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是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的必然产物,是我国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农民工权益,充分调动和发挥农民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工会组织一项迫切而重要的任务,也是工会组织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工人阶级队伍发生的新变化,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工作途径,开拓工会工作领域,创新工会工作方式,丰富工会工作内容的迫切需要。近年来,甘肃省各级工会从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大局出发,积极探索建立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制度、机制、措施和方法,努力维护农民工权益,提高农民工的组织化程度,调动和发挥农民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促进了全省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在落实共建共享和谐社会目标的新形势下,研究和探索更加有效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做好农民工工作,对于壮大工人阶级队伍,发展工人阶级先进性,巩固和扩大党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维护农民工权益是历史赋予工会组织的重要使命
从我国工人阶级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来看,我国工人阶级来自于农民,与农民有着天然的联系。工人阶级队伍的发展变化,始终与我国工业经济的发展密不可分,始终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密不可分。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企业所有制结构、组织方式、管理制度、用工形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经济制度和劳动关系越来越呈现主体角色鲜明化、关系确立契约化、双方利益具体化、运行调节市场化的趋势和特点,劳动就业更加自由、灵活,工业经济提供的就业机会、岗位更多,劳动力资源配置促使劳动者流动的范围更大,所有这些都推动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离开土地,成为依靠工业经济生存发展、在城市劳动和生活的新生产业工人。他们为城市经济的繁荣和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同时也带动和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改变了农村千年不变的经济结构和生活方式。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新形势下,让农民工融入城市、融入工业经济、享受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实惠,成为整个社会必须高度关注的问题。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中国工人阶级的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以交换劳动取得工资收入,并且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与现代社会化大生产相联系,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具有高度的组织性、纪律性和革命的彻底性。农民工经过二十多年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磨练,已经具备了工人阶级的基本特征。首先农民工通过劳动取得工资收入,并成为家庭生活的主要来源;其次绝大多数农民工与社会化大生产紧密相联,在具有高度组织性和社会化大生产的企业中工作和劳动;再次农民工在进行社会化大生产的过程中适应了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适应了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要求,实现了与城市工人阶级的同质化,已经具备相当的组织性和纪律性。农民工的这种阶级特性充分说明,他们已经成为我国工人阶级重要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无论是制定法规政策,还是落实工作措施,都必须重视和研究农民工问题。
农民工的大量涌现,一方面促进了我国工人阶级队伍的数量迅速发展,另一方面也改变了我国工人阶级队伍的内部结构。从工人阶级队伍的数量上看,农民工占到产业工人的半壁江山。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的调查,最近十多年,我国产业工人的构成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具有农民身份的工人所占比例超过半数,达到全部产业工人的54.9%,成为产业工人的主要组成部分;在商业服务业职工队伍中,75.7%的职工从业于非公单位,而非公商业服务业的从业人员主要是农民工。从文化知识结构上看,农民工的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占60%左右,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数量相对比较少,有些农民工甚至处于文盲或半文盲状态。农民工的这种文化知识构成状况,影响到了整个工人阶级队伍的文化知识结构,拉大了工人阶级内部在文化知识方面的差距。从职业技能素质结构看,大多数农民工职业技能素质比较低,有的甚至不具备熟练工人应该具备的基本技能,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职工队伍的整体技能水平。从政治思想状况看,大多数农民工没有完全融入到城市经济和工业经济当中来,“打工者”、“临时工”的意识比较浓,阶级意识相对比较淡,组织性、纪律性需要进一步加强。从生活方式和生活水平看,农民工的生活水平普遍偏低,温饱型占大多数,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工的生活比较困难,家庭供养人数多、子女上学难、生活水平低,甚至处于社会最底层,迫切需要全社会的重视和关心。
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代表和维护职工权益,是工会组织的基本职责,也是党和政府赋予工会的神圣使命。从这个意义上说,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组织中来,推动农民工的工人阶级化进程,依法维护农民工权益,是工会组织义不容辞的使命和责任。工会组织必须主动承担起肩负的历史使命,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和广大职工的需要出发,适应共建共享和谐社会的要求,自觉把工作思路、工作重点、工作目标放到党和国家的大局中来把握,推动涉及农民工权益问题的解决。要提高对农民工地位、作用的认识,坚决克服把农民工排除在职工队伍之外的错误认识和行为,自觉承担起维护农民工权益的职责,以良好的工作成绩和精神状态,努力为农民工排忧解难。
二、在实践中探索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形式和机制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甘肃省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意见》颁布以来,各级地方、产业和企业工会叫响“农民工有困难找工会”口号,把维护农民工权益,调动和发挥农民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作为实现城乡共同发展和繁荣,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任务,协助党政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机制,推动解决影响农民工权益有关问题,在政策、制度、措施等方面逐步建立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环境和条件。
强化宣传,提高农民工依法维权意识。针对劳动就业环境和企业职工构成的不同情况,各级工会从实际出发,充分发挥文化宫、俱乐部、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等阵地作用,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开展专题宣传活动,及时为农民工提供帮助和服务。一是深入宣传《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条例》和最低工资标准等涉及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引导广大农民工知法、懂法、用法。二是大力宣传《工会法》和《工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宣传工会的职能、性质和作用,提高工会对农民工的影响力,吸引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三是积极开展为农民工送电影和文化活动,丰富和改善农民工的精神生活。四是通过增加农民工在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中的名额,评选表彰优秀农民工,广泛宣传农民工中的优秀分子和先进模范人物,激发广大农民工学先进、赶先进、做先进的积极性,引导农民工为实现小康社会做贡献。五是积极开展职工职业道德评选表彰活动、“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职工职业技能素质提升活动,提高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和职业意识,增强农民工的自信心和依法维权意识。
加强工会组织建设,最大限度地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组织中来。按照“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工作方针的要求,坚持“哪里有职工,那里就要建立工会组织”,加大工会组织建设力度,积极吸收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提高农民工的组织化程度。一是加强基层工会组织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织建设,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通过开展“党工共建”、“党建带工建”活动,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促进工会组织建设;通过工商、私营企业协会等部门,推动街道、社区工会和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织建设,吸收当地街道、社区和非公有制企业农民工入会。二是拓宽工作思路和方式,积极吸收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在加大乡镇(街道)、社区和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织建设,广泛吸收农民工入会的同时,加大楼宇工会、一条街工会、工程项目工会和农民工输出地工会组建力度,简化入会手续,完善会员会籍管理,吸收和组织农民工入会。三是完善工作制度,夯实工作基础,履行工作职责,建立健全维权工作制度,提高工会组织的凝聚力和吸引力,推动形成党委领导、行政支持、工会运作、职工参与的工会组织建设工作格局。
依法履行职责,积极维护农民工权益。把维护农民工权益作为工会重要工作内容,强化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完善制度、机制和措施,履行维护农民工权益的职责。一是参与有关涉及农民工权益政策的制定,从源头上为维护农民工权益创造条件。各级工会积极主动深入基层,深入职工群众,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参与本地、本产业和企业有关政策措施的制定,就维护农民工权益相关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从政策制度上维护农民工权益。一些企业基本实现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在民主政治权利、工资分配、劳动保护、福利待遇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二是参与劳动执法检查,维护农民工的劳动经济权益。各级工会积极参与政府劳动、安全、卫生等部门组织的劳动法律法规执法检查,对危害农民工权益问题,尤其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相关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各级地方工会普遍公开投诉和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和查处举报案件,对举报的涉及农民工切身利益的案件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基本做到了“诉必查,查必果”。三是推动建立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以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为依托,建立健全职代会制度,优化职工代表结构,推选农民工担任职工代表;指导农民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依法规范劳动关系,明确企业和职工的权利和义务;依法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和福利、女职工权益保护、职工技能培训、劳动合同管理等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规范企业劳动关系;督促企业参加社会保障,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监督检查,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维护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广大职工的民主政治权利、劳动经济权利和生命健康安全。四是督促企业落实有关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政策措施,在发展党员、发展工会会员、推选职工代表、健全生活福利制度、完善社会保障和评选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等方面把农民工纳入其中,落实农民工的民主政治权利。五是开展“关爱农民工生命安全与健康行动”,营造关爱农民工生命安全的良好氛围,提高农民工的安全生产意识,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
发挥工会组织作用,为农民工办实事。把为农民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作为重要职责,采取各种办法和措施为农民工办实事。一是把农民工纳入送温暖对象,利用春节、元旦等节假日,开展慰问和送温暖活动,帮助困难农民工解决生活困难。二是利用农民工春节返乡开展送车票、资助路费等活动,为农民工解决困难;利用秋季学生上学,开展金秋助学活动,帮助困难农民工子女入学。三是督促企业规范劳动用工,注重发挥工会组织内部资源和外部资源两个优势,把维护农民工权益与维护职工权益结合起来,促进建立维护农民工权益长效机制。
三、准确把握维护农民工权益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尽管各级党委、政府和工会组织在维护农民工权益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有效地维护了农民工权益,但由于我国城乡经济社会“二元”结构,以及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就业市场相对狭小、社会保障水平低等因素的影响,维护农民工权益方面仍然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
1.对农民工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农民工是我国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力量,这已经成为不可否认的社会现实,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必须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努力维护农民工权益。但在一些地方和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认识不到位、工作不到位的现象比较普遍。一是对农民工的阶级地位认识不足。一些地方和企业认为农民工户口在农村,有承包地,身份是农民,不是工人阶级的组成部分,甚至在制定政策、确定措施、开展工作等方面不能把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对待。二是对农民工在企业中的地位认识不足。认为农民工不是“企业职工”,是“打工者”、“临时工”,不能享受与城镇职工相同的政治、经济待遇和工资福利待遇。三是对农民工享有的权益认识不足。认为农民工没有城市户口,不能与城市职工一样享受社会公共资源,也不能享受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城市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其他有相关待遇,甚至不能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些企业甚至认为农民工在入党、加入工会组织、担任职工代表和企业管理人员等方面也不能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待遇。四是对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一些企业特别是一些地方小型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中往往把维护农民工权益推给工会,认为维护农民工权益是工会一家的事情,既不很好地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也不很好地落实党和国家有关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政策。
2.维护农民工权益机制不够健全。近年来,党和国家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关于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政策措施,国务院和省政府相继成立了维护农民工权益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加大了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工作力度,在劳动就业、工资福利待遇、企业民主管理、评选劳动模范、加入工会组织和享受国家相关保障政策等许多方面作出了规定,初步形成了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工作机制。但在一些地方和企业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机制并不完善。一是一些地方和企业没有维护农民工权益的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甚至对本地区、本产业、本企业农民工权益维护状况缺乏应有的研究,对维护农民工权益工作缺乏应有的指导。二是城乡分离的户籍管理制度不利于农民工的就业和流动,也不利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许多农民工长期在城市就业、生活,却仍然背负着农村户口,很难在企业所在地落户,就是一些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和省劳动模范的农民工,其户口转移也很费周折。由于户籍限制,农民工难以享受城市公共资源、城市社会保障和其他社会福利,甚至影响到农民工及其子女的就学和教育。三是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一方面《企业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企业要为从业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生育等社会保险,但一些企业不给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也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统筹,却得不到相应的制裁和处罚。另一方面,现行社会保障的主要对象是城市居民,农村人口特别是身份仍然属于农民的农民工没有纳入社会保障统筹,加之现行社会保障统筹范围小,省际之间甚至城市之间都不能转接社会保障关系,增加了农民工参加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的难度。有些企业虽然为农民工办理了养老和失业保险,却不能随着农民工就业关系特别是省际流动而转移。四是最低工资标准针对性不强。一方面一些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把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给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发放工资的依据,认为只要达到最低工资标准就可以了,不能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给职工增加工资,职工享受不到经济发展带来的实惠。另一方面苦、脏、险、累岗位没有明确的工资标准,用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这些岗位职工的工资明显不够合理。五是农民工教育培训工作落实难。一方面大多数农民工属于自行外出,无法参加当地政府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很难受到当地劳动部门的教育和培训。另一方面一些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把农民工当作廉价劳动力,认为农民工在企业工作时间不会太长,花气力培训教育“不划算”,是“额外开支”、“白花钱”。
3.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虽然国家制定和颁布了许多关于企业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对建立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维护职工权益作出了明确规定。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的问题日益突出,亟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一是现行《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完善。一方面有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的内容不够详细,原则规定多、具体规定少,有些只规定了企业和职工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却没有规定违反这些规定后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另一方面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关职工权益的规定操作性不够强,执法主体不明确,尤其是《企业法》、《公司法》、《工会法》中只规定企业要建立工会组织,要支持工会工作并为工会开展工作提供相应的条件,却没有规定企业不建立工会组织和不支持工会开展工作应该承担的责任。企业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工会作为不具备执法资格的社会团体,无法对企业的行为作出处罚,甚至难以追究企业的责任。二是有关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如在建立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中具有重要作用的“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工资法”等都没有出台,劳动关系双方在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处理劳动争议等问题时找不到相关的法律依据。尤其是对于非法用工没有明确的界定和处罚办法,对一些企业随意用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不参加社会保障统筹、不承担对社会和职工的责任等行为,没有惩治和处罚的依据。三是执法不严的问题比较突出。在目前的就业形势下,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明显处于弱势地位,而职工特别是农民工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尤其是发生拖欠或扣发工资、不支付加班报酬等劳动争议以后,对于企业的处罚明显偏轻。一些企业屡教不改、一犯再犯,甚至有恃无恐。劳动关系双方在权利和义务的履行中地位不对等,造成职工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个别农民工甚至在讨要工资无果的情况下采取过激行为。
4.侵犯农民工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社会习惯、户籍地域关系,以及农民工自身文化素质、技术素质、就业目的等因素的影响,农民工对于职业选择的要求相对比较低,绝大多数农民工满足于寻找一份超过在农村中的收入、能够及时领到劳动报酬的职业。尽管各级党委和政府采取了大量积极有效的措施,改善农民工的职业状况,努力维护农民工的权益,但存在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一是劳动关系不够稳定。农民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比较低,一些地方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不足30%。多数非公企业使用农民工以口头协议为主,随时招用随时解聘。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多数以短期合同为主,劳动合同期限大多在一年左右。二是劳动时间比较长。农民工的劳动时间一般都在10个小时左右,建筑、餐饮等行业劳动时间普遍在12小时以上。农民工普遍享受不到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三是劳动报酬比较低。除少数煤炭、矿山开采行业的农民工工资收入相对较高以外,多数农民工工资偏低。一些地方供电、电信、石油、移动等行业农民工工资仅相当于城镇职工的1/3甚至1/6.四是职业危害比较大。受身份、户籍、居住条件和自身素质等因素的限制,农民工选择职业、工种等直接关系自身权益的余地比较小,绝大多数农民工只能选择技术要求低、工资待遇低、劳动条件差、劳动时间长、城市居民不愿意选择的职业,如矿山、化工、建筑等行业。多数农民工被安排从事高危险工种和苦、脏、险、累岗位。建筑、煤炭、矿山等企业的一线职工80%以上是农民工。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伤害和死亡的几乎都是农民工。五是社会保障水平低。除部分大企业或企业集团为农民工办理了养老、失业、医疗和工伤保险之外,多数企业没有为农民工办理养老、失业保险。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建筑企业普遍没有给农民工办理养老和失业保险。一些非公有制企业只给亲属和管理、技术人员办理了部分社会保险。
5.农民工组织化程度比较低。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城乡经济共同繁荣的需要,也是不断发展工人阶级队伍,增强工人阶级先进性,巩固和扩大党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的需要。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行政)的大力支持下,各级工会在组织农民工加入工会方面作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总体情况看,农民工的组织化程度仍然比较低。一是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的意愿不强。多数农民工认为自己是“打工者”,主要是为了挣钱,加入不加入工会组织无所谓;相当一部分农民工对工会组织的地位、性质、作用和加入工会的意义不了解、不熟悉,加入工会组织积极性不高。二是大量农民工没有加入工会组织。尽管各级工会在组织农民工入会方面投入了大量精力,做了大量工作,但是目前农民工入会的比例仍然比较低,许多地方和行业农民工入会不到1/3.三是工会服务农民工的能力比较弱。一方面由于大部分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属于新建组织,工作力量配备不足,有牌子无人员的现象比较突出。一些工会干部对工作不熟悉,缺乏维护农民工权益的能力。另一方面在企业改制中,工会组织受到的冲击比较大,工作人员大幅缩减,使工会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手段、载体和办法受到较大影响,不能为农民工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四是一些工会干部对维护农民工权益认识不足。有的认为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会影响城镇职工的利益,有的认为大量城镇下岗失业职工的权益都没有很好维护,没有时间和精力顾及在农村有土地的农民工,工作消极被动、成效不大。
(刊登于《发展》杂志2008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