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研究搞好国有企业,尤其是研究国有企业亏损问题的过程中,人们往往把更多的注意力集中在国有企业的历史包袱和政企不分、关系不顺,甚至企业自主权不落实上。但是只要我们仔细研究分析国有企业亏损原因时,就会发现国有企业实际上处于一个“有权无责”的运营状态之中,形成亏损的原因也以人为因素居多。根据湖南省一项调查反映,60.8%的企业亏损是属于以权谋私、贪污受贿、贪图享乐、明争暗斗、家长制等行为造成的。
国有企业有权无责运营主要表现在“国家”对自己所有的企业在管理过程中的有权无责和企业内部管理中的有权无责两个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国有企业投资的无责任行为。按照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企业的兴建、投资有其自身的规律,就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必须经过充分的市场调查、分析、预测、论证等环节,而现实情况则不然。在目前情况下,国有企业的兴建、投资规模的控制则往往根据一个地区或部门的需要来确定,缺乏必要的市场调查和充分的论证分析,甚至靠少数人的简单逻辑推理、集合运算或者“邯郸学步”,往往造成企业从决定投资开始就进入了已经饱和的市场。有的企业在投资兴建前虽然有充分的调查分析和研究论证,但是由于没有足够的投资资金,使企业一开始就主要依靠银行贷款,从而进入高负债运行状态,造成企业生产成本居高不下,缺乏竞争优势,稍有不慎就跌入亏损泥潭而无力自拔。更有一些企业则是在一无技术、二无资金、三无人才的情况下,依靠行政命令或一时的热情而上马,使企业先天不足。即使是一些老的国有企业也往往因长时间没有进行产品更新、设备更新或者企业自有资金不足,靠银行贷款进行大规模技术改造,使企业背上沉重的债务包袱。所有这些问题,不管暴露与否,任何人都不承担责任,也不影响决策者的前途和命运。一旦决策失误,受损失的往往只有国家和企业职工。
二是企业经营者选择的无责任行为。国有企业的投资主体是国家,所有权也归国家。无论是从投资者的“股权”或者国家法律、政策规定,还是从现实情况来看,国有企业经营者的选择权都是国家代表者的权利。即使在一些企业由职工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民主选举厂长,也需要国家这一投资主体的确认,也就是由代表国家执行权力的部门来确认。按照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投资者有选择经营者的权力,同样也要承担由于“选择”带来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国有企业选择经营者所带来的风险和责任应该由其所有者代表来承担,也就是必须由部门或者人来承担因选择经营者而带来的责任。而事实上在国有企业经营者的选择上有落实选择权的单位,却没有承担责任的单位,因而形成事实上的国有企业经营权和所有权的不分离、经营者和所有者不分离,经营者成为事实上的所有者,成为企业的最高主宰。经营者不能承担对于本身选择而应承担的责任,选择经营者的风险和责任难以落实,经营者的权利失去来自投资方的限制和监督。
三是企业经营者的无责任行为。对投资者负责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营者所应该承担的第一责任。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和国有企业投资主体的权利来确定,国有企业经营者必须对国家负责、对全体人民负责、对企业职工负责,同样也应该对代表国家行使选择权的代表负责。由于经营者选择风险的不落实和国家干部人事管理等方面的原因,企业经营者可以在地方权限范围内或主管部门的职权范围内“自由”流动。企业经营者可以不因为经营管理不善而承担责任,可以借口经济环境而推脱自己的责任,可以“异地做官”,可以“穷庙富方丈”。企业亏损了、破产了,厂长经理可以照样当,权利可以照样行使,即使企业破产倒闭,国家的损失也无人负责,因为企业的善后处理者仍然是企业原来的经营者。
四是企业内部管理的无责任行为。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的内部管理以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为保证,依靠职工整体素质高,翻身得解放后的主人翁意识强、政治思想觉悟高等因素,建立起“以人为本”的企业内部管理体系,发动职工参与企业管理,以“主人翁”姿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形成了相对稳定的粗放式管理制度。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先后经过了承包制、租赁制、放权让利和转轨建制阶段,企业管理逐步走向以利益为主的体系。由于企业经营者对于投资者、所有者的责任关系不明确,使企业内部管理者、经营者、生产者之间的责权利关系不清,行政化管理、平均主义、“大锅饭”等现象普遍存在。责任意识淡薄,等靠要思想严重,导致企业内部人际关系复杂,管理混乱。
五是职工主人翁意识淡化。责任意识不强和改革政策不配套,使许多职工认为自己是雇佣劳动者,而不是企业的主人,从而影响了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许多企业职工看到企业的兴衰成败与经营者无关,对企业的发展失去信心;部分职工对签订劳动合同认识不足,认为只是形式的变化,从而使具有法律效应的合同形式化;部分职工对企业改革中自身利益受到冲击和近年来国有企业亏损增加认识不足、理解不深,对改革的成败漠不关心。
深化企业改革,推动国有企业发展,必须建立和完善企业的责任制运营体系,加强企业的内部管理,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第一,完善国有资产管理风险机制。彻底扭转国有企业投资主体选择经营者不承担风险的状况,建立选择经营者的风险利益机制,克服国有资产代表者选择企业经营者的行政化倾向,使企业主管部门承担起对所属企业经营者选择所带来的经济、法律风险。彻底取消事实上仍然存在的国有企业的“级别”,以企业的经营业绩来确定企业经营者、所有者的利益,使企业成为真正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实行国有企业经营者竞争上岗,择优使用,使企业经营者的使用和企业投资者的经济、政治利益相互挂钩,真正建立建立起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的风险责任制度,从企业外部保证国有企业资产的运营。
第二,建立国有资产经营者的经营风险机制。强化经营者的责任风险意识,增强企业经营者对国家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全体职工负责的意识。各级党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企业内部都要做好经营者的工作,加强对经营者的管理和教育,提高经营者的自身素质。实行经营者的经营业绩与其政治经济利益相挂钩的管理方式,克服或取消经营者的行政化工资机制所带来的经营者收益与其所管理经营的国有资产运营状况无关的状况。建立职业经营者队伍,使经营者进入市场,以其经营业绩来决定其个人的经济待遇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三,加大对企业的管理和监督。不断加大对国有企业投资主体的改造,除国家必须全部控股的行业和企业以外,只承担一般的商品经营和生产的国有企业可以通过增资扩股、售股等多种形式,逐步改变企业资本构成,使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建立和完善企业董事会、监事会、职代会制度,发挥董事会、监事会、职代会的作用,加强对企业的直接监督和管理。加大对国有资产重组和调整的力度,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调整国有企业的布局、产品结构、生产规模等,扩大资产重组,发展集团式经济,规范投资主体和国有授权机构的行为,改变国有企业战线过长、布局散乱、重复建设等问题,把已经不适应市场需要的企业和产品下决心淘汰掉,集中资金、技术、人才,发展主导式、支柱式产业,真正使国有企业成为国家和社会的支柱。彻底改变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的大而全、小而全、产品单一、管理方式落后的状况,从宏观上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引导企业走出发展怪圈,真正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体。
第四,规范政府部门和企业的关系。加大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明确政府部门和企业的责权利关系,真正实现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企业经营管理体制。依法规范政府部门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使企业和政府部门都能依照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承担起自己的义务,享有自己的权益,纠正现行责权利关系和责权利脱钩、法律责任不明确的问题,使政府部门和企业各司其职。
第五,加大企业内部管理。企业内部管理是企业发展的保证。没有符合企业实际的卓有成效的管理机制,企业就不可能有好的经营业绩。因此,要在扩大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的同时,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经营者、管理者、生产者的责权利关系。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形成企业经营者、管理者、生产者之间的责任、权利对等,分工协作,相互监督的管理格局,以利益和责任为中心,推动企业发展。
第六,完善企业内部监督机制。随着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扩大,调动和发挥全体职工的积极性,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就更为迫切。因此,国有企业必须深化职工民主管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组织的作用,组织职工进行民主管理,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发挥职工的聪明才智,促进企业的发展。加强企业党组织建设,加强和完善党内监督,保证企业经营者、管理者清政廉洁,共同促进企业发展。
(刊登于甘肃省委研究室《调查与研究》1997年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