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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 不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

小云是一名到城里打工的河南姑娘。2003年她被人贩子拐卖给四川某县一个比她大20岁的男子。这名男子以欺骗胁迫的方式与小云领取了结婚证,强迫与其生活在一起。2004年,人贩子被抓,小云被警察解救。当警察带小云走时,小云的“丈夫”却拿出结婚证进行阻拦,声称自己和小云是领了结婚证的,任何人都不能带走小云。

小云被人贩子拐卖至四川,并在对方的胁迫下与之办理了结婚登记,面对这桩不幸的婚姻,小云能解脱吗?

我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婚姻自由的核心就是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迫和干涉。通过胁迫原因造成的非自愿婚姻恰好违反了该基本原则,它不是男女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这种婚姻在法律上被视为可撤销婚姻。所谓可撤销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结婚的合意,因受他方或者第三者胁迫而缔结的违法婚姻。新《婚姻法》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一方应当自结婚登记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受胁迫一方在法定时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法院一般应当受理并解除该婚姻关系;如在法定期间之后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则属一般的离婚诉讼。

小云是被人贩子贩卖并受胁迫结婚的,属于可撤销婚姻,她可以主张撤销该婚姻,从此彻底斩断与其“丈夫”的联系。

与可撤销婚姻相近的另一个婚姻概念同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婚姻。无效婚姻是指双方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合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结合。《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的合法性是婚姻的本质属性。需要指出的是,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一样,无效婚姻并不是婚姻的一个种类,它只是一种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只是在婚姻立法和婚姻法学中用来说明借婚姻之名而违法结合的一个特定概念。无效婚姻本身不能称其为婚姻,只是一种非法的同居关系。

可撤销婚姻是因欠缺结婚合意,法律赋予当事人可撤销的权利。可撤销婚姻的意思表示属于主观认识范畴,不同于无效婚姻,如仅有可撤销的事由而无撤销行为的,其婚姻效力并不消失。

不管是被撤销婚姻还是无效婚姻,都不受法律所保护。《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

确认婚姻无效和撤销,是法律对当事人配偶身份的否定,它使以婚姻为名的违法结合不具有婚姻效力。此外,对违法婚姻的责任主体来说,除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外,如因其违法行为导致其他后果的,还应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专家如是说:

在现实生活中,违法婚姻屡禁不止,婚姻法有关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婚姻规定是全面防治违法婚姻的客观要求。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肌体上的细胞组织,承担着多方面的社会职能。婚姻状况如何,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也关系到子女、家庭和社会的利益。因此,必须用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来规范人们的结婚行为,以便保证婚姻质量,使婚姻关系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有利于坚持结婚条件和结婚程序,保证婚姻的合法性;有利于减少和预防婚姻纠纷,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加强执法力度,制裁婚姻上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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