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从这“就近入学”说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九年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而我为了让孩子能到马路对面的小学上学费了九牛二虎之力,因着本教育局对地域的划分使得我们变成应该去三倍远的地方上学。
法律的保护和支持到了基层咋就走型成这样了呢?是我们太苛刻吗?还是对“就近”的理解有问题?那么“就近”究竟应该怎样去定义?到最后到底是谁在定义这个实在的“就近”?我们这样悠久的文字不能准确描述这样一个事件吗?肯定不是文字的过错。
其实国家的法律在面对整个国家的前提下和范围内“就近”是个非常准确的概念,这好比在以米为单位计量的范围内厘米就已经是很精确的单位了,但在以微米为单位计量的范围内出现1厘米的偏差那就完全颠覆了真实,“教育法”中规定的“就近入学”就是这样被颠覆的。执行者在把握精度的时候原本是应该根据自己的小前提和小范围将“就近”这个概念精确化,到底是学校方圆一公里范围内还是二公里范围内还是三十公里范围内?概念本身并不复杂,也不难施行,是用点心就可以做得大家都满意的事情。
但谁让我们的“就近入学”变得艰难起来呢?如果供需没有矛盾,精确度差,矛盾也不突出,比如广大的农村几乎不存在这个问题;如果学校没有什么一类一级,什么重点学校这些概念,矛盾也不会突出。我们对什么重点学校、一级一类这样的学校趋之若鹜,而实际上这些已经违反了国家“教育法”的第六条:“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的规定,重点学校和一级学校代表着他们可以堂而皇之地占用更多的教育资源,作为纳税人的公民们又不是傻子,自然是想方设法都要挤进这样的学校,一样的纳税,为什么要享受不一样的待遇?就人的本性来说,谁都不愿意吃亏,如果教育资源真的是合理公平的配置,那么为什么机关人员的孩子们却可以凌驾于地域规定之上?进而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他们为什么要凌驾于地域规定之上?当然是利益的趋势,因为他们清楚教育资源的分配没有达到“教育法”要求的“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导致这个“就近入学”的概念的精确度在执行中产生的巨大偏差正来自于这些众多隐含的但众所周知的前提条件,而国民似乎也认可。
第四部分最初的炼狱
说到底教育资源配置并没有按照国家的要求公平合理的配置导致了孩子的“就近入学”变得困难起来。一边是教育法人性的规定,一边却偏要将学校分出个上中下来,只要你分,这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就无从谈起,顺带而来的其他矛盾也就凸现了出来。
神圣的法律就这样从最高处落下来碎成了一种形式。这样的事情有多少?我们可以随处在生活中一抓一大把,国家制定的法律本身的意图是美好而人性的,却往往在实际执行中变得面目可憎,每当一个事件落实到具体执行的人的身上的时候,问题就出现了,不得不再一次追问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的?究竟是和尚念的经本来就是歪的?还是念经和尚的嘴本身就是歪的?说法律,说规定,说制度,打开这些条文,其实规定得很细致,甚至很到位,看来和尚念的经大多数不是歪的,但为什么就是落不到实处?那么问题就一定出在念经和尚的嘴上,问题自然就回归到了人的身上,这人为什么总要有意无意地歪着嘴去念经?把本来的法治变成了人治?我翻过来,翻过去地问,最后的结果还是落到文化塑造出来的人的身上,我们的社会之所以无法进入法治社会,根本的原因仍然来自文化,这个基础的根源不挖掉,我们就没有机会,再先进的东西到了我们这里,它不歪是不可能的。不光是国外的东西登陆中国后必然面目全非,国家上层真心为民的东西到了下面也必然是面目全非。
更加不幸的是,马路对面的小学正好是一所公办重点小学,也许你认为我是为了那个重点学校的名称而去,确实有很多的人就是为了这个才来的,这样的情况下滋生出什么样的东西出来都不奇怪了。
怎样去缩短才六岁的孩子上学的路途?得付出代价,付出原本不应该付出的代价,有多少这样的家庭这样做了?整个社会的成本就是这样被灰色地带拖入了一个无底洞,汇成的洪流就这样冲刷着一个民族的灵魂,使之变得丑陋不堪,千疮百孔,而这是教育的机构,一个要培养出“教育法”所规定的“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有纪律”的未来社会中流砥柱的地方,怎能不让人感到寒心和可怕?思之再三,痛彻心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