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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 磼

(一)劳动合同解除的含义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在订立以后,尚未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合同双方或者单方的法律行为导致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可分为协商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况。协商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因某种原因,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合意解除劳动合同,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法定解除是指出现国家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时,不需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合同效力可以自然或单方提前终止。

(二)劳动合同解除的特点

(1)解除劳动合同是在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而尚未履行完毕之前。在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只有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都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后才终止,而合同的解除是在双方当事人都未完全履行完合同的情况下终止。

(2)解除的应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也就不存在解除的问题。

(3)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由双方协商解除。

(4)解除劳动合同是提前终止双方当事人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

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磼

为了保护劳动者权益,枟劳动法枠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枟劳动合同法枠第三十七条也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此项权利。在枟劳动法枠、枟劳动合同法枠、枟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枠以及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枠等法律法规均规定:一方面,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对于劳动者充分发挥其能力、特长,实现自己的愿望等提供有力保证;另一方面,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遵守法定的程序。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1.遵守解除预告期

各国劳动立法均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解除预告期。劳动者在享有解除劳动合同自主权的同时,也应当遵守解除合同预告期,即应当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才能有效,也就是说劳动者在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后还应继续工作至少 30天,这样便于用人单位及时安排人员接替其工作,保持劳动过程的连续性,确保正常的工作秩序,避免因解除劳动合同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这样也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化,否则,将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因而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2.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都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因为这一时间的确定直接关系到解除预告期的起算时间,也关系到劳动者的工资等利益,所以必须采用慎重的方式来表达。

如果劳动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枟劳动合同法枠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健康安全是用人单位的基本责任和义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是对劳动者基本利益的维护。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或劳动合同的规定提供劳动条件,致使劳动安全、劳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工的身体健康,并得到国家劳动部门、卫生部门的确认,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根据劳动者劳动岗位、技能及工作数量、质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收入。在劳动者已履行劳动义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日期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禁止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收入。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对劳动合同的违反,也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劳动者有权随时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是国家对劳动者在患病、伤残、失业、工伤、年老以及其他生活困难情况下,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我国枟宪法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枟宪法枠赋予我国公民的这一基本权利,就劳动者而言,主要是通过社会保险实现。根据我国枟劳动法枠和枟劳动合同法枠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拒不依法缴纳或者延迟缴纳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对劳动者基本权利的侵害,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此项规定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第一,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规章制度是由用人单位制定的旨在保证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和享有劳动权利的规则和制度。但是,规章制度首先要合法,即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枟宪法枠、枟劳动法枠、枟劳动合同法枠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得与劳动合同以及集体合同的内容相冲突。同时,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公布程序要合法。要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并且经过公示,让劳动者知晓规章制度的内容。第二,规章制度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因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制定规章制度,给劳动者的权益带来了损害。只有具备了以上两点,劳动者才可以以此为由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5.因劳动合同无效而解除

如果签订了无效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当然可以不予履行;对已经履行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还需要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除了以上情形外,枟劳动合同法枠还规定了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即当用人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时,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事先告知用人单位。此种情形有:第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第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出现以上两种情形,劳动者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磼

枟劳动合同法枠在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同时,也赋予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以保障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但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随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立法上严格限定了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处于一种不完全确定的状态,如果劳动者的身体、年龄、工作能力、文化程度、个人专业、职业道德、品德修养等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或是经试用期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以此种理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要求用人单位所规定的试用期期间符合法律规定。枟劳动合同法枠第三十九条对试用期进行了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任意延长试用期。

(2)是否在试用期间。试用期间的确定应当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若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超出法定最长时间,则以法定最长时间为准;若试用期满后仍未办理劳动者转正手续,则不能认为还处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不能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3)对是否合格的认定。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如果用工合格,用人单位无权在试用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4)对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必须提供有效的证明。此种证明,在实践中,主要看两个方面:用人单位对某一岗位的工作职能及要求有没有做出描述;用人单位对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有没有客观的记录和评价。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如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服务态度很差,经常与顾客吵架或损害消费者利益并不服从正常调动的;贪污、盗窃、赌博等不够刑事处罚标准的。

用人单位以这一理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符合三个条件:

(1)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是合法的,而且是通过民主程序公之于众的。

(2)劳动者的行为客观存在,并且是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关于“严重”,一般应根据劳动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来界定。如违反操作规程,损坏生产、经营设备,造成经济损失的;不服从用人单位正常工作调动的;不服从用人单位劳动人事管理的;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散布谣言损害企业声誉,给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管理秩序带来损害的。

(3)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处理是按照本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的,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没有按照岗位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违反其忠于职守、维护和增进用人单位利益的义务,有未尽职责的严重过失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使用人单位有形财产、无形财产遭受重大损害,但不够刑法处罚的程度,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即通常所讲的兼职,在时间和精力上必然会影响到本职工作。作为用人单位来讲,对一个不能全心全意为本单位工作,并严重影响到工作任务完成的人员,在符合以下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第一,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第二,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合同无效

如前所述,在用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枛若干问题的意见枠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枟刑法枠第三十七条规定免予刑事处分的。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7.无过失辞退的

枟劳动合同法枠第四十条规定,因劳动者非过失性原因和客观情况的需要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用人单位可以在向对方提出通知后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主要的情形有: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为保护一些弱势劳动者群体,对用人单位法定解除权加以限制是各国通行的做法。劳动者具备一定条件的,枟劳动合同法枠禁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工会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干预

工会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群众组织,枟工会法枠第二条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以及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枟劳动合同法枠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工会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的功能。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由于解除劳动合同意味着劳动关系的结束,对劳动者而言就是失业,将直接影响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慎重行使解除权,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工会责无旁贷。

因此,用人单位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工会及工会成员履行职责,防止工会成员因为履行职责、提出纠正意见等原因而受到用人单位的排挤甚至解除劳动合同,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枟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枠,其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职工和工会工作人员因参加工会活动或者履行枟工会法枠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裁判用人单位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裁判用人单位给予本人年收入两倍的赔偿,并参照枟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枠的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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