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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欺人只能一时诚信才能长久——价格欺诈

节假日里,商家的价格促销让人眼花缭乱:满200送100、满200减100、全场5折、买一送一、积分返利销售……面对让人心动的价格,精明的消费者也会在各商家间比较,争取买到最划算的商品。有时候高高兴兴采购后,人们心里一盘算,却大呼上当,原来所购打折商品竟然要比正常价格高。很多人都有购买商品后发现价格高出正常范围很多的经历,大多数人的选择是交涉无效后自认倒霉。但从事媒体工作的消费者王先生没有选择沉默,而是一纸诉状将售货方告上了法庭。

2006年4月4日,王先生准备买一台笔记本电脑。在某大厦的电子市场,王先生看到某品牌的电脑正在进行促销活动,在一位业务员的推销下,他以9000元的价格购买了某型号的笔记本电脑。但事后才发现自己买的这台电脑在该电子城的售价原本就为9000元。

王先生说:“这是明显的价格欺诈”。随后,王先生一纸诉状将商家告上了法庭,要求商家按照“退一赔一”的规定赔偿自己的损失。但该电子城却认为:该电脑的实际价格就是12000元,但在促销之前一直是以打折价9000元销售的,因此该电脑按9000元促销并没有虚构原价,因此不构成价格欺诈。

那该电子城究竟有没有价格欺诈?王先生的要求能不能实现呢?

要了解什么是价格欺诈,就要首先了解什么是欺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认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也就是说,欺诈的构成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一方当事人虚构事实、隐瞒真实情况;(2)另一方当事人因为对方的行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作出错误的决定;(3)欺诈行为后果比较严重。

欺诈在民事活动中广泛存在,比如广告欺诈、合同欺诈、质量欺诈、价格欺诈等,它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民事活动秩序,所以欺诈行为是为法律所禁止的。

消费欺诈是欺诈行为的一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可以看出,商家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有欺诈行为的,应该承担“退一赔一”的民事责任,即我们常说的双倍赔偿责任。

价格欺诈是消费欺诈中的一种主要形式。根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商品的价格包括商品的原价、现价,商品原价在争议处理中很重要。根据国家发改委的相关解释,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虚构商品原价促销,是商家常用的一种促销手段,商家的这种行为使消费者错认为商家真的会大幅度让利,从而积极购买商品。虚构原价促销不仅使消费者陷于错误认识而作出错误的消费决定,并且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商家是否存在“虚构原价”,我们应该怎样进行判断呢?这就要看商家打折时所声称的原价与商品的实际原价之间的关系:如果商家所声称的打折时的原价比商品的实际原价高,商场就构成虚构原价,因而构成价格欺诈。例如,本案中,商家声称该电脑的原价为12000元,9000元是电脑在促销之前的打折价。也就是说,电子城在进行促销活动之前,该电脑的售价就为9000元而非12000元。根据发改委关于原价的规定,可以得知该电脑的实际原价应为9000元而非12000元,所以,商场在促销时声称该电脑的原价为12000元,构成了虚构原价打折的价格欺诈行为。

那商品原价由谁提供呢·《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根据自身经营条件,准确记录所销售商品、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并保存完整的价格资料,不得弄虚作假。经营者不能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降价前交易票据的,其所标原价为虚构价格。”

可见,商家有义务提供商品促销前的价格,如果商家不能提供商品原价,法律将直接认为商家促销时所标的原价是虚构的,商家的行为构成“虚构原价打折促销”这种价格欺诈行为。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该电子城的行为构成价格欺诈,商家应该承担“退一赔一”的民事责任。

专家如是说: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得知,商家虚构原价打折促销构成价格欺诈的关键在于商家虚构了原价,而不在于促销价格比促销前的实际价格高。虽然“虚构原价打折”这种价格欺诈行为要承担很重的民事责任,但是许多商家见利忘义,不惧法律的严厉惩罚,不惜以商业信誉为代价,仍然以虚构原价的方式进行促销,获取不正当利益。面对这样的现实,消费者在商家打出让利促销广告时,应该保持清醒的头脑,进行理性消费,千万不要被商家的促销热闹场面冲昏了头脑,掉进促销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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