟第一次首脑会议通过的各项文件,反映了第三世界国家要求捍卫国家主权和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特别是加强区域性团结合作方面的共同愿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