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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企业逃避责任的“潜规则”——不签合同

有些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的时候,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为这样就有权利随时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而且还能减少企业应尽的义务。劳动者在面对这种情况的时候,多数会选择沉默,因为这些人都存在这样的想法:在就业现状欠佳的情况下下,能有个工作就不错了,哪还有那么多的要求。正是由于劳动者的这些想法,才使得自己在工作中的合法权益无法更好的维护。劳动合同是保障劳动者权益最有利的武器,有了这个武器的保护,劳动者才能在工作这个战场上自由驰骋。

小王于2005年4月进入某广告公司做助理,待遇是每月1500元,满三个月后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五金。但三个月后,小王并没有等到公司的那份劳动合同。随后,小王多次向公司领导要求签劳动合同,声明这是国家劳动法给予从业人员的保障,公司也多次表示一定会跟小王签合同,让她先等等。小王没想到自己这一等就等出去了一年多。一年后,公司以小王不适合这份工作为由辞退了她。

对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故我国《劳动法》做了如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意味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即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非因法定事由,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同时,用人单位还要每月支付劳动者两倍的工资。

由此可见,广告公司不跟小王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虽然该公司没有与小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她在该公司已工作满一年,也就是说,小王此时已相当于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工作期间小王并没有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所以,公司不能随便辞退小王。

在职场中,劳动者常常会遇到不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为了最大限度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规定,对用人单位不签合同的情况,按无固定期限合同对待,那如果员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却因公受伤的,又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对此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事实劳动关系指的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却没有与其及时续订劳动合同。

有此规定我们可得出这样的结论,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即使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者因公造成伤害时,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同样能得到《劳动法》的保护。

许某于2007注册成立了一个经营部,经营范围及方式是啤酒分装及零售。2008年,员工张某驾驶机动三轮车送货,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张某要求老板许某负责自己的医药费,因为自己是在工作中受伤的,属于因公受伤。但老板许某却声称自己既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雇佣张某从事业务员和送货员工作,张某不属于自己的员工,所以不承担张某的医药费。双方经过多次协商,许某仍然拒绝支付张某的医药费。张某一气之下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许某承担自己的医药费。

2008年7月,仲裁委裁决张某与许某在2007年3月18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经营部是经工商行政机关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有用工指标,是合法的用工主体。张某提供的送货单和收据上均盖有经营部的印章,送货单为经营部所有,且送货单存根与送货卡上的记载相符,张某向客户送货的行为应属经营部的行为,所以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虽然双方未签定劳动合法,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张某又是在工作中受伤的,作为老板的许某应负担张某的医药费并赔偿其损失。

职场中存在着太多太多因不签合同而造成劳动者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的例子,虽然有法律给劳动者以保护,但法律讲究的是证据,如果没有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自己与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那即便是有法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维护。所以,在职场中,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最明智的做法就是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用人单位想赖责任也赖不掉。

专家如是说:

实践中,大量用人单位为了逃避社会保险等负担,降低用工成本,规避法律义务,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此一来,劳动者虽找到一份工作,但一旦出了事故、受到伤害,就没人管了,各类合法权益就得不到很好的维护与保证。

对这种“不签合同”的行径,法律赋予“事实劳动关系”合法地位,这种方式更好的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而维护了整个社会的稳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合法权益受到用人单位侵害时,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样,可以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等途径,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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