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经济增长方式,最有效的经济方式之一当然是首先考虑价格机制。提高资源价格是节约资源的最简单也是最易见效的措施。但是,提高资源价格涉及社会承受能力,一是对企业竞争力的影响,二是对低收入阶层的影响。如果能源价格、水价格、土地价格、矿物价格等均普遍大幅度上涨,中国经济所受的冲击是个不能不考虑的问题。特别是地方政府承受着来自社会基层的压力,很难面对资源价格大幅上涨而泰然。
除了价格,另一个可以期望的措施是采用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技术,限制耗费资源和破坏环境的技术。但是,技术的选择取决于产业竞争态势和主体行为。当(地方)政府是竞争实体时,它们有什么手段实现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技术创新呢?如前所述,当地方政府成为竞争实体时,它们的基本策略就是尽可能利用和发挥比较优势。而限制消耗资源和破坏环境的技术往往是同利用地区“比较优势”相矛盾的。如果政府同企业一样承受着竞争(地区间竞赛)的压力,那么,在技术选择的政策上很可能倾向于技术的短期竞争力而不是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社会公共性目标。
通过采用提高标准的方式可以限制资源耗费和更好地保护环境。这实际上就是给企业设置更高的产业进入壁垒,或者是要求企业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支付更多的成本。很显然,标准的提高也受价格因素和技术因素的制约。过高的标准也会导致一些企业和地区的短期竞争力受损。
问题是,即使价格、技术和标准手段都可以采用,仍然有一个更深层的问题:即竞争秩序是否公平和政府行为是否合理。如果主观上希望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但竞争规则扭曲,导致不公平竞争,甚至在尚未进入竞争之前就由政府决定了胜负(谁存谁亡),或者政府直接帮助一些竞争者而限制另一些竞争者,那么,并不能真正实现增长方式的有效转变。更重要的是,如果地区竞争仍然是主要的竞争内容,地方政府仍然是主要的竞争实体,那么,增长方式的转变不仅难以成为大多数企业的自主行为,而且“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口号可能演化为政府设租而企业向政府寻租的诱因,甚至可能成为一些政府部门不适当干预市场竞争和破坏竞争公平性的借口。
总之,在粗放型经济增长的惯性仍然非常强大的情况下,仅仅依靠一般的市场参数调节和技术标准调整是不够的,仅仅依靠政府调控管制内容也是不够的。这也正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政策要求虽然已提出多年,但至今效果并不显著的原因。所以,从“十五”到“十一五”时期,最大的思想进步就是:认识到仅仅在一般的调节手段和政策设计上进行调整,是不足以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改变的,必须进行发展观念上的深刻反思,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和指导经济和社会发展,才能实现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的真正转变。因此,是否能通过树立科学发展观来改变社会价值观,改变竞争和商业文明的基本理念,就成为能否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关键。
观念的改变是决定性的,而观念如何落实为行动也是决定性的。从理论层面研究科学发展观是一个重大的历史任务,而研究和探索科学发展观的政策含义和可操作方式,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艰巨任务。前者具有使命性,后者具有紧迫性。而在科学理论指导下的实践则是一项长期的伟大社会工程。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是这一社会工程的基础。
实践中要解决的第一个关键问题是发展目标的合理性,即人类发展究竟要达到什么目的?发展可以也必然表现为物质成就,表现为财富的增长,但归根结底是为了满足人的需要,也就是说,发展的价值是人本(以人为本)的而不是物本(以物为本)的。那么,当我们在价值观上确立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后,进一步必须解决的问题就是科学发展观应体现为哪些行为指标和业绩指标(特别是政府的政绩指标),并使得人们有充分的动机努力实现这样的指标?也就是如何使得人们的实际行为目标同这些指标在方向上相一致?实践中的难点在于:所选择的指标分为两类,一类是具有市场过程表现的指标,例如,GDP、利润、税收等;另一类是没有直接的市场过程表现的指标,例如,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社会公平等。前一类指标可以同市场主体的直接利益动机相一致而获得实现动力,即达到这些目标同时可以获得直接的利益回报。而后一类指标除非有特别的制度和政策设计,否则没有同直接的利益动机相一致的个体行为基础,即市场主体努力实现这些目标不能获得直接的利益回报甚至必须付出较高的个体成本。因此,选择和确定反映科学发展观的目标和指标,不仅仅是要提出理想,而且要构建实现理想的机制。
实践中要解决的第二个关键问题是抉择的统筹性。科学发展观要求实现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发展。这本身就表明了,必须承认各种需要和目标(指标)之间可能是相矛盾的,因此需要权衡利弊,取舍选择,统筹兼顾。而从更深的意义上说就是,当仅仅依靠个体的理性行为难以实现科学发展观所要求的某些集体理性目标时,社会的集体理性如何得以实现?要求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实际上是一个集体理性的体现,即从全社会的合理性要求出发,来选择经济增长的可行性道路。集体理性并不意味着存在一个没有差异和矛盾的唯一利益,相反,正因为存在利益多元和差异,才需要有集体理性来弥补个体理性的缺陷。所以,科学发展观就是体现为各方面利益的协调性和统筹性。而协调和统筹不是简单的集权过程,也不是少数精英的天才构想,它需要有最广泛的社会参与、充分的信息披露、广泛的意见表达,以及科学的决策程序,这是实现科学发展观的基本条件。特别是,要改变利益集团和执行部门自己立法(也包括制定政策和行业规范)、自己执法的现象,避免法律、政策和行业规范的不合理利益偏向。因此,通过增强透明性、参与性和民主性,来保证重大决策特别是制度和政策安排的统筹性,是形成基于科学理性和社会理性的科学决策的重要制度基础。也只有在这样的制度基础上才能形成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有效机制。
实践中需要解决的第三个关键问题是实施方式的可行性。科学总是提出可以解决的问题。历史上不乏从良好的愿望出发但因选择了不可行的政策而导致事与愿违的结果的事例(例如,试图以集中计划的方式实现按比例发展,试图用政府直接决定分配标准的方式实现收入平等,试图以强化政府审批的方式维护社会效益,试图以削弱竞争的方式实现保障性,试图以政府或垄断性企业更多控制资源的方式实现某些物资或服务的普遍供应,试图以限制消费者选择权的方式保证某些物资或服务的供求结构平衡等)。所以,从科学理念到实施行动的关键在于形成可操作的体制和政策体系。理论观念可以指导行为,但不可能直接成为规范行为的可操作工具。从科学的意义上看,世界上没有十全十美的体制和十全十美的政策。任何制度安排有其优点,也有弱点。任何政策也都会有其副作用。所以,进行怎样的体制和程序安排、采用怎样的具体政策手段,来达到科学理性所要求的目标,而又尽可能避免实施过程中过大的副作用甚至产生事与愿违的后果,是一个关键性的实践问题。也就是说,理论的科学性体现为政策的科学性,才能实现行动的科学性。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无论是目标的确定、集体决策的实施,还是体制和政策的设计,都必须尊重客观规律,按客观规律办事。当前尤其重要的是,必须坚持改革的方向,完成改革攻坚阶段的关键性任务,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有效地发挥推动社会发展的作用。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而科学发展观要能够真正指导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必须要体现为具体的体制和政策,从而引导市场主体的行为转变,使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不是一个行政导向过程,而是一个市场竞争导向的过程,这才能真正实现经济的长期持续增长,并使经济增长真正带来更大的社会福利增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