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和丈夫离婚后,与女儿小丽相依为命,刘某省吃俭用,供小丽读书。毕业后为照顾母亲,小丽回到该县政府作了一名公务员。因偶然的机会,认识了当地税务局工作人员王某,两人一见如故,随着交往的频繁,逐渐产生了感情。一次,王某说起自己家族的往事,小丽这才发现,原来自己与王某属于远房的亲属关系,若论辈分,小丽还算是王某的长辈。小丽对此很烦恼,但王某的一席话打消了小丽的顾虑。王某说:“我们之间也不算是近亲,即便真要算起来,在六代以内都找不到共同祖先,如果因为这个而烦恼,岂不是太不值了?”
对此事小丽不想向母亲隐瞒,便告诉了母亲。刘某听说后感觉非常别扭,她告诉女儿,自己不喜欢两人之间的关系,希望两人分手,但小丽并未同意。几天后是刘某的生日,刘某的兄弟姐妹都来给她祝寿,吃饭时,大家又聊起这件事,刘某的姐姐说:“这不是胡闹么,传出去别人会怎么看我们家!”刘某受不了这种说法,要求小丽发誓不再和王某往来,否则,宁可打死她也不会让她给刘家丢脸。小丽是个倔脾气,死活不依。刘某一怒之下,暴打小丽,一时失手,将其打成重伤,经医院抢救才得以恢复健康。康复后的小丽说:“不希望追究母亲的刑事责任,只希望母亲能够同意自己与王某的婚事”。
生活中,很多父母都把孩子当成自己的私人物品,对孩子的任何事情都去干涉。殊不知,有些事情,父母如果强加干涉的话,就构成了犯罪。比如例子中刘某的行径就构成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充分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现行《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指出:“禁止破坏婚姻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三条则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婚姻自由是由法律规定并受法律保护的一种权利。任何人,包括当事人父母,都不得侵犯这种权利,否则就构成违法行为,如使用暴力,构成犯罪的,要依照《刑法》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予以制裁。
刘某因传统观念作祟,以暴力阻止女儿的婚姻,并致女儿重伤,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刑法上的告诉才处理,是指只有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时,司法机关才能管辖和受理,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有权进行告诉的人不告诉,司法机关则不能管辖和受理。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主要是婚姻家庭犯罪,由于对犯罪行为的刑事追究或对行为人的处理往往涉及被害人的利益,所以法律允许被害人权衡利弊,作出是否提起刑事诉讼的决定。
由于本例事件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小丽不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所以对刘某的伤害行为可以不予追究。
在本例中,刘某坚决反对女儿的婚事,是因为刘某跟王某的家庭中存在着一定的亲属关系,刘某认为小丽和王某的结合属于近亲结婚,有悖常伦。那小丽和王某的结合属于近亲结婚吗?
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其中直系血亲是指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而旁系血亲是指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
在确定亲属之间血缘关系远近时,中国古代的亲等以“服制”为标准,我国现行的亲等计算法以“代”为划分依据,以自身为一代,向上和向下扩展,如父母是二代,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三代。
本例中小丽和王某既非直系血亲,也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所以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的对象。如双方完全自愿,符合法定婚龄,无禁婚疾病,则完全可以结婚,任何人,包括双方父母都无权干涉两人的合法婚姻。
专家如是说:
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婚姻法最基本的原则。根据这项原则,公民有权按照法律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排除任何人的强制与干涉。婚姻自由为法律所确认和保护,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进展为公民行使这一权利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条件,这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
婚姻法对于婚姻自由基本原则或制度的规定,切实保障了公民的婚姻自由,对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婚姻作为一种权利,只要符合法律规范的允许性规定而不违反其禁止性规定,就可以自由地行使或不行使。我们说自由是做法律所允许的一切事情,婚姻自由也应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