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依照该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具备以下主要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投资设立企业,当然属民事法律行为,故该投资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非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2)个人独资企业财产属投资人个人所有。换言之,个人独资企业本身并无独立财产所有权。
(3)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既然个人独资企业无独立财产权,投资人在其申报登记的出资不足以对外清偿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时,当然以个人财产来承担责任。
(4)个人独资企业仅是经营实体,而非企业法人。法人的重要特征之一是以法人财产独立对外承担有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既无独立财产,对外又承担无限责任,故当然非属法人。依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之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需要提及的是,《个人独资企业法》虽也规定投资人需有申报的出资,但该出资并未设定最低下限,亦即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并无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关于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故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不应有“有限、有限责任”等字样。