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维有自己的轨迹,有自己的生存之道,如果思维没有规律,那么人的大脑就会陷入一片混乱的状态之中。
那你知道我们大脑的思维具有怎样的规律性吗?
同一律
这是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之一,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必须在同一意义上使用概念和判断,不能混淆不相同的概念和判断。公式是:“甲是甲”或“甲等于甲”。
同一律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第一,思维对象的同一。在同一个思维过程中,思维的对象必须保持同一;在讨论问题、回答问题或反驳别人的时候,各方的思维对象也要保持同一。
第二,概念的同一。在同一个思维过程中,使用的概念必须保持同一;在讨论问题、回答问题或反驳别人的时候,各方使用的概念也要保持同一。
第三,判断的同一。同一个主体在同一时间,从同一方面对同一事物作出的判断必须保持同一。
同一律要求思维的确定性,但是并不否认思维的发展变化。它完全是针对思维过程来说的,并不要求客观事物保持同一、绝对不变。
逻辑的同一律的内容,应该包括“同一立场”和“同一时空”。
看看数学家陈景润的故事,或许能让你更深地了解什么是同一律。
著名数学家陈景润在福州英华中学念高中时,当时任清华大学航空系主任的沈元,临时给他们代课,负责给他们班级上数学课。
有一次,沈老师讲到数论之中一道著名的难题,就是哥德巴赫猜想。老师形象地指出:“自然科学的皇后是数学。数学的皇冠是数论。哥德巴赫猜想则是皇冠上的明珠。”
同学们听后都惊奇地睁大了眼睛。
老师接着说:“这道题很难很难。要是谁能够做了出来,不得了,那可不得了呵!”
有的同学认为:这有什么不得了,我们来做。
第二天,几个相当用功的学生兴冲冲地给老师送上了答题的卷子。他们说,我们已经做出来了,能够证明那个德国人的猜想了,还可以多方面地证明它呢,没什么了不起的。
“你们算了!”老师笑着说。
“我们算了,算了。我们算出来了!”
“你们算啦!好啦好啦,我是说你们算了吧,白费这个力气做什么?你们这些卷子我是看也不会看的,用不着看的。那么容易吗?你们是想骑着自行车到月球上去。”
教室里爆发出一阵阵笑声。
在这里,老师和学生都用“算了”二字,但表达的意思却截然不同。老师说的“算了”,意思是叫学生“不必白费这个力气”,而学生们回答的“算了”,意思是说“已经计算出来了”。
这几个学生把老师说的“算了”的意思领会错了,把两个不同的概念给混淆了。这在逻辑上就叫违反了同一律,所以会产生很好的“笑点”,使全班同学都为之开怀大笑。
类似的故事还有这样一则交通上的小摩擦。
一个汽车司机把一位上了年纪的路人险些撞伤,两人因此争吵起来,司机说责任在走路的人,因他走路不小心;走路的人说责任在司机,因司机开车不小心。
司机说:“责任不在我,因为我已经开了5年车。”
走路的人很不高兴,回敬道:“你开了5年车有什么了不起,我已经走了55年路了!”
这两个人开头争论的是“这次事故是谁的责任”,两人都把责任推给对方,后来却争论起开车与走路资历长短的问题,两人都摆出值得夸耀的资历。这两个人在逻辑上都犯了转移论题的错误,实际上,他们都已经违背了同一律。
不矛盾律
大家是不是都听过自相矛盾的故事呢?这是讲一个人既卖长矛又卖盾牌。他夸下海口,说自己卖的长矛无坚不摧,什么盾都不能抵挡,又说自己卖的盾坚如磐石,什么矛都刺不穿。有人让他用自己的长矛刺自己的盾牌,看看到底是哪个比较厉害,这个卖长矛和盾牌的人立刻就无言以对了。这个人犯的错误就是违反了不矛盾律。
那么什么是不矛盾律呢?
不矛盾律也被当作一种关于认识活动的规范性规律,意为任何人不应同时断定一个命题A及其否定并非A。这就是说,对一个命题及其否定不应持两可之说,以免自相矛盾。
不矛盾律还被看成是关于逻辑语义的规律,就是在同一上下文中,同一语词或语句不应既表述某一思想又不表述某一思想。违背了不矛盾律的要求,思维就会陷入逻辑矛盾,也就是“A并且非A”。而任何包含逻辑矛盾的思想又总是错误的,所以思想的无矛盾性是正确思维不可缺少的条件,也是构造一个理论体系的重要原则之一。
排中律
排中律也是关于认识活动的规范性规律,意思是任何人不应同时否认一个命题A及其否定并非A,就是对一个命题及其否定不能持两不可之说。
排中律还被当作逻辑语义的规律,就是任一语词或语句在同一上下文中应表达某一思想或不表达这一思想。排中律并不排除具体事物在其发展过程中有中间环节以及有多种状态和各种可能性。
有故事可以帮助问我们理解什么是排中律。
从前,有一个人在市场上卖河豚。
有人想买,就问他:“嘿!你的河豚多少钱一斤?”
卖河豚的人很奇怪地说:“我家离这里路程很遥远,现在天也黑了,我哪有时间跟你搭话。”
这个卖河豚的人就犯了排中律的错误,人家要买河豚,问他价钱,他回答也应该是与价钱相关的问题,而他所说的话跟卖河豚没什么关系,这会让人像丈二和尚一样,摸不着头脑。
充足理由律
“充足理由律”包含有两方面意思:
第一,一切事物都有一个成因,这个成因决定了这个事物为什么会存在,为什么它是真实的,为什么它是这个样子而不是另外的样子。人们认识了这个成因,也就认识了这个事物,也就可以改变这个事物。
正如德国哲学家莱布尼兹所说的:“如果不具有充足的理由,或者没有确定的理由,就什么也不能达到。”
第二,事物的感性存在、直观存在并不重要,只有事物背后的成因才是最为重要的、最真实的。应该说,“充足理由律”在科学的领域里是无可非议的,它对人们从科学的角度了解和研究自然有着独到的贡献。随着科学技术占据统治地位,“充足理由律”也成为所有领域的第一原则,并且成为形而上学意义上的真实性原则。
18世纪德国哲学家高特雪特说过:“如果充足理由原则不能被当成试金石所接受的话,人们就会发现他们无法把真理同梦幻区别开来。在梦幻中所出现的一切都没有充足的理由。在梦里,人们一会儿在这里,一会儿又到了那里,他们弄不清这到底是怎么回事,他是怎样到这里,又是如何离开的。清醒时或现实中,一切都有自己的起因,比如谁来了,他来这里干什么等,这些问题都是明明白白,所以有关理由的原则是真理的可靠特征。”
下面这个充足理由的故事可以帮助我们理解这种思维的规则。
从前有一位老妇人眼睛得了病,于是她请医生给她治疗眼疾。医生每天都来给她治病,看见她家里的东西很值钱,就偷着拿走了好多。后来,老妇人的眼睛治好了,医生朝她索要诊疗费用。
老妇人拒绝支付,医生只好把她告到法院。
老妇人对法官说:“他并没有把我的眼睛治好,因为在此之前,在我家里我能看见的东西,现在我都看不见了。”
老妇人因为医生偷她的东西,而拒绝支付医疗费用,是有充足的理由的。一般说来,违反充足理由律,常见有四种情况:
第一,把偶然当必然。就像我们读过的守株待兔的故事的主人公一样,他把很偶然撞死在树上的兔子当成是必然的事情,天天在树边等候着,就很滑稽了。
第二,无中生有、捏造事实。古时候的秦桧陷害岳飞,就是这样的情况,他把罗织起来的“莫须有”的罪名强加给岳飞,害死了一代忠良。
第三,抓住一点,不顾其余。就是说,人们在思考的时候,只关注了事情的一个方面,没有顾及到其他方面,这样就导致了片面性的问题。
比如,一个人告诉另一个人,家中有枯树,是不吉祥的,于是这个人砍掉了自家院子中的枯树,而告诉他这个事情的人,看他院子里堆了些枯树枝就朝这个人要一些当柴火烧,这个砍树的人就认为这个告诉他砍树并且朝他索要树枝的人用心险恶。
这就是以偏概全地看问题,因为我们知道,枯树对于我们来说确实是不好的,刮风容易刮倒,会砸伤人,打雷还容易被霹倒,容易导致灾祸。所以说,那个人并不是为了索要柴火而要他砍树的。这个人却无法理解,就是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
第四,只看现象、忽略本质。比如,有人指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时候,中国的问题就是“愚昧、贫穷、疾病、贪污和秩序混乱”五大问题,所谓“五鬼闹中华”。
可是这些只是表面现象,其本质是,中国当时的社会是被“封建主义”、“帝国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这三座大山压着的,这才是问题的实质。所以只看现象,看不到从现象反映出来的本质,对于我们来说是不应该的。一个有着深刻的思维逻辑的人,是要拨开现象看到本质的。
上述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同一律、不矛盾律、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律,是互相联系着的。它们从各个方面表现着同一思维过程的特性,保证思维的正确,是任何一种正确的、合乎逻辑的思维必不可少的必要条件。
我们只有遵守了这四条规律的要求,思维才是确定的、无逻辑矛盾的,前后一贯的和有根据的。比方说,我们在运用概念,构成判断,进行推理和论证时,首先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得确定,概念必须明确,所使用的概念是什么含义必须确定,这就是遵守了同一律,满足了同一律的要求。
如果我们已经承认对象是什么,就不能再承认它不是什么,这就是遵守了不矛盾律,满足了不矛盾律的要求。
如果我们已经肯定了两个矛盾论断中的某一个,而否定了另一个,那么,我们就应当找出根据,申述肯定或是否定这一个论断的充足理由,这就是遵守了充足理由律,满足了充足理由律的要求。
如此这样,我们的思维才是正确的、合乎逻辑的,因而也就有了说服力,有了“逻辑力量”,能为别人所接受,所相信。
掌握了这些思维的逻辑规律,对于培养我们缜密的思维习惯是大有益处的,尽管这些内容有点抽象,不过,这对于帮助我们理解思维的过程是很有帮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